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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55:26  浏览:9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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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74号


吉林、河南、安徽、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吉林、河南、安徽、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改工业〔2004〕2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消费税、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集团、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免征消费税,以前年度已征的消费税退还给企业。
二、对上述四个企业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具体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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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任务”应置于法律之下

(湖北 武汉 王培荫)

据报纸披露,江西省丰城市为了建设所谓的“形象工程”-------新城区而非法征地,并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出通知,强迫全市的各单位及全体市民融资1亿元。通知特别要求各单位“把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
与上述行为类似的更不胜枚举:以“政治任务”的名义去公款追星,修建大而无用的广场,强迫干部群众买房、购物、捐献、集资,强行拆迁……
由特地强调的“政治任务”的话,可以推测,各地的官员将非法征地以及强迫干部群众融资等行为要么真的当作了“政治任务”;要么想当然的以为任何非法的勾当披上了“政治任务”的外衣就显得非常神圣、非常正确、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足以对抗法律。
何谓“政治任务”?我们先分别来看“政治”和“任务”的含义。“政治”指政府、政党、集团或个人在国家事务方面的活动或治理国家施行的措施。“任务”指交派的工作。因此,“政治任务”,简单的讲,是政府、政党、集团或个人为了实现治理国家、实现政党、集团的路线、方针、政策而做的工作。
所以,非法征地以及强迫干部群众融资等上述非法行为不能认为是“政治行为”。各地的官员将“政治任务”当作一个箩筐或遮羞布,以“政治任务”的名义建设政绩工程,以“政治任务”的名义逾越、践踏法律,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退后一万步讲,即使实施上述行为是完成真正的“政治任务”,也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而为所欲为。
另外在实际生活当中,我们还经常看到把某一项特别是紧急性或临时性任务称为“政治任务”,比如“防治污染”、“保护文物”、“关心教育”、“房屋拆迁”、“抗洪”、“献血”、“防震抗灾”、“抗击禽流感”、“抗击非典”、“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准确地讲,以上都不是“政治任务”而是法律(此处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赋予政府或公民的职责。“防治污染”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保护文物”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心教育”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房屋拆迁”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抗洪”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献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防震抗灾”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防治禽流感”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抗击非典”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不过或许是出于“政治任务”至上的考虑,地方或部门领导也可能的确是为实现一个合法、合理的目的,却首先不是考虑如何依法行政,而是运用所谓落实“政治任务”的方式,肆意采取违法的途径来开展工作。自以为目的正确或合法,手段和程序一定也是合法的,认为“政治任务”是抗拒法律的“护身符”。
然而,“政治任务”无论如何不意味着舍弃民主,不意味着可以不遵守法律,也不意味着可以不承担责任而肆意妄为!
民主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制订、落实“政治任务”理应发扬民主而不是压制、取消民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因此,我们若要建设社会法治国家,则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包括任何“政治行为”都毫无例外,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不得凌驾于其之上,所有违法的行为包括违法的“政治行为”应一律依法予以追究,而不能逍遥法外。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第八条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37 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第八条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第八条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修改为:
  凡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按照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口径计算)的20%,从业人员按本人上月工资收入的8%,按月向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工资总额的,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