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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38:28  浏览:9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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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制定的《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规范科技型企业的认定与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定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对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二)建立并管理“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数据库”;

  (三)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审议各地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第五条 各县(市)区、三区一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联合成立本地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科技型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提交本地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第六条 认定机构须依托相关专家或科技中介机构共同开展宁波市科技型企业的审核和认定等事宜。

  第七条 本办法中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宁波市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对象为:注重技术创新,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企业。

  第九条 凡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主导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主导产品符合《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二类企业”),其专利产品、3年内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

  3.第一类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并建立了县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

  第二类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建立了县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类企业

  (1)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2)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必须大于200万元;

  第二类企业:

  (1)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必须大于250万元;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企业有1年以上营运期,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生产、技术 、质量和财务管理制度;

  6.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符合国家、省、市节能减排要求。

  第十条 宁波市科技型企业的认定采取企业申请、各县(市)区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集中公示与备案、统一发文公布的办法,每年4月和10月底备案申报截止,5月和11月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宁波市科技型企业的申请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企业须向所在地认定机构提交《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2.各地认定机构根据《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初审。

  3.各地认定机构委托专家或科技中介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检查审核,并提出评估意见。

  4.各地认定机构参照专家或科技中介机构评估意见提出申请备案企业。

  5.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备案企业进行网上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予以发文公布,并颁发《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宁波市科技型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纸质与电子文档各一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3.企业前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4.企业前3年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

  5.企业盖章确认的企业大专以上人员名册及企业人员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6.近3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7.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技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一类企业应努力创建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不再享受“市科技型企业”政策;若3年内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将取消其“市科技型企业”资格,并且以后不得再行申报市科技型企业。

  第二类企业从认定为科技型企业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3年进行1次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企业资格,并在以后3年中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 科技型企业复审须提交近3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企业前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和企业前3年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市科技型企业实行年报统计报告制度。在次年的1月,企业应将年度报表上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作为动态管理列入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市科技型企业需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所在地认定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被认定的市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于次年兑现;当年相关指标未达到认定要求的,暂停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科技型企业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参与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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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职责及召开操作流程

戚谦


一、股东大会的职责

(一)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第38条)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的指引);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第100条)
(1)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策事项(第122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与主持人

(一)有限公司(第41条)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4、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股份有限公司(第102条)
1、董事长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监事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3、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清算组(第187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这就需要清算组召集股东会。

三、召开定期股东大会的情形
集体降薪合法,员工仲裁败诉

李居鹏


[案例简介]

  陈小姐于2008年1月18日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办公室文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8日至2010年1月17日,约定:每月基本工资1080元,绩效工资720元。但公司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1-12月份销售经营处于亏损状态,工厂基本停产。2008年12月28日,公司将工厂厂房转租给上海XX展览服务有限公司。2008年12月30日,除陈小姐之外的其他所有员工均与公司签署了工资结构调整协议,自2009年1月1日起,从每位员工的原固定发放的工资中拿出20%,用于绩效考核,并规定了详细的考核方案。但陈小姐不同意签署工资结构调整协议。2008年12月30日,公司向陈小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公司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亏损严重,公司将对全体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而你不同意公司的绩效考核方案,故公司与您的劳动关系将于2009年1月31日解除。请你按规定办理好全部工作移交手续,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为你结算工资和经济补偿金。2009年1月22日双方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后,公司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了陈小姐在职期间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00元。2009年2月11日,陈小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00元。仲裁于2009年4月1日作出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对陈小姐的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就本案而言,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2008年下半年以来,该公司陷于严重亏损,工厂也转租给了其他公司,公司已经无力承担全体员工的全额工资,此种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原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一直都约定有绩效考核的规定,但公司从未实施过。现在公司决定恢复绩效考核既是迫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也是有合同依据的。为慎重起见,公司于2008年12月中旬就开始征求员工意见,取得了除陈小姐之外的其他所有员工的同意后,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实施工资与绩效挂钩的执行决定》,并与其他员工签署了工资结构调整协议。但陈小姐不愿意接受绩效考核方案,属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公司在提前1个月通知陈小姐的情况下解除与陈小姐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了补偿金,依法有据。
  本案可以说是公司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利用劳动合同法赋予公司的权利成功自保的典型案例。这也告诉公司,劳动合同法并非是仅仅保护劳动者、约束企业的。只要企业善于利用劳动合同法赋予自己的权利,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灵活运用劳动合同法,同样可以达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目的。


(作者;李居鹏律师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021-22817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