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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旅馆业单位安全管理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48:47  浏览:9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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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旅馆业单位安全管理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旅馆业单位安全管理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关于加强旅馆业单位安全管理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3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旅馆业单位安全管理的决定

为确保第16届亚洲运动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的顺利举行,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以及《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旅馆业单位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决定所称旅馆业单位,包括: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提供留宿服务并已取得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桑拿按摩沐足场所。

二、旅馆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严格落实住宿登记制度:

(一)旅馆业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旅馆业单位应当登记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业单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开具相关身份证明;

(三)旅馆业单位应当如实、实时、实数将旅客身份信息录入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传送到公安机关;

(四)旅馆业单位应当设立楼层服务台,保证1名服务员24小时值班,负责核查旅客是否履行住宿登记手续。

三、旅馆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来访登记制度。旅馆业单位应当在大堂设立独立的来访接待点,供旅客接待来访人员;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定来访接待点需在客房接待来访人员的,旅馆业单位应当征得旅客同意,并按住宿登记规定,如实登记来访人员的身份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送到公安机关。

四、旅馆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严格落实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一)旅馆业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落实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旅馆业单位应当加强客房楼层、人员密集部位以及配电间、电梯机房、饮用水箱、换气风道口、应急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巡查;

(三)旅馆业单位应当在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四)旅馆业单位应当在旅馆每一个入口配备2名安全检查人员和1套安全检查设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或者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对进入旅馆内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安全检查。旅馆业单位对需要寄存物品的,应当要求寄存人开包(箱)接受检查。非在本单位住宿的旅客的行李物品一律不得寄存。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开包(箱)检查的,旅馆业单位应当阻止其进入或者寄存物品。

五、旅馆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发现旅客、来访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旅客、来访人员应当自觉配合旅馆业单位开展住宿登记。对拒绝住宿登记的旅客、来访人员,旅馆业单位应当拒绝其入住(进入)。对在桑拿按摩沐足场所中临时决定住宿,但拒绝住宿登记的人员,场所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对该类人员进行审查。

七、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旅馆业单位不按规定录入、上传住宿人员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吊销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

八、违反本决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旅馆业单位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非星级旅馆依照《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二)对星级旅馆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九、违反本决定第五条规定,旅馆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旅馆业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5日行政拘留;

(二)明知住宿的旅客、来访人员将违禁物品或者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对旅馆业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十、旅馆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5日行政拘留。

十一、违反本决定规定,旅馆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不设立楼层服务台并安排服务员24小时值班的,或者不履行旅客住宿登记手续核查义务的;

(二)违反本决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不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设备或者不履行安全检查义务的。

十二、本决定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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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铁路口岸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铁路口岸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1996年1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发布,自1996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铁路口岸管理,确保口岸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口岸的联检区(仓库、外贸货物装卸用铁路线)是口岸查验单位代表国家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等实施联合检查和监管的场所。
第三条 重庆市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口岸工作。根据需要在重庆东站(以下简称东站)设置派出机构,负责铁路口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在关规定,负责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等进行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东站和进出口货场联营单位按职责规定,负责铁路口岸进出口货物的运输组织和仓库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货主或货运代理人应按国家有关进出境货物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申请并配合查验部门进行检疫、检验。
第七条 口岸有关单位应严格按核定的编制定岗定员定责,并报市口岸办备案。
第八条 口岸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东站统一制发的证件上岗工作。
第九条 检查检验和有关单位应在口岸集中办公,实行报验、检查检验、制发单证一条龙服务,建立科学、快捷的单据传递办法和查验联系方法。
第十条 货运检查检验的方法应做到程序简化、高效监管:
(一)法律、法规未规定和进口国家不要求检疫、检验的货物,可不列入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和商品检验范围;
(二)法定必检的进出口货物,由有关查验部门办理手续,其它货物可由海关直接验放;
(三)各检验单位依法必须施检的货物,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抽样检查检验;
(四)查验进口货物,应从方便货主出发,由有关的查验单位在现场实行一次开箱检验(特殊情况除外);
(五)对零散出口货物的查验,应在装箱场地集中联合进行一次性查验封箱。
第十一条 外贸专用线实行昼夜连续作业制度,缩短货车停留时间。进口货物到站,查验单位接到东站值班员通知后30分钟内必须到岗。
第十二条 对逾期无人认领的进口货物,由东站交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外贸进出口货物运输费用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核收。
货物查验费用按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标准核收。
口岸管理费按市财政局、市物价部门确定收取,所收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查验单位在联检现场的工作场所和通讯保障条件(含市内电话),按《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口岸管理部门及口岸查验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各务之便故意刁难货主,并向货主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过出口货场联营单位违反本办法,刁难货主或搞野蛮作业,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重庆铁路口岸联检楼使用规定,由市口岸办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东站和进出口货联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治安、消防等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5日起施行。



1996年1月11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2009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2009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林策发〔200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9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该要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2009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或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09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9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按照《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普法办[2009]4号)的精神,结合林业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要点。
  2009年林业普法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09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的方针,继续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为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一、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方式方法,来研究、谋化和推进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深入开展宪法和重点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加大宪法宣传力度,把宪法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各项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宣传教育,结合《行政许可法》实施五周年、《行政复议法》实施十周年,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三)大力加强林业专业法律宣传。以《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二十周年和新《森林防火条例》颁布为契机,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开展论坛、讲座、培训等活动,有计划地开展专题学习宣传活动。继续深入开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与林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坚持分类指导,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一)继续做好林业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认真研究不同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坚持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以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二)继续加强林农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2009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果为抓手,配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改革和国有林区改革,进一步加大对林农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农村广播网、宣传图册等法制宣传教育渠道,帮助和引导广大林农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常识和法律途径。
  三、不断创新方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一)继续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切实加强“法律六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法律六进”工作,分类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法律六进”稳步实施。2009年把法制学习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各机关工作职能,制定机关学法用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坚持和完善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制讲座制度、法律培训制度、考试考核制度,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用法经常化、规范化。
  (二)切实加大大众传媒法制宣传力度。加强对媒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在继续办好现有法制宣传节目、栏目的同时,进一步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充分发挥网络宣传的阵地作用,丰富网络法制宣传的形式,组织开展网络普法宣传经验交流和网上普法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做好各种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利用“3•12”植树节、“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6•17”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等,开展各种专项法制宣传;切实组织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国家林业局普法办继续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期间组织全国林业系统的年度普法考试。
  (四)继续运用普法培训证书和《林业法制建设“五五”普法丛书》,促进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各地、各单位要继续贯彻普法培训证书制度,将每年法制培训的情况及考试成绩登记入册;继续利用好《林业法制建设“五五”普法丛书》,充分发挥其在林业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各地、各单位的普法机构要继续开展法制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本地、本单位普法骨干培训。
  (五)探索开展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立法工作。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林业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注意收集、总结和归纳普法受众对象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分析和研究促进林业立法工作。
  四、加强领导,确保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一)不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运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注重整合各种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努力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通过召开各种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推进各地、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优势,积极探索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互动机制,通过互动机制,吸引公众参与,努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活力。
  (三)加强普法领导机构建设。各地、各单位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后,要及时调整普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适时召开普法领导小组会,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四)加强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发展规律,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实践。探索建立普法依法治理的评估体系,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更多的理论和制度支持。
  (五)增加普法投入,保障普法经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普法经费列入经费预算中,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需要,逐步增加普法经费,以保障各项法制宣传活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