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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02:02  浏览:9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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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新《标准》和《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现就贯彻执行新《标准》和《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高度重视药品广告监管工作。药品广告与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依法规范药品广告,严厉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的重点。新《标准》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药品广告的内容,完善了药品广告的发布程序,对于推进药品广告监管法制化、制度化,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广告法制体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执行新《标准》和《办法》作为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2007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的重点工作内容,切实抓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积极做好新《标准》和《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新《标准》和《办法》不仅是从事药品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广告监管机关依法监管药品广告发布的重要依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新《标准》和《办法》,将新《标准》和《办法》即将实施的信息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经营单位,并认真组织做好广告审查员业务更新培训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媒介单位的宣传,做到户户落实,不留死角。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管工作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对新《标准》和《办法》的学习,对照与原标准规定的变化,准确理解和掌握新规定的内容,提高执法水平。对学习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地于5月1日前进行汇总整理,报总局广告监管司。总局将适时下发执法解释,并组织专项业务培训。

三、严格执行新《标准》,加强对药品广告发布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药品广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新《标准》调整广告监测相关项目指标,确保自5月1日起依照新《标准》对药品广告进行监测。各地要加大监测力度,在做好日常监测的同时,今年对药品广告发布要进行两次以上的集中监测和检查。新《标准》实施后,要严格依照新《标准》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集中查处一批严重违法的药品广告,特别是对药品的功能、主治等做虚假夸大宣传的违法广告。对于严重欺骗和误导公众的虚假药品广告,要根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以及《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等规定,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

四、加强与药监部门的协作,依法行政,尽职尽责。新《办法》中涉及广告监管机关职能的,要积极行政,监管到位。在查办违法药品广告案件中,需要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专业技术内容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书面通知;需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由总局负责书面通知。对药监部门移送的违法药品广告案件,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通过审查的药品广告提出复审建议的,可直接书面通知审查机关,并同时抄报总局。

五、新《标准》和《办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其他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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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0年11月1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的要求,我市对现行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规章。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公布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
│序号│ 规章名称 │ 文号 │ 理 由 │
├──┼───────────┼───────┼─────────────┤
│ 1 │宁波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 政府令第32号 │上位法《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
│ │定 │ │条例》已经废止。 │
├──┼───────────┼───────┼─────────────┤
│ 2 │宁波市金银饰品、珠宝、│ 政府令第42号 │主要内容已被治安法所覆盖。│
│ │古玩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 │
├──┼───────────┼───────┼─────────────┤
│ 3 │宁波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73号 │主体内容已被省规定取代。 │
├──┼───────────┼───────┼─────────────┤
│ 4 │宁波市地方特色食品卫生│政府令第121号 │《食品安全法》实施,规章主│
│ │管理办法 │ │要内容与其上位法不一致。 │
└──┴───────────┴───────┴─────────────┘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变更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变更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

人口厅发〔2010〕65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文的规范化管理,细化完善我委公文发文工作,参照有关部委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经委领导同意,现将我委公文发文字号“机关代字、年份、序号”根据各司局业务变更为:“机关代字、司局代字、年份、序号”。具体为:

  一、委发文

  将:“国人口发〔XXXX〕XX号”变更为:

  人口厅〔XXXX〕XX号;

  人口政法〔XXXX〕XX号;

  人口发规〔XXXX〕XX号;

  人口流管〔XXXX〕XX号;

  人口宣教〔XXXX〕XX号;

  人口科技〔XXXX〕XX号;

  人口财务〔XXXX〕XX号;

  人口国合〔XXXX〕XX号;

  人口人事〔XXXX〕XX号;

  人口党委〔XXXX〕XX号;

  人口监察〔XXXX〕XX号。

  二、厅发文

  将“人口厅发〔XXXX〕XX号”变更为:

  人口办厅〔XXXX〕XX号;

  人口办政法〔XXXX〕XX号;

  人口办发规〔XXXX〕XX号;

  人口办流管〔XXXX〕XX号;

  人口办宣教〔XXXX〕XX号;

  人口办科技〔XXXX〕XX号;

  人口办财务〔XXXX〕XX号;

  人口办国合〔XXXX〕XX号;

  人口办人事〔XXXX〕XX号;

  人口办党委〔XXXX〕XX号;

  人口办监察〔XXXX〕XX号。

  三、委函

  将“国人口函〔XXXX〕XX号”,变更为:

  人口厅函〔XXXX〕XX号;

  人口政法函〔XXXX〕XX号;

  人口发规函〔XXXX〕XX号;

  人口流管函〔XXXX〕XX号;

  人口宣教函〔XXXX〕XX号;

  人口科技函〔XXXX〕XX号;

  人口财务函〔XXXX〕XX号;

  人口国合函〔XXXX〕XX号;

  人口人事函〔XXXX〕XX号;

  人口党委函〔XXXX〕XX号;

  人口监察函〔XXXX〕XX号。

  四、厅函

  将“人口厅函〔XXXX〕XX号”变更为:

  人口办厅函〔XXXX〕XX号;

  人口办政法函〔XXXX〕XX号;

  人口办发规函〔XXXX〕XX号;

  人口办流管函〔XXXX〕XX号;

  人口办宣教函〔XXXX〕XX号;

  人口办科技函〔XXXX〕XX号;

  人口办财务函〔XXXX〕XX号;

  人口办国合函〔XXXX〕XX号;

  人口办人事函〔XXXX〕XX号;

  人口办党委函〔XXXX〕XX号;

  人口办监察函〔XXXX〕XX号。

  五、委传真

  将“国人口传 〔XXXX〕XX号”变更为:

  人口厅传〔XXXX〕XX号;

  人口政法传〔XXXX〕XX号;

  人口发规传〔XXXX〕XX号;

  人口流管传〔XXXX〕XX号;

  人口宣教传〔XXXX〕XX号;

  人口科技传〔XXXX〕XX号;

  人口财务传〔XXXX〕XX号;

  人口国合传〔XXXX〕XX号;

  人口人事传〔XXXX〕XX号;

  人口党委传〔XXXX〕XX号;

  人口监察传〔XXXX〕XX号。

  六、厅传真

  将“人口厅传 〔XXXX〕XX号”变更为:

  人口办厅传〔XXXX〕XX号;

  人口办政法传〔XXXX〕XX号;

  人口办发规传〔XXXX〕XX号;

  人口办流管传〔XXXX〕XX号;

  人口办宣教传〔XXXX〕XX号;

  人口办科技传〔XXXX〕XX号;

  人口办财务传〔XXXX〕XX号;

  人口办国合传〔XXXX〕XX号;

  人口办人事传〔XXXX〕XX号;

  人口办党委传〔XXXX〕XX号;

  人口办监察传〔XXXX〕XX号。

  变更后的公文发文字号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