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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部分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进行《会计法》执行情况抽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18:47  浏览:8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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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部分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进行《会计法》执行情况抽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财〔2001〕45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部分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进行《会计法》执行情况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直属各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精神,国家局以国烟财[2001]179号和国烟财[2001]353号文件部署了在烟草行业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大检查的工作。近期,国家局将会同财政部组成《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组,对8个省局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抽查的单位
  此次确定对《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进行抽查的单位有:四川省、贵州省、湖南省、湖北省、山东省、辽宁省、江苏省、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公司)。
  二、检查范围
  结合新修订的《会计法》,对企业在2000年度《会计法》执行情况及会计基础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主要步骤
  1.听取情况汇报
  (1)《会计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健全得力,自查阶段检查的时间、步骤和内容是否落实,自查自纠及是否建立会计资料档案等情况。
  (2)在重点检查阶段是否贯彻国烟财[2001]353号文件的要求,说明的主要内容有:重点检查范围的确定原则、被检查单位的数量、检查内容、形式和时间的部署情况;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检查中查出的主要违法违纪问题。对单位自查情况表和重点检查情况表的填写情况进行落实。是否认真填写了《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记录。
  2.深入基层,根据财政部重点检查的内容进行复查
  根据各省局(公司)重点检查的开展情况,深入各基层单位(至少应包含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省级公司三个单位),对照文件的要求,结合行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对《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进行复查。
  3.结合检查的情况,与被检查的单位交换意见,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人员的组成
国家局将组成四个《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组,对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国家局共分为四个检查组:第一组:孙卫宏、易武君、覃小义、李春梅,对湖南、贵州省局(公司)进行检查;第二组:罗明德、王萍、叶春霞、徐如国,对陕西、四川省局(公司)进行检查;第三组:祝捷、朱家福、谭慧秋、施炎英,对辽宁、江苏省局(公司)进行检查;第四组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局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山东、湖北省局(公司)进行检查。
此次检查是国家局对行业执行新修订《会计法》以来的第一次检查,希望各省局(公司)予以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家局检查组的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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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2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维护企业国有资本所有者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8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24号)、《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黔财企〔2008〕28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1〕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包含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和收益支出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种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破产企业清算收入扣除破产清算费用和安置职工相关费用及债权人依法分配后的净收益。
(五)按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支出范围: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国有经济布局及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所进行的国有资本性投入。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不足和国有资产监管的费用性支出。主要指:企业年度审计费用及聘请监事人员等国有资产监管的费用性支出;处置国有产权的成本费用支出;处置国有企业突发事件等支出。
(三)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必要时,可部分用于企业的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直接上交州级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支出纳入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具体支出由州国资委和州财政局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审核确定。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申报,
并附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对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后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按照有关产(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扣除产权转让成本后,由国有产权转让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凡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属盈利企业年度净利润,即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子企业净利润、控股企业国有股权应享有的年度净利润和参股企业股权分得的股利、股息之和作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基数。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最多可抵扣5年。
第九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数额的核定: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其净利润的8%上交;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按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的数额全额上交;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根据政策、法律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企业应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州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申报与核定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由州政府于每年年底批准下一年度的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应按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申报表》,具体如下:
(一)资本性支出。由企业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书面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拨付。
申请报告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本金情况;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筹措、投资计划情况等。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用于资本性支出的,在国有资本到位之日起1个月内,企业应当完成资本变更的相关法律手续,完成企业的账务处理工作。
(二)费用性支出。
1.用于弥补企业改制成本不足等费用支出。由申请单位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书面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拨付资金使用单位。申请报告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经州政府审核批准的职工安置费用;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收入情况;企业改制资金筹措情况等;
2.用于国有资产监管等费用支出。由州国资委编制用款项目和预算,州财政局审核拨付。
(三)其他支出。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批准后拨付。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数额的核定,由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共同审核。
(二)根据核定的国有资本收益经营上交数额,州国资委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州财政局向其他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并按规定开具由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企业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一个月内将应交款项足额交纳。
第十五条 企业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上交利润或者股利、股息的,需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州财政核实后,办理分次上交或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交款手续。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在经批准的支出预算范围内提出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申请,并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申报表》,托管企业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州国资委。
(二)州国资委、州财政局联合审查确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的内容和数额,向申请企业下达《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通知书》(以下简称《支出通知书》)。
(三)资金使用单位在接到《支出通知书》后,直接到州财政局办理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手续。

第六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按照批准的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积极督促企业完成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任务,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执行,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纠正计划执行的偏差;监督资金支出单位管好、用好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企业及有关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可责令改正。
对隐瞒或者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可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州国资委业绩考核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支出,与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企业在收入管理、成本(费用)控制、利润分配以及相关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导致国有资本收益减损的,由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授权托管机构负责督促企业对欠交情况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渎职、弄虚作假造成侵害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黔东南州国资委、黔东南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起执行。




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充分发挥我市吸收外资方面的优势,加速经济向外向型转变,提高国民经济宏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吸收处商投资管理工作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吸收外商(华侨、港澳和外国投资者)投资管理工作依照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搞活微观的原则进行,以利于继续对外开放,吸收更多的外资;引进更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所有吸收外资项目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须密切配合、互相
协调、简化手续,做好综合平衡工作;避免重复设点,兴办不适当的项目和突破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吸收外商投资的办事程序。为使吸收外商投资的办事程序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我市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举办,一般应该经过如下程序:(一)中长期规划(市计委负责编制);(二)列入对外开展工作计划(市外经贸委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三)批准项目建议书(市
审批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委为主审批);(四)与外商初步洽谈(市外经贸委组织或各单位组织),酌情签订意向书;(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审批项目由市计委为主审批);(六)根据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外商进一步洽谈,并拟就合同(协议)、章程(市外经贸委组织,或
各单位主办,主外经贸委参与);(七)批准合同(协议)、章程(市审批项目由市外经贸委负责审批);(八)列入年度计划(市计委审定后由市政府批准)。
凡需送市审批的项目,由区、县、局统一上报市负责审批的部门。项目建议书应主报市外经贸委,抄报市计委和主管委;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主报市计委,抄报市外经贸委和主管委;合同(协议)、章程应主报市外经贸委,抄报主管委。
三、计划的编制。吸收外商投资计划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必须做好计划的制订工作。
(一)中长期规划。市计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重点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行业发展规划为基础,制订我市吸收外商投资中长期规划,确定我市吸收外商投资方向、规模、重点和实现规划需采取的步骤、政策和
措施。
(二)对外开展工作计划。以市外经贸委为主会同市计委根据市吸收外商投资中长期规划,从民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中;从经市政府主管委批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从市计委和市外经贸委都同意的对外洽谈备选项目中,提出对外开展工作计划(又叫对外开展工作项目清单)。广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市属各区、县、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开展工作项目,也由市外经贸委的名义对外公布。
(三)年度实施计划。市外经贸委根据我市各单位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提出年度吸收外商投资实施初步计划,送市计委。然后以市计委为主会同市外经贸委根据国家下达给广州市的年度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列入年度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吸收外商投资的基本建设项
目,在批准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后,有关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计划等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其国内配套资金(人民币贷款和外汇配套)计划、基本建设计划、主要物资供应计划等均同时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各专项计划。这项计划的草案需要在当年市计
划会议前确定,经市计划会议讨论后由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同(协议)、章程的审批,按投资额和能否自行平衡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一)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
1、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额虽然在1000万美元以下,但其建设和生产条件(包括信贷资金)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要国家返销或“以产顶进”、外汇要国家偿还的项目(以下简称能否“自行平衡”项目);
3、国家规定限制进口和归口审批进口的项目。
以上三类项目以市计委为主,会同市外经贸委及有关委、办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市审批的项目。
1、总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2、总投资额虽在200万美元以下,但区、县、局不能自行平衡的项目;
3、上报国家审批之外的所有要国内配套资金的基建项目。
以上三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以市外经贸委为主,会同市计委和有关委、办审批,并由并外经贸委、市计委联合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市计委为主会同市外经贸委及有关委办审批,并由市计委、市外经贸委联合批文同时抄送主管委、办。
投产后外汇能自行平衡,建设资金(包括配套人民币)由外商支付,我方只以土地、厂房、设备作价投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外经贸委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三)市属区、县、局审批的项目。不属国家和市控制吸收外资发展的、进出口不涉及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能够自行综合平衡(包括自行解决国内配套资金),能自行解决原材料、市场、运输、能源供应的,总投资额在200万美元(番禺4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均由区、县、局自行审批,并抄报市外经贸委、市计委和主管委备案。
(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按现行市的规定办理。但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前,应征求市计委、市外经贸委的意见,以避免重复布点等问题。
(五)个别临时增加的吸收外商投资项目,也应制订项目建议书。属市审批的项目经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计委审查同意后,可先与外商谈判,酌情签订意向书。与此同时,主办单位应尽快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以市计委为主,会同市外经贸委和有关委、办审查同意后再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各审批环节,均以一个委为主,会同有关委、办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的,由市外经贸委报市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进口原材料、设备和运输工具的审批。吸收外商投资项目需要进口的设备、少量自用的运输工具(控制现设备投资额的10%之内)或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不需使用地方留成外汇部分),应将项目有关批文、合同或进口清单报市外经贸委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范围发给许可证
或向上级部门申领许可证。
(七)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对外谈判、签约,审批合同(协议)章程[开发区按现行办法办理,市属区、县、局可审批总投资200万美元以下项目(番禺县为400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协议)、章程,但须送市外经贸委盖章确认,采购设备器材及对外履约方面的业务,由市外经贸
委负责。这些项目建成后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方面的工作由主管委归口负责。
五、实行综合咨询制度。
(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主办单位应组织金融、外汇管理、标准计量、环境保护、专利、科技情报、法律、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咨询。需要银行贷款的须有相应银行签署意见;牵涉外汇平衡的须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签署意见。未经综合咨询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二)送市外经贸委审批的合同(协议)章程,必须经具有合法地位的咨询机构综合咨询,市外经贸委才审批。
(三)各区、县、局(总公司)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六、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证书的发放。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批准证书,由市外经贸委发放。
(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向经贸部申请发放。
七、健全统计制度。凡吸收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84)外经贸字第611号“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按月、季、年编制吸收外资统计报表,由各级外经部门逐级上报市外经贸委。市统计局和市外经贸委负责定期通报吸收外资情况。
八、过去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