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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33:50  浏览:8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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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审办办发〔2004〕1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2004年春节将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做好新年期间有关工作的部署和署领导的指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做好关心群众、勤俭节约、安全值班、廉洁自律等有关工作,确保全署干部职工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节日。现将节日期间应做好的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活动。各单位领导要进一步转变作风,精简会议活动,带着深厚感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关心和解决群众中的各种实际问题。春节前,各单位要组织对离退休干部和离退休干部遗属、病休人员、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及其家庭进行走访慰问;对生活有较大困难的干部职工,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充分体现组织的关心和温暖。同时,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进一步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二、严格禁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全署同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和署的有关规定和纪律,反对和制止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名目繁多、没有实效的各类节庆活动。节日期间,各单位一律不得在党政机关范围内搞相互走访等拜年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不准用公款安排私人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向领导干部和有关单位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严禁年初突击花钱和违反规定发放钱物。春节期间,要更加严格地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不得有任何松懈。同时,在审计工作中,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各种奢侈浪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和纪检监察、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内部廉政、节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重视做好稳定工作。各单位要在春节前集中开展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及时掌握本单位存在的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疏通、防范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制,消除隐患,防止矛盾激化。要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四、做好安全、防疫和值班工作。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做好防火、防盗、防泄密、防交通和人身伤亡事故工作,严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春节前,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内部,署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对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分别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教育,杜绝安全隐患。要高度重视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认真做好非典防治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署机关要按照紧急情况处理预案,由机关服务局牵头,认真抓好消防、保卫、卫生、通信、交通等工作的检查落实。春节假期,署机关各有关单位和各特派办要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并有领导同志带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到紧急、重大情况要立即请示报告,及时妥善处理。各有关单位的春节值班安排,请于1月20日前报告办公厅审计长办公室。

五、抓紧做好年初的各项工作。要重点做好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保证会议的顺利、圆满召开。要认真搞好署和各单位确定的年初其他工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为2004年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做好准备。







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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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43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现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HJ/T 182-2005)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以上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低污染型轻型汽车》(HBC 8-2001)同时废止。

  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800.pdf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二日


天津市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的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的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本市正常的生产、工作、交通、教学、科研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居住或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对公民反映的情况、表达的意愿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妥善、依法处理。
第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对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对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向公民说明情况。
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对办结和延期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上级信访部门备案,对延期办理的信访事项应说明理由。
第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 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和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可以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也可以采用走访形式提出。
第八条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应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人数较多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如实反映情况,依法解决问题。
第九条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围堵、冲击机关,扰乱机关工作秩序;
(二)拦截公务车辆;
(三)堵塞道路交通;
(四)损坏公私财物;
(五)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
(六)携带武器、危险品、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人数、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以及其他事项和平地进行。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申请范围之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参加经批准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一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器械和危险品,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十二条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十三条 公安、信访及其他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部门及人员,处理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的事件,应当坚持说服教育,宣传法制,正确引导和疏导,严格依法办事。
对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危害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者,维护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依法拘留。
对聚众阻塞铁路、道路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采取果断的处置措施,恢复秩序;对聚众阻塞铁路、道路的组织、策划者和实施打、砸、抢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惩处。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