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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二○○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22:34:28  浏览:8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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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二○○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46号
关于转发二○○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二○○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二OO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2004年地质灾害概况及地质灾害预报评价
  (一)2004年地质灾害概况
  2004年,我区地质灾害的发生除人为因素外,主要与降水、融雪和地震等自然因素有关。2004年全疆共发生有一定规模的地质灾害98起,其中崩塌4起、滑坡83起、泥石流7起、地面塌陷灾害4起,造成1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9.00万元。与2003年相比,地质灾害发生起数增加了48起,人员伤亡减少了15人,直接经济损失减少了1643.13万元。
  (二)2004年地质灾害预报评价
  2004年伊犁谷地、天山北麓地区及昆仑山西部发生的地质灾害95%以上都在200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预测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内,区域性预报准确程度较高。成功预报地质灾害13起,避免了111人伤亡和98.37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二、2005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报
  根据2005年我区降水、地震和洪水发生趋势预报以及2004年全区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分析预测,2005年地质灾害将可能在以下地区发生。伊犁谷地
  2003年12月1日昭苏县境内发生的6.2级地震使伊犁谷地山区不稳定斜坡危险性进一步加大,并形成39处新的地质灾害隐患区(段)。2004年末到2005年初,该地区气候偏暖,连降雨雪,2005年预测该地区积雪比常年多,年降水量仍属偏多年份,该地区仍是地质灾害多发严重区。重点防范区:
  巩留县南部中低山区,特别是莫乎尔乡阔克塔勒村、阔克图别克村、阿拉尔村、阔克巴克村、牧业村;吉尔格郎乡沙尕尔村、二村、奥夏干德村及达亨拜冬窝子加尔塞沟;塔斯托别乡喀拉巴克村、伊里格代村、番吉布拉克村;林场小莫乎尔沟山区段;特克斯山口引水枢纽西南龙口—莫乎尔乡公路两侧、博图沟等河谷地段及野生核桃林自然保护区。
  新源县南部阿吾拉勒山和北部那拉提山中低山黄土发育区,主要在阿热勒托别镇预须开普台村、沙哈提阔勒村、哈拉盖苏村、九大队;阿勒玛勒乡阿勒玛勒村、库克赛村;吐尔根乡铁列克特村、阿吾孜村、二牧业村、农场二队;则克台镇拉玛沟;别斯托别乡马场;坎苏乡库克托别村;塔勒德镇塔勒德村、四牧业村、一大队;肖尔布拉克镇牧业村;那拉提镇及恰普河石灰岩矿区段。
  特克斯县特克斯河南北两侧中低山区,主要在乎吉尔图蒙古自治乡特克斯达坂;喀拉达拉乡牧业一村、牧业五村;喀拉托海乡达根别勒牧业村;齐勒乌泽克乡吾尔塔米斯村及苏阿苏—吾尔塔米斯林场;乔拉克铁热克乡琼阔拉村。
  尼勒克县喀什河谷两侧中低山丘陵区,主要在军马场四连;加哈乌拉斯台乡库克拜村、克克铁里克村;阿克塔斯乡阿克托别克村;乌拉斯台乡托格金村、315省道山区段;种蜂场牧业村;乎吉尔台乡、博尔博松牧场、苏布台乡北部、吉仁台牧场;七十一、七十二团煤矿及其他煤矿采空区。
  昭苏县南北中低山区,主要在阿克达拉乡北部砍柴沟;乌尊布拉克乡北部哈力哈图—米斯沟;萨尔阔布乡、察汗乌苏乡南部沟谷中。
  伊宁市北部中低山丘陵区,主要在巴彦岱镇苏勒阿勒玛塔村、英也尔乡南台子沟、铁厂沟、喀拉巴斯套沟煤矿采空区。
  伊宁县北部中低山区的里其沟、吉尔格朗沟、曲鲁海沟、博尔博松沟、阿西金矿及矿区公路、萨尔布拉克煤矿采空区、库鲁斯台沟及阿西—潘津布拉克沟山间河谷两侧及奥依勒干加尔。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南部中低山区的坎乡苏阿苏沟;加尕斯台乡加尕斯台沟;琼博勒乡琼博勒沟;阿勒玛特沟矿区及扎格斯台矿区、察—昭公路山区段。
  霍城县北部中低山丘陵区的界梁子牧场、大西沟乡、萨尔布拉克乡煤矿区、萨尔布拉克沟、312国道果子沟路段及66团场珍珠岩厂等。预防灾种:巩留、新源、尼勒克、特克斯、昭苏县以滑坡、泥石流为主,崩塌、地面塌陷次之;伊宁县、伊宁市和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以崩塌、地面塌陷为主,滑坡、泥石流次之;霍城县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地面塌陷次之。
  防范期:滑坡、泥石流灾害的防范期提前,主要在3—6月,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天山北麓精河—木垒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2004年末—2005年初连续降雪,积雪接近和大于历年平均积雪深度,2005年预测该地区降水量仍属偏多年份,小河小沟的暴雨洪水是主要灾害。该地区也是地质灾害多发严重区。重点防范区在天山北麓中低山丘陵区的博乐市小营盘镇、阿热勒托海牧场、乌图布拉格镇及温泉县哈日布呼镇、查干屯格乡、种畜场、安格里格乡山区段;精河县山前312国道及矿山开采区;乌苏、奎屯市四棵树河、奎屯河、巴音沟牧场;沙湾县宁家河、金沟河、大南沟河、巴音沟河石灰岩矿区、水沟及东大塘旅游区217国道山区段;玛纳斯县玛纳斯河、塔西河上游山区段;吉木萨尔县大有乡泉水地上村、贾家湾村;呼图壁县山区国防公路;昌吉市头屯河、二道水村及矿区公路;乌鲁木齐县西南中低山区小渠子乡、干沟乡、萨尔达坂乡、板房沟乡、永丰乡及萨尔乔克牧场、水西沟镇(南山旅游区)、312国道后沟段、216国道南台子—后峡段、南山艾维尔沟石灰岩矿区、乌鲁木齐市黑甲山、宝山路西侧山坡、阿尔泰路西侧蜘蛛山山坡及南部低山丘陵煤矿采空区。
  预防灾种:大河流出山口段以滑坡、泥石流灾害为主,崩塌次之;交通沿线、矿山开采区以崩塌、地面塌陷为主。
  防范期:各河流出山口滑坡、泥石流灾害的防范期提前到2月,重点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在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天山南麓乌恰—阿克苏—库尔勒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2005年预测河流来水量仍以偏丰为主,小河小沟暴雨洪水是主要灾害。重点防范区在天山南麓西段疏附县乌帕尔乡;乌恰县309、212省道山区段;阿合奇县托什干河;阿图什市吐古买提乡、上阿图什乡及各河流出山口段;乌什县城燕子山陡坡;天山中段北部库车县217国道山区段、旅游景区山区公路沿线段、天山林场度假村;拜城北部矿山开采区及矿山公路沿线;和静县216、217、218国道山区段;天山东段库尔勒市北部各河流山口段、矿山开采区;和硕县北部山区那音克乡牧区、清水河、曲惠沟、乌什塔拉河出山口段。
  预防灾种: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防范期:各河流出山口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准噶尔西部山地
  托里县克拉玛依—铁厂沟公路沿线及煤矿采空区;额敏县喇嘛昭煤矿采空区;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煤矿采空区;塔城地区卡浪古尔河、哈拉依灭勒河山区段。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
  防范期: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崩塌及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昆仑山西部中高山区
  该地区气温变化异常,特别是2004年冬季昆仑山区降雪量偏多,暴雨及融雪引发的洪水泥石流时有发生,小河小沟的暴雨洪水是主要灾害。重点防范区在塔什库尔干县大同乡达瓦拉普;叶城县南部山区西合休乡四村、柯克亚乡、阿卡子达坂219国道山区段;泽普县南部叶尔羌河山区段;阿克陶县南部山区恰尔隆乡、塔尔乡、阿克塔拉牧场、县煤矿区、克孜勒陶乡、库斯拉普乡、木吉乡、布仑口乡农牧业居住区及314国道山区段;莎车县达木斯乡公路沿线及各大河流山口段。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但要注意防范春季融雪泥石流灾害,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昆仑山北麓中—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整体降水量少,但暴雨及融雪引发的局部性洪水常有发生。重点防范区在杜瓦河、喀拉喀什河、玉龙喀什河、瓦石峡河等山口段、315国道山区段及矿山开采区。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阿尔泰山南麓中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冬季降雪量大,2005年预测仍属降水量偏多地区,春季积雪融化和汛期降雨及融雪都有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主要防范区在阿勒泰市将军沟、乌拉斯台沟、骆驼峰;富蕴县城北坡段、乌恰沟、特克措拉沟、什根特沟、乌恰沟、喀拉通克沟;哈巴河县昆屯岭东段生塔斯、山区旅游景区交通沿线;吉木乃县托浦铁列克乡乌勒昆乌拉斯特沟、恰勒什海乡阿合木扎尔村、库尔吉村;布尔津县冲乎尔乡、阔斯特克乡;福海县北部山区新、老金沟等地及矿山开采区。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口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吐鲁番—哈密盆地
  该地区虽然降雨稀少,但2005年积雪、春季降水比常年偏多,山区常有暴雨发生,春季冰雪融化容易形成春洪。重点防范区在吐鲁番盆地北部低山丘陵区的乌斯通沟、祖鲁木台沟、布尔碱沟、大河沿沟、塔尔郎沟、煤窑沟、黑沟、二塘沟、柯柯亚沟、吐峪沟支渠、色尔克普河、坎尔其沟及煤矿开采区;哈密盆地北部山区的石城子河、二道河、伊吾河、西黑沟山区河谷段及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
  预防灾种:崩塌、滑坡、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滑坡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三、2005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及防治措施
  (一)新源县则克台萨依滑坡—泥石流堆积形成的堰塞湖,直接威胁居住在下游地区20970人的生命安全及2.53亿元财产安全。防治措施:要组织专人对危险区进行监测、预警、预报,尤其是在汛期加密监测,责任落实到人,险情来临之前能及时撤离;及时组织疏通河道,避免发生溃坝性泥石流;尽快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可行性研究,早日进行治理。
  (二)巩留县吉尔格郎乡哈拉木苏克村—沙尕尔村—恰西河口峡谷潜在滑坡、泥石流地段,威胁91户近500人及沙尕尔小学150名学生和20多名教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滑坡体如果堵塞小吉尔格郎河,将形成堰塞水库,库坝溃决将直接威胁下游区吉尔格郎乡1400多户居民8200多人和3万多头(只)牲畜的安全,并对恰甫其海水利枢纽工程构成威胁。
  (三)巩留县莫乎尔乡阔克塔勒村潜在滑坡地段,威胁13户85人生命财产安全。滑坡体如果堵塞塔勒萨依沟,形成溃决性泥石流,将会对全村241户1496人、3000多头(只)牲畜、800多亩耕地和一条主要牧道构成威胁。
  (四)巩留县莫乎尔乡阿拉尔村库拉勒萨依、乌库雅和孔格亚夏四处潜在滑坡段,威胁40户居民和2000多头(只)牲畜的安全。滑坡体如果堵塞河道,形成溃决性泥石流,将会对滑坡下方至下游区300多户2000多人及阿拉尔小学、牧业小学、莫乎尔中学1800多名学生和教职工以及8400亩耕地、1万亩林地、1万头(只)牲畜和莫乎尔—库尔德宁公路、一座大桥的安全构成威胁。
  (五)巩留县莫乎尔乡曲鲁克村卓勒萨依潜在滑坡段,滑坡体如果堵塞沟谷,诱发溃决性泥石流,将会对曲鲁克村200多户居民782人和2000多头(只)牲畜、2000多亩农田构成威胁。
(六)巩留县吉尔格郎乡二村三组滑坡隐患,威胁31人及16.63万元财产安全;奥夏干德村滑坡隐患,威胁25人及15万元财产安全;沙尕尔村库勒萨依滑坡隐患,威胁17人及10万元财产安全;沙尕尔村巴特巴哈德萨依滑坡隐患,威胁15人及15万元财产安全。
  (七)尼勒克县加哈乌拉斯台乡库里库拉沟滑坡隐患,威胁74人及198万元财产安全。
  (八)特克斯县喀拉达拉乡大库斯台沟牧业五村滑坡隐患,威胁4间小学教室、11间民房、8个棚圈;齐勒乌泽克乡滑坡隐患,威胁88人、3万元财产安全。
  上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对需搬迁的农牧民,要严格落实,保证不留一户一人,在未搬迁前,要对灾害体设置监测标志,对每一处滑坡点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群死群伤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滑坡,要及时清理堆积物、及时排水,避免堵塞河道形成更大的泥石流灾害。
  (九)乌恰县托帕口岸上游大型冲沟潜在洪水泥石流隐患,对口岸构成威胁。
  (十)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嘴崩塌隐患,该陡崖位于活动构造断裂带上,节理裂隙发育,岩体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山上、山下游客及河滩公路过往车辆构成威胁。
  (十一)乌苏市四棵树河三级电站上游河谷段滑坡隐患,威胁下游120人及1620万元的财产安全,潜在危险较大。
(十二)阿勒泰市将军沟泥石流隐患,直接威胁市区安全。上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尽快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可行性研究,早日进行治理。
  (十三)吉木萨尔县大有乡泉水地上村泥石流隐患威胁8户35人、40万元财产。
  (十四)昌吉市阿什里乡、庙尔沟乡学校、玛纳斯县南部中低山区的玛纳斯河肯斯瓦特水文站潜在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隐患点下方及河谷内居民及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上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及时搬迁避让,根据县(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对每一个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该搬迁的尽快搬迁;在未搬迁前,对隐患点山体裂缝、河水流量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除上述14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段)需进行重点预防外,各地、州、市、县(市)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对每一处灾害隐患点的要求逐一进行预防和落实。
  四、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及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2004年末—2005年初,我区大部分地区积雪量大于或接近历年平均值,2005年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坚决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别是4—8月主汛期及春汛期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和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地质灾害发育分布情况以及降雨、洪水、地震等趋势预报,以本地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危害预测、重点防范期、人员避险转移路线、防灾减灾措施、应急措施及监测预防责任人等为主要内容,及时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受重大地质灾害威胁急需搬迁避让的,要结合抗震安居工程一并及早实施;对成灾可能性较大的地质灾害要及时组织预测、预报。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各项防治措施要坚决落实。各地、州、市,县(市)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求每年2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建应急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尽最大努力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县(市)、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力度,将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落实到县、乡(镇)、村及责任人以及交通沿线养路工,水利部门河流、库区监测员,重大工程安检人及旅游景区的安全护卫人,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五)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设立警示标志。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县(市)要逐级建立防灾责任制,将防灾责任层层落实到乡、镇、村或单位,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做好群测群防工作。
  (六)明确职责,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气象、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对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切实做好重大工程、交通沿线、风景名胜旅游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对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做出预测、预警和预报;加强对工程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保障人员财产安全。各级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要尽早安排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自治区气象局要在2004年4月份通过广播、短信等传播方式正式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争取在电视台播出。各有关部门要把地质灾害的监测资料和发生灾害的信息及时相互传输,实现地质灾害资料共享。
  (七)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应急调查、灾情速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5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汛前和汛期的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一旦发生灾害,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时,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
  附件:自治区地质灾害速报联系单位及负责人员名单
  

附件:
  地质灾害速报联系单位及负责人员名单
  单  位 负责人 职 务 电  话
新疆国土资源厅 袁进修 副厅长 0991-2630732
新疆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黄学伟 主 任 0991-2637951
新疆国土资源厅地环处 于庆河 处 长 0991-8812226
新疆国土资源厅地环处 戚 莓 调研员 0991-8813141
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 魏文慧 副院长 0991-4812665
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 李和生 副院长 0991-4831095
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 李志强 科 长 0991-4831215
乌鲁木齐、吐鲁番地质环境监测站   李 仪 站 长 0991-4831235
昌吉地质环境监测站 王新中 站 长 0994-2336743
奎屯—乌苏地质环境监测站 张志津 站 长 0992-8501511-3094
库尔勒地质环境监测站 甘 宁 站 长 0996-2023364
喀什地质环境监测站 李同贺 站 长 0998-2926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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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监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环保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监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环发[2008]6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体现环境保护执法的严肃性,目前我省不少地方环保部门已经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制式为执法人员订购了执法制式服装。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的着装管理,树立环境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省环保局特制定了《山西省环境监察着装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山西省环境监察着装管理规定》,认真组织执法着装事宜,并加强管理,进一步促进全省环境监察队伍正规化建设。

附:《山西省环境监察着装管理规定》.doc



二00八年一月七日


山西省环境监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环境监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环境监察人员的着装管理,树立环境监察执法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环境监察人员着装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监察着装,是指环境监察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环境监察人员在执行执法检查任务、参加集会、检阅等活动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四条 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环境监察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胸徽、编号等标志。不得佩戴、系挂与环境监察身份或者与环境执法任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大檐帽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大檐帽饰带应并拢,并保持水平。大檐帽风带不用时不得露于帽外。不得歪戴帽;
  (四)保持制服干净整洁,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着便鞋(含凉鞋)时,只准穿黑色鞋。男性环境监察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环境监察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非工作需要,不准穿拖鞋;
  (六)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围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不得纹身。男性环境监察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性环境监察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 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大檐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二)坐姿可以将大檐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三)室内有衣帽架上时,大檐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
第六条 环境监察人员 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七条 环境监察人员 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第八条 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着装徒步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九条 环境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环境监察执法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环境监察人员怀孕期间;
(四)环境监察人员辞职、调离环境监察机构,或者被辞退、开除、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条 环境监察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帽徽、肩章、胸徽、编号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擅自拆改或赠送、转借给环境监察人员以外的人员。环境监察人员脱离环境监察队伍时,帽徽、肩章、胸徽、编号等标志一律上交。
第十一条 环境监察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省级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不定期对全省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情况进行稽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环境监察人员,由省环境监察监察机构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环境监察稽查人员执行现场稽查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环境监察稽查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等措施。
第十四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环境监察稽查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环境监察机构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先、受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该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先、受奖。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环境监察稽查通知书》的环境监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政办发〔2004〕93号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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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1]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决定,保留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省外经贸厅),正厅级建制。省外经贸厅是主管全省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和转变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发展计划委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
2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协调内外贸政策、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省外经贸厅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能,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
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2取消省外经贸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参与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实施办法。
(二)拟定全省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适时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协调内外贸政策的建议;负责全省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对外经济合作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工作;综合管理全省开发区的工作,负责对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报批、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放许可证;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的招标工作;推进全省加工贸易的发展;研究、推广新型贸易方式。
(四)执行国家制定的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出口的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我省科技兴贸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管理全省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负责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实施国家出口管制政策。
(五)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多边、双边经贸政策;建立全省多边、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
作,处理我省在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相关事务和对外经济协调工作;指导和管理我省同未建交国家的各类经贸活动;负责全省经贸团组出国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承担在外贸争端中涉及我省有关情况的准备工作。
(六)研究拟定我省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对外贸易相关的法规规范;承担保障措施的有关事
务,会同有关部门作好保障措施工作;参与调查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进行相关磋商;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
(七)研究、分析并定期向省政府报送全省外商投资情况;审核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管理全省外商投资的有关工作,依法核准省级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省利用外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
(八)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境外投资、境外加工贸易等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全省的对外经济援助工作;组织实施批准的援助计划;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执行情况;申请援外专项经费优惠贷款、专项基金,接受多边和双边援助项目,推进援外方式的改革。
(十)执行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对全省派驻国外的经济贸易机构进行指导;负责拟定我省在国外举办的各种对外经济贸易的洽谈会、交易会、展销会活动的管理办法,并对上述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十一)负责全省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和外经贸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我省政府间经贸谈判和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活动;联系我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和国外驻华商务
代表机构;负责外经贸的新闻发布联络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外经贸厅设置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办理领导交办的事项;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综合性外经贸团组出国批件的审核;负责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机关财务与车辆管理、机要、保密、保卫、档案、通信、文印、信访等工作。
(二)综合处
 起草有关全省对外开放、对外经贸的重要文件、报告;提供对外经贸工作综合动态材料;对全省对外经贸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的意见;负责全省外经贸政务信息和统计工作;负责外经贸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三)外经贸发展处
研究全省对外经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全省对外经贸发展的建议;执行国家制定的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参与国家“金关工程”的相关工作;负责进出口市场运行的监测体系的建设;研究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全省外经贸体制改革工作;按国家规定标准,负责全省各类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核准;负责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政策性指导和业务培训;指导全省出口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推动和促进农产品出口。
(四)计划财务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对外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对外贸易宏观运行状况,提出宏观发展目标,针对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全省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和监测工作;负责对外贸易统计及信息发布;负责出口退税申报的审核工作;负责厅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五)对外贸易管理处
编报全省出口商品配额(包括各种贸易方式)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省进出口许可证;负责全省参加有关商品配额招标企业的资格审核及配额使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拟定地方性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进出口商品目录的管理工作。
(六)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负责制定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扶持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法规;拟定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年度计划和机电产品进口配额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标进行协调管理;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机电产品进出口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外国投资管理处
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资的动态;研究拟定全省利用外资计划和相关政策;依法审核省级管理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指导、协调和组织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情况;负责全省利用外资的统计与分析。
(八)国际经济援助处
负责全省的对外经济援助工作,组织和实施对外援助计划;组织审核全省利用国家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项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接受联合国系统、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省的无偿援助工作。
(九)国外经济合作处
 指导和监督对外承负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工作;拟定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省内企业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境外投资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外派劳务合作项目、劳务人员培训等有关工作;负责对外经济合作的统计工作。
(十)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处
负责全省技术进出口工作,拟定全省技术贸易的政策、规章和措施;负责全省技术引进工作;管理全省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工作;执行涉及国内外出口管制的有关政策;负责全省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负责组织全省技术贸易的交流和促进等活动;负责全省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标准化、信息化等工作。
(十一)对外贸易货运处
贯彻执行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政策法规,管理全省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施依法监督;指导外贸仓储行业管理,联系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货主协会;开展服务贸易业务培训及其国际交流等工作。
(十二)对外贸易促进处
负责国际市场调查研究,制定全省实施市场多元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边境贸易工作;审核企业在境外设立贸易型机构;指导、组织和监督在境内外举办的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贸易促进工作;负责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指导服务处
参与拟定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解决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及协调解决合资各方之间的纠纷;编报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统计工作。
(十四)对外联络处
负责协调安排有关外经贸业务的外事活动;负责重大外经贸活动的对外联络;负责政府间经贸交流和有关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国外驻辽宁商务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联系我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国外驻华商务代表机构。
(十五)对外开放办公室
参与拟定全省对外开放的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对外开放战略;检查全省对外开放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指导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开发、投资环境、招商引资的管理工作,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检查、监督和清理整顿工作。
(十六)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参与、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等相关工作;调查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做法,并提出相应建议;负责出口贸易环境和对外投资环境的调查,组织实施进出口产品贸易救济措施和预警监测机制。
(十七)产业损害调查处
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与处理,建立产业损害调查预警机制;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的产业安全工作。
(十八)秘书处
负责厅在大连的机关行政事务;负责厅在大连地区召开的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记录、纪要以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有关文电处理、档案管理、综合材料等事务;负责与大连地区相关部门的联系,管理厅驻国内办事处的日常工作。
(十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外经贸行业职工有关业务培训;负责厅及厅属单位出国培训团组的审核和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 与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 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省外经贸厅与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职责的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外经贸厅负责在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外经贸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省外经贸厅、省商业厅等部门拟定并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根据国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原油、矿山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工作;省外经贸厅负责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