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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9:58:54  浏览:9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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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府令116号---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 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有明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监督全市行政机关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查阅政府信息,依法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实施社会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市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除下列以外的政府信息必须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行政机关事前公开信息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有效促进行政管理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
第五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法制办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及其实施状况;
(三)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其他专业规划及其执行状况;
(四)人口、资源、环境保护状况;
(五)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及其审计情况;
(六)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组织的设置、职能配置及调整情况;
(七)重大疫情、灾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八)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政府投资工程和重大公益事业项目实施情况;
(九)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采购结果;
(十)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的依据、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事项;
(十一)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权益的条件、标准、依据、对象;
(十二)行政表彰及公务员招考、录用事项;
(十三)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能,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编制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对动态性信息目录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公开需要获取、查阅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中能够区分处理后部分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本级党委、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联席会议和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指定公开的信息必须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三峡宜昌网、政府公报、宜昌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新闻发布会和设置固定设施等多种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发布普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设施,或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界定的职责和权限,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公开承办机构、行为依据、行为内容、行为程序、行为结果和监督制度,并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信息的,应当提供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的条件。
申请人要求提供复制服务或出具查阅证明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确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提供复制件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实质内容和公信力相同的方式提供。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信息中,凡属普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决策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然后将决策方案向社会公布。
行政决策方案由决策机关的行政首长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签署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非行政决策类的政府信息,由产生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和决定公开方式。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主办部门与联办部门的负责人会商签署后公开。
职能部门之间对相关信息公开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及时报政府办公室裁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首长签署后公开。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应当在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得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办公室或行政监察机关反映。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及时更改。受理的行政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提请人。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行政决策方案,在形成正式文本之前不具有行政效力,仅供公众参与讨论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自向社会公开的施行之日起具有行政效力。
凡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文件不产生行政效力。
被本级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撤销的文件,自文件公布之日起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除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行政决策方案外,其他政府信息自公布之日起具有公信力或执行力。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或同级政府授权政府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一)违反信息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二)有偿或变相有偿提供信息的;
(三)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正式发布的文件或公开的信息错误,在生效之前应当更正而不更正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不作答复的;
(六)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篡改政府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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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集体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集体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集体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集体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深化开放兴衢,借力加快发展"战略,激励行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开拓创新,争创先进,为衢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给予集体奖励的对象为:
  (一)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市政府为实施重点工程、处理突发事故、开展抢险救灾和完成上级交办的特殊任务而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四)市政府认为应该给予集体奖励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集体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以功绩定奖励的原则;
  (四)坚持以奖励牵头单位及有功人员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集体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依次为:通报嘉奖、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
  第五条 集体奖励申报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通报嘉奖:
  1、在招商引资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
  2、在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3、在抢险、救灾和处置重特大事件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4、获得国家、省级荣誉,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的;
  5、在其它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集体三等功:
  1、在招商引资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2、在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3、在抢险、救灾和处置重特大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4、获得国家、省级荣誉,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
  5、在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集体二等功:
  1、在招商引资方面作出巨大贡献的;
  2、在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中作出巨大贡献的;
  3、在抢险、救灾和处置重特大事件中作出巨大贡献的;
  4、获得国家、省级荣誉,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的;
  5、在其它方面作出巨大贡献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年度不给予集体奖励:
  1、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一票否决的;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合格被一票否决的;
  4、市政府认为不应该给予集体奖励的。
  第六条 获通报嘉奖、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的单位,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颁发奖牌或锦旗,并分别给予相应等级的物质奖励。奖金由财政列支,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第七条 申报、审批及表彰办法:
  (一)由符合集体奖励条件的单位填写"集体奖励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和说明,报市人劳局汇总、初审。
  (二)由市府办牵头,会同市人劳局、监察局、计委、经委、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人行、开发区等部门单位,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从严把关的要求,提出评奖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适当的范围进行表彰,并在《衢州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政务网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申报、评选集体奖励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肃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其奖励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度开始试行,由市人劳局负责解释。

调整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二年第63号

 

调整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根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现就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持有者如在2002年底前未使用完所持年度配额,应在2002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完的关税配额退还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退还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国家经贸委将在2003年度扣减其相应的关税配额数量。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通知有关配额使用者,并于2002年9月15日前将退还的关税配额统一转报我委。我委将于2002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受理重新分配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10月15日前将退回的关税配额按世贸组织规定的程序重新分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