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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25:56  浏览:8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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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8〕14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4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哈尔滨、长春市的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其他地级以上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松嫩平原、三江平原等主要粮食生产基地的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到2025年,松花江流域建成比较完整的防洪减灾体系,干流各主要防洪保护区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二、《规划》的实施,要坚持“蓄泄兼筹、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松花江流域防洪总体布局,建设以堤防、控制性水利枢纽和蓄滞洪区为重点的防洪工程体系,结合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防洪区管理、防洪工程管理、洪水风险管理等非工程措施,构建较为完善的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高松花江流域防御洪水灾害的综合能力。
  三、加强防洪骨干工程建设,继续加强重要防洪河段堤防建设,加快干流河道阻水桥梁扩孔、清淤清障、险工治理等河道整治;积极推进防洪骨干水利枢纽建设,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加快国家粮食生产基地防洪除涝工程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不断完善重点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制订城市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防灾减灾体系。
  四、认真做好规划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防洪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认真组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五、加强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风险管理水平。堤防要严格按标准建设,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标准;河道上特别是河口处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任何工程建设均不得超越规划治导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防洪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松花江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规划、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的职责,加强流域防汛抗旱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快流域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系统建设,抓紧研究制订防洪骨干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各类工程在汛期必须服从流域防洪调度。
  松花江流域重点防洪保护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粮食生产基地。《规划》的实施,对保障松花江流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松花江流域防洪安全。
                              国务院
                           二○○八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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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发〔2004〕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酒泉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酒泉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监理工作水平,依据《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全市境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监理或分阶段监理),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统一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或制定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全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3)审核投标监理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监督评标定标活动,审查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4)调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否决违反招标投标的定标结果;

  敦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管理办公室应依照省、市主管部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理范围、内容及目标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

  (一)监理范围: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入酒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监理:

  (1)全市除敦煌市外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装修等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或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隶属关系均须委托监理。

  (2)敦煌市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必须到酒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敦煌市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招投标。

  (二)监理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全部施工和投资控制、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安全控制、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工程建设监理可以在建设全过程施行,也可以分阶段施行。

  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

  协助建设单位准备勘察设计条件,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和管理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勘察、设计工作的实施过程,审核勘察设计文件,参与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施工阶段的监理:

  为建设单位制作工程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书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协助建设单位签订管理各类工程合同;确认总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抽查、核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控制工程投资、进度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签发付款凭证;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况的检查以及责任认定,督促期内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三)监理目标:

  通过监理,优化设计,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达到国家验收评定的合格标准,投资控制在工程预算以内,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第三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人即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业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3)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组织招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已经有关部门立项;

  (3)工程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4)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网或者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按选择投标单位的规定向初选的5个以上(含5个)有能力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单位发出邀请投标书。

  (3)对有保密性要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技术性要求,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监理范围,经酒泉市或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第九条 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人首先将监理招标的工程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2)招标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办公室递交招标申请文件;

  (3)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批;

  (4)由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5)市招标办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按有关规定选定投标单位;

  (6)向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

  (7)招标人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8)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报送标书;

  (9)抽取评标专家,确定评标、定标小组组成人员;

  (10)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11)承发包双方按规定和标准分别向交易中心缴纳有关费用;

  (12)招标办审核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1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报招标办审核。

  第十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组织机构,项目条件、建设规模、招标内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及招标计划安排等内容。

  需委托代理招标的,双方单位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要在施工招标前完成。

  第十一条 监理招标按工程性质和特点可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其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

  (2)委托监理的任务范围和监理业务;

  (3)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交通、通讯、住宿等);

  (4)拟采用的监理合同条件;

  (5)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6)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7)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8)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9)评标原则及评标拟采用的方式和办法;

  (10)投标保证金额度等;

  (11)投标须知;

  (12)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补充或变更的,须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7日内,招标单位应组织答疑会,时间、地点由招标单位自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日期一般不少于10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省内监理单位和经省建委批准进甘的省外监理单位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投标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商务标)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2)投标文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投标保证金;

  (5)投标报价说明;

  (6)企业简历:包括企业在册职工人数,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及上岗证书的人数名单;

  (7)近年来的主要工程监理业绩;

  (8)现有监理任务。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技术标)

  (1)投标综合说明;

  (2)监理内容、深度,包括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措施;

  (3)监理大纲;

  (4)监理人员一览表,其中应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5)总监和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上岗证、培训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6)用于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7)近3年来的监理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8)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的有关证件、简历(学习、工作)、主要业绩和已承担的监理任务的进度、解决已承担工程和拟承担工程任务的措施;

  (9)监理费报价,包括付款计划分配表。

  投标书应按技术标和商务标要求分装密封。技术标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招标任务工作范围的理解及完成监理任务的打算、具体措施、过去同类工程监理中取得的经验、对施工图中不足部分的合理化建议、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及在每个重要阶段的主要负责人及人数等;商务标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企业的社会信用奖惩情况,人员酬金报价表,为监理工程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仪器、设备等摊销费用报价:包括管理人员的费用、税金、保险费等项费用在内的总报价表,要求招标单位为监理工作提供的设施、设备等清单。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在送达投标书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九条 投标书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鉴(附委托说明),由投标单位将技术标、商务标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再密封在外层投标文件袋里,并在外层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标明工程名称和招标人名称、地址及“ 年  月  日  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字样;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存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除应标明工程名称和招标人名称、地址外,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迟交的投标文件原封退回。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送达的投标书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期限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市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组织机构,应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应由项目法人、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视工程大小而定,一般为5-11人(单数为宜),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总人数的2/3。评标小组组长由项目法人担任。本县(市、区)专家应在开标前1小时内,外市、县(市、区)专家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监理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在全体投标单位在场的情况下, 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小组人员,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

  开标应按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阶段进行。应当先开技术标,技术标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启商务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标书。

  (1)未按规定密封的;

  (2)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3)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4)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如期参加开标会议的;

  (5)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6)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编制,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7)投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必要时可就投标书中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投标单位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和确认。但投标单位不得借澄清之机更改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招标单位也不得利用澄清之机要求投标单位对上述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说明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一般应采用科学量化的方法。对投标单位的监理大纲、监理深度、人员素质、监理业绩、监理取费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评审。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七条 评标应由评标人员各自独立的进行,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即为中标单位。

  评标小组成员和招标单位参与人员对涉及到各投标单位专利和要求保密的资料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7天内,招标单位发出经招标办公室审核的《中标通知书》。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7日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回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和要求退回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招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投标书及补充文件、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草拟合同,招标办公室在两日内审查完毕,双方正式签署监理委托合同。合同签约后招标单位应退回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计费原则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为有偿技术服务,监理服务计费应按国家(1992)价费字479号文件精神及省建设厅《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施办法》执行,按合同委托的内容或工程造价的比例计取或者作为投标报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标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作为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是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的合法场所,要充分发挥交易中心的功能和职责,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应执行甘肃省建设厅甘建计〔2004〕430号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各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酒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引进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引进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2000年10月12日威政发[2000]38号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引进外资,提高我市利用外资水平,加快经济国际化发展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市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的实际投资。
  第三条 建立实际利用外资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制度。市政府于每年年初对各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 目标责任单位),下达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责任目标,年终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奖励。
  第四条 实际利用外资责任目标的年终考核工作,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人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市、区及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两个开发区)所辖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额,为其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完成额 。
  第六条 市直目标责任单位的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包括:
(一)直接对外开展合作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到位外资额;
(二)下属企业对外开展合作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到位外资额;
(三)引荐来威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到位外资额。
  第七条 各市、区和两个开发区及市直目标责任单位完成实际利用外资责任目标的,按其实际利用外资比上年度增加额给予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不足100万美元的部分,按上述规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 各市、区和两个开发区辖区内外商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引荐人,由项目所在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确认;市直直接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引荐人,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确认。
  第九条 对引荐人按其引荐外商投资项目的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额予以奖励。每到位外资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不足100万美元的部分,按上述规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大公司和高新技术项目,除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给予责任目标单位、引荐人奖励外,待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建成投产后,再按下列标准分别给予该项目目标责任单位和引荐人奖励:
(一)实际利用外资额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按外资额的2.5‰ 予以奖励;
(二)实际利用外资额5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部分,按外资额的 3‰予以奖励;
(三)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按外资额4‰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按下列规定负担:
(一)对目标责任单位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对引荐人的奖励资金,属市直直接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财政负担;在各市、区 和两个开发区兴办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各市、区和两个开发区奖励的资金全部用于奖 励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党、政主要领导不低于30%;对市直单位奖励的资金50%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其中主要领导不低于15%,其余部分的奖励办法由各目标责任单位自行确定。
 第十三条 引进外资奖励资金兑现前,应将奖励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发现弄虚作假的,要撤销奖励,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