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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34:54  浏览:9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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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利息条款规定,缔约国对方居民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应构成在华纳税义务,税率一般不高于10%,也有个别协定税率低于或高于10%。虽有上述征税规定,但为鼓励缔约国双方资金流动,一些协定规定了缔约国一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另一方取得的利息在另一方免予征税,有些协定在利息条款、协定议定书或换函中还专门列名了予以免税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保证协定关于对利息所得征免税规定的正确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协定利息条款中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予征税的,上述有关银行(机构)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协定待遇。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纳税人申请免征利息所得税时,应附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其属于政府拥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证明及有关贷款合同副本。
二、凡协定有关条文、议定书、会谈纪要或换函等已列名缔约国对方在我国免征利息所得税具体银行、金融机构的,纳税人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仅附报有关合同副本即可。
三、各利息发生地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关于按协定规定免征利息所得税要求时,请正确执行协定的规定,尽快予以办理。执行中如遇有列名的银行名称发生变化或银行重组等情况,对纳税人能否享受上述协定待遇判定不清,执行出现困难或有异议时,可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9号)同时废止。

附件: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一日

附件


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



与下列国家的协定对利息征税税率低于或高于10%
与下列国家的协定规定国家(中央)银行或政府拥有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免予征税
与下列国家的协定或议定书中列名的免税银行或金融机构
与下列国家的协定对利息无免税规定

新加坡:7%(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

科威特5%

奥地利:7%(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

以色列:7%(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

牙买加:7.5%

阿联酋:7%

古巴:7.5%

委内瑞拉:5%(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

巴西:15%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马来西亚、挪威、丹麦、芬兰、加拿大、新西兰、意大利、捷克、波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罗马尼亚、巴西、蒙古、匈牙利、马耳他、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印度、毛里求斯、白俄罗斯、越南、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塞黑、爱沙尼亚、苏丹、埃及、爱尔兰、南非、菲律宾、摩尔多瓦、克罗地亚、阿联酋、巴新、孟加拉、马其顿、塞舌尔、古巴、哈萨克、印尼、突尼斯、吉尔吉斯、巴林、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
日本:日本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国际协力事业团

法国:法兰西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

德国:德意志联邦银行、重建供求银行、德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金融公司、赫尔梅斯担保公司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挪格拉银行

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

芬兰:芬兰出口信贷有限公司、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

加拿大:加拿大银行、加拿大出口开发公司

瑞典:瑞典银行、瑞典出口信贷担保局、国家债务局、瑞典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合作基金会

泰国:泰国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政府储蓄银行、政府住房银行

荷兰:荷兰银行(中央银行)、荷兰发展中国家金融公司、荷兰发展中国家投资银行

巴基斯坦:国家银行

奥地利:奥地利国家银行、奥地利控制银行公司

韩国:韩国银行、韩国产业银行、韩国输出入银行

越南:越南国有银行

土耳其:土耳其中央银行、土耳其进出口银行、土耳其发展银行

冰岛:冰岛中央银行、工业贷款基金、工业开发基金

老挝:老挝银行、老挝对外贸易银行

葡萄牙:储蓄总行、国家海外银行、葡萄牙投资贸易和旅游协会

巴巴多斯:巴巴多斯中央银行

阿曼:阿曼中央银行国家总储备基金 阿发展银行

委内瑞拉:委内瑞拉中央银行
澳大利亚、

塞浦路斯

西班牙

斯洛文尼亚


注:1、除表中栏目1所列国家外,与其他国家协定对利息征税税率均为10%;
2、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中无利息条款,对香港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所得执行国内法有关规定;内地与澳门间税收安排第十一条为利息条款,对澳门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所得执行此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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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0〕15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全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工作,推进我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的管理,保障网络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外网是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是覆盖省—市—县—乡的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专网,政务外网与政务信息网物理隔离,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凡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及不需要在政务信息网上部署的业务应用,原则上应纳入政务外网运行。

  第三条 根据政务外网所承载的业务和系统服务类型的不同,在逻辑上,将政务外网划分为公用网络区、专用网络区和互联网接入区三个功能域。其中,公用网络区用于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互联互通,专用网络区用于实现不同部门或不同业务之间的虚拟专用网(VPN)相互隔离,互联网接入区用于实现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

  第四条 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直属企业、驻闽部队和武警部队、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接入政务外网。凡接入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接入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外网危害国家安全、处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主管政务外网,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政务外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与政务外网建设的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与单位职责如下:

  (一)省保密局负责政务外网违规上网涉密信息的监控和泄密事件的查处。

  (二)省公安厅负责政务外网网络安全的监控、检查、指导和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

  (三)省密码管理局(省委机要局)负责省政务外网数字证书注册中心(RA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数字证书的发放以及密码管理工作。

  (四)省财政厅负责政务外网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安排, 并根据各政务部门业务系统在政务外网上部署的进展情况,相应调整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

  (五)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必须遵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与费用标准,为接入单位提供接入开通、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协助省经济信息中心做好政务外网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为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充分利用福建省已建的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新的政务专用网络,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政务专用网络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核准省直部门和单位的政务外网接入和变更申请。凡申请接入政务外网和变更政务外网节点的省直部门和单位,向省经济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省经济信息中心在收到申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政务外网。

  第十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对地方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市、县(区)政务外网的横向网络接入技术方案必须报送省经济信息中心审查。市、县(区)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和管理规范,做好本地政务外网的规划、建设、运行、服务工作,保障本地政务外网安全可靠运行和各级政务部门业务应用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全省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网络域名的统一规划和分配。市、县(区)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网络域名由各地政务外网管理部门根据全省统一的规划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省数字办和省密码管理局负责数字证书的审批。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数字证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政务外网电子认证相关规范文件和《福建政务数字证书发放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 接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保障各自业务系统的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接入单位应对上网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接入单位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国家保密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接入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接入单位在政务外网使用密码产品或含有密码技术的产品,必须按照《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规定,选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准予销售的产品,并报省密码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外网日常管理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务外网的实际情况,制定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同级政务外网主管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省经济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任何危害政务外网或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政务外网发布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条 政务外网运维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省级政务外网和省市县纵向骨干网的运维管理,各市、县(区)政务外网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政务外网的日常管理和运维管理。中国电信福建公司负责具体运维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电信福建公司负责做好政务外网网络技术支持服务工作,并提供专用客服热线电话与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对网络故障及时修复处置,并为接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务外网运维管理部门及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保障相关设备和网络线路的正常运行,确保政务外网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二十三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监督网络技术支持部门为接入政务外网的各厅局提供的技术服务,并提供上网行为、端口、流量等管理服务。

  第五章 机房和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务外网接入点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接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接入点机房安全和电力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挪用、改造、破坏政务外网的接入设备。

  第二十六条 接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接入点设备的保管、故障情况报告以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并将负责人名单报同级政务外网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政务外网的日常管理及运维实施细则由省经济信息中心会同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数字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1980年2月23日 甘政发〔1980〕35号)


  为了调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更好地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从1980年起,对由财政拨款的各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经费全面试行“预算包干”办法。现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由财政预算拨款的工交商、农林水利、文教卫生及行政机关等单位,从1980年起,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即年初由财政部门核定预算,由各单位包干使用,年终结余除另有规定者外,全部留归单位支配。
  1.行政机关经费,除房屋修缮费由房管局经办外,其他各项费用一律实行预算包干。包干指标的确定,凡有开支标准定额的项目,按现行标准、定额及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没有开支标准定额的或标准定额不尽切合实际的,可参照历年开支水平协商确定。在此基础上,根据单位大小、经费多少,分别按公用经费总额(不包括会议费和大型购置费)增列3%至5%的机动金,以解决单位在预算执行中临时发生的一些特殊问题。在包干总数内,除个人经费和专项资金外,单位可以在项目之间互相调剂。
  2.各事业单位的经费,应根据事业计划、人员编制、各项开支标准定额予以核定,包干使用。但对各项专用资金,如小型农田水利费、水土保持费以及专项核定的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在批准的计划之内,按事业进展情况实报实销,不属于包干范围。
  3.各主管部门应将财政部门核定的包干指标,层层落实到所属基层单位,发动群众,努力完成。


  二、凡是以自己的收入抵拨一部分支出,差额由国家补助的事业单位,其预算包干,实行“定收、定支、定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收入和支出,确定一个补助数额,包干使用,结余留归单位支配。
  1.对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并选点试行经济管理,推行“五定”:定任务、定床位、定编制、定业务技术指标、定经费补助,促进医院加强管理。
  2.对剧团实行“四定”:定演出场次、定收入、定支出、定经费补助,促进剧团加强经营管理,逐步做到自给有余。
  3.农林水事业部门的水库、灌区、排灌站、水管所、农业三场、经营林场、苗圃等单位,原则上都要实行企业化,自负盈亏;暂时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定额补助。收入多,抵过本身开支还有余的,可以通过协商上交主管部门一部分,调剂给收入不足抵支的单位。对配种站、兽医站等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差额补助、超收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促进单位用经济办法管理事业,广开业务门路,努力增收节支,逐步做到自给。


  三、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如广播、电化教学、体育场所,汽车班组等,都要发动群众,扩大服务项目,广开收入门路,除原定抵顶支出的收入部分外,新增加的纯收入(即收入抵过其费用开支后的余额)全部留给单位使用。


  四、实行预算包干的单位,一律按银行支出数列报决算,预算包干的年终结余,属于未办事业的,分别不同情况,收回财政或留单位于下年度继续完成原定事业;属于勤俭节约的结余,采取预算指标结转的办法,留单位于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留给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和收入,除专项资金要专项使用外,主要用于改善工作(专业)条件,发展各项事业,也可以拿一部份搞集体福利事业,但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提高开支标准。


  六、各事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历年开支情况,事业发展的要求和国家财力的可能,积极制订各项定额,报财政部门核定。确定定额时,既要反对宽打窄用,又要防止订的过紧过严,力求先进合理。


  七、为了兼顾国家、单位、职工三者的利益,在实行“预算包干”后各单位可以从增收节支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奖励。提取奖励的办法是:
  1.实行全额管理的单位,内部可实行“定额管理、节约奖励”的办法,即从节约的定额经费中提取一部分;有收入的单位,也可从留给的纯收入中提取一部分。
  2.实行差额管理的单位,在“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后,可以从增收节支结余中,提取一部分。 提取奖励的数额,在不要超过增收节支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和本单位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总额的原则下,由其主管部门核定,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包干单位增收节支的完成情况,确属收入超过支出结余的才能发奖。


  八、各单位经费包干总额核定后,必须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安排自己的事业发展,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狠抓资金的使用效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编送用款计划和月份报表,年终报送决算和资金使用效果;不报效果或效果很差的,财政部门有权扣拨资金,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九、实行经费包干后,要切实加强财务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规章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对包干单位的财务活动和经费开支,经常进行检查帮助,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十、各级财务部门要紧紧依靠党政领导,及时地、定期地反映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原则,坚持斗争,加强财经纪律,发挥财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党政领导,要尊重财务部门的职权,支持他们的工作,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实现四化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