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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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公 告
二○○二年第53号
公布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和国家经贸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1210号),现将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切实保证质量,做好边销茶生产工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出现违规行为及产品质量等问题的企业,一经发现,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附件: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包头市容兴茶叶精制厂
浙江省:
浙江省武义骆驼九龙砖茶有限公司
浙江省新昌江南砖茶厂
湖北省:
湖北省咸宁市赵李桥茶厂
湖北省咸宁市富华茶叶有限公司
湖南省:
湖南省益阳茶厂
湖南省临湘茶厂
湖南省白沙溪茶厂
湖南省益阳香炉山茶厂
湖南省临湘永巨茶厂
湖南省临湘市茶业有限公司
湖南省益阳砖茶厂
湖南省安化县茶叶公司茶厂
湖南省安化茶厂
四川省:
四川省雅安市茶厂
四川省宜宾外贸金叶茶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平武茶叶有限公司
四川省雅安市友谊茶叶有限公司
四川省天全县边茶有限公司
四川省邛崃笔山茶厂
四川省荥经茶厂
四川省名山县西藏朗赛茶厂
四川省洪雅松潘茶厂
四川省雅安茶厂有限公司
云南省:
云南省下关茶厂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近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股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来文反映,在重组上市后,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仍承担了部分社会性支出,并要求对企业承担的社会性支出、为职工承担的供暖等物业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为支持企业重组改制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现将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职能尚未完全移交前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形式从其对应的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教育、公检法、医疗和消防等社会性支出资金,应作为企业的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以关联交易形式支付给其对应的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的上述社会公共支出,在不高于其设立时关联交易协议规定限额内的部分,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发生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教育、公检法、医疗和消防等社会性支出,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三、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石油股份、石化股份及其所属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供暖、物业管理费等补助性支出,可以按实际发生全额列为企业管理费用,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重组改制之日至2008年底。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的通知
穗安监〔2007〕179号
各区、县级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07〕389号,见附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的相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
一、储存单位备案前期条件
(一)下载、填写《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并报送所在地区(县级市)安监局;
(二)储存单位备齐备案材料,送区(县级市)安监局,区(县级市)安监局进行现场核查,并认真填写核查表。
二、储存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另附Word电子文档1份);
(二)储存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三)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从业人员《广州市职工岗位安全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
(八)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安全评价报告(2007年10月1日前已依法设立的储存单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2007年10月1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储存单位首次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的,提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
(十)储存场所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十一)储存区域平面布置图、照片(数码相片,4R,彩色光面);
(十二)储存场所防雷检测合格证书复印件;
(十三)2002年3月15日以前设立的企业,还须提供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2002年3月15日以后设立的专业储存单位,还须提供设立批准书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核查
储存单位直接向市安监局提出储存安全备案。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和现场进行核查。
四、备案审查期限
(一)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的决定,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告知书》上载明备案的范围和期限;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指出存在问题,告知储存单位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后重新提出备案。
(二)自作出颁发《告知书》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储存单位领取《告知书》。
五、受理机构和查询办法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证受理室(越华路185号7楼);
(二)查询电话:8364711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四处);
(三)查询网站:http://www.gzajj.gov.cn;
(四)投诉举报:电话:83125201,电子邮箱:gzaj4@gz.gov.cn。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止
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