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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21:40  浏览:9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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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所称大型煤炭采掘设备主要包括电牵引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液压支架、提升设备、大型破碎站(具体技术规格要求见附件)。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大型破碎站企业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5台,液压支架企业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50台,其他设备企业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0台(套),研制生产初期年销售量可适当下调等。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原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附件所列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享受退税并转国家资本金的政策;中央企业可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以及办理退税的程序详见财关税[2007]11号文件。
五、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装机功率≤2200千瓦的电牵引采煤机、单电机功率≤1000千瓦的刮板输送机和刮板转载机、卷筒直径≤5.5m的提升机和所有规格的液压支架、大型破碎站、固定式带式输送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上述设备在2008年7月1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对上述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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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2011年通信村村通工程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2011年通信村村通工程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信息服务能力,推进通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全面实现农村通信“十一五”规划“村村通电话,乡乡能上网”目标的基础上,提出2011年村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部署,“十二五”期间,大力实施通信“村村通”工程,以“宽带进行政村,电话进自然村”为总体目标,以行政村通宽带、20户以上自然村通电话、信息下乡三方面为抓手,持续推进电信普遍服务和农村信息化工作,以信息通信的发展助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2011年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行政村通宽带比例达到83%
  全国新增近1.7万个行政村具备宽带接入能力,行政村通宽带比例由80%提高到83%(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
  (二)自然村通电话比例达到94.5%
  全国新增近1万个20户以上自然村通电话,20户以上自然村通电话比例由94.1%提高到94.5%(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
  (三)全国70%以上乡镇开展信息下乡活动
  东部省份95%的乡镇、中部省份80%的乡镇、西部省份60%的乡镇,实现“一乡一个信息服务站、一村一个信息服务点,一乡一个网上信息库、一村一个网上农副产品信息栏”的“四个一”目标。各地具体任务分配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工作举措
  (一)因地制宜建设行政村宽带网络。利用有线网络开通电话的行政村,可结合当地“光进铜退”计划,采用XDSL等适用技术开通宽带;利用移动网络开通电话的行政村,可采用WLAN、3G等手段开通宽带。
  (二)稳步推进自然村电话网络覆盖。一是结合各地20户以上自然村的地理环境和经济条件,优先针对具备条件、有电有路的自然村,采用适用技术手段进行电话网延伸覆盖;二是重视对农村交通要道沿线、生产建设兵团、农林场矿区、水利设施等区域的通信覆盖,其完成量纳入通信村村通工程统计范畴。
  (三)积极开展信息下乡活动。一是在“一乡一站,一村一点”方面,结合农村电信营销网点、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家书屋、社区活动站、学校、村委会等一切可以利用的设施,加快乡村信息服务站点建设;二是在“一乡一库,一村一品”方面,充分利用电信企业农村信息服务网站及其他涉农互联网站,在互联网上开设乡镇网页和行政村信息栏目,将当地农副产品、特色旅游、经贸、资源开发等信息通过互联网打开对外窗口。
  (四)加强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助农效用。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已建成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一是要加大与信息服务商、技术开发商、各级涉农部门的协作,推进农村物联网应用,提升和完善平台的服务能力;二是增加信息采集渠道,丰富信息内容,重点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种植养殖、商贸交易、医疗教育、防灾减灾等领域的信息服务,逐步建成种类齐全、经济实用、服务周到、手段多样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
  (五)推行惠农政策减轻村民信息通信消费负担。紧密结合国家家电下乡等相关惠农政策,利用信息下乡渠道推广家电下乡指定手机、电脑等产品,同时鼓励打包销售经济实用的通话、上网等资费套餐,切实保障农村用户装得起、用得好。
  (六)尝试建立多渠道的电信普遍服务投入长效机制。一是部将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二是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力争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地方电信普遍服务投入机制;三是各电信企业进一步加大对通信村村通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完成年度的目标和任务。
  (二)各相关基础电信企业是通信村村通工程实施主体,企业总部要从资金、技术、设备采购等方面加大对所属地方企业的支撑力度,加强工程的业绩考核和进度跟踪。承担任务的各地电信企业要发扬不畏艰难的优良作风,集中优势资源,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分配的任务。
  (三)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及时汇总工程完成量,认真核实,并于每月5日前向部报送上月工程进展情况(进度月报样表见附件2)。
  (四)部将加强各地工程督查和现场调研,督促进度,协调解决问题;适时召开相关会议,总结经验,交流情况;加强行业内外的媒体宣传,鼓舞士气,弘扬精神。
  附件1-2011年通信村村通工程任务分配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4/001e3741a2cc0ec317c901.xls
  附件2-村村通工程进度月报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4/001e3741a2cc0ec317cd02.xls

印发蚌埠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印发蚌埠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2008〕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


蚌埠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蚌埠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蚌政〔2006〕7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自备水源,是指取得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解决生产、生活需要的各种情形。凡未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为非法取水。
第三条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自备水源使用者(以下简称自备水源排污者),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取水许可证核定的年度用户用水量范围内征收。
第四条 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
第五条 自备水源排污者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收取,也可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征收。
第六条 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 本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生活用水0.6元/m3,工业(含办公)用水0.7元/m3,经营服务业用水1.0元/m3。国家、省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时,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自备水源排污者使用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自行处理污水,水质(由市环保部门定期取样化验)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按50%征收;达到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按70%征收;达到三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按100%征收。劣于三级标准的污水禁止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自备水源排污者应当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以自接到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自备水源排污者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十一条 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自备水源排污者必须按时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自备水源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刁难、威胁、侮辱收费人员,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阻碍收费又不听劝阻的,移交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城区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