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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46:20  浏览:9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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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民委


国家民委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民委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团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社团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团财务活动在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由社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对业务经费的取得、使用以及结余、资产、负债进行全面的核算与管理,并以会计报表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利益相关人报告,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过程控制。


第二章 社团的会计业务管理
第四条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第五条会计人员须持有会计证、电算化证和继续教育培训证。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耍员3只峒萍锹嫉牧浴?BR> 社团合并、分立,须严格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社团撤消,会计人员须配合主管稽查部门,进行清理工作。
第七条实行借贷记账法,并执行一贯的财务会计核算方法。按规定建立完整的会计账册,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账目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核算单位,外币资金应按银行公布的比价换算为人民币记账。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内容,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第八条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条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须向社团主要负责人报告。社团负责人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十一条财务活动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会计资料。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三章 社团的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对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投资等实行统一的财务核算管理。其会计资料和档案须存放在社团内部固定场所。
第十三条加强资金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的使用范围;坚持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严格现金收支管理,在收入现金时,须开正式收据;支付现金时,在付款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防止重复报账。
第十四条按规定保留必要的小额现金收付外,其它必须存入金融机构办理转账结算。
开设、撤消、更改账户,须报国家民委社团办审批。不得将本单位账户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设置固定资产账户并核算增、减变动情况,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保管、登记、检查、维修工作。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损耗、报废、转移的规定,对固定资产每年必须清查一次,并报国家民委社团办备案。


第四章 社团的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存私放,不得设立“小金库”。收取会费和有偿服务收费,须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办理并分别记账。
开展重大活动,需得到社会或有关企事业单位资助时,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七条经国家民委拨款开展活动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并将使用情况书面报国家民委社团办备案。
严格审批、审核经费开支,重大经济活动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并报国家民委社团办备案。
受托承担某项研究课题的经费支出,须区别于其他经费支出,并单独在拨入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能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由社团主办,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协办的活动,其经费收入和支出,应严格区分。严禁利用社团账户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搞福利、报销等支出费用。
第十九条每年初在向相关部门报送前一年度财务活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同时,要报送国家民委社团办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说明事项按《国家民委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上述各项规定,一经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条款查处。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国家民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 200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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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外资项目和市外资金项目的奖励办法

浙江省湖州市开发委


关于引进外资项目和市外资金项目的奖励办法

湖开发委[2004]23号

为充分利用市内外的各种招商资源,鼓励境内外的个人、机构、团体等组织积极引荐项目,进一步加大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凡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引荐工业、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等外资项目或市外资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对市内外的各类机构和团体单位组织引进工业、农业外资项目,凡项目完成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有实质性启动,按所引进项目的实到外资额,每100万美元支付给该单位招商奖励2万元人民币,同时,对引进该项目的具体人员,按实到外资额的0.5‰进行奖励,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奖励给主要人员。市外资金项目按注册资本折合美元后同比例奖励。

第三条:对引进工业、农业外资项目的社会各界引荐人(自然人),按项目注册资本中实到外资额的2‰给予奖励;对引进市外资金项目的引荐人按项目注册资本额的1.5‰给予奖励,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奖励给引荐人。

第四条:基础设施、旅游和其他商贸项目(除房地产)按工业、农业项目奖励标准的50%执行。

第五条:以委托代理制方式委托境内外的机构、团体等法人组织或专业招商机构招商,由湖州开发区管委会与受委托的单位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或联合招商协议,明确双方责职、权利、义务,并由委托单位按协议规定支付委托(或联合)招商中介服务费。

第六条:对引进重大项目和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另行嘉奖。上述奖励标准,均指达到地价政策要求,低于地价政策的奖励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酌情商定。

第七条:对上述所及的实到外资额以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为准;奖励的有效期为企业章程规定的最长出资期限内;奖励标准以当时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兑现。

第八条:上述对象按照“首位引荐,不重复计奖”的原则及其贡献大小,填写《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申报表》并递交有关证明资料,由开发区招商局核实,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认定;奖励时间原则上每半年度兑现一次,经费由开发区管委会筹措。

第九条:本办法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由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印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适应股份制试点企业在香港上市的需要,经同国家体改委研究,现将《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经国家批准的香港上市企业试行。
各企业可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补充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税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我部。 附件: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

附件: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外币业务
1.《会计制度》中的外币帐户是指发生外币业务的货币性帐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等。
2.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应按国家外汇牌价进行折合。如企业自外汇调剂中心购入外币所支付的人民币金额与国家外汇牌价有差额的,仍应按照国家外汇牌价进行折合登记有关帐户,其差额单独设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进行记录和反映,随购入外币的使用而转销。如企业在外汇调剂中心卖出外币,其同帐面汇率计算的差额,应先弥补调进外汇发生的价差,弥补后仍有剩余的,应列作当期收益。
3.月份和年度终了,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其同帐面汇率计算的差额,列作汇兑损益。在编制期末会计报表时,应将有关货币性帐户的外币金额及其折合率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4.年度终了后至会计报表报出前,如发生有国家外汇牌价调整幅度较大时,应对上年末外币帐户的余额按调整后的折合率进行折算,折算后的数额与原帐面数额的差额,可区别情况处理:该项差额如为汇兑收益或虽为汇兑损失,但该损失占上年实现利润的比例不足5%的,可不进行调整;该项差额如为汇兑损失,且数额较大或占上年损益的比例大于5%的,则应对上年末会计报表加以调整,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二、关于坏帐准备
企业的应收帐款应提取坏帐准备。提取坏帐准备的计算方法,以及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采用的计提方法及提取比例与国家统一规定不一致的,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可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整后申报纳税。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差异,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将其差异予以说明。
三、关于存货
企业的存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孰低的方法进行计算。
在确定存货的历史成本时,应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
企业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历史成本的,应调整存货的帐面价值,其调低部分计入本期损益。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如税务规定有要求,应按税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调整后申报纳税。
存货估价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存货可变现价值低于历史成本的差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栏内加以注明。
四、关于长期合同工程
长期合同工程是指建筑一项资产或构成一个单项工程的几项资产,合约期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以上期间才能完成的合同,与建造资产的合同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也包括在内。
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应当采用完成百分比法或完成合同法进行会计处理。完成百分比法,只有在合同的财务成果能够可靠预计时才能使用。对根据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尚未完成的工程量,如预计可能发生亏损的,应当计提亏损准备。但企业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此项亏损准备应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整后,申报缴纳所得税。
五、关于非常项目
非常项目是指企业发生的正常业务经营以外的事项或交易所产生的盈利或损失,包括由于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益。
企业非常项目应列作营业外收支计入当期损益,并在损益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同时将每项非常损益的内容及金额,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六、关于长期投资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企业资本总额20%以上但少于50%并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时,或虽不足20%但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时,以及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时,应采用权益法记帐。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票投资,如果发生股票市价持续低于面值,而且预期于短期内不可能改变时,可以按预计将要发生的损失计提亏损准备。
七、关于递延税项
企业按会计规定计算的收益、费用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收益、费用的内容不同或时间不同而导致计算的利润不同,在缴纳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申报缴纳所得税。
对于企业应缴所得税款可以采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应付税款法或递延所得税法。
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列作企业利润分配。由于按税法规定与按会计规定计算收益、费用的时间不同,使计税所得额与会计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即时间性差异及其对纳税可能产生的影响,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在递延所得税法下,由于上述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发生的影响,应将按照企业本期利润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列作利润分配;同时,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与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两者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递延法”或“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
“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摊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也不作调整。
“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预计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摊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要作相应的调整。
企业发生的一个时期的纳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的差额,虽在本期发生,但以后期间不能抵转的,应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凡以后期间可以抵转的,应采用递延所得税法进行会计处理。但在以后相当长的期间(至少三年)内,不会发生相反变化的时间性差异,也可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采用递延所得税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原则上应采用递延法,如税率变化或企业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时,经董事会同意,也可采用债务法。
八、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
借款费用资本化是指购置某些资产而借入的款项,其借款费用计入所购置资产历史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
借款费用发生时开始资本化。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是:
1.在资产已为其预定用途或出售所作筹备工作完成时;
2.对于向其他企业投资,在被投资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时;
3.正常的建设过程中断时间较长时。
九、关于股东权益
为使香港的会计报表阅读者易于理解,在香港公告的财务报告中,应将属于股东权益的各项目分为三个项目:第一为股本;第二为资本公积;第三为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金、集体福利基金及未分配利润三个项目,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应当详细说明上述各项具体内容及增减变动情况。
十、关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或有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止既存的事实或状况,这种事实或状况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益,但其最终结果有赖于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方可证实。或有事项可能构成损失时,应合理估计可能损失的金额,在财务报表中列作损失;或有收益不在财务报表中列作收益,但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或有事项是否在财务报表中列作损失,应看其是否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发布财务报表日前得到的信息表明,很可能资产负债表日止资产已受到损害,或负债已经发生;
2.损失的金额可以合理估计。
若只满足上述第一个条件,则不在财务报表中列作损失,但应在注释中予以披露。
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是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表公布日之间发生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能提供新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编报日的财务状况作出更为切合实际的估计,应对有关资产和负债进行调整。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某些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和负债状况,但将影响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的估价和决策的,不必调整有关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但必须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十一、关于子公司的会计报表
子公司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被另一企业(称作母公司)所控制的企业。
为便于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集团内各子公司应采用与母公司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有差别,应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调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