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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抓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53:45  浏览:9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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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抓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进一步抓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19970110

交安监发(199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有关单位:

1996年12月26日,吴邦国副总理主持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吴邦国副总理在会上作了题为《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的重要讲话。今年1月6日,部安全委员会主任、副部长刘松金主持召开了交通部安全委员会会议,传达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学习了江泽民同志1986年《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讲话,总结了1996年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了当前安全工作形势,对今年及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

1996年全国交通系统认真贯彻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通过制定规划,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做好安全管理新机制试点和推广工作,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周”和“反三违月”等一系列活动,使安全工作进一步深入。经过全国交通系统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996年1至11月与上年同期相比,全国水上交通事故件数、死亡和失踪人数、沉船艘数分别下降了26.9%、17%和13.4%;部属港航单位火灾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下降了10.6%、33.3%和84.9%;部直属及双重领导企业因工死亡、重伤、轻伤等项指标全面下降,安全形势基本平稳,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为1997年交通安全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九五”开了一个好头。

但是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全国交通系统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去年前11个月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较前年同期上升了25%;部属港航单位火灾受伤人数上升了16.7%;群死群伤、船货全损的重特大事故仍很突出,一些单位和部门的事故陷患长期得不到解决,重大险情时有发生。这说明交通安全工作发展还不平衡。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超载运输,违章搭客,违章载运危险货物,冒险航行。二是船舶质量差,一大批质量差、隐患多的船舶投入营运,航行中险象环生。近年来特别是废钢船、老旧船和滩涂造的船造成的事故尤为突出。三是船员素质下降,不熟悉船舶管理和操纵,责任心不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已成为重大事故隐患。四是管理部门重审批、重收费、轻管理,甚至弄虚作假,一船多证,大船小证,检验不见船、考试不见人等现象在有的地方比较严重,扰乱了水运发展秩序,增加了事故隐患。上述问题,在全国或一些地区有一定的普遍性,必须引起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1997年交通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江泽民同志《责任重于泰山》的讲话和吴邦国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要从事故预防入手,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要狠抓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认真落实吴邦国副总理讲话中提出的“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自上而下,明确职责,制定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安全管理目标和实施细则,一级抓一级,一直抓到船舶、车辆、作业区、码头、车站、班组。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98号《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文要求,确定对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对本县乡,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

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深入到安全生产第一线,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的实现。

三、要积极开展建立安全管理新机制(体系)等规范化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管理工作,要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巩固“安全生产周”和“反三违月”活动的成果。

四、把控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来抓,特别是要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老旧船、滩涂造的船、内河客渡船的事故、遏制长江上游事故和客车事故的上升,防止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6〕60号)精神做好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五、公路运输安全方面各级主管部门要从上而下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确保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资金渠道。要着重抓好杜绝车辆超载,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要实行驾驶员上岗证制度,减少事故隐患,防止人身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对于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确保公路运输生产安全。

六、开展船舶和船员证照整顿,扭转证照管理混乱局面。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反三违月”期间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证件管理规定。

七、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无证无照船舶安全管理,加大现场监督管理力度,积极依靠各级政府杜绝无证无照船从事运输生产和乡镇船舶超载运输。

八、春运工作即将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部《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精神,制止“三无”船舶从事客运,继续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查堵工作,确保今年春节期间旅客走得安全,走得了,走得及时,走得有序。特别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民工的疏运工作。统筹安排市场供应物资和关系国计民生重点物资的运输。

九、当前长江及内河正值枯水期,水上运输生产条件差,且春运任务重。部属各单位及沿江沿河各省交通部门要相互合作,协同配合,共同搞好枯水期及春运安全生产工作。

十、冬季天气干燥,且冬季季风强劲,各单位要按照部《关于加强冬季运输生产安全通知》,抓好冬季运输生产中的防火、防冻、防滑和雾中、雨雪及强季风天气的运输生产工作,要重点确保油类及液化气等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储贮的安全。认真做好防碰撞、防火、防爆等项工作。要深刻吸取以往的事故教训,及早做好防台和两广地区防抗雷雨大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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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修订)

国家计委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计价格[2001]116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社会化、市场化进程的需要,现对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颁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1076号,以下称《办法》)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请按照执行。

  一、《办法》第四条修订为: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是以国家财政为主投资建设的接待服务设施,主要功能是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和地方国家机关出差人员提供服务。在国家价格政策指导下,具体价格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宾馆招待所价格的监督。

  二、《办法》第六条修订为:宾馆招待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价格由经营者依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三、《办法》第七条修订为: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宾馆招待所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结合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工作,根据服务供求情况,制定并公布不同等级宾馆招待所的参考性价格,指导宾馆招待所做好定价工作。

  四、《办法》第十九条修订为:宾馆招待所超出本等级标准增加服务项目的,可适当增收房(床)费;客房设备和用品丢失、损坏、耗尽不能及时补上的,应相应减收房(床)费;宾馆招待所每间客房的床位安排原则上不应超过四张,并在客房定员后不加床。特殊需要,在客房定员后加床的客房,增加床位数不得超过两张,并相应减收客房内各床租费。

  五、《办法》第二十条修订为:宾馆招待所接待会议或长期包房客人,客房、会议室收费可适当优惠。

  以合同形式出租用于商务的客房按接待住宿房价计收。

  六、《办法》第二十七条修订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分工管理权限,做好宾馆招待所价格及等级管理工作。宾馆招待所不得违反等级管理权限申请等级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超越等级管理权限核定等级。

  七、《办法》第二十九条修订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宾馆招待所等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条件下降,达不到原等级标准的宾馆招待所可以限期整顿,逾期仍达不到等级标准的,给予降级处理。

  八、《办法》第三十条修订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宾馆招待所的价格管理工作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参照修订后的《办法》负责管理。

  九、《办法》第三十三条修订为:本办法(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删除《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有关条款删除后,其后条款按顺序提前排列。

  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修订)

附: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宾馆招待所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等(以下简称宾馆招待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宾馆招待所价格,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骗诈、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是以国家财政投资为主建设的接待服务设施,主要功能是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和地方国家机关出差人员提供服务。在国家价格政策指导下,具体价格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宾馆招待所价格的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范

  第五条 宾馆招待所价格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第六条 宾馆招待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价格由经营者依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第七条 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宾馆招待所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结合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工作,根据服务供求情况,制定并公布不同等级宾馆招待所的参考性价格,指导宾馆招待所做好定价工作。

  第八条 客房、餐饮及其它服务项目价格,应当质价相符。服务项目内容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价格要相应进行调整。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价外服务费或以其它形式价外加价。

  第九条 宾馆招待所执行价格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以价目表或价目簿方式标示服务项目及价格。价目表或价目簿要制作规范、摆放醒目、内容齐全、字迹清晰。

  第十条 服务项目价格结算应当详尽、准确,结算票据应如实写明服务项目、具体品种、单价和总结算金额。

第三章  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宾馆招待所价格实行分等级定价制度,不同等级宾馆招待所的客房、餐饮价格应保持合理的差价。

  第十二条 宾馆招待所等级,按接待能力、设备设施条件、服务质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外级。

  分等定级标准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等级评定坚持实事求是、执行统一标准的原则。正式营业未满一年的宾馆招待所实行预定等级。预定等级最长期限为一年。未评定等级的,视为等外级宾馆招待所。

  第十四条 等级评定工作,分为自评和检查评审两个阶段。

  自评阶段,由宾馆招待所依据分等定级标准,对本单位的接待能力、设备设施条件与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判,确定具体申报等级。

  检查评审阶段,由等级评定机构结合申报单位自评情况,通过实地考察,分项评分及集中审议方式评定预定或正式等级。

  第十五条 评定正式的宾馆招待所,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等级证书及标牌。等级有效期四年,期满重新评定。在等级有效期内,如等级条件发生变化,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四章  客房价格

  第十六条 制定宾馆招待所客房价格,要认真做好价格核算工作。客房价格应以可供出租的客房费用为基础,加税金和利润,考虑正常出租率计算,公式如下:

  客房日出租价格=[(可供出租客房每日每平方米费用支出额×客房使用面积)÷(1-营业税率-利润率)]÷正常出租率

  其中,可供出租客房每日每平方米费用支出额=(营业费用总额-其它营业项目应分摊费用)÷(总客房使用面积×365天)。

  营业税率按国家税法执行;利润率参照社会旅店的可比利润率确定;正常出租率按75%掌握。

  第十七条 客房收费以天数计算。客人住一宿,按一天收费;次日下午二时前退房的,不收当日房(床)费;下午六时前退房的,按当日房(床)费的50%收取;下午六时后退房,收当日全天房(床)费。当日早五时后入住至晚六时前退房的,按当日房(床)费的50%收取。

  会议室收费按每半日一次计收,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收。

  第十八条 宾馆招待所超出本等级标准增加服务项目的,可适当增收房(床)费;客房设备和用品丢失、损坏、耗尽不能及时补上的,应相应减收房(床)费;宾馆招待所每间客房的床位安排原则上不应超过四张,并在客房定员后不加床。特殊需要,在客房定员后加床的客房,增加床位数不得超过两张,并相应减收客房内各床租费。

  第十九条 宾馆招待所接待会议或长期包房客人,客房、会议室收费可适当优惠。

  以合同形式出租用于商务的客房按接待住宿房价计收。

  第二十条 宾馆招待所应建立价格台账。价格台账的内容包括:客房、会议室的数量、面积、房间号、定员、设备标准及价格。

第五章  餐饮价格

  第二十一条 宾馆招待所餐厅经营的饮食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制定。

  制定饮食品价格要遵守国家关于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餐厅自制饮食品的销售价格由原材料成本、燃料和毛利构成。计算公式为:

  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1+成本燃料率)/(1-销售毛利率)

  原材料成本包括主料、配料、调料;成本燃料率按原材料成本总和的5-7%计算。

  餐厅外购饮食品的销售价格由进价和加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销售价格=进价×(1+酒水加价率)

  进价按当地市场价格计算。

  第二十三条 餐厅饮食品执行价格,由宾馆招待所以餐饮直接成本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分工管理权限,做好宾馆招待所价格及等级管理工作。宾馆招待所不得违反等级管理权限申请等级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超越等级管理权限核定等级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二)降低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变相涨价的;

  (三)进行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

  (四)违反规定价外收费或价外加价的;

  (五)强制消费者接受保险和服务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宾馆招待所等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条件下降,达不到原等级标准的宾馆招待所可以限期整顿,逾期仍达不到等级标准的,给予降级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宾馆招待所的价格管理工作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参照修订后的《办法》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法的效率与西部大开发

孟 波
(兰州大学 甘肃 730000)


[摘要]本文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效率问题,它是我国在现代立法、守法、执法过程中值得思考的方面。在这之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好效率与秩序、效率与公平、效率与正义的关系,合理运用经济学的普遍原理和方法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促进法制效率的实现。进而,在西部大开发的实践过程中,运用公平而高效的法律去调节与控制西部开发中的资源、人才和资金等关键性因素合理有序的运作,并最终使这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得以顺利的实施和实现!
[关键词] 效率 西部大开发 交易成本
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曾坚定的指出“中国的主要目标是发展”“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①在我国进行了尽二十四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也证明:只有科学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才能有效的保证发展的顺利进行,才能保证改革开放的大船乘风远航!因此,根据我国改革实践的经验制定并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才是当务之急,而在制定并完善过程中合理的运用经济学的普遍原理和方法去指导公平而高效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使之更有效服务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更有力服务于西部大开发这场关系当今中国的发展乃至关系到全民族复兴与繁荣的伟大事业中去!
一、效率概念的阐释
效率(又称效益)作为一个舶来品是在最近二十余年才逐步引起法律界人士的重视与关注的话题。效率在英文中的单词是“efficiency”,其在朗文词典中的释义为“做的又快又省又好”。在现代法理学论著中把它定义为“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②同样,在经济学中关于效率问题分析的“帕累托效率论”是讲: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从而达到对有限资源的充分利用。因此,从法学与经济学对效率的界定上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作为一种由国家独有而稀缺的资源,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配置使之实现预期的社会目的最大化是当今立法、守法、执法中所应思考的主要问题。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庞德指出法律的社会目的在于“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③这就要求我们无论是在实体法中,还是在程序法中都要遵循其内在的经济规律,按照“经济理性”的要求去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投入与产出、成


本与效率问题,从而使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合理有效的配置,进而最充分的保证我国人民在当前阶段的政治、经济权益,并为西部大开发的可持续性发展保驾护航!
二、运用经济学分析效率问题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应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下,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境地,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指挥,各种资源逐步从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转移,并最终达到一种价值最优化的状态。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与监管者应该合理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手段来使竞争中的盲目性、偶然性、任意性、风险性等资源浪费现象减少到最低化。而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武器之一便是法律,这就要求法律的建设在正确的调控其它资源的同时法律自身先要作到效率第一与价值最大化。
首先,我们对实体法中的民商法用经济学的观点加以分析。根据著名经济学家科斯的科斯第一定律: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最佳配置,而与法律无关。④波斯纳对这里的交易成本定义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人们通过自愿交换而实施法律行为所支付的成本。⑤从而可见,最大限度的节约交易成本是经济立法的效率所在和根本动因。交易成本在经济立法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经济立法本身的成本和守法、执法的成本;二、经济立法改变市场资源配置所节省的成本。这两种成本之间是一种呈反比的关系,我们加大对第一种成本的投入相应的会使第二种成本的投入减小;相反,我们强调第二种成本的增加相应的便会节约第一种成本的投入,而按经济学最大边际效用的原理就需要我们在经济立法中找到两种成本的最大边际效用交叉点,从而指导我们的经济法制建设工作。一方面,一部公平而高效的法律就要达到它给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带来的利益远远大于违法所付出的成本,只有这样经济立法才是最高效率的法律,否则,当守法的成本大于违法的成本时,人们就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后者,而这样法律作为秩序、公正和公平的代表的形象就荡然无存了。另一方面,法律应该明确界定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达到最优化。例如,经济学中科斯定理的基本内容是:确定和保护产权最有利于对有限的资源的充分利用,从而提高经济效率。所以对产权的清晰界定是经济立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民法中关于“物权”的法定定义至今没有确定,从而使经济交易中的当事人在物权的所有权、抵押权和担保权上无从着手,这就使的大量的司法纠纷集中于此。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231号《法院情况反映》1991年1-9月法院合同纠纷案件下降0.16%,借款合同案件下降44.44%而同期全国的三角债却高达2800亿元这说明了法律所能优化人们的经济行为所导致的费用远远大于市场资源自我调节的费用,所以人们放弃法律而自觉的节省有限的经济成本,以至使经济立法因不经济而被束之高阁。总而言之,


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市场主体会自觉不自觉的运用经济学中博弈论的观点去分析交易成本,“对于能使交易成本达到最小而收益最大的法律予以遵守”,⑥反之,则予以抛弃。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立法的效率问题上沿着边际成本曲线,在市场主体的总体收益与可承受损失的原则下,追求经济立法的社会目的有效的实现。就如恩格斯所说得法的起源那样“在很早的时候就产生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就成了法律。”⑦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最高标准。
其次,我们对程序法中的民事、刑事诉讼法用经济学的观点加以分析。我国在诉讼法上的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而波斯纳认为“正义的第一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⑧可见,公平与效率之间并不是“鱼与熊掌”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合理的配置这一稀缺资源,使之最有效的利用便是对正义的最大的追求!在诉讼法中交易成本也主要包括两方面:一、经济成本,即在诉讼前、中、后中的经济资源的投入;二、社会成本,即法律后果所要为社会所认同所付出的成本。我们这里主要分析诉讼中的经济成本。它又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诉讼的预期成本和诉讼的成本。一部公正而高效的诉讼法应该使两者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使预期成本与现实成本的差额达到最大化,从而最终实现“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法律价值取向。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合理的移植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的审判程序精髓的同时确定采用两审终审制,并在第一审程序中分离出简易程序的审理,从而更加贴近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它更能迅速及时的惩罚犯罪,扶植良好的社会风气,降低诉讼成本费用,达到使当事人的预期诉讼效益提高的目的,从而有效的避免了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启动,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最大效用配置到社会最需要的方面,最终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的健康、有序、快速、稳定的发展。总而言之,对诉讼法中的诉讼效率与诉讼成本的研究要求我们尽量节省有限的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多种诉讼资源去公正、合法、快速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不合法行为,从而到达诉讼当事人预期效果和法律社会目的的实现。同时,更要求我们正确的调整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改变过去司法实践中“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尴尬局面,真正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诉讼法律体系。
最后,综上所述,高效有序的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是诉讼法律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和实体保障,而高效公正的诉讼法律体系的健全是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的前提和程序保障。两者从健全与完善的时间上来讲是一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因此,这就明确要求我们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过程中既不能重实体而轻程序,也不能重程序而轻实体,而要在法制建设


上同样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最终把我国的以法治国的精神切实的贯彻执行下去。

三、西部大开发中的法制与效率问题
西部大开发作为我党在新世纪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反映最广大中国人民意愿的真实体现,是动员社会各个地区各个方面推动社会主义发展的伟大决策,它更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生动反映。在这场空前伟大的社会变革中,我们只有以法律作为根本的国家宏观调控手段才能切实的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可持续性发展,才能真正体现党和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重视性与严肃性。因此,我们呼吁在西部大开发问题上可适用“适度超前立法”的原则,制定适合于西部大开发的切实有效的法律。对这部法律主要从三个方面重点分析。
第一,对资源的立法。西部地区蕴涵着丰富的经济资源和人文资源。如何合理高效的运用这些资源使之可持续性的服务于西部的经济发展是西部大开发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这其中我们一定要借鉴在东部发展过程中对资源的破坏性、无序性、浪费性、灭绝性的开发使用问题,坚决不能再走“先发展,再治理”的老路子,而应是从开发的最初就注意开发与保护并举、利用与治理并存,在有效的配置资源的基础上为长期、合理、高效的发展节约远期成本,从而在一段甚至更长时间内达到价值最大化。
第二,对人才的立法。二十一世纪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西部之所以落后的关键性问题是人才的不合理流动,而“一江春水向东流”正是这种不合理流动的真实写照。因此,我们要从立法上来规范人才的合理流动体制,利用经济功能调控人才的分布与流量。同时,应当摒弃那种狭隘的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的人才政策,为人才的各得其所、各显其能、各进其才提供良好的个人职业生涯环境。对于西部人才体制来说,只要能以合理的代价换来较大化的社会利益,那怕是以最大的个人利益换来对整个企业乃至社会最佳的边际效用也是一种高效良好的人才机制!
第三,对资金的立法。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国家、社会和企业必然会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就要求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机制,保证国家资金在西部大开发中用到最有效益的项目中去,保证资金的正常运作,要改变过去受之于鱼救济式扶贫,而要开展受之于渔开发式扶贫!同时,加强反腐倡廉的力度,切实贯彻“三讲”“三个代表”的精神,遏止腐败滋生的温床,为西部大开发创造一片晴朗的天空!
综上所述,本文的基本结论是:在我国法制体系建设和实践中,正确处理效率在法律体系中的价值取向问题;切实注重“成本”这一经济术语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建设中的合理调节作用。


正确运用经济学中“成本效益分析”“边际效用理论”“博弈论”等经济分析方法去观察和思考法制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效率问题。进而,在法律实践中自觉遵守经济规律和要求,更好的制定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更好的适应于我国现阶段西部大开发的需要,更好的服务
于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目标!

致谢:本论文的到法律系硕士生导师李功国教授的审阅和指导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作者简介:孟 波 男 山东德州人 (1978- ), 现为兰州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

参考书目:
①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93年版 第224页
②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243页
③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 1984年版 第71页
④ R.H.Coase: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第14--15页
⑤⑧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年版 第391页
⑥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第318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 第538--5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