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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41:29  浏览:89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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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3年12月15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一九八0年十月七日《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对离休干部跨省安置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就地安置有困难,要求回原籍的离休干部,副省长级以上的或原籍是省会的,可到原籍省会安置.
二、离休干部的爱人子女都在北京,本人在外地的,可到北京安置.到天津、上海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参照本条办理.
三、离休干部夫妇身边无子女的,可到子女工作的中小城镇安置.
四、在高原、沙漠、边远地区(西藏除外)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一般可在离休时所在省的省会、自冶区的首府或交通、物质条件较好的其它城镇安置.对身体确实不适应或就地分散安置有困难,需到内地安置的,可以到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子女工作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安置.
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按第二条规定办理.
本条所称高原地区是指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沙漠地区是指沙质荒漠地区;边远地区是指靠近国界、远离交通中心的地区.
五、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按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规定,由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与接受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其建房面积和造价标准,列入地方计划抓紧建成,供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租用.
六、凡年龄已过五十岁可享受离休待遇的配偶(女),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经组织批准,可提前离休随迁安置.
七、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经接受地区的省、市、自治区干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其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相当县级以上的单位直接与接受地区联系办理.并由接受地区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安置的证明,公安、粮食部门凭证明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进北京安置的离休干部,司局级(含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和司局级以下的,属地方的由北京市干部、人事部门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由接受安置的部委报劳动人事部审批.副省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补充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九、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补充规定发布以前已经定居的离休干部,一般不再重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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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1991年8月20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日,李鹏同志主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1991年7月30日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规则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全国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一、任务和职责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研究拟订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指导地方各级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2.拟订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统一管理全国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3.管理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职责分工。
4.审核党中央、国务院机关的机构设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审批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的人员编制、厅局级机构的设置及领导职数,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我国驻外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5.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厅局级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省以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6.审批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司局级以上领导职数总额,必要时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7.审批地方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和分配方案。
8.审批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及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指导并协调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9.监督检查各级机关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10.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与机构编制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会议制度
1.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属于委员会职责权限的有关事项,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方案;审议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议地方各级机构编制;讨论有关机构与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审议或审定委员会职责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3.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副主任不在时,由主任、副主任指定的委员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减会议次数。
三、办事机构
1.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委员会办公室。
2.办公室负责草拟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
3.办公室负责准备委员会会议,草拟委员会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报告。
5.办公室负责中央和地方党、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构编制的个别调整和日常管理工作;承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文件审批
1.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重要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一般文件,也可由主任、副主任指定的委员签发。
2.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函件,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3.委员会办公室的文件、函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案情

  原告戴桂荣与被告张荣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张荣的胞妹张艳华共同出资购买了零陵区第十一中门口的商住楼一幢。其中原、被告占有一楼门面的一半及二楼、四楼住房二套,第三人张艳华占有一楼门面的一半及三楼住房一套。原、被告于2012年5月4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但因与第三人张艳华如何分割门面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

  法院处理结果:

  案件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路(永州市第十一中学对面)的原属戴桂荣、张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荣胞妹张艳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现全部转让给戴桂荣一人所有。戴桂荣一次性支付张艳华房屋分割款110,000元,张荣支付给张艳华房屋分割款30,000元。戴桂荣付清上述款项后,即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二、因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零陵区国土资源局永〈芝〉集用(土)字第43-0639号集体所有权证办理在张荣名下,在国土资源部门允许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由张荣协助戴桂荣将该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戴桂荣名下,过户费用由戴桂荣承担;

  三、戴桂荣、张荣自愿将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徐家井摊位、零陵区十一中学校内住房一套、零陵区十一中学校对面门面半个、二楼、四楼的住房,)在婚生女张颖成年后归其所有;

  四、自三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张荣不得对房屋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若对其出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则应赔偿相当于房屋价款三倍的损失。

  评析

  本案的主要焦点涉及到对于按份共有物如何分割的问题,经过我们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将整栋房子所有权归由原告戴桂荣享有,其实这里牵涉到了一个民法中的重要理论,即按份共有人的分割理论。

  对于按份共有物,如果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例如金钱、粮食、布匹等,如果是这样的情况,那么可以很好的处理,直接进行实物分割。

  如果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时,则法律规定可以将按份共有物出卖,所得则由各共有人按照份额进行分割。

  如果不能分割且当事人又不愿意出卖共有物的,那么可以将共有物整体让与某一共有人,由其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则由取得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作金钱补偿。

  很显然,在本案中,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选择了第三种分割方式。采取此种方式,有以下两个优势:一方面可以避免房子出卖后导致房子价值在转让的过程中流失,免除房产交易税的支出。另一方面,由于本案涉及到离婚案件的婚后财产处理,能够避免与第三人买卖的权属纷争,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婚后生活的安宁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