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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搞好纺织工业生产和调整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3:56:29  浏览:87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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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搞好纺织工业生产和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搞好纺织工业生产和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由于上年度棉花减产,棉花流通秩序混乱,棉花及纱、坯布价格暴涨,致使大中城市国有棉纺企业原料紧缺的矛盾相当突出,针织、复制、印染等后道纺织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为了妥善处理好目前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推进纺织工业的发展,在合理组织纺织工业
生产的同时,必须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快纺织工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为此,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好棉纱均衡生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严格控制棉纱生产总量。1994年要根据纺织原料资源情况,按照棉纱生产控制指标和市场需求,组织好新棉上市前的纺织工业生产,做好上、下游产品的衔接。棉纱超产地区要研究切实可行的限产措
施,千方百计把超产势头减下来。已经停产的落后小棉纺厂,不得再恢复生产;对盲目超产的企业要采取控制棉花供应、限电和控制流动资金贷款等行政、经济手段,促其减产、停产。各地要将限产压库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和中国纺织总会。
二、限期完成棉纺企业的压锭改造任务
为了解决棉纺行业存在的棉纱生产能力过大、设备陈旧落后这一主要问题,国务院决定要压缩淘汰落后棉纺设备1000万锭。已确定的500万锭压锭改造任务,务必在1996年底前完成;其余500万锭压锭改造任务要在1998年底前全部完成。压锭改造淘汰的旧设备要予以
销毁,不得转移后再使用。同时,要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国家定点生产的棉纺设备只能用于更新改造,不准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国有、乡镇、集体纺织企业具体的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的规划,采取有力的监督保证措施,坚定不移地完成压锭任务。各地
区每年都要将压锭改造的实施情况向国务院专题报告。
三、抓住机遇搞好纺织工业结构调整
当前是纺织工业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各级政府和纺织工业主管部门要抓住机遇,进一步搞好结构调整。在地区布局上,中心城市的纺织工业要实施总量压缩,鼓励中心城市、发达地区纺织工业的初加工能力向原料产区转移;在产品结构调整上,要向深加工和高附加值型产品方向发展
,重点提高产品质量,并注意扶持一批效益好、产品适销、出口创汇能力强、在行业中影响大的骨干企业;要改变目前低档次的同类纺织产品生产过剩和中、高档产品供应不足的状况,力争“九五”期末高档服装面料基本上能满足出口的需要;要大力发展装饰、建筑、土工等产业用布,同
时还要加快发展化纤及化纤原料,提高化纤在纺织纤维加工总量中的比重,力争“九五”期间达到45%。
四、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技术改造进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纺织工业要重点抓好印染、后整理、新型纺织机械制造等薄弱环节的技术改造。对重点企业的压锭改造,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资金等各个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确需关、停、并、转的纺织工业企业,转产所需资金由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安排,但转
产项目要纳入技术改造规划,按现行程序审批。通过调整、改组、改造,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改变纺织工业工艺落后、设备陈旧的面貌。
五、依法组织好纺织企业的破产实施工作
要在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若干城市中选择一批纺织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实施企业破产的具体工作,由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主持,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及工会等组织参加,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按以上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对在调整期间确需停工、停产、转产的企业职工的生活,要采取措施,针对不同情况妥善安排,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排忧解难。各级劳动部门、工业、妇联组织要协助政府及纺织工业主管部门做过细
的思想教育工作,保证社会的稳定。



199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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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4〕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4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乌海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规范社会市面蒙汉两种
文字并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
(二)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三)机场名称、车站站名、交通标志、指路标记、机动车辆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路标、界牌、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
(五)行政司法机关的布告、标语;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其他社会市面用字需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两
种文字并用的指导、管理、检查、监督工作,并负责指定承担社会市面用文翻译、书写、制作的部门。
第五条 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与当地民族事
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一)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对没有提供店铺牌匾规范使用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式样的,不予审批;
(二)综合执法部门对蒙汉两种文字没有并用,蒙汉文字比例不相等、译文不准确、书写不规范及蒙汉文制作材料不相同的门牌、牌匾,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不改的,强行摘除;
(三)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时,对建筑设施上需要用文字表示的标志,应要求设置者在设计时必须按蒙汉两种文字设计,对不按要求设计的,不予审批;
(四)公安部门对没有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机动车辆不予年检;对不经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译字刻制公章的,不予批准;
(五)交通部门对没有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交通标志、指路标记,不允许设置;
(六)电视台对没有规范使用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社会市面活动画面,不予宣传报道;
(七)印刷厂家对没有提供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文件头、信封、信纸、奖状、证书等不得印刷。
第六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必须使用规范用字 ,其书写、制作、
挂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横向书写的,蒙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蒙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纵向书写的,蒙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书写的从左向右,蒙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蒙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
(四)蒙汉两种文字分别书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五)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相等,比例1∶1,制作的材料相同;
(六)蒙汉翻译准确,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第七条 从事翻译、书写、制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当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批准。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社会市面用文翻译、书写、制作的由当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经过批准,但不按规定进行制作,并经警告不纠正的,当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制作资格。
第八条 翻译蒙文要按照自治区蒙古语名词术语委员会审定统一使用的名词
术语进行翻译。蒙文译文,须经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翻译审定。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乌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乌海市蒙古语文社会用文暂行规定》(第八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韩国进出口商品出具检验证书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韩国进出口商品出具检验证书的通知


(国检务联〔1992〕321号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特区经贸委(局),各直属商检局,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工贸公司:

  八月二十四日我国与韩国政府正式建交。为有利于与韩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现决定在对韩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如合同、信用证要求检验证书上注明“韩国”和“大韩民国”字样,商检局可以接受;如要求注明“南朝鲜”字样,商检也可以接受。根据上述情况,国家商检局和经贸部联合发出的(90)国检务联字第139号“关于对我出口南朝鲜商品出具商检证书的通知”以及国检务〔1990〕166号“关于进口南朝鲜商品出具商检证书的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