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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19:17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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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72号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深财农[200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市人事局直属的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两个事业单位撤并为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且合并后新设立的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仍为市人事局直属事业单位。
在上述事业单位撤并过程中,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和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需分别过户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名下,所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受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不征收契税。
抄送: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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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于1999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水、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拥军优属、抢险救灾、纳税等义务;督促村民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劳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六)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新风尚;防范和制止封建迷信、宗派、宗族势力和非法宗教活动。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和和睦,协调与驻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组织村民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村的治安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本村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其他刑罚但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农村社会稳定。
(九)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管理本村财务。
(十)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侵占属于村级的集体财产。
村民委员会通过宣传、教育、动员、提供情况等形式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本村有关的各项工作,可以依法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办理有关事宜,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委托的事宜承担责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人至五人组成;人数较多、居住分散或者经济发达的村,可以由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罢免的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村民委员会有关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设的委员会的职务。各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和依法办事,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的权力。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五)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
(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涉及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拟定的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四)兴建学校、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五)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会议。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本村的实际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和愿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对不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村民会议修改或者纠正。
第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共同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拟
定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以外的事项,但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提请村民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二人至五人。但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千人口以上的村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总数不得少于六十人。村民代表会议的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决定。
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代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三天予以公布。村民代表应当在会前就有关事项征求村民的意见。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十六条 村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村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清理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审计等。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建立村务公开栏。涉及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布: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土地征用情况;
(五)水电费的收缴情况;
(六)涉及村民利益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部门反映。对公布不及时或者公布的内容不真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责令公布或者重新公布。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从本组的村民中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在村民委员会范围内增设、撤销或者调整村民小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征求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依法管理属于本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办理本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村民小组的重大事项,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决定。村民小组的财务,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组内村民公布。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不脱离生产,根据工作实绩和误工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所需经费在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和村提留中解决。村民小组长的补贴经费也可以在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的收益中解决。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村民委员会成员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知识培训,并负责解决所需经费。
第二十三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导、支持和帮助所辖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11月28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办发〔2003〕1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科技局《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全面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切实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与时俱进,理清科技工作发展的思路
1、提高做好科技工作的认识。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是新时期赋予科技工作的庄严使命。做好新时期科技工作,是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2、科技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战略目标开展工作,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全面建设小康宜春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3、科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步推进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和对外科技合作,全面提高我市的综合竞争力。
4、科技工作的具体要求是:科技工作要牢牢把握“一个面向,四个结合”,即科技工作要面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与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的推进相结合,与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相结合,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相结合,与全市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相结合。
二、加强技术创新,努力提升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5、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紧紧围绕业已形成的食品、机械、木竹加工、建材、医药五大支柱产业,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制造业为切入点,不断推进信息化,力争使我市成为江西省第一批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市。
6、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将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与精细化工等作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在工业园区内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发区,并制订高新区内企业适用的财税、土地和投资等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开发区对创新要素的聚集效应和对传统产业升级的辐射带动作用。
7、大力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尽快制定并出台有关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市、县两级设立民营科技园。积极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申报省级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着力扶持1-2家民营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
8、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充分发挥我市农业生态优势、资源优势和科研的比较优势,以沿海地区产业梯度转移为契机,着力培育新的优势产业。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尽快启动农产品精深加工科技专项,加快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创建新的农业产业化平台。
三、强化服务手段,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9、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千方百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人才、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基本形成“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生产力促进体系,力争2-3年内进入全国百家示范级中心之列。
10、实施科技孵化工程。在市工业园区内启动科技孵化工程,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所、市外客商创办企业孵化器,努力推动我市科技资源的优化整合,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适用技术的转移,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的有机结合。
1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大力实施专利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发明创造,促进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专利。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争取尽快在食品安全、创新药物和精细化工等重点和优势领域建立技术标准。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12、以人为本,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大力实施市级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尽快建立宜春市人才专家库,组织市内专家并吸纳市外专家入库,对入库专家在科研和创业上给予重点支持,不断为我市顶尖科技人才的成长和创业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普遍建立研究机构。
四、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科技工作运行新机制
13、转变观念,提高科技管理服务水平。科技行政管理工作要从依靠行政手段配置科技资源转到以市场手段配置科技资源,从主要管理项目、安排经费转到为产业部门科技进步和创新进行指导和支持,把营造良好的科技进步环境放在首位。
14、实行科技投融资机制改革。不断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使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尽快在我市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引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国内外的风险投资公司来我市进行风险投资,解决科技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
15、改进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科技成果奖励工作中根据“申报权在个人,评审权在专家,知情权在社会”的评审要求,将评审权交给专家,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评审工作中要积极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同时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16、积极稳妥推进科研所体制改革。市属科研所的分类改革工作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自身的实际,发挥自身的优势,面向市场找出路,立足优势求发展,依靠服务要效益,建立充满活力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五、营造良好环境,不断加快科技进步与创新
17、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市外、省外、境外智力、资金、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同时努力把我市科技企业、科技成果和科技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充分发挥宜春籍市外科技人员的作用,广泛联系市外科学家、企业家,积极创建海外学子联谊会,吸引海外高层次科技人员来宜工作、讲学和指导,支持海外留学科技人员回乡创业,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转化先进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8、落实科技政策,切实加大科技投入。市、县两级科技三项经费应逐年有所增长;落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主要用于对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进行资金配套。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力度,设立科技奖励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奖励贡献突出的科研单位或科技人才。
19、规范科技管理,改善科技法制环境。加大科技执法督查检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规范技术市场。进一步结合全市实际,清理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科技方面的政策法规,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做到自觉依法行政。
20、加强科普宣传,不断增强全民的科技意识。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认真组织“科技周活动”。经常性的开展科普教育和科技下乡活动,鼓励农技人员与农户结成帮扶对子,积极抓好社区科普宣传活动,逐步形成科普教育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体现科技工作地位
21、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让科技部门参与当地重大经济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有效防止出现科技、经济“两张皮”的现象。加大科教领导小组对科技工作的调度力度,科教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解决科技事业发展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22、继续实施“一对一”工程。坚持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做好省里对我市实施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同时抓好对县(市、区)的考核工作,并将这项工作与开展科技先进县(市、区)的创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强化各级党政领导的科技意识。
23、实行领导干部“两联”制度。市、县两级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个科技型企业和1名优秀科技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在全市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高新技术的良好氛围。
24、建立科技工作联系制度。全市重大科技决策事前要听取县(市、区)的意见,事后要及时通报,提高县(市、区)在我市宏观科技决策中的参与度。每年召开1次全市科技工作大会,研究、交流和部署科技工作。建立一个联系密切、运作高效的协作机制,形成做好科技工作的合力。建立重点工作领导责任制,对科技方面的重点工作要一级对一级负责,明确工作目标,落实领导责任,狠抓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