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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22:52  浏览:95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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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26 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六条 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十月十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在相关省、自治区的计划建议中单列。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各地参照执行。待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后,按全国人大批准的计划正式执行。


第十条 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只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建设占用和由省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使用。


第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时,应当将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单独列出,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可以预留少量的机动指标,用于不可预见的重点急需项目。


第十三条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用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检查和考核。考核年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因不可预见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追加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定期上报。


第十六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等情况进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


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和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国土资源部核准后,允许在规划期内结转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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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朝鲜最高人民会议为迫使美军撤出南朝鲜、实现朝鲜和平统一给世界各国议会的信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朝鲜最高人民会议为迫使美军撤出南朝鲜、实现朝鲜和平统一给世界各国议会的信的决议

(1962年7月6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并且讨论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给世界各国议会的信和有关文件。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在这些文件中用大量的确凿的事实和论据,揭露和谴责了美帝国主义霸占南朝鲜、危害朝鲜人民、阻挠朝鲜和平统一的滔天罪行,号召朝鲜人民展开全民性的救国斗争,把美国侵略者赶出朝鲜的领土,提出了北朝鲜同南朝鲜当局举行谈判,讨论美军撤出南朝鲜、签订南北朝鲜之间不用武力反对对方的协议、以及在美军撤出南朝鲜的情况下,把南北朝鲜的军队分别减到最低限度的合理建议。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同时呼吁世界各国议会给予积极的支持。这是发自3000万朝鲜人民内心深处的正义呼声,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谋求祖国和平统一和缓和远东紧张局势的又一次真诚重大的努力。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热烈响应朝鲜最高人民会议的庄严呼吁,坚决支持朝鲜人民反对美帝国主义侵略、争取祖国和平统一的正义斗争。
自从朝鲜停战以来,朝中两国为谋求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作出了坚持不懈的努力。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一贯主张在排除外来干涉的情况下,由朝鲜人民通过协商来和平解决自己的问题。为了实现全体朝鲜人民和平统一祖国的民族愿望,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和共和国政府几年来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合理的建议,赢得了全世界爱好和平国家和人民的广泛同情和支持。1958年,中国政府响应了朝鲜政府关于一切外国军队撤出朝鲜的倡议,建议中国人民志愿军主动、全部地撤离了朝鲜,表现了朝中方面最大的和平诚意。
但是,美国政府和南朝鲜当局却从来没有采取过任何有利于朝鲜人民实现自己民族愿望的积极措施。美国军队至今仍赖在南朝鲜不走。南朝鲜当局在美帝国主义的指使下一次又一次地拒绝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和平统一祖国的一切合理建议。美帝国主义不顾它亲手签字的朝鲜停战协定的庄严规定,非法向南朝鲜增派侵略军队,运入包括原子武器在内的各种军事装备,扩建和增建各种军事基地,并且不断在非军事区附近举行大规模挑衅性的军事演习。美帝国主义还指使南朝鲜朴正熙集团同日本池田政府举行“日韩会谈”,以便拼凑以日本军国主义为骨干的东北亚军事同盟。所有这些,都充分表现了美帝国主义是在蓄意阻挠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企图把南朝鲜长期作为它进行侵略和发动新战争的军事基地。
南朝鲜人民在美国军队的刺刀下,过着暗无天日的悲惨生活。正如朝鲜最高人民会议给世界各国议会的信件中所沉痛揭露的:“美军自从在解放了的南朝鲜领土上登陆的最初日子起,就强制推行残暴的殖民统治,并对南朝鲜无辜人民犯下种种暴行——杀人和抢劫、殴打和纵火、行凶和侮辱。”南朝鲜的“民族工业被摧残殆尽,农村经济被破坏无遗”,“人民在难以忍受的苦难中呻吟”。这是一幅何等凄惨的画面,这是一片多么令人激愤的情景。一个高度自尊的民族岂能容忍这样的奇耻大辱!坚强勇敢的朝鲜人民怎能允许别人如此放肆的欺凌!南朝鲜人民面对敌人的刺刀,展开了英勇的斗争。他们把斗争的矛头直接指向了朝鲜人民的民族敌人——美帝国主义。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发出的响亮号召,正在把朝鲜人民的无比愤怒聚成一支强大的反对美帝国主义的洪流;不论美帝国主义和南朝鲜当局怎样倒行逆施,决不能阻止朝鲜人民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坚强意志。
美国侵略者霸占南朝鲜,危害南朝鲜人民的滔天罪行使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美帝国主义是全世界人民最凶恶的敌人,是在全世界到处散布灾难的“瘟神”。美帝国主义的魔掌伸到哪里,灾难就在哪里降临。美帝国主义不仅霸占着南朝鲜,而且还霸占着中国的领土台湾,支持蒋介石匪帮企图向中国大陆沿海地区窜犯。美帝国主义还在加紧对越南南方进行武装干涉,并对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各国进行颠复和侵略活动。南朝鲜人民所遭受的苦难,正是一切在美帝国主义压迫和奴役下的人民的缩影。朝鲜人民所进行的英勇、正义的斗争也就是全世界人民争取和平、民族解放、民主和社会进步事业斗争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决地相信,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一定会积极行动起来,热烈响应朝鲜最高人民会议的呼吁,大力支持朝鲜人民为迫使美军撤出南朝鲜所展开的救国斗争。朝鲜人民和平统一祖国的民族愿望一定能够实现。美国侵略军总有一天会被朝鲜人民的愤怒的铁拳赶出朝鲜去!




关于开展“2004《安全生产法》普法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政法字〔2004〕29号

关于开展“2004《安全生产法》普法活动”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进一步提高全民的安全法律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开展“2004《安全生产法》普法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的组织

  国家局成立“2004《安全生产法》普法活动”领导小组,对活动进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活动领导机构,并认真负起组织领导的责任,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齐心协力做好工作。二、活动内容

  (一)组织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广大从业人员,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相关内容,配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组织收看由国家局制作的十二集《安全生产法》 电视宣教片《法佑平安》。

  (二)以《法佑平安》中的案例和法律条文为核心内容,进行《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答卷活动。

  三、活动要求

  这次普法活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是《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具体行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煤矿、石油、化工、建筑、交通和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的从业人员,人人学习《安全生产法》,人人观看《法佑平安》;主要负责人和车间、区队、班组的负责人员人人参加知识竞赛答卷。工作要认真细致、不留死角,对活动成效要逐级考核上报。国家局普法活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到各地进行指导和抽查。

  四、活动进度

  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至7月31日,完成《法佑平安》宣教片和知识竞赛试卷的发放工作。

  第二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完成《法佑平安》的收看和试卷的答题工作。

  第三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完成判卷及抽奖工作。

  第四阶段,10月11日至11月15日,完成此次活动的考核验收评比工作。

  第五阶段,11月下旬,在京举行“2004《安全生产法》普法活动”总结表彰会。

  五、活动的表彰、奖励

  (一)集体奖励

  评选“2004《安全生产法》普法活动”先进单位10名、组织奖20名,由国家局颁奖。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评比表彰。

  (二)个人奖励

  评选“2004《安全生产法》普法活动”先进组织工作者60名;设“2004《安全生产法》普法活动”个人优胜奖100名,从成绩优秀的试卷中抽出。

  请各单位于3月31日前将相应的活动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家局“2004《安全生产法》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马亚萍 魏书伟 胡大中

  联系电话:010-64976723,64463647

  传 真:010-64976723

  有关活动的其他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局“2004《安全生产法》普法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四年三月九日

  附件:

  国家局“2004《安全生产法》普法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显政 国家局局长

  副组长:赵铁锤 国家局副局长

  成 员: 黄 毅 国家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陈 光 国家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金磊夫 国家局宣传教育中心主任

   石少华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王魏冬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编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 :黄毅(兼)

  办公室副主任 :金磊夫(兼)王魏冬(兼)

  办公室工作人员: 马亚萍 魏书伟 胡大中 李九科 徐 江 镇 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