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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2004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48:55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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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200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4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 飞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由于此前我国县、乡两级人大每届任期分别为五年和三年,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未能同步进行。从全国各地情况看,产生本届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时间基本为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年底,产生本届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时间基本为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年底。按照宪法修正案的规定,以县、乡两级人大任期满五年来推算,各地县、乡两级人大下次换届选举的时间有下列四类情况:第一,乡镇人大应于2006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县级人大应于2007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的,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第二,乡镇人大应于2007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县级人大应于2008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的,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北京、山西、内蒙古、福建。第三,上海市的乡镇人大应于2006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县级人大应于2008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第四,县、乡两级人大都在2007年开始进行换届选举的,有6个省(自治区),包括:湖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从实际情况看,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也不是都在同一个月内进行,均有一个时间跨度,从开始到结束,短的为两个月,长的将近一年。
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不同步,不仅不方便选民参加选举,而且也不利于选举的组织和节省选举成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使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考虑到有利于协调县、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事安排,有利于组织选举和减少选举工作的成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使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能够同步进行是必要的。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换届选举的时间不一致,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问题作出决定,不宜在全国范围内规定一个具体时间,而应当考虑确定一个时间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此期间内作出安排,报经同级党委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使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县、乡换届选举在下一届能够同步进行。
由于全国上一次县级人大换届选举是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年底进行的,因此,本届县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时间为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年底,比本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时间稍迟一些(全国乡镇人大换届时间基本为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年底,个别地方为2008年上半年)。为了实现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作为工作安排,各地需要适当调整本届乡镇人大的换届时间。同时,考虑到2008年初全国人大将进行换届选举,在此之前省级人大一般应当完成换届选举。为了使新的一届县级人大代表按期选举新的一届上级人大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时间应尽量安排在省级人大换届之前完成。基于以上考虑,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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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国库券条例(已失效)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国库券条例

1989年3月2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55亿元。
第四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从1992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
第五条 国库券的利率为年息14%。
国库券从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和100元4种。
第七条 国库券从当年3月10日开始发行,9月30日结束。
第八条 国库券发行实行分配认购的办法,按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认购任务。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期完成。
第九条 国库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十一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中国涉外经济法》

朱奇武
编者按:

本文作者为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这篇评论,是作者生前的最后一篇文章(作者1995年6月20日完成本文,1995年6月23日因病逝世)。今天,本刊发表朱奇武先生的这篇绝笔之作以?怀念。
我很高兴获悉深圳大学副教授沈木珠同志出版了她38万字的著作--《中国涉外经济法》,这在研究中外经济关系方面又增加了一支强劲的生力军
。我在拜读之余,谨写几点意见,作为评议,以资鼓励和互勉。

首先,我感觉在近十年之内,沈木珠同志撰写和出版了五部书:《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海商法新论》、《中国对外贸易法律》、《涉外经济法理论与实务》和《中国涉外经济法》,还发表了一批论文,可谓硕果累累,充分说明她在科研、教学战线上,不辞劳苦,奋力拼搏,这在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深圳,显得更加难能可贵。但从另一方面看,也只有在涉外经济如此发达的深圳,才能促使作者取得如此辉煌的成果。

其次,木珠同志抓住中外关系中最重要的规律,适应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与时代同步前进。这就是说,她在当前中外经济大循环中,抓住最关键的环节--中国涉外经济法,在科研、教学战线上默默耕耘,获得惊人的成就。一般来说,近几十年来,国际关系的重点已从政治、外交逐渐转到经济、贸易方面来,所以,我们加强了国际经济和涉外经济法的研究。不过,国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虽然紧密相连,但有重要区别,它们虽然都以不同的国籍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作为主体,它们都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以及它们都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但是,它们的性质、法律地位,以及发生的作用是不同的。其一,中国涉外经济调整的是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而不是一般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属于国内法性质。其二,中国涉外经济法适用的是中国对外贸易法、中国涉外投资法,以及因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不是一般国家之间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其三,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宗旨和目的是保证和促进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与国际经济法是不大相同的。就以近几年来发生的中外经济关系的问题来说,美国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中美谈判和达成知识产权的协议,中国要求复关和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等,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迫切性,而我们在这方面的研究,却是多么不够,多么薄弱!

再次,木珠同志在她的著作中全面地、系统地论述了中国涉外经济法,这包括着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国对外贸易法、中国涉外投资企业法、中国涉外技术转让法、中国涉外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关法、商检法、涉外税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经济仲裁法及诉讼等,可以说,在中国涉外经济法的领域中,应有者尽有,且论述令人折服。即使在目录上没有的特区经济法,但实际上在讲全国性的法律制度中和有关章节中,都结合着讲到了;同样在目录上没有的商品检验法,她在讲对外贸易法中也结合着作了介绍。中国涉外经济法的性质和范围非常广泛而复杂,没有一个庞大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不仅不能把所有的重要内容包罗进去,而且要贯彻执行,付诸实施,就难乎为技了。比如办理进出口贸易而不懂运输保险,就不能把货物装运船上,送给买主;如果不懂外汇,也不能支付货款,清算债务。木珠同志著作的体系独具特色,
不仅系统、完整,而且轻重分明、详略得当。

第四,木珠同志在她的著作中发挥了精心研究,大胆阐述自己独立见解的特点。大家知道,本来写一本科学著作己属不易,而要在科学著作当中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作为创新以贡献宝贵的意见,则尤为困难。现在学术界往往将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混淆不清。木珠同志讲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是,她特别指出涉外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法不同的,它们调整的对象不同,它们的主体不完全相同,它们的法律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等等。这种在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坚持正确论断,不仅需要付出艰苦的劳动,而且需要坚强的毅力和巨大的勇气。如关于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责任问题,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她指出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利润损失在内。

此外,木珠同志在她的著作中不但讲述了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各种法律制度,而且理论联系实际,讨论了中国涉外经济法的许多实践情况,提出政策指导法律、法律规定实践的论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积极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尽力扩大对外贸易,积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学习管理经验。1988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为1030亿美元,在世界出口贸易总额中占第16位;1991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在1357亿美元,在世界出口贸易总额中占第12位;1992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1656亿美元,在世界出口贸易总额中占第11位。这其中,涉外经济法是起了重要的作用。

总而言之,《中国涉外经济法》一书,全面、系统地讲述了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各种法制,内容充实,材料丰富,结构严谨,表述清楚,文字通畅,无疑是一本优秀的涉外经济法教科书,可以推荐为高等学校的统用教材。
1995年6月20日
(1997年7月23日 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