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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2:30  浏览:9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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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丹麦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0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和丹麦王国政府代表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至十六日在哥本哈根会晤并就两国间的文化关系进行了商谈。
  为了继续和发展两国文化与教育领域业已存在的关系,双方代表团就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文化与教育合作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1.双方每年互换总计为期一百四十个人月的奖学金。
  丹方希望奖学金期限为二至十二个月。中方表示,国家教育委员会目前提供的奖学金期限至少为五个月。
  2.双方至迟须在每年四月一日前提出奖学金候选人并于七月底前通知对方是否接受候选人。
  双方鼓励在两国院校间建立和发展直接联系和接触并同意对参与合作项目的申请人予以优先考虑。
  双方还同意对希望学习对方国家语言和文化的申请人予以优先考虑。
  3.双方同意为一定数量的学生和专家自费到对方国家院校进行学习和研究提供方便。具体数目每年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4.双方每年将通过外交渠道邀请对方国家最多三名教授或讲师来访,进行为期不超过四周的学术考察和讲学。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渠道另行商定。
  5.双方鼓励本国的教授和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促进这类会议的情报交流。
  6.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教授各自的语言和文化。
  7.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至二个由三至四人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天的教育考察。此类互访的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渠道逐项商定。
  8.根据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中国和丹麦教育部长会谈备忘录,双方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财务规定
  1.访问
  派出方将负担进行短期访问(四周以内)的个人或团组往返接待方首都的国际旅费,接待方将负担在本国境内的食、宿、交通费和急诊医疗费。
  2.奖学金
  本计划第一项中提及的奖学金包括食、宿、免费医疗、学费和一小笔用于额外开支的费用。派出方将负担奖学金获得者的国际旅费。
  3.自费生和专家
  费用标准,包括学费数额在内,将由两国有关机构逐项商定。

 通 则
  有关执行本计划的细节将通过外交渠道达成协议。丹方执行机构为丹麦教育机构秘书处。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可通过谈判对本计划进行适当修改。

               二、文化

  1.双方在各自财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继续鼓励两国文化界人士的互访。
  2.双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个由三名艺术家组成的代表团和一个由二名作家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以考察当前美术、音乐和文学的发展。接待方将为每个代表团配备翻译。访问日期及其他细节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3.双方同意在对方国家举办儿童图书展览。展览的具体条件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4.双方将考虑互派不超过十五人的民族舞蹈团或其他表演艺术团到对方国家演出的可能性。
  5.双方将考虑互派艺术展览的可能性。细节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6.双方将鼓励两国广播和电视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合作的条件将由两国有关机构直接商定。
  7.双方将鼓励两国电影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8.双方将鼓励记者互访,并根据他们的意愿提供工作便利。
  9.双方将通过两国体育组织间的直接联系鼓励体育领域的交流。
  10.丹方提议在中国举办一次安徒生讨论会。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如何为讨论会提供协助。
  11.中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邀请克斯汀·拉洛夫女士来华教授布农维勒舞,为期三周。
  12.中方将邀请一至二名教学专家来华帮助编排布农维勒舞。

 财务规定
  13.关于文化代表团和专家的财务规定
  (1)派出方将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将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和急诊医疗费。
  14.关于表演团体的财务规定
  (1)表演团体互访的财务条款将由双方组织者逐项商定。
  (2)接待方将努力为演出安排提供方便,包括协助选择演出场地。
  15.关于展览的财务规定
  (1)派出方
  负担展品往返接待国首都的运输费用。
  负担展品在展览期间以及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费用。有关特别重要和价值很高的展览的保险费用,双方将通过专门协议另行商定。
  至少在展览开幕前两个月提供有关展览的接待国语言或英、法、德文资料,以供接待方印制展览目录和说明书。
  负担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
  负担有关举办展览的一切费用,包括广告、租用必要的展览场地及展架,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工人。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展品,以防损坏。在展品遗失或损坏的情况下,接待方应为派出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提供一切必要的证明文件,并负担提供文件和进行调查所需的费用。
  负担一至二名随展人员在其境内至少两周的食、宿、交通费和急诊医疗费。

 通则
  16.有关执行本计划的细则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渠道安排其他访问和交流的可能性。
  17.在本计划到期前,双方代表团将在北京对本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下一个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进行会晤和商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六日在哥本哈根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丹麦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汉 森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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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个人收入调节税自1987年开征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征管工作不断加强,征收数额逐年增长,对调节公民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该税开征的时间较短,征管制度不够完善,加之公民收入渠道多,税源分散,公民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所以征
收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调节和聚财功能,必须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意义的认识。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公民个人的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差距增大,必须要通过税收予以有效地调节。特别是在当前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的新形势下,更有必要对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目的和意义进行再认识。对公民
个人收入征税,既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舆论的普遍要求,绝不是单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发挥其调节作用,有利于社会安定,以保证我国改革开放和整个国民经济更顺利地发展。
二、要切实加强对征管工作的领导。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特别是分管个人收入调节税业务工作的领导同志,要以更多的精力抓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通过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影响征管的症结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投入更大的力量,开创征管工作的新局面。


三、要抓好重点税源的征收工作。抓好重点税源是做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工作的关键,各地税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税源调查,掌握重点税源及其分布状况,精心研究和采取有针对性的征管措施与办法,抽调精干力量加强重点税源征管,同时,带动和抓好一般税源的征管
,从而,保证把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全面做好。
四、要完善代扣代缴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代扣代缴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主要征管办法之一,各地税务部门要对代扣代缴单位认真进行税法宣传和辅导,明确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建立代扣代缴的岗位责任制,并注意督促和检查,促使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各地要积极
推行个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制度,进一步强化个人收入调节税资料转移管理。已经开展上述工作的地区要不断加以总结,及时改进完善;尚未这样做的地区,要在借鉴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尽快把这些工作开展起来。
五、狠抓组织收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意义和目的,要通过组织收入来体现。因此,各级税务部门要在坚持执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始终把大力组织收入作为基本任务。每年的收入任务要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列入各级领导和专管人员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
,增强和调动全体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今年的收入任务重,要注意抓进度,以确保收入任务的全面完成。
六、开展专项检查,认真清理偷税漏税。实践证明,开展专项检查,是查补偷税漏税,堵塞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从今年起,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当时机,每一、二年开展一次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一定要抓住重点,敢于碰硬,既要对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纳税及扣缴情况进行检查,又要对税务机关执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偷税、漏税行为,一定要依法严肃处理;发现税务人员执法中有偏差,一定要及时加以纠正。同时,要根据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征管问题和漏洞,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做到检查一次,整改一次,提高一次。
七、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由于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向个人征收的,直接影响公民个人的经济利益,增强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调动个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各地应把个人收入调节税法的宣传教育作为一项不容忽视的基础工作持久地开
展下去。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进行税法宣传,不断提高公民的税收意识和纳税自觉性,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协税护税网络和举报制度。要积极利用宣传舆论工具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并适时曝光一些重大偷漏税案例,以教育广大纳税人,震慑偷
漏税者。
各地税务部门要根据以上精神,结合当地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意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使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不断提高。



199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