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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20:18  浏览:9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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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取得许可证(执照)的个人,应当在领取执照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开业的个人,应当自开始医疗服务活动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以前的规定或答复与本文不符的,应以本文为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19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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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职工物价监督站查处违反物价纪律行为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总工会、市物价局发布


青岛市职工物价监督站查处违反物价纪律行为试行办法
市总工会、市物价局发布





一、为开展职工物价监督活动,及时查处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颁发的《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总工会、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办发(1986)19号文件的报告》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职工物价监督站对指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农贸市场和个体劳动者的商品合格和非商品收费有权检查监督。对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可按照规定的罚没款手续,对一百五十元(含)以下非法收入和二十元(含)以下的罚款的直接进行处理。
对超出上述处理权限的违纪行为和案件有权检查并提出建议,转交当地物价检查所处理。
三、没收非法收入 ,基层站必须填写《物价检查记录卡片》并经违纪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阅后签字,经集体讨论,由站长签发违纪罚没款项通知单,通知违纪单位或个人,限十日内上交非法收入款。
四、基层站在查处违纪行为时,除按规定没收违纪单位和个人的非法收入外,还可根据情节轻重,同时对其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在非法收入不易计算时,可单独对其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罚款时,必须由基层站填定《物价检查记录卡片》并经违纪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由职工物
价监督员口头通知罚款理由,开具违纪罚款收据,收缴罚款。
五、为了及时处理一般违纪行为,在市场检查中,物价监督员可对违纪行为处以当场罚款,其处理标准如下:
1.对短秤少尺,在10%以下的,罚款一至十元,超过10%的,罚款十至二十元。
2.饮食业用议价原料制作的面食、炒菜等,对单项毛利率超过规定标准,在5%以下的,罚款五至十元;超过5%的,罚款十至二十元。
3.对出售商品超过国家定价或指导价浮动幅度,非商品收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又不易计算其非法收入的,可根据情节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
4.对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分色标价签明码标价的,按每种商品罚款一元处理。
六、对违反物价纪律的非法收入,凡能退给消费者的,职工物价监督站应责成违纪单位或个人限期向消费者退款。不应退款、无法退款和逾期未退的非法收入,应予没收。

七、职工物价监督站实行集体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检查任务必须由职工物价监督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检查证件。
八、职工物价监督员必须坚持原则,执行政策,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严守纪律,不徇私情。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要接受职工物价监督站的检查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九、职工物价监督分站负责受理申诉报告。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处理决定送达或当场罚款执行后七日内向职工物价监督分站提交申诉报告。职工物价监督分站接到申诉报告后,须指派专人调查,作出复议决定,交付基层站执行。
十、职工物价监督站收缴的罚没款全额上缴财政,由当地物价检查所统一办理入库手续,不得提留。基层站须建立罚没款保管登记制度,每月月底将罚没款连同罚没款单据的财务记帐联,集中交物价检查所,收款人须在罚没款单据的立案联上签字。
十一、职工物价监督站使用的罚没款单据,由当地物价检查所发给,办理领用登记手续,指定专人保管,严防遗失。
十二、查处违纪行为的案卷材料要整理存档,保存期限为十年。



1987年6月10日

邮电滚动计划编制办法(试行)

邮电部


邮电滚动计划编制办法(试行)
1993年1月14日,邮电部

第一条 编制邮电滚动计划的目的
为适应邮电事业迅速发展的要求,需把五年计划与年度计划更好地衔接起来,为此,邮电发展规划要体现瞻前顾后指导实际计划工作,使之符合主客观条件变化的实际需要,提高计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部决定从今年起正式编制邮电滚动计划。为建立正常滚动计划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使滚动计划编制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邮电滚动计划的原则:
(一)两级编制,上全下简
两级编制,是指邮电滚动计划,原则上由部和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两级编制,地(市)县邮电通信企业是否编制,由各省(区、市)管理局自定。
上全下简,是指部编的滚动计划内容比较全面,省(区、市)局编的滚动计划内容,仅限于一些主要计划指标,主要网路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
(二)五年为期,逐年滚动
五年为期,是根据国家计划期的划分以及邮电通信建设的需要,尤其是重大建设项目周期而确定的,有利于计划目标的实现和建设项目安排实施。
逐年滚动,指根据本五年滚动计划中的第一个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编制下一个年度计划及后续的四年的框架计划,形成新的五年滚动计划,今后逐年推进。
(三)近细远粗,抓住重点
近细远粗,是指滚动期第一个年度计划的内容要细,即或相当于每年编制的年度计划主要内容,以后四年的计划为框架计划,仅对主要计划指标和重大建设项目做出年度分解和预安排。
抓住重点,是指要重点安排好邮电业务量,投资规模,主要通信能力(包括邮政生产用房、邮电局所,长话电路,长途交换机,市话交换机等)及邮电业务收入,收支系数等财务、经济效益指标。
第三条 编制邮电滚动计划的主要任务
通过滚动计划,使原定五年计划期内确定的邮电发展目标、规模、速度、经济效益和骨干建设项目,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指导邮电通信建设事业持续、稳定、协调、超前地发展。
第四条 邮电滚动计划的主要内容
邮电滚动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邮电通信业务的发展水平及其增长速度;
(二)邮电主要通信能力、网路布局及服务水平;
(三)邮电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重点建设项目;
(四)邮电通信职工人数及文化水平;
(五)邮电通信主要经济效益指标;
(六)重要技术经济政策。
第五条 编制邮电滚动计划的依据
(一)党和国家、邮电部制定的方针、政策是编制邮电滚动计划的指导思想。
(二)面向市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搞好邮电业务预测,是编制邮电滚动计划的前提。
(三)目标网规划,是编制邮电滚动计划的方向。
(四)上一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是编制下一轮滚动计划的基础。
第六条 编制程序
(一)邮电滚动计划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两下一上的编制程序。
每年八月份,由部下达编制下一轮邮电滚动计划的通知,包括方针、政策、措施、计划框架,注意事项及计划表格等。
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及各相关单位,根据通知的精神,结合本省(区、市)、本单位实际及掌握的有关情况、资料,编制下一轮邮电滚动计划并于一月份报部计划司。
每年十月下旬,由部召开每年一次的,有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及各相关单位参加的邮电滚动计划衔接协调会,对滚动计划、网络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等,进行协调平衡(注:与现每年召开的年度计划协调片会合开)。部计划部门汇编全国分省、分年的下一轮邮电滚动计划草案报部;经部审查批准后,于十一月末下达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及相关单位执行。全部编制下达工作最迟于十二月底结束。
(二)编制分工
部计划部门负责全国邮电滚动计划的组织、编制、监督、检查,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负责本省(区、市)的滚动计划编制执行。
部内各相关局司配合计划部门,负责本专业的滚动计划编制、督促检查工作,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部规划研究院负责全国业务量发展规划、邮政干线通信网、长途电话干线网、话机总体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逐步建立完善邮电滚动管理信息系统
为使邮电滚动计划编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实现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的信息交流计算机化,部将统一滚动计划的编制要求和表报样式,由计算机软盘报送方式,逐步创造条件,过渡到计算机联网。
第七条 综合平衡
邮电滚动计划的综合平衡,要根据国家和邮电部确定的方针、政策、任务、要求,瞻前顾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照顾一般,正确处理发展速度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各专业、地区、环节之间的关系。使邮电业务、通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增长,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邮电通信的需要。综合平衡具有全局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它贯穿于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的全过程。
第八条 滚动计划与五年计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与检查
邮电五年计划是遵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编制的阶段性计划,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完整。其有关指标、重大科研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均要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检查邮电五年计划执行情况,以邮电部上报国家的计划为准,(如需调整,经部审查后,上报国家审查备案)。按照近细远粗编制的滚动计划为实际执行计划,经部批准后,滚动计划的第一年计划即为正式年度计划,后四年计划为框架计划或预安排计划。检查滚动计划完成情况时,主要检查第一年计划完成情况及其他年度计划发展的连续性,对跨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完成,要逐项、逐
年、连续检查考核。滚动计划中出现的五年计划期末年的计划数字,为实际安排的计划指标,可用以衡量五年计划实际完成情况,但不做为检查五年计划的标准。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邮电部计划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