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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六七年贸易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11:15  浏览:8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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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六七年贸易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古巴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六七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7年3月21日 生效日期196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地会谈,决定签订一九六七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六七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经双方同意,未包括在上述附表中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附表“甲”和“乙”中已订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协定”、“支付协定”和两国对外贸易部“交货共同条件”的规定,在具体合同中商订。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账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古 巴 共 和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卢 绪 章       马乌罗·加西亚·特里亚纳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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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意见

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一、【“执行难”形成的实质原因】
  自《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至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是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公布《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之后,关于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执行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的又一具体司法解释,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依法执行,彻底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以及依法进行执行工作的决心。执行问题始终就是一个非常头痛之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着手解决与处理,还制作了宣传视听材料,但至今仍然是当事人头痛、代理律师头痛、认真执法的法官头痛之事,司法环境不好更加剧了这种状况。自最高人民法院抓了“司法为民”后,当事人不太怕打官司,但对于执行是否有保障没有信心,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出台后,更这种仅存的侥幸心理的幻想彻底破灭。但愿,我们期待这两个《规定》正式出台能有所改善。对于“法院执行难”的成因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院执行工作受到地方行政的严重干预:
  我国法院不是国家法院,至少在实质上不是,而是地方法院,甚至可以说是地方政府的法院,而不是名副其实的“人民法院”,这是不可否认的。对于这点不能归责于法院,因为它是一个体制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也作了一些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比如说,1)、对某些案件划区域由某一法院管辖;2)、一审涉外民商案件均由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3)、个别案件跨区域指定法院管辖等等,但对于从根本上改变的体制问题这些措施仍是十分苍白无力的。
  2、法院内部的干预:
  在这方面有人的干预、有带“长”字的法官的干预、有上级法院的干预。如何解决只能是法院自身来解决。
  3、执行庭法官对具体执行案件的作为与不作为:
  对于审理判决有问题案件,执行庭非常作为,执行非常积极,态度强硬,出动人员极多,效率十分高。而对于案件没有问题的执行,执行庭却基于诸多原因而不执行,不作为,不少执行案件,可执行财产是明摆着的,而却不执行。
  4、执行工作无法抵抗社会或某方诉讼当事人的影响。
  基于此上述原因,如果无法得到解决,再好的《规定》也不会得到较好的效果,往往是有令不行,有禁令而不止。鉴于此,对《规定》征求意见,提出意见只是形式上的,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完全赞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谈“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正司法的关键在基层,树立形象的基点也在基层。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直接,人民群众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最关注,对基层问题的反映也最具体。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效果如何,会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

二、【透过执行案例的看实质】
  〖案例1〗律师承办一拖欠货款民诉案判决支付所欠货款9000元的执行代理,该基层法院执行庭CW法官独任执行,当天上午律师陪同该法官前往三个银行调查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最后在第三家银行,经法官出具相关文书后,查到该被执行人帐户上有足够执行款额12000余元,但该法官却没有进行相应的执行,而是说下午再来... 下午律师前往银行时,该法官称该被执行人经营困难,只能执行5000元,余下4000元以后再执行。律师不敢因违法官意见而造成法院今后执行的不作为,只好作罢。
  透析:本案例存在:1、执行法官一人前往办案;2、本应立即执行的而不执行,却要下午再来;3、本来帐户上有可执行的款额,但法官却不一次执行完,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其中必有猫腻。

  〖案例2〗一中级法院审结一借款合同纠纷案,审结后,银行申请该法院执行。该案在借款之时,借款人与银行将借款人一经银行特设的审计评估机构评估为420万元的建筑物作抵押,借款200万元。而法院在执行时,理应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拍卖该建筑物,但法院却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一个正在经营中的酒店的第某层全层,并限期支付款项,否则执行查封建筑楼层。
  透析:本案例存在:1、法院的查封诉讼案件以外的财产,按规定应当查封与该案相关的财产,即原抵押物,而不能选择财产。本执行案表现出明显的不公与违法。

  〖案例3〗一基层法院执行庭执行一拖欠货款纠纷案件时,将被执行人(公民)父亲的工厂的机器设备进行查封。在执行时,被执行人正好在其父亲工厂打工,对此执行感到非常意外及茫然。意外的是:被执行人却向执行申请人(原告)进过货,但并不欠其货款。其次,该法院的开庭、审判他不知晓任何情况,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也没有收到民事判决书。茫然的是,自己所进货用于他处并非用于其父工厂,即使自己欠款,也不能查封父亲工厂的设备。立即向该法院审监庭反映,但未被理睬;后又向同级同区人民检察院投诉,也未被理睬。
  透析:1、本案着实存在一个执行中的普遍问题,即未执行与案件相关财产的违法执行。2、该执行人员的意图很清楚,即迫使被执行人就范。3、对于违法执行,我国法律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至少说没有百姓可依据对抗执法违法行为的有效救济措施。

  〖案例4〗2004年4月20日,江西省赣县法院执行局因陈某与朱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的需要,到江西移动有限责任公司赣县分公司调取被执行人的电话通话记录,移动赣县分公司以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为由,拒绝协助调查。

  〖案例5〗2003年,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因该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拒绝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对该营业部处以3万元罚款。而根据电信条例和湖南省通信条例,移动通信公司有义务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3年11月6日,有关当事人请求省人大法工委就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检查移动通信用户通信资料做出法律解答。2004年5月17日,湖南省人大法工委、省法院、省监察厅、省通信管理局召开座谈会,省人大法工委通报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法律问题的交换意见: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时,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况,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与宪法第四十条并不矛盾。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围,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的依法监督下,相关法院退还了5起纠纷的罚款并予以赔礼道歉。
  透析:在案例4、案例5实质上反映的是一个“即如何依法执行,而不是任意利用手中权利来做执行”的问题。寻找被执行人必竟不是直接执行内容,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已将执行风险完全归于执行申请人,因此使用人民法院的职权进行的寻人调查,不能对抗《电信条例》。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法:1、对于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在调查取证以及进行执行时,对象应当被执行人,而不其他人或单位。当法院执行机构人员为寻找被执行人的调查,他人或单位可以协助,也可拒绝。2、对于司法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寻找嫌疑人的调查,其他人与单位不得拒绝。3、法院在民商案件执行中,以刑事案件为名义进行执行调查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注:案例4、案例5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法院调取当事人通话记录是否违宪》

三、【对《规定》部分条款的具体意见】
  1、第二条1款 对于权属未确定,而被执行人占有、使用的、利用的财产,不能视为被执行人所有,未能确认权属的不能查封、扣押、冻结。
  2、第二条1款 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能视为被执行人所有,但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待权属确认无其他所有人共有的,可以执行。
  3、第二条2款 《意见稿》极不可取。
  4、第二条3款 《意见稿》的规定,非常勉强。

  5、第五条 《意见稿》使法律尤其在执行时有了人性,但第(二)项规定的低保三个月太短太少,应当为六个月比较适度,与全条的人性保持一致。

  6、第七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由执行法院实施占有。”建议修改为“查封、扣押动产的,由执行法院实施占有,但法院不得使用与挪用。”。

  7、第八条1款 “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建议修改为“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法院应当出具证照保管文书”。

  8、第十五条1款 增加:(五) 被执行人、相关人的意见。

  9、第二十四条 执行中的轮侯查封、冻结制度不可取。

晋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大常委会


晋市人发〔2005〕13号

签发人:马巧珍


晋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05年10月26日晋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晋城市预算的审查监督,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西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执行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草案的初步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坚持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效益性、预测性和体现公共财政的原则。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调整和决算草案时,组成人员提出询问、质询案、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批准的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市人民政府要将市级预算外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的综合编制中,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章 预算编制与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应当于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预算编制要坚持公共财政的改革方向,坚持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预算草案应按照部门预算方式编制。部门预算应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并编制到具体项目,增强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在实施预算编制过程中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预算编制的主要会议,提供相关资料,并就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草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科目列到款的一般收支预算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二)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
  (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安排情况;
  (四)市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及相关说明;
  (五)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市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作预算编制说明,回答询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汇报;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审计机关和有关专门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
  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的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预算编制是否体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结构合理、真实有效的原则,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的安排情况;
  (四)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审议和调查研究情况,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对预算草案编制的意见、建议。市财政部门应进行认真研究,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将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基础上,结合财政部门的反馈意见提出对市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或修正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再综合市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或者预算修正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情况;
  (二)批复预算和落实预算措施的情况;
  (三)财税部门依法征缴预算收入情况;
  (四)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可以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提出质询或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织专项调查,也可以委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主任会议也可将专项审计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影响到预算平衡时,可以对原批准预算作出部分变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返还、补助及国家政策调整、动用预备费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市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预算调整,市人民政府应编制预算调整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
  (二)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需要调减的。
  预算调整草案原则上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的10月至11月份提出。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 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市级预算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项目。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预算调整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审查报告或预算修正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草案及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草案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调整草案的审查报告,并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草案的决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市财政部门应及时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20日前,将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本级决算草案、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在七月份前举行审查批准市本级上一年度财政决算的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时,应当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市本级决算草案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对市本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执行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情况;
  (二)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三)预算超收使用情况;
  (四)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五)财政资产与负债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时依法改正、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的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本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并及时将部门决算的批复情况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