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的通知
2003-5-6 平政〔2003〕3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六日
平顶山市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客观、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正确、合法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平顶山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行政复议证据是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行政复议案件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五条 证据证明的对象应当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内容无须证明。
第六条 需要证明的事实应当是对案件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包括真相不明的案件事实、证据事实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二、当事人举证
第八条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应提供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应证据。
第九条 申请人对下列事实应当举证: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三)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证据;
(四)向被申请人提出实体权利要求所依据的其他事实;
(五)对被申请人的举证提出反驳的事实;
(六)申请人一并要求行政赔偿的,提供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
(七)符合行政复议立案条件的其它证据。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对负有举证责任的举证范围及举证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无证据。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关于申请资格、知道时间、行政赔偿、行政机关不作为方面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请求具有事实根据或者证据来源不明的,行政复议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无证据。
第十二条 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供的应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的,应书面告知复议机关,经准许可在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
第十四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一)争议双方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被申请人法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职责范围;
(三)申请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违法事实或者申请事实;
(四)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过程和结果;
(五)构成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要件,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六)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实际状态;
(七)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效事实和被申请人送达事实;
(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依据。
第十六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份数、页数以及收到时间,由经办人员或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复议机关搜集证据
第十八条 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取证的,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密切配合,档案存档部门不得收取费用(复制工本费除外)。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调查搜集证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2名以上办案人员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二)调查时向被调查人说明身份,并出示证件;
(三)告知被调查人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据和故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
(四)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五)调查笔录应向被调查人宣读或请被调查人阅读,并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细致耐心,主动及时,注意保密,防止主观臆断。
行政复议机构调取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使用。
四、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提供物证应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第二十二条 提供书证应
提供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加盖其印章;被申请人提供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时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提供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四条 提供证人证言应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及证明日期,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提供鉴定结论应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说明分析过程。
第二十六条 提供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二十七条 证据需要双方当事人质证的,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质证或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能公开的证据,可以让双方当事人核对,对方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不得隐藏、损毁、篡改证据或者歪曲证据事实。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作出有效的认定。但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但明确表示不能举证予以推翻,又不能提出合理质疑的,应当作出有效的认定;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供反驳证据,另一方对反驳证据予以认可的,应当作出反驳证据有效的认定。
第三十三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过修改、改动或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或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十)当事人各方虽然认可,但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侵犯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四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争议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行政复议期间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申请人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而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提供的证据。
第三十五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七)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或定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关的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
(六)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六、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违反规定,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报复陷害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与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伪造、隐藏、损毁、篡改证据,情节较轻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提出行政处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7日 财会〔2001〕63号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的会计核算,促进我国彩票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国家彩票主管机关授权专门从事彩票发行和销售业务的机构。彩票零售商不适用本办法。
二、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机构)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彩票购、销、调、存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彩票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彩票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彩票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彩票购、销、调、存等业务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增设“130库存彩票”科目
该科目核算中央级彩票机构库存即开型彩票的实际成本。借方登记购入彩票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发出彩票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发出彩票的实际成本。该科目应按彩票券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该科目期末余额并入“产成品”项目。
(二)增设“220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
该科目核算彩票机构已销售但尚未收到的应缴财政专户款。贷方登记尚未收到的应缴财政专户款,借方登记已经收到的应缴财政专户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缴财政专户款。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该科目期末余额并入“应缴财政专户款”项目。
(三)增设“221彩票销售结算”科目
该科目核算彩票机构已销售待分配的彩票销售款。贷方登记已销售的彩票销售款,借方登记已分配的彩票销售款,期末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并入“预收账款”项目。
(四)增设“222应付返奖奖金”科目
该科目核算彩票机构应返还给中奖者的奖金。贷方登记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应支付给中奖者的奖金,借方登记已支付的奖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奖金。该科目应分别彩票的品种设置明细账,“调节基金”和“奖池”应单独设置明细账。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该科目期末余额并入“应付账款”项目。
(五)增设“121累计折旧”科目
该科目核算彩票机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方登记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方登记因出售、报废、毁损而减少的固定资产折旧,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该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该科目余额备抵固定资产原值,以固定资产净值填列“固定资产”项目。
(六)增设“122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该科目核算彩票机构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借方登记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贷方登记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该科目期末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并入“固定资产”项目。
(七)增设“库存彩票”辅助账
该账簿用来辅助记录各级彩票机构购、销、调、存即开型彩票的券种、数量、面值等情况。借方登记库存彩票的增加,贷记登记库存彩票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彩票的结存。
(八)增设“应收彩票款”辅助账
该账簿用来辅助记录各级彩票机构应收取的彩票销售款,包括发行经费(含中央级、省级、基层单位)、彩票公益金、返奖奖金(含调节基金)等。借方登记调出彩票时,根据业务部门开具的资金结算账单记录的应收彩票销售款,以及全国统一设奖池的彩票应收取的返奖奖金。贷方登记已收到的彩票销售款,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彩票销售款。
二、账务处理
(一)即开型彩票业务的账务处理
1.中央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1)彩票机构因购入彩票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彩票时,按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借记“库存彩票”科目,按预付金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按补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登记“库存彩票”辅助账。
(2)向省级彩票机构发出彩票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①先发彩票后收款的,调出彩票时按调出彩票的印制成本确认事业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彩票”科目。收到下级上交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某省”科目。
②先收款后发彩票的,收到下级上交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某省”科目。向省级彩票机构调出彩票,按调出彩票的印制成本确认事业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彩票”科目。
(3)期末,根据业务部门销售统计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彩票销售结算:
①彩票已经销售,并且款项已经收到的,按已收款项,借记“预收账款--某省”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②彩票已经销售,但款项尚未收到的,按未收到的已销售彩票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某省”科目,贷记“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
(4)收到下级上交彩票销售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某省”科目;同时,借记“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5)按规定的期限将本级发行经费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因种种原因发生彩票退回,如在收款前退回,用红字冲账,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彩票”科目;如在收款后退回,用红字冲账,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彩票”科目;同时,将已收款项退回,借记“预收账款--某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7)库存彩票因无法销售需要销毁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彩票”科目。
(8)收到财政返还的本级发行经费,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2.省级(含地级,下同)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1)因向中央级彩票机构领取彩票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中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领取的彩票只记辅助账,不作账务处理。
(2)向基层彩票机构调出彩票只记辅助账,不作账务处理。收到基层彩票机构预交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基层单位”科目。
(3)期末,根据业务部门销售统计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彩票销售结算:
①彩票已经销售,并且款项已经收到的,按已收款项,借记“预收账款--基层单位”科目,按应交财政的公益金和省级发行经费,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按应交中央级发行经费,贷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
②彩票已经销售,但款项尚未收到的,按未收到的已销售彩票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基层单位”科目,按待收的应缴财政公益金和省级发行经费,贷记“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按待收的应交中央级发行经费,贷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
(4)收到基层上交的彩票销售款,按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基层单位”科目,同时,按应缴财政的公益金和省级发行经费,借记“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上交中央级发行经费,借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按规定的期限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因种种原因发生彩票退回,基层库退回省级库的,根据业务部门开具的退库单,与基层结算退票款,借记“预收账款--基层单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省级库退回中央库的,根据中央业务部门开具的退库单,与中央结算退票款,借记“应收账款--中央”科目,贷记“预付账款--中央”科目。收到中央退回彩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中央”科目。
(7)收到财政返还的本级发行经费,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8)收到不设奖池的弃奖奖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基层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1)由中央级彩票机构统一印制彩票的,基层彩票机构向上级领取彩票,或向代销点调拨彩票以及彩票退回等,只记辅助账,不作账务处理。因向上级领取彩票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省级”,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代销点交来彩票销售款,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已内扣的兑付奖金(中奖彩票或兑奖登记表),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按其合计,贷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
(3)期末,将彩票销售结算情况与业务部门销售统计进行核对,并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按已销售彩票的销售款,借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返奖奖金,贷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本级发行经费,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公益金和上级发行经费,贷记“应付账款--省级”科目。
(4)兑付返奖奖金时,按兑付金额,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按规定的期限上缴财政专户款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上交上级款项,借记“应付账款--省级”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
(7)对应交上级的弃奖奖金,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弃奖奖金”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应付账款--弃奖奖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8)因种种原因发生彩票退回,基层库退回省级库的,根据省级业务部门开具的退库单,与省级结算退票款,借记“应收账款--省级”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收到省级退回彩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省级”科目。
(9)发生尾票核销业务,根据有关规定报经彩票发行机构批准核销后,将领票时预付的印制成本列支事业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省级”科目。
(10)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本级发行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二)电脑型彩票业务的账务处理
1.中央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1)因购入热敏纸、投注单等材料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材料,根据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借记“材料”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补付材料款,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材料出库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材料”科目。
(2)期末,根据业务部门销售统计,计算应向省级彩票机构收取的本级发行经费,借记“应收账款--某省”科目,贷记“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收到省级交来的本级发行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某省”科目;同时,借记“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按规定期限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收到财政返还本级发行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2.省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1)由中央级彩票机构统一购入热敏纸、投注单等材料的,向上级领用或向下级调出材料,只作数量登记,不作账务处理。
(2)由省级彩票机构自行购入热敏纸、投注单等材料的,因购入材料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材料,根据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借记“材料”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材料出库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材料”科目。
(3)彩票销售结算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①先收款后结算的,收到代销点交来的彩票销售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定期结算时,将彩票销售结算情况与业务部门销售统计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进行账务处理,按已收到的彩票销售款,借记“预收账款”科目,按未收到的彩票销售款,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从销售款中内扣的代兑奖金,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按从销售款中内扣的代销点代销费,借记“事业支出”科目,按业务部门销售统计,贷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
②先结算后收款的,定期结算时,根据业务部门销售统计,按从彩票销售款中内扣的代兑奖金,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按从彩票销售款中内扣的代销点代销费,借记“事业支出”科目,按应收未收的彩票销售款,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其合计,贷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收到代销点交来的彩票销售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4)期末,将彩票销售款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按业务部门销售统计,借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返奖奖金,贷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公益金和本级发行经费,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按比例计算的中央级发行经费,贷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按比例计算的基层发行经费,贷记“应付账款--基层单位”科目。
(5)按规定期限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财政返还本级彩票发行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6)上交中央级彩票发行经费,借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7)兑付浮动奖金时,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8)支付代销点代销费(不实行内扣的),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9)弃奖奖金转增调节基金,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贷记“应付返奖奖金--调节基金”科目。
(10)从调节基金中划拨款项到返奖奖金中,借记“应付返奖奖金--调节基金”科目,贷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
3.基层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1)代销费不内扣的,收到上级拨付的本级彩票发行经费或代销点代销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账款--代销费”科目。
(2)收到上级拨付的浮动奖奖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3)支付代销点代销费和浮动奖奖金时,借记“应付账款”、“应付账款--浮动奖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全国统一奖池彩票的账务处理
1.即开型彩票的账务处理
(1)中央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收到奖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实际支付奖金时,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付款--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2)省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收到奖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上交奖金时,借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基层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期末,对彩票销售款进行分配,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全国统一开奖的奖金时,借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实际上交奖金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电脑型彩票的账务处理
(1)中央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期末,根据业务部门销售统计计算应收奖金,登记辅助账,收到奖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实际支付奖金时,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2)省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期末,根据业务部门的销售统计计提应交中央级彩票机构的奖金,借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贷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彩票机构购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每月按规定计提折旧,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固定资产报废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取得的残值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清理结束,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其他收入”科目,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余额转入“事业支出”科目。
三、会计报表
各级彩票机构在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种类格式、内容编制会计报表的同时,按年增编“库存彩票明细表”、“彩票销售款明细表”、“返奖奖金兑付明细表”、“应缴财政资金清算表”、“业务费支出明细表”(报表格式附后)。
彩票机构的会计报表应层层汇总。上级彩票机构要在编制本级会计报表的基础上,将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核过的所属下级彩票机构的会计报表进行汇总,并将上下级之间的彩票往来款项相互抵消,如“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项目、“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项目。
附:一、库存彩票明细表
二、彩票销售款明细表
三、返奖奖金兑付明细表
四、应缴财政资金清算表
五、业务费支出明细表(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