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暂不批准个体户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业务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03:48 浏览: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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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暂不批准个体户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业务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暂不批准个体户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业务的复函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请示个体户能否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等工作的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我国现有的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单位已能满足社会需求,不宜再增加。
二、一般个体户技术力量较薄弱,设备条件较差,难以保证安装、修理、清洗工作质量,对锅炉设备的安全运行不利。
三、一旦因安装、修理、清洗工作质量而发生事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时,一般个体户不具备足够的偿还能力。
经研究决定,暂不批准个体户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业务。
1991年10月22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公示工作制度
广东省东莞市人大常委会
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公示工作制度》已由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5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6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公示工作制度
(2005年7月26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提高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公示是指常务委员会在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时,在事前或事中将该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向本市公众公布,征询本行政区域内各组织、单位和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作为决策参考依据的行为。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下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公示:
(一)制定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地方性规定;
(二)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
(四)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地方性规定,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需要公示的重大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是公示工作的承办机构。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研究需要进行公示的具体事项,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需要公示的重大事项应以常务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二)各组织、单位和公民提出意见或建议的途径;
(三)公示的期限;
(四)公示工作承办机构的名称;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公告应通过《东莞日报》等市属新闻媒体和东莞人大网站向公众公布。
第八条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可在公示时间内向公示工作承办机构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 公示工作承办机构应如实整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书面通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41号
关于印发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实施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是改善环境质量的根本手段。为保证此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科学、准确地掌握区域、流域和城市的环境容量。按照“2003年-2005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环办[2003]36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从2003年8月开始,在全国进行环境容量测算工作。现将《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和总量分配工作方案》和《全国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境容量测算工作是一项工作量大、技术性强的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精心组织,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技术保障,确保工作如期完成。总局已成立以中国环境规划院为核心的技术指导组,指导和解决实施中有关技术问题。
二、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进度要求
2003年9月底前,重点完成培训、水质评价和污染源调查。总局组织技术培训及分类指导。各地按照技术大纲进行基础资料收集,开展水质评价工作,在污染源调查评价基础上,对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面源污染源等进行综合分析。
2003年10月-2003年12月底,重点完成容量计算分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组织进行容量计算,省内开展校核,统一将水环境容量、允许纳污量和允许排放量成果上报我局核定。
2004年1月-2004年4月底,允许纳污量审查验收和总量指标核定。我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容量核定结果进行审查验收,对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核定。
三、全国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进度要求
2003年9月底前,我局组织技术培训;各城市编制大气环境容量测算技术大纲,布置大气环境容量测算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收集工作:收集空气污染源数据、气象数据、设计需要进行现场监测的(环境质量及气象)方案,尽早进行监测。公布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参考模型,并对部分城市进行技术培训。
2003年11月底前,各重点城市整理分析数据,为模型输入参数进行预处理,为大气环境容量计算做好充分准备。
2003年12月-2004年1月,各重点城市完成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并报我局。
2004年2月开始,我局对各重点城市的大气环境容量测算结果进行核定。
四、环境容量核定
我局将根据各地的进展情况于2004年1月开始对环境容量测算工作进行核定。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算的跨省(区、市)流域水环境容量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报送我局核定;行政辖区内流域水环境容量由省级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各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结果,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后报我局核定。
附件: 1、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和总量分配工作方案;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6024411211.doc
2、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4487068665.doc
3、大气环境容量测算模型简介。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4487089709.doc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