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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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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7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长沙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4〕18号)精神,组建长沙市商务局(加挂长沙市招商合作局牌子)。市商务局是主管全市内外贸易和国际国内经济合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有关职能。
  2、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承担的有关职能。
  3、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酒类、典当、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对外经济协作和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及成品油的管理等职能。
  4、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承担的蔬菜流通方面管理职能划入市农业局。
  2、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承担的归口管理市内贸、物资行业管理机构及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能划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对直属的国有、改制企业的管理职能划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转变的职能
  1、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商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指导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三)研究拟订我市规范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
  (四)起草全市商品流通和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则;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全市餐饮、住宿业等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和成品油、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牲畜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五)拟订全市国内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的政策、规定、办法及经济协作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区域经济合作、招商引资及资金、物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交流等工作;参与全市重大经济技术协作与横向经济联合项目的立项审核和申报;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地区间重大经济合作项目的考察、论证、洽谈、签定协议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的省外对口支援工作。
  (六)负责组织参与商务部、省政府举办的内外贸易促销活动和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以长沙市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内外贸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和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管理以市政府名义聘请的全球商务代理,联络、协调外经顾问工作。
  (七)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指导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申请、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下达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各类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研究、推广国际贸易新方式。
  (八)负责全市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市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全市重点招商项目;跟踪、调度重点招商项目并督促落实;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为外商投资提供政策法规、业务咨询服务;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的确认和考核;参与全市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招商引资工作。
  (十)负责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负责全市国际经济援助和受援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拟订市场运行及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指导“三绿”工程,负责“菜篮子”商品流通有关工作;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十二)拟订全市市场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商品流通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十三)负责全市商务系统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牵头组织招商引资中介人的认定和奖励实施;指导全市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十四)负责管理市人民政府牲畜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市场服务中心;指导和联系全市各类商贸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商业、物资、外资企业维护稳定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设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协调局机关各处室工作;负责本局重大事项和决策的督办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报告;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组织、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接待、行政后勤服务、财务财产等工作;负责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和建议。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宣传和实施;负责全市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组织起草全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本局的行政复议与起诉、应诉工作和法律法规培训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商业、物资、外贸企业维护稳定有关工作。
  (三)综合统计处
  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商贸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国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研究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负责局大型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编发《长沙商务简讯》;负责指导、管理内外贸经济学会工作;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综合统计及其信息发布。
  (四)外商投资促进处
  执行外商投资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指导和管理全市吸引外商投资工作;负责外来投资者的接待、洽谈、考察等组织工作;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核准工作;拟订全市外商投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导向要点和规划布局意见建议;负责全市对外招商活动的指导协调,组织和参与国家、省、市级招商活动;推出招商项目,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招商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编印《长沙市投资指南》,定期发布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及招商项目;负责境外招商活动的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
  (五)外商投资管理处(加挂长沙市外商投诉协调中心牌子)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的核准工作;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并管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负责受理、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负责联系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
  (六)对外贸易发展处
  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负责协调全市进出口企业的商品进出口工作,指导和协调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研究和推广各种国际贸易新方式;组织和协调全市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进出口贸易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的工作;提出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和上级拨付的外贸专用资金使用管理意见;联系进出口商会工作。
  (七)对外贸易管理处
  指导协调外经贸企业的进出口商品配额和许可证、外汇和出口退税工作;负责市内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进出口企业的年审;负责全市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统计、海关数据分析工作。
  (八)世界贸易组织处
  依据国家、省、市对外经济贸易的政策、法规,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调查了解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配合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组织应对;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知识的咨询、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进口监测和管理,指导、协调产业部门建立全市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跟踪分析我国已经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对我市产业的救济效果;分析、掌握市内产业国际竞争力动态,指导和协调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九)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拟订全市科技兴贸战略和技术贸易发展规划及年度指导性计划,执行国家技术贸易政策、规章及鼓励技术出口政策和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管理协调全市的技术设备引进;负责全市技术进出口的统计工作;负责协调管理经贸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负责联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工作。
  (十)加工贸易处
  拟订全市加工贸易发展规划,提出加工贸易招商引资的具体办法、措施;负责全市各类企业进出口加工能力的审核工作;负责加工贸易项目合同的审批;指导、协调全市各类企业对外加工装配工作;负责全市加工贸易区的指导、协调和审核报批等有关工作。
  (十一)对外经济合作处
  贯彻落实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和措施;编制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指导市内企业境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取得经营资格、对外援助项目境外工程承包、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负责外经合作统计工作;联系指导相关商会、协会工作。
  (十二)市场运行调节处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调节、风险储备和重要生产资料、重要流通企业的监测管理;指导全市流通领域食品消费安全工作,完善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标准、认证体系,组织实施“三绿工程”,负责“菜篮子”商品流通的有关工作;提出使用副食品风险调节基金和商贸发展资金的意见,并对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贯彻实施牲畜屠宰管理的有关法规,负责联系市人民政府牲畜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三)商业改革发展处
  拟订全市商贸流通、餐饮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商贸流通、餐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推进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内外贸结合;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工商业企业营销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润滑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贸易服务业的等级评审及资格认定以及从业人员劳动技能、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和鉴定工作;负责拟定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贯彻执行全市现代物流发展的产业政策;牵头组织全市物流园区及重大物流项目的规划审查、功能定位和协调服务;负责全市现代物流发展情况的综合、调研、分析和全市现代物流工作的宣传及对外联系;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内贸代理制等流通方式,指导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十四)行业指导处
  负责国家、省、市有关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等特殊行业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并实施管理;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制定特种行业规章、行业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计量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内外贸易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管理工作。 
  (十五)市场体系建设处(加挂长沙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健全、规范市场体系和流通秩序的政策、规定;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市商品市场、商业网点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商品流通市场的标准化建设,负责对重要商品市场、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登记、听证和预审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县(市)区商品市场、社区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负责管理、指导各级市场服务中心的工作。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酒类监督管理处(加挂长沙市酒类监督管理办牌子)
  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流通;承担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和标志等的审核申报和年检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酒类展览和促销宣传活动的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和制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活动;负责全市酒类执法证件的发放及人员培训工作。
  (十七)电子商务管理处
  负责全市商务代理的管理工作,联络商务顾问;负责全市网上招商、网上洽谈等工作和网上贸易的指导;负责“三外”业务电子数据的汇总和各种电子商务数据库的管理;负责全市大型商务活动多媒体制作的开发和指导;负责收集整理贸易伙伴、招商客户和其他经贸合作的资料,建立商务档案;负责全市商务门户网站、商务电子公众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建和管理全市商务信息平台;负责全国消费城市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十八)经济技术协作处
  拟订全市国内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的政策、规定、办法和经济协作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全市区域经济合作、招商引资及资金、物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交流等工作;参与全市重大经济技术协作与横向经济合作项目的考察、论证、洽谈、签订协议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的省外对口支
援工作。
  (十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档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备案人员的办理工作;负责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选派从事外经贸业务的出国人员和驻外机构工勤人员;负责经贸出国人员的培训。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6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局长1名,副书记、副局长1名,副书记、纪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内设机构级别按《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1〕36号)确定。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正科级,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实行单列,属于行政性质,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事业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商务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管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2、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市商务局审核。
  (二)市商务局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维护企业稳定工作职责分工
  在企业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在市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市属商业、物资、外贸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党组织关系和退休人员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指导内贸、物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所属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市属国有商业、物资、外贸企业改制后企业党组织关系和退休人员已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
  (三)市商务局机关现有人员按“只出不进”的原则进行管理,超编人员要逐步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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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农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9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地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1999年年底开展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依法行政和农民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但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形势仍然严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14号)要求和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1999年10月到2000年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大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地从10月份开始,积极部署、精心组织了大检查工作,普遍成立了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检查方案,并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参加检查。整个大检查工作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核心,以检查整改存在的问题为重点,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突破口,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工作,发现和解决了一些问题,促进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 广泛宣传了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检查中,省、地、县、乡共组织干部培训班子67822期,培训各级干部625万人资助,召开各种座谈会43.7万次,走访了692万农户。各地普遍反映,这次大检查是近几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一次活动。通过检查,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受到了一资助深刻的政策和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同时,也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体会到党中央、国务院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增强了积极履行应尽义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 切实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检查中,各地对发现的问题大多提出了整改措施,做到了边查边纠。据统计,各地共取消7831个不俣理收费项目,减轻农民负担37.7亿元。此外,大检查还有力地配合和推动了有关政策的落实。全国已有96%的县实行了提留统筹费一不定期三年不变的政策。通过整顿农村电价,使农村电价平均每度降低了0.1元,全年共减轻电价负担230亿元。通过治理报刊摊派,全国农村削减不合理报刊征订任务367万份,涉及金额1.89亿元。各地还精减乡镇干部、村组干部、教职工共276.2万人,减少开支47.7亿元。

(三) 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各地大检查统计结果表明,1999年全国共查结7507起涉及农民负担案悠扬,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4800人。1999年发生的恶性案件,大部分得到了处理。

(四) 完善了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各地通过大检查,进一步完善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明确了部门专项治理责任制度,加强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预决算、监督卡、专项审计和财务公开制度建设。这些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为下一步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各地检查上报和我们抽查的情况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 一些地方的检查工作还不够扎实。在乡镇自查中,有的乡镇检查工作要求不严、标准不高;有的乡镇认为当地负担不重,检查流于形式;有此乡镇担心大检查认真开展起会自找麻烦,没有进行检查。在县级全面检查中,有的县没有真正按照国务院要求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有的县借口人手少、时间紧,认为检查组只要到了所辖乡镇就完成任务了。还有不少地方的部门自查自纠走了过场,没有取得应有效果。总的看,大检查工作存在三个不平衡:一是地区之间不平衡,领导重视、减轻农民旬担机构比较健全的地方力度大些,相反就小些;出了恶性案件的地方力度大些,没有出事的地方力度小些。二是上下之间不平衡,省、地两级党委和政府比较重视,动作较大也较快,县、乡两级有的没有完全按照中央和上级精神开展大检查,约有20%的乡和40%的村没有进行大检查工作。三是条块这间不平衡,地方党委、政府的动作大一些,认真部署了检查,抓得紧一些;相对来说,有些部门行动慢一些,没有真正对涉农项目下大力气清理。
(二) 仍有一些违反中央政策规定的问题没有解决。有些地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对此,农民还有意见。
1. 乱集资仍很突出。一是从各地反映情况看,一些地方仍在向农民进行教育集资,没有按规定停下来。甘肃省安西县布隆吉乡1999年向农民每人收取教育集资45元。湖北省大悟县有的乡镇直到1999年底还在收取教育集资,农民人均17元。四川省南溪县和简阳市已没有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但仍在审批和进行教育集资。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为缓解建校资金不足,擅自向在校生每人收取100元借款,变相搞集资。二是借农村电网改造之机搞集资。农村电网改造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有的地方借此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的个别乡镇,在开展农村电网改造的过程中,借换电表、装入户线这机变相集资,每户少则一二百元,多则几百元。此外,道路集资、合作医疗集资在一些地方仍未禁止。
2. 乱收费仍较严重。一是中小学校乱收费。中小学校乱收费是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虽经多次治理,但在一些地方仍很严重。河南省襄城县山头店乡一中违反规定收取择校生费,每个学生每学期130元。贵州省遵义市、黔西南州有一半县存在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贵州、湖南两省的部分学校还向学生收取垃圾费、建档入机费、政府办学费、留级费等花样翻新的项目。四川省南溪县和简阳市一些学校去年向学生收费,小学生300-400元,中学生400-600元,相当于农户家庭上交提留统筹费的几倍。二是农村建房乱收费。农村建房方面的乱收费在一些地方仍比较突出。四川省简阳市金马镇全胜村农民新建住房,要向有关单位交纳9种税费。湖北省大冶市城建部门把面向城镇收取的市政配套设施费扩大到农村,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三是计划生育乱收费。一些地方计划生育乱收费仍屡禁不止。四川省一些地方办理计划生育指标,一对夫妇要收150元,属于超标准收费。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三岔乡,要求外出务工的农民在办理流动人口计生证明时,交工本费30元,而且要求一年一换。此外,结婚登记搭车收费现象在不少地方仍然存在。
3. 摊派依然存在。一是税费平摊。一些地方的农业特产税和畜禽防疫费仍存在按人头或田亩平摊的现象。湖北省大悟县夏店镇松林村和新城镇沿河村,违反规定将农业特产税按人均21元和17元平摊收取,畜禽防疫费按人均2元平摊收取。甘肃省仁怀市、兴义市向农户摊派收取畜禽防疫费,标准分别为5元和8元。二是报刊乱摊派。报刊摊派是各地普遍反映的问题。据甘肃省调查,有的村除规定的几种报刊外,还按方方面面的要求订阅其他报刊杂志达16种。贵州省兴义市敬南镇,从1996年到1999年订报金额逐年增加,年均增长11%。江苏省在农村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的有30多个部门,涉及100多种刊物,一般的村每年要开支5000元左右,高的达1.2万元。
(三) 一些地方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据统计,在1999年10月至12月大检查开展期间,安徽、贵州、甘肃、山东、江西等5个省又发生8起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
(四) 有的地方乡付负债严重,加重了农民负担。各地普遍反映,一些地方教育、计划生育、卫生等方面脱离实际的达标升级已经造成乡村两级沉重的债务包袱,仅靠乡村自身解决,短期难以消化。以湖南省为例,目前乡镇平均负债为200-300万元。村级平均负债为10万元左右。有的上级部门以促进工作为名,把达标升级与基层干部的政绩和奖金挂钩,规定出资、出劳和筹资比例,使乡村两级背上了沉得的债务负担。这些负担已经开始或最终要转嫁到农民身上,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原因。

三、 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从这次大检查的情况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形势不容乐观,要切实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必须下更大的力气,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为了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切实抓好政策落实。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今年关键是要抓好落实。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减轻农民税费负担的政策,规范税费征管,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违规收税,依照有关规定继续做好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税收减免工作,大力推行提留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治理"三乱"的有关政策,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今年重点对农村教育、报刊征订、农村电价方面的"三乱"进行专项治理。农村教育集资除危房改造外,要继续暂停。上半年要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尽快将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内对报刊摊派要进行一次检查,除中央规定的党报党刊要向群众宣传、积极订阅外,其他报刊一律不得要求农民订阅。在农村电网改造中绝不允许乱集资、乱收费,已经搞了的要产即停下来。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关地禁止在农村开展达标升级活动的政策,凡是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一律停止。要坚决制止乡村新的不良债务发生。乡村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事,绝不能盲目举债乱铺摊子,形成机关报的债务。对已形成的债务,要尽快制定办法,分类处理,逐步消化。化解乡村全力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线,维护农民的权益。不得将乡镇政策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分摊给农民,也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税费。
(二) 进一步抓好制度建设。要保证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落实,必须完善各项制度,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要进一步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加大地方各级领导的责任。要建立"三乱"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哪个系统发生的"三乱",由哪个主管部门负全责治理。要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预决算、监督卡、专项审计制度,积极推进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建设,增加村级财务透明度,加强村民监督,强化提留统筹费的使用管理。
(三) 积极抓好治本措施。在有效遏制农民负担加得的同时,要积极探索,抓好治本措施,办求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总结经验。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精简机械我,压缩人员,减少支出。要改进基层干部政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同时要结合县级"三讲",搞好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增进对农民群众的感情,改进工作作风。
(四) 继续抓好监督检查。要认真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去年没有开展大检查的地方,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补查。已经进行大检查的地方和部门,要针对这次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排查,对不合理收费项目要坚决纠正过来,违反政策收取的款物要如数退还给农民。要继续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凡是因农民负担问题发生严得事件或恶性案件的地方,县、乡党政主要领导不得提拨得用,实行"一票否决"。纪检、监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通过案件的查处,促进各项政策的落实。对加重农民负担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要继续做好涉及农民负担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农 业 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 政 部
国 家 计 委
国务院法制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生动植物物种,特别是具有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的珍稀濒危物种、重要经济物种及其自然栖息繁衍生境而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和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应该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1)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区、主要栖息地和繁殖地;
(2)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水生动植物生态系统的区域;
(3)国家特别重要的水生经济动植物的主要产地;
(4)重要的水生动植物物种多样性的集中分布区;
(5)尚未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自然状态保持良好的水生物种的自然生境;
(6)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水生生物生态环境。
第七条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
具有重要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在国内、国际有典型意义或重大影响的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的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第八条 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需经自然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申请,按上述程序审批。
第九条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的调整和变化,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申报论证和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申报论证和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其具体范围和界线应标绘于图,公布于众,并设置适当的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
第十二条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保护对象名称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保护对象名称再加“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具有多种保护对象或综合性的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或“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第十三条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可根据自然环境、水生动植物资源状况和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第三章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所涉及的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内设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和水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开展自然资源调查和环境的监测、监视及管理工作,建立工作档案;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人工繁殖及增殖放流工作;
(五)开展水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组织开展经过批准的旅游、参观、考察活动;
(七)接受、抢救和处置伤病、搁浅或误捕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第十六条 禁止在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爆破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在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域内新建生产设施,对于已有的生产设施,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因血防灭螺需要向水生动植物保护区域内投放药物时,卫生防疫部门应与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对水生动植物资源造成损害。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一切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活动。确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在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团体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协议,须事先报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三)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不得妨碍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不得干扰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妨碍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重大破坏或污染事故,引起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