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林农负担加强林业一金两费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03:24  浏览:8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林农负担加强林业一金两费管理的通知

湖南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林农负担加强林业一金两费管理的通知
湖南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林农负担的通知>>(湘政传电〔1995〕47号)精神,去年省林业厅、省监察厅联合对全省林业“一金两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全省林业“一金两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总的是好的,为发展我省林业事业发挥
了重要作用。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对制止农民负担反弹提出的“约法三章”,进一步落实减轻林农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加强我省林业“一金两费”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把切实减轻林农负担作为维护林区社会政治稳定和林业生产发展、调动和保护林农生产积极性的大事来抓,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确保抓出成效。
二、切实减轻林农负担,保护林农利益。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传电〔1995〕47号文件的规定,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准向林农搞政策外收费或集资摊派。森林保险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林业生产者投保;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木材经营单位上
缴所得税前,按经营量预先收取定额利润,转嫁负担,损害林农和企业利益;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将村提留、乡统筹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各县(市)林业、物价主管部门要依据省林业、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木材收购保
护价,收购保护价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木材销售价的45%;各木材收购单位购买林农木材必须实行现金结算,严禁打“白条”,切实保护林农利益。为保证林农出售木材收入的及时兑现,各级金融、信贷部门对依法进山收购木材经营单位要投放一定的木材收购贷款或周转金;要严格按照林
农负担税费项目、标准和林产品经营单位(或个人)、用户应负担税费项目及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三、各地要重视和加强对林业“一金两费”及林业收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切实纠正各种违规违纪行为。除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农业特产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等税费和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林业厅批准同意的收费项目外,地方各
级政府和部门不得搞政策外收费或集资摊派。各地对涉及收费方面的文件,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违反国家和省规定,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已经明令废止的收费文件必须停止执行。任何部门不得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木才采伐许可证或木材运输证时搞搭车收费,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也不得为其他单位代扣、代收政策外费用。对擅自乱收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立即停止对林业“一金两费”征收政府预算外统筹调节基金。林业“一金两费”属国家专项基金,免交一切税费。凡1994年12月12日后调用、扣缴林业“一金两费”为地方政府预算外统筹调节基金或以其他名义挪作他用的,必须如数退还或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林业生产
。在此之前收取的,原则上要退还或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林业生产;个别的确困难的,由本级林业、财政、监察部门协商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并逐级上报,由省林业厅、省监察厅审批。
五、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一金两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湘林计〔1994〕21号文件的规定征收。并用好林业“一金两费”,做到依法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林业“一金两费”的使用效益。
六、建立监督和执法监察保障体系。林业“一金两费”的收缴管理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监督执行。各级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要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物价、林业等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在木材生产经营中乱收费的违法违纪案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1996年2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在原宁波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宁波市信息产业局。市信息产业局是主管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也是宁波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二)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管理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三)市交通局承担的协调电信行业相关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信息产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信息产业和信息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订全市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国家及省有关信息产业发展的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制订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业。
(三)贯彻国家及省关于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技术标准,并根据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参与制定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组织、协调和指导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应用;负责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的推进、协调工作;负责计算机推广应用工作。
(五)统筹规划全市公用通信网、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专用信息网;负责联系、协调和指导电信行业相关工作。
(六)参与涉及全局的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协调与审议;参与指导、协调信息化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市本级财政性投资的政府部门信息化项目的评审、投资概算审核,参与竣工验收和费用预结算审核。
(七)负责全市软件产业发展的推进工作;组织软件企业资质认定及年审,监督软件产品的评测、登记工作;负责软件产业基金项目申报、评审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认证的初审工作。
(八)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和扶植信息产业发展,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信息产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九) 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技术创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指导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十)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消费者权益;协调和指导信息网络安全技术工作;组织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和信息化普及教育、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电子、信息、计算机、通信、软件等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工作;指导全市信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统计及行业经济信息发布。
(十二)指导全市电信行业党的建设、群团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信息产业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处室的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文件决定事项的督查;负责重要会务组织、文秘、信息、宣传、档案、机要、保密、安全工作;负责信息化和信息产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负责组织人事、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群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财务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提)案答复工作;组织推进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
组织编制全市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制订全市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信息化发展战略的研究和重大改革措施的推进工作;负责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及行业经济信息发布;负责信息产业基本建设、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协调重大项目的综合平衡,指导信息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参与信息化及信息产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组织政策调研;负责起草信息化法规政策,开展信息化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三)电子产品管理处
指导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促进行业内企业重组、资本运作和推动企业上市;负责有关电子产品制造业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并组织实施;负责电子行业统计以及对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与分析;指导电子行业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负责组织推进电子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的互动合作;指导信息产业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四)软件与系统集成处
负责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推进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资质认定及年审工作;监督软件产品的评测、登记工作;负责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的资质认证及年审工作;负责软件产业基金项目申报、评审并组织实施;负责软件行业、集成电路行业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广工作。
(五)网络与通信管理处
统筹规划全市公用通信网、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专用信息网,推动互联互通;负责联系电信行业;参与编制电信专项发展规划,参与协调电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电信价格;负责推进信息服务业发展;负责信息服务业有关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并组织实施;负责信息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和指导信息资源开发,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信息网络安全技术工作;组织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承担国防信息动员的有关工作。
(六)信息化推进处
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推进工作;协调和指导信息技术应用,推广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负责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的推进、协调工作;负责全市信息化指标测评;负责计算机推广应用和协调,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参与涉及全局的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协调与审议;负责市本级财政性投资的政府信息化工程建设方案评审、投资概算审核,参与竣工验收和费用预结算审核。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信息产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8名。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

劳动部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
1997年8月1日,劳动部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并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工作。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
《条例》是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行政法规。贯彻实施《条例》,对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发展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把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区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发展规划,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导、服务与监督检查,使其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确立审批和管理的范围、种类,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所辖区内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班)(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
为加强对重点职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的有效管理,劳动部将针对举办中式烹饪、中式面点、美容、美发、计算机文字录入等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社会培训机构,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并提出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这一基本要求,逐步分类制定省级辖区内统一的具体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及大纲,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和年检。
三、建立审批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制度。开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式样)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以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的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举办以培训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范围和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举办以培养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劳动部备案。国务院各行业部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及国家级社团组织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劳动部审批,或由劳动部委托当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省(或省辖区内跨地市)举办社会培训机构,须经举办者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力量举办技工学校,按技工学校审批程序执行。社会培训机构的更名、撤销亦按上述管理权限办理。
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取得办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它组织或个人。
四、做好机构名称规范和年度统计工作
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按其所在行政区域、冠名、培训层次和类别依次确切表示。凡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使用“XXX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中心”;不独立设置机构的,其名称应使用“XXXXXX职业技能培训班”。凡需冠“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须经劳动部批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统一制订的统计报表及统计要求(另发)做好年度统计工作。要将年度统计情况逐级上报,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劳动部和当地人民政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同时应将社会培训机构年度统计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招生广告(简章)与招生收费的审核与管理
各级劳动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的审核和管理,建立招生广告审核制度,保证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招生广告中对机构的名称、办学性质及培训目标、收费标准、证书发放与就业方式等事宜应如实发布,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的许诺或言词误导。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须经负责办学资格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刊播散发。未经审核发布或发布虚假广告,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与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社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督促社会培训机构建立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收费标准和建立、落实财务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
六、搞好指导和服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和培训方向提供指导;要在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建设、职业指导等方面及时提供服务。社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颁发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经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要抓紧研究制定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教师管理、表彰奖励以及开展教研活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其办学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培训机构合法权益,鼓励与帮助社会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七、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经常深入社会培训机构了解情况,对社会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查处。每年对所批准的社会培训机构要依据办学标准要求进行一次办学资格的复核认定。要定期开展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听取受培训学员、家长和用人单位对培训质量的反映。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社会培训机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抓住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依据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在今年11月底之前对本地区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重新进行登记注册,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取得教育、公安、财政、工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收费问题的规定,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