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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选录取的暂行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21:58:09  浏览:9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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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选录取的暂行实施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选录取的暂行实施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人录发〔1989〕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89〕19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对口调整解决不了的,报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公开考选补充(行政机关的具体单位和对口调整的范围由市人事局另文通知)。
第三条 行政机关考选补充非领导职务的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工勤岗位的人员)适用本办法。补充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的考选办法另定。
第四条 考选补充工作人员每年在春、秋季举行1-2次。考选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取。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第二章 考选机构及其任务
第五条 厦门市人事局为我市考选补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主考机关。负责审定补充工作人员计划和名额,审核招考简章,制定考选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审定报考对象和试题,确定面试、考核、体验对象和推荐、审批、公布录取对象、办理调动等项工作。
第六条 每次考选工作应由主考机关、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考选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有关考选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负责报送经领导核准的考选补充人员计划和草拟招考简章,受理报名,提出报考资格初审意见,草拟岗位必备业务笔试试题和面试试题,组织面试、品行考核以及填报选调录取人员审批表等项工作。
第八条 笔试考题分为机关通用试题和岗位必备专业试题。通用试题采用省统一命题或由主考机关会同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命题,岗位必备专业试题由用人单位草拟或主考机关统一组织命题;面试试题由用人单位草拟并送主考机关审定。

第三章 报考对象、条件
第九条 每次报考对象,根据需要,由主考机关在下列范围内确定;
(1)党、政、群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干部工作岗位上的全民所有制在职工作人员;
(2)当年的军队转业军官;
(3)企、事业单位全民在职干部;
(4)非师范类的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和大、中专生;
(5)全民企事业单位中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五大”毕业生;
(6)经市人事局批准列为干部统计的聘用干部;
(7)符合进厦条件的外地县(含省、部)属的在职干部;
(8)确因需要,经上级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补充工作人员要实行亲缘回避制度。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报考同一政府工作部门: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如同胞兄弟姐妹、叔嫂等关系;
(4)近姻亲关系,其范围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一条 报考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志于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2)具有高中、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体条件可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确定);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18-35岁,专业技术岗位可延长至45岁(根据不同岗位确定);
(4)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在招考简章中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报考专门技术类的,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四章 考选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考试前1个月内由主考机关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考选单位、岗位、名额、资格、手续、报名时间和地点、考试科目等事项。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应在报名处张贴《招考简章》。
第十四条 报考者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报考者应亲自提交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学历证书、工作证、2.5厘米半身正面照片4张。
下列人员,还需持有决定人员调动权单位介绍信方可报考:
(1)属上级决定加强的部门或上级明文规定不许随意改行的人员;
(2)已专业对口使用的中级技术人员;
(3)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人;
(4)聘用期内“三资”企业和集体单位的全民职工;
(5)外地、县(含省、部)属单位和部分人才缺乏的单位人员。
对于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报名时还应出示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照《招考简章》和本规定对报考者进行考试资格审查,符合报考资格者主考机关核发准考证。
第十六条 准考者凭准考证参加笔试。笔试科目分为机关通用公共科目(包括行政学、公文写作、政治、法律、外语)和所报考岗位必备专业知识。
笔试试题暂定为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以百分制评分。
第十七条 主考机关按笔试合格者的得分,以高分到低分为序,按需补充人员数的1∶2以内差额向用人单位推荐面试对象。由用人单位通知其参加面试。
尚未推荐的笔试合格者保留在1年内向相似岗位(含原报考岗位)用人单位推荐参加面试资格。
第十八条 由用人单位为主具体负责面试。面试形式为口度或模拟测试,主要了解考生口头表达能力、对问题反应的灵敏程度、报考岗位业务熟悉程度和举止仪表等。面试以百分制打分。由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面试小组进行面试,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面试时,每个成员各自打分
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作为面试成绩。面试时由主考机关、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面试合格者得分的30%和笔试得分70%相加为总得分。按报考岗位以高分到低分为序,由主考机关以所需补充人员数的1∶1.2以内差额确定进入考核、体检对象并向用人单位推存。
第二十条 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人员以实地操作或模拟测试及面试考核为主,综合考察应试者适应拟任职务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择优选调。
尚未推荐的面试合格者保留在1年内向相似岗位(含原报考岗位)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品行考核和体检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品行考核(见第五章),在考核的同时征求原单位商调意见。考核合格后,体检由主考机关负责组织安排。
第二十二条 经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均合格者,因故尚未上岗的报考者,保留在1年内向相似岗位(含原报考岗位)用人单位推荐录取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生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择优”的原则拟定录取对象报市人事局批准,张榜公布录用名单。
第二十四条 录用名单公布后,由市人事局向经批准录取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发放录取通知,要求录用对象在指定的期限内报到。

第五章 品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每个报考者,在笔试和面试均合格后,都应受到品行,工作实际表现等的严格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方法主要是通过了解被考核者的原工作单位组织以及其共事的同志和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根据考核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调查。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按照德为前提,德才兼备的要求,应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其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品质、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等。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觉悟,忠于职守,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等。
能,主要是指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智力和能力,即管理、分析、综合、判断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独立工作能力,包括文化程度、专业知识、业务政策、工作能力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
勤,指勤奋精神,主要包括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纪律性、责任心、工作态度、钻研精神以及出勤率等。
绩,是指工作实际贡献。即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等。
第二十八条 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应是政治素质高,有一定政策水平、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束时,应全面历史真实、准确无误具体地写出考核材料,在考核材料的基础上作出定性评语。

第六章 试用期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五)、(六)、(七)规定的对象中考选录取的人员,试用期为半年;第(四)、(八)规定的对象中考选录取的人员试用期为1年。
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应组织岗位培训。
试用期满,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转正的书面报告,经考核合格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转正、任用手续(含原是工人或非全民职工的同时报市人事局审批办理录用干部手续);经主考机关确认不合格者,在半年内由本人或组织协助推荐接受单位,确实找不到接受单位的,作为自
谋职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考选录取的工作人员,原是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其工资待遇按劳人薪(1987)24号《关于职工调动后工资待遇的若干规定》办理;原是非全民职工和应届研究生以及大、中专生的,其工资按劳人薪(1985)19号文《关于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有关规
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凡经考选录取的人员,本人要求再调动的,原则上应从正式任用期满4年以上,方可流动。

第七章 考选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考选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本暂行实施办法办事,坚持公正、择优原则,不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报名范围、对象、条件及考试、考核、体检要求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考试、录取资格。已经录取的,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凡经考选录取对象,原单位应予放行,不得阻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让其调出者,原单位应在用人单位去考核后的15天内向市人事局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当的,市人事局即发调令,并直接书面通知报考者报到。同时联系有关单位减退调出单位的工
资基金,给调进单位追加工资基金。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考选工作的监督,每次考选的考试,推荐、录取等主要阶段,应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和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录取条件的推荐对象,用人单位不得在《招考简章》以外附加其他条件或借故拒绝接受,违者由主考机关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若坚持不改的,由市编委办核减该单位不接受推荐名额的定员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考选经费由市人事局按年度报市财政局拨款列支,不足部分可向报考者收取一定手续费和考务费。
第三十九条 同安县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选的部分具体工作(如笔试、面试具体组织工作等)由同安县人事局根据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人事局。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我市各单位的有关规定与本文有抵触者,以此为准。



199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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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的问题: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张生贵


  张生贵律师(13240422999)解答:《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2000年12月第二次修订)第37条则明确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背景下,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人,其营业执照被赋予了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双重证明效力。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国家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对违法公司实施的一种常见的行政处罚,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不同认识,目前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消灭说。“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消灭说”满足了方便国家管理的需要,也与营业执照具有双重效力的立法现实相一致。但是这种主张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即告消灭的观点,忽视了公司消灭的过程性,没有给公司留出处理善后事务的时间,既与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必经清算才能消灭的法人终止理论通说相冲突,也与我国相关法律在法人终止问题上采取的登记要件主义相违背,更不利于实践操作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二、公司经营资格消灭说。其目的旨在解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资格问题。就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本意而言,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营业,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要进行清算,企业的法人资格就是必要的主体条件。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以公司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可以说,这种观点具有较为普遍的代表性,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人们的认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因债权债务关系涉及诉讼的,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依据第二种观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经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应当确定公司为被告,并由清算组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主张债权时除了应当确定公司为被告外,还应当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主体。直接判令清算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公司进行清算,以公司清算后的财产承担责任。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清算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遗弃”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可援引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由其作为诉讼主体,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则应是另一层的法律问题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7]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乡规划决策、执行、监督、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的作用,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规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市规委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领导任副主任;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云溪区人民政府、君山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湖风景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电信公司、岳阳电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房地产局、市消防支队、市风景园林局及市规划勘测设计院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第四条 市规委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专家委员会由长期从事城乡规划及其相关工作并卓有成就的专家组成,由办公室提出专家名单报市规委审定。专家委员会设规划、建筑、市政工程三个专业组。

第五条 市规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成员单位继任人自然成为市规委委员。

第六条 市规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市规委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对市规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将有关议题提请市规委相关会议研究;

四、推荐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市规委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市规委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二、遵守市规委工作规则;

三、督促本部门执行市规委的决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规委是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非常设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中的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对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等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审定城市设计,主要道路两侧、城市重要地段的地标性建筑及其它重要公用建筑设计方案;

四、协调条块、行业、单位和城市建设中的重大规划矛盾;

五、监督城市规划的执行和重大违反《城市规划法》案件的处理;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规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受市规委主任或副主任的委托,具体组织市规委会议,拟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方案;

二、协调处理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专家审查、评议规划方案,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落实市规委决议、决定,定期向市规委报告实施情况;

五、负责市规委文书、印章、档案资料管理;

六、完成市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岳阳城市规划、重要设计方案、重大项目选址、地标性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方案等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岳阳城市规模、发展方向、功能分区、结构布局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举办规划座谈会、讲座,推介国际国内城市规划先进经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市规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市规委主任主持召开,一般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参会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市规委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市规委专题会议由市规委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委员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召开。

第十三条 市规委办公会议由市规委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召开。

第十四条 全委会研究内容

一、审议市规委上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二、审议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研究确定全市城乡规划的战略方针,审议全市城乡规划调整方案;

四、审议涉及全市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县、市、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年度城乡规划工作报告;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问题。

第十五条 专题会议研究内容

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中除需提请全委会审议以外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审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有分歧的意见及其他急需审议的问题。

第十六条 办公会议研究内容

一、研究确定需提请全委会和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做好上会前的协调准备工作;

二、协调落实全委会和专题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研究拟定市规委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课题研究及年度资金保障方案;

四、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问题。

第十七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申报;

二、办公室审查;

三、列入会议议程;

四、会议表决;

五、监督落实。

第十八条 市规委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审查意见,作为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