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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46:33  浏览:9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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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政府令26号

《日照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于建成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日照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条调整容积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二)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住宅建设用地,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
(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容积率的申请后,组织初审、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城建专题会议研究审批。
(三)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差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第五条因提高容积率建设而补缴的土地差价,按新设定的容积率的土地市场评估价减去原容积率的土地市场评估价计算。
第六条因提高容积率建设而补缴的土地差价由财政部门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规划设计条件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了容积率指标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指标的,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按小于0.8、其他区域按小于1.1核定容积率。
第八条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妨害公共权益。
第九条鼓励支持建设人防设施和地下停车场。人防设施不计算容积率,其中地下停车部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日照市区内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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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小型贷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小型贷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12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小型贷款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小型贷款项目管理规定

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小型贷款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小型贷款项目是指由开发银行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的基本建设小型项目和技术改造限下项目。
第三条 开发银行重点对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贷款,对小型项目贷款严加控制。小型项目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政策,符合程序,规模适度,注重效益”。
第四条 小型项目贷款的投向主要是为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大中型政策性项目配套的生产性项目和高新技术应用项目以及国家安排的专项项目。
第五条 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的小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国家政策性大中型建设项目配套;
(二)具备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必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偿还能力的国有企业以及少数国有产权股占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
(四)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资产负债比例合理;
(五)企业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能够根据开发银行的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六条 小型项目贷款实行总量控制,小型项目(不含国家专项)年度贷款规模控制在开发银行年度贷款总规模的5%以内。各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控制数。
第七条 开发银行对小型项目承诺的贷款总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60%。
第八条 严格控制小型项目的借款期限和建设期限。小型项目的借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建设期限控制在两年以内。
第九条 小型贷款项目的管理:
(一)贷款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小型项目,由有关评审局将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送有关信贷局并送贷款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由评审局拟写贷款承诺函,会签综合计划局、信贷局后,报主管行长审批签发。
贷款额30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由有关评审局提出项目贷款评审报告并拟写贷款承诺函,会签综合计划局和信贷局后,报主管行长审批签发。
(二)小型项目3000万元以上硬贷款的借款合同,报主管行长审批,3000万元以下硬贷款借款合同,由有关信贷局局长负责审批。
(三)信贷局要加强小型项目贷款的管理,严格监督贷款的专款专用和借款合同的执行。
第十条 开发银行对小型项目实行定额贷款。对建设过程中因调整概算而要求增加开发银行贷款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小型项目贷款原则上不予展期。借款人因特殊情况申请展期的,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其它管理事宜,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开发银行小型贷款项目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7〕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按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要求,推进我市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能,加强监督,参政议政,发挥建议、提案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国务院及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畅通代表和委员参政议政、献计献策渠道,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式;是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对于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职责,予以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以及经大会主席团确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本规则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参加全国、省、市各级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在全委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本级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需答复的提案。
  第二章 办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组织工作,依据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内容和政府部门工作职责,交由具体承办单位办理。对办理过程中出现需变更承办单位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与有关单位协调后,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五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统一答复,负责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办理难度大或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组织协调办理,负责将与市人代会主席团通过的决议案有关的代表建议、市政协主席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重点提案以及党派、团体提案送市政府领导阅批和组织办理。
  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交市有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或直接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原则上由市各有关部门及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并答复。
  第六条 凡建议或提案提出的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问题内容和部门职责确定主办、会办单位协同办理。协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或委员(党派、团体)。建议或提案办理过程中出现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并确定承办单位,对问题复杂、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可根据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章 办理和答复
  第七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按照积极主动、认真负责、高效务实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要善于改进办理方式,总结经验,提高办理质量,切忌就事论事,敷衍搪塞。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具备解决条件的建议、提案,应当积极采纳并尽快解决,不得推诿;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种种原因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取得代表或委员的谅解。
  第八条 办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确定承办处室和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建立健全办理制度,确保办理工作质量。
  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建议或提案后,要逐件登记,认真审阅内容,签收交办单。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认真办理;对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退回市政府办公厅并说明理由,由市政府办公厅核定后重新转办,不得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十条 主办单位收到建议或提案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作出答复;承办数量较多,或建议 、提案所涉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可适当延迟,但至迟不超过6个月。会办单位应在收到会办件后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与代表、委员进行面商,及时听取和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代表、委员参与研究,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认真研究处理,对代表、委员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及时安排接谈。
  第十二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态度要严肃认真,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字要简洁明了,语气要诚恳有礼,行文格式要规范。答复文稿必须以正式文件(署文号)形式,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公章后答复报送。答复代表或委员时,要随寄征询意见表(联名件只需寄建议或提案的领衔人)。代表或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办理期限为收到《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后的一个月之内。
  第十三条 答复件应在首页右上角标明类别、发文编号、签发人,在末页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类别的划分:“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部分解决或意见被采纳并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受当时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需要以后解决;“D类”指所提问题无法解决或留作参考。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原件及答复意见稿等有关材料,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网上办理
  第十五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程序,应通过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网上办理系统等办公网络,并全部在计算机网络上完成。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会同市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内容和交办内容加载到办理系统中,承办单位通过系统进行签收、主办、会办、答复等程序,并将答复件和代表、委员反馈意见加载到系统中。
  承办单位对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意见,除以纸介质文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外,还应通过市党政机关办公业务资源系统报送电子文档。
  网上办理过程和内容要主动公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办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认真处置,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章 办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办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市政府办公厅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政协和代表、委员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经常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通报办理工作情况。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厅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要求,总结汇报办理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的要求,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政协常委会汇报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应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凡承办10件以上任务的单位,应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召开办理工作总结座谈会,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报告办理工作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每年会同市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对全市的办理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在办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对办理不力的单位,要给予批评。同时,对纳入市级机关工作综合考评的单位,经考核后确定各单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考评分值。
  第六章 其它办理任务
  第十九条 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和专题座谈会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协主管部门直接交市政府办公厅或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对这类意见、建议,应与代表或委员在大会期间所提建议、提案一样对待,一般情况下,应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交办机关和市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各项权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协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提案。因此,对区、县(市)以下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所提建议或提案,涉及市政府及市级有关单位的问题,可作为人民来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办〔199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