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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01:11  浏览:9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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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八日

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杭州市区农居危房修缮和临时安置过渡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居住安全,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内撤村建居区域和非撤村建居区域的农民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农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其修缮、拆除、翻建等适用本办法。
  撤村建居区域指市政府按有关程序批准同意撤销行政村建制、建立居民社区建制的试点村范围。
  二、类别区分
  农居危房按房屋危险程度及有无修缮价值,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继续居住的,予以修缮。
  本暂行办法所称修缮,指房屋的大修、中修和小修,不含翻修。
  2、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房屋,按其所处区域区别对待:
  属撤村建居区域和经各区政府确定需按城市近期规划建设严格控制的非撤村建居村区域内危房,由危房户自行拆除。危房户采用临时住房予以过渡,今后一律入住农转居(农居)多层公寓。
  其余非撤村建居村区域内危房,按我市现有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在规划农居点内复建。
  非撤村建居村区域内,确有特殊情况无法采用临时住房过渡以及规划农居点尚未批准的,可在原址按原宅基地规模、原面积和原层次高度并依照我市现有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予以翻建。
  三、鉴定程序
  1、农居房屋所有权人向具有法定职能的房屋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对原建设时无施工图、无施工资质、无验收备案的“三无”农居,房屋所有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后方可提出危房鉴定申请。
  2、房屋鉴定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除有明确的鉴定结论(危房、局部危房、危险点房、损坏房)以外,还必须注明具体处理意见,如修缮和加固使用、停止使用和拆除等。
  3、出具鉴定报告时,由房屋鉴定机构抄告危房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修缮
  1、属修缮或加固类的农居危房,房屋所有权人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修缮申请。修缮申请同时应包含具体修缮措施或方案。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同意修缮措施或方案申请后,房屋所有权人方可进行修缮。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人对修缮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4、修缮完毕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按原审核同意的修缮措施或方案进行核验,确认无误后予以备案。
  五、拆除
  1、属应拆除的危房并给予危房户临时过渡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凭危房鉴定报告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过渡的书面申请。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凡已有临时过渡用房的,应立即安排危房户入住临时过渡用房;暂无临时过渡用房的,应建设临时过渡用房。过渡用房竣工后,立即安排危房户入住。
  3、危房户入住临时过渡用房后1个月内,由危房户自行拆除原危房建筑。
  4、临时过渡用房仅供危房户自行居住,不得用于出租。
  六、翻建
  1、属确有特殊情况需翻建的,由原危房户提出翻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后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时,应随附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同意的原危房建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以及“按原址、原宅基地规模、原建筑面积、原层次高度翻建”的书面承诺。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研究同意后,按原址、原宅基地规模、原建筑面积、原层次高度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查。
  3、区国土资源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建房用地审查情况在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
  4、区政府批准后,区国土资源局凭经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核发农居建房用地通知书。
  5、原危房户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农居建房用地通知书、农居施工图向区规划分局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区规划分局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农居施工图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设计图和施工图。
  6、原危房户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居施工图、施工承建合同等资料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农居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村镇建筑工匠承担。
  7、原危房户在农居开工前,向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国土资源所派员赴现场实地放样,监督开挖基槽,签发定位放样合格单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必须出示合法批准的有关证件。
  8、农居施工质量、安全由业主负责,实行备案制。区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农居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巡查。
  9、农居施工结束后,应报区规划分局、建设局、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乡镇国土资源所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农居方能投入使用。
  10、验收合格的农居,由区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
  七、过渡用房建设与管理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临时建筑工程规划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1993〕36号)的有关规定建设过渡用房。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确保过渡用房在最短时间内交付使用。
  2、各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各项前期审批手续,并加强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3、过渡用房层次以2至3层为宜。4人以下户户型面积最大不超过70平方米/户,5人以上户户型面积最大不超过80平方米/户。
  4、过渡用房应配备必需的生活设施。水电费等由临时过渡户自行承担。
  5、过渡用房使用期限一般为两年,其日常管理及到期后的拆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政府予以必要监督,确保过渡用房的科学合理使用。
  6、过渡用房使用达两年期限、确需延长使用年限的,须由区政府报市规划部门同意。
  7、严禁擅自改变过渡用房的使用性质。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擅自改变的,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8、严禁房屋所有权人以修缮名义进行翻建或未经审批擅自翻建。一经发现,由区政府责令房屋所有权人恢复原样。拒不恢复原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其他
  1、过渡用房的建设资金由区政府、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
  2、符合分户条件的应分房户、仍居住在原村且未迁出户口的农嫁居户等,如原农居人均使用面积不足15平方米,也可提出入住过渡用房的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视临时过渡用房的具体情况安排入住。
  3、各区要加快农转居(农居)多层公寓建设,尽量缩短临时过渡户过渡时间,尽快安排其入住多层公寓。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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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所代办员变造存单收款不入账银行应否兑付存单?

刘京柱

【基本案情】
1997年1月29日,甲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将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乙银行丙储蓄代办点代办员张某,转账支票上的用途是“转存”。王某与张某商定存款利率为月千分之12.5。存单上的表面利率为法定利率月千分之6.275,存期一年。张某给王某出具了一张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开户单,开户单上记载存入人民币50万元,期限一年,户名甲单位,盖有乙银行丙储蓄代办点章和张某私章,并注明张某收票。当日,代办员张某将利差37 350元交与甲单位。张某在收到转账支票后并未交存乙银行,而是以其个人名义存到其他银行,并分次支取现金用于支付其他高息存款利差。同年2月2日,张某用涂改方式将他人面额为500元的存单一张变成50万元存单交给甲单位。后甲单位发现存单有问题,即打电话让乙银行核查存单真伪。经乙银行核查,该存单确系变造。乙银行随即让代办员张某要回存单,2月19日,张某到甲单位处用转账支票换回变造的存单,2月20日又到甲单位处索回储蓄存款开户单,存单和开户单均由乙银行保管。嗣后,甲单位发现张某所给转账支票系空头支票,遂以乙银行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乙银行偿付存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乙银行辩称,原被告间并未形成存款关系,被告代办员收取原告款项后出具假存单是个人行为,超出被告授权并触犯刑法,该案应中止审理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
案件在审理中形成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甲单位交付被告乙银行丙储蓄代办点储蓄代办员张某转账支票,用了代办点的公章及其个人私章,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作为存款人有理由相信张某是在乙银行的授权下揽存,况且存款开户单真实,原被告存储关系成立,被告应偿付原告存款本金50万元及按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原告已收取的超出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应返还给被告或者冲减乙银行应予兑付的存款本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8号《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有关存单的纠纷属刑事案件管辖的范围,应由检察机关立案处理。因被告代办员变造存单涉嫌诈骗,本案应中止审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确认变造的存单无效,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依照《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存单纠纷案件,除审查存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凭证无效,并可判决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被告对存单系变造这一事实没有争议,原告持有的存款开户单系真实的也是事实,但存款开户单毕竟不同于存单,它不是存款关系成立的证明,它不能证明原告所存款项已进入被告的统一核算范围。本案中已查明的事实表明原告所交款项并未交付给乙银行,而是由代办员张某转存了其他银行。综上,本案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故法院在本案中不应主动追加张某为被告进行审理。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待检察机关立案处理。
【法律评析】
笔者基本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但乙银行之所以不兑付存单,还存有二个理由,一是根据国务院1998年7月31时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因代办员张某高息揽储、收款不入账、变造存单的行为并未取得乙银行的合法授权,是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非法活动,故未参与这一活动的乙银行当然不负赔偿责任;二是作为存款人的甲单位并非无过错,为牟取高额息差,轻信代办员张某的高息揽存许诺,在发现存单有问题并经乙银行核实系变造存单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其大额出资是极不谨慎的,可以说甲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是有过失的,即欠缺具有一般知识、经验的人诚实处理事务时所应尽的注意,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肃金融纪律、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不准上浮,严禁各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贷款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以及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加收手续费、咨询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对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行为是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代办员张某高息揽存的违法行为,应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有关工作部署,我局组织实施了“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为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
(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

第一部分 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
一、基本目标与要求
该部分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中的所有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项目通过建设应实现的目标。
(一)基础条件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床位数 不低于40张,或者高于医院设置病床的临床科室平均床位数
2.设备配备 ①共用与专用的诊疗设备满足临床业务工作的需要,其中专用设备配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②配备必要的中医药专科诊疗设备
3.经费投入 ①建设经费做到专款专用②本院对专科建设按计划足额投入专项经费
4.信息技术应用 ①拥有计算机的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②建立项目建设信息库,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科室业务工作信息、病人信息、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本专科医学情报文献信息等
5.对口支援 建设周期内至少对口支援2个单位的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6.接收进修人员 三级医院建设周期内平均每年接收进修人员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建设周期内平均每年接收进修人员不少于2名
(二)基础管理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质量管理 ①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②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完善质量管理与费用控制措施③对重点病种实行单病种质量管理
2.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执行 ①实行中、西医双重诊断,并严格执行相关的诊断标准②实行中、西医双重疗效判断,并严格执行相关的疗效标准③严格执行其它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
3.患者随访 ①开展患者随访并完善随访制度②重点病种的出院患者随访率大于50%
4.医德医风 ①建立医德医风及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制度并认真实施②无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发生③门诊及住院患者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5.监测数据报送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监测数据
6.协作组工作 积极参加协作组的各项活动并完成所承担的协作组中的相关任务
7.中医药文化建设 体现本专科(专病)中医药文化特色,开展中医药文化推广普及工作
(三)临床能力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门诊量 在国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科室中较高,并逐年增加
2.平均门诊人次费用 不高于本区域同一病种平均门诊费用
3.出院人数 在国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科室中较高,并逐年增加
4.病床使用率 达到90%以上
5.病床周转次数 不低于国内同级医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科室的平均水平
6.平均住院日 低于国内同级医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同一病种的平均住院天数
7.平均住院人次费用 不高于本区域同一病种平均住院费用
8.收治病种 重点专科:重点病种收治人数占项目所在科室收治人数的60%以上重点专病:收治专病人数占项目所在科室收治人数的50%以上
9.急危重症患者比例 领先于本区域内同级医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相同单病种的急危重症患者比例
10.疑难病症患者比例 领先于本区域内同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相同单病种的疑难病症患者比例
11.临床诊疗规范 ①研究制定本专科中医药、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②规范应用本专科中医药、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③定期对主要病种和重点病种的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及时修订诊疗常规,优化诊疗方案
12.诊断水平 ①诊断准确率达到相应级别甲等中医医院的要求②中医药辨证论治准确率达到90%以上(辨证论治准确率,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要点为:病史资料真实齐全——病史、症状、舌象、脉象等,病因病机分析合理,证候诊断准确,治则治法正确,依法组方,君臣佐使合理选药,体现理法方药的完整统一)
13.疗效水平 ①重点专病:该病种的临床疗效在建设期间有显著提高,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②重点专科:重点病种的临床疗效在建设期间有显著提高,其中2个以上病种的临床疗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③定期对主要病种和重点病种的疗效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
(四)特色优势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中医药治疗率 重点病种门诊中医药治疗率达到85%以上,住院中医药治疗率达到70%以上
2.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 ①对本专科领域文献记载的诊疗方法进行发掘、整理与应用②对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及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性整理与应用③对民间具有一定科学和实用价值的方药、诊疗经验和方法进行收集、整理、应用、提高
3.特色疗法 ①大于2项,并有明显的临床效果②积极应用中医药非药物疗法,重视中医药康复
4.院内中药制剂 ①品种数量,重点专科大于5种,重点专病大于2种②使用率应占重点病种诊疗人次的50%以上
5.单病种优化治疗方案制定与实施 ①对重点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优势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不断优化治疗方案②优化的治疗方案在临床全面应用
6.护理 ①开展辨证施护②建立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专科护理常规③对中医药特色护理进行评价并制定改进措施

(五)人员队伍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人员结构 ①医师职称结构:高级的比例,三级医院占30%,二级医院占20%②医师类别结构:中医药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达到70%以上③医师学历结构:三级医院研究生学历应占30%以上;二级医院本科学历应占70%以上
2.老专家作用的发挥 在把握本专科学术前沿动态、制定建设规划、明确研究思路、确定研究课题、优化诊疗方案等方面,充分发挥本专科老中医专家的业务指导作用
3.专科学术带头人 ①年龄:一般为60岁以下(院士、全国各中医药学术团体和二级学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博士生导师、全国师承指导老师除外)②资历:具有正高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医院应为研究生导师③学术影响:在国内该专业领域中享有一定知名度,受聘全国二级以上学术团体的委员(理事)及以上职务④知识结构与创新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外进展和现代医学信息技术;能把握本专科学术前沿动态,领导制定专科建设规划;理论研究、诊疗技术等方面有独特见解,获得同行认可;对本专科的人才梯队建设有思路、有措施
4.专科学术继承人 ①年龄:一般为50岁以下②资历: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知识结构和创新能力:有扎实的中、西医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对本专业的学术建设有创新思路,具有解决本专业临床工作中复杂和疑难问题的能力
5.其他人员 ①中医药类别执业医师熟练掌握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②医师熟练掌握本专科主要病种特别是重点病种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③中级以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本专科的相关经典文献
6.继续教育 全体人员每年均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7.赴外院进修 建设周期内每年不少于1人,每人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与本专科(专病)建设密切相关

(六)科学研究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研究重点与方向 ①以临床应用研究为重点,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②保持稳定的研究方向,并不断深入
2.科研课题 ①围绕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设立相关研究课题,建设周期内课题数量占项目所在科室课题总数的比例,重点专科达到50%以上,重点专病达到30%以上②建设周期内围绕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课题,三级医院至少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在研课题2项,二级医院应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在研课题1项
3.学术活动 ①重点专科:每年不少于6次,建设周期内举办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3个重点专病:每年不少于3次,建设周期内举办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2个②建设周期内主办或联合主办1次国际性或全国性的本专科(专病)的学术会议,或者在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围绕重点病种作专题报告或大会发言
4.技术创新与引进 建设周期内围绕重点病种创新或引进的中医药特色疗法不少于2项
5.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建设周期内至少有1项围绕重点病种的中医药临床应用新技术或新成果向本省(区、市)推广
9.创新 在中医药理论、技术、药物及设备、器械等方面有创新
6.研究室建设★ 建有专门研究室,并开展本专科研究工作
7.科研成果奖★ 建设周期内以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或临床基础研究为主题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成果
8.学术论文与专著★ 建设周期内以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或临床基础研究为主题在国内、国际医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
注:标“★”的指标不作为各建设项目必须达到的目标与要求。


二、领先目标与要求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中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项目,在实现基本目标与要求的基础上,达到这部分目标与要求的,将成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中的领先专科(专病)项目。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疗效水平 ①有1个以上主要病种的疗效处于国内领先水平②重点专科对3个以上相关疑难病种的中医药疗效非常突出
2.诊疗方案应用 至少1个重点病种的诊疗方案在制定全国该病种中医药、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指南、规范、标准等)时被采纳
3.门诊量 在国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科室中处于领先
4.出院人数 在国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科室中处于领先
5.急危重症患者比例 领先于国内同级医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相同单病种的急危重症患者比例
6.疑难病症患者比例 领先于国内同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相同单病种的疑难病症患者比例
7.区域外患者比例 达到30%
8.会诊与转诊 每年接受院外会诊与转诊的数量较大,在国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9.特色疗法 形成了独特的疗法,并具有非常显著的临床效果
10.护理 形成了独特的中医药专科护理方案
11.科研课题 建设周期内围绕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课题,三级医院至少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在研课题4项,二级医院应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在研课题2项
12.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建设周期内至少有1项围绕重点病种的中医药临床应用新技术或新成果向全国推广
13.创新 在中医药理论、技术、药物及设备、器械等方面有创新并得到同行公认

第二部分 民族医药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
一、基础条件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床位数 专科:不低于30张,或占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不低于25%专病:不低于15张,或占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不低于15%
2.设备配备 ①共用与专用的诊疗设备总值逐年增高,能满足临床业务工作的要求②配备必要的民族医药专科诊疗设备
3.经费投入 ①建设经费按照建设计划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款专用②本院对专科建设按计划足额投入专项经费
4.信息技术应用 ①拥有计算机的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②建立项目建设信息库,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科室业务工作信息、病人信息、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本专科医学文献信息等
二、基础管理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质量管理 ①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②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完善质量管理与费用控制措施③对重点病种实行单病种质量管理
2.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执行 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
3.患者随访 ①开展患者随访并完善随访制度②重点病种的出院患者随访率大于50%
4.医德医风 ①建立医德医风及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制度并认真实施②无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发生③门诊及住院患者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查医院管理年标准)
5.监测数据报送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监测数据
6.协作组工作 积极参加协作组的各项活动并完成所承担的协作组中的相关任务
7.民族医药文化建设 体现本专科(专病)民族医药文化特色,开展民族医药文化推广普及工作

三、临床能力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年门诊量 ①在本院中所占比例不低于10%②建设周期内年门诊人次逐年增高,增长率高于医院年门诊人次平均水平
2.平均门诊人次费用 不高于本区域同一病种平均门诊人次费用
3.出院人数 ①在本院中所占比例,专科不低于25%,重点专病不低于15%②建设周期内年出院人数逐年增高,增长率高于医院年出院人数平均水平
4.病床使用率 达到80%以上
5.平均住院日 不高于本地区同级医院同一病种平均住院天数
6.平均住院费用 不高于本区域同一病种平均住院费用
7.收治病种 重点专科:重点病种收治人数占项目所在科室收治人数的80%以上重点专病:收治专病人数占项目所在科室收治人数的80%以上
8.临床诊疗规范 研究制定民族医药诊疗规范,突出民族医药特色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
9.区域外患者比例 不低于15%
10.诊断水平 出入院诊断符合率达到90%以上,建设周期内逐年增高
11.疗效水平 建设周期内疗效水平逐年提高,重点专科对2个以上相关疑难病种的治疗有较突出的疗效
12.护理 ①建立具有民族医药特色的专科护理常规②对民族医药特色护理进行评价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特色优势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民族医药治疗率 ①门诊民族医药治疗率达80%以上②病房民族医药治疗率达70%以上
2.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 ①对本专科领域文献记载或其他方式传承下来的诊疗方法进行发掘、整理与应用②对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老专家的学术思想及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性整理与应用③对民间具有一定科学和实用价值的方药、诊疗经验和方法进行收集、整理、提高、应用
3.特色疗法 ①大于2项,并有明显的临床优势②积极应用民族医药非药物疗法
4.技术推广应用 建设周期内至少有2项民族医药诊疗技术进行推广应用
5.民族药院内制剂 ①品种数量重点专科大于3种,重点专病大于2种②使用率应占重点病种诊疗人次的50%以上
6.单病种民族医药优化治疗方案制定与实施 ①不断优化诊疗方案②优化的治疗方案在临床全面应用
五、人员队伍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人员结构 ①本专科(专病)的执业医师占医师总数的80%以上②民族医医师或能运用民族医药诊疗方法的医师占医师总数50%以上③具有大专学历以上医师占医师总数的50%以上④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民族医专科学术带头人和3名大专学历以上的民族医药专科学术继承人
2.老专家作用的发挥 充分发挥民族医药老专家的作用,指导临床业务工作,并开展民族医药诊疗技术和学术经验的传承工作
3.专科学术带头人 ①年龄:一般为60岁以下(全国各民族医药学术团体和二级学会的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博士生导师、全国师承指导老师除外);②资历:具有高级民族医药或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学术影响:在本民族医药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④知识结构:熟悉本专业民族医药学术继承与发展的动态和方向,领导制定专科建设计划;在民族医药理论研究、诊疗技术研究等方面有独特见解,获得同行认可;对本专科的人才梯队建设有思路、有措施。
4.专科学术继承人 ①年龄:一般为50岁以下;②资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③知识结构:有扎实的民族医药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解决临床工作中复杂和疑难问题的能力。
5.其他人员 ①熟练掌握民族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②熟练应用民族医药诊疗技术开展诊疗活动
6.继续教育 专科:每年不少于3次,建设周期内举办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1个专病:每年不少于2次,建设周期内举办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1个
7.赴外院进修 建设周期内每年不少于1人,每人进修时间不少于6个月,进修内容与本民族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密切相关
六、科学研究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研究重点与方向 ①以临床应用研究为重点,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②保持稳定的研究方向,并不断深入
2.科研课题 ①围绕重点病种设立民族医药临床应用研究课题; ②建设周期内至少有1项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民族医药)、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在研课题。
3.创新 在民族医药理论、技术、药物及设备、器械等方面有创新并得到同行公认
4.学术论文与专著 建设周期内在国内医学类核心期刊上以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或临床基础研究为主题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