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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07:24  浏览:8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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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交通部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交通部


第一条 为了总结公路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实施到通车运营全过程的经济教训,科学评价建设成果,使公路建设管理步入程序化、规范化、工作方法科学化的轨道,强化全行业宏观管理机制,提高公路建设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是指在公路通车后,经过二、三年的实际运营考核,按系统工程的思想方法,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决策、设计方案、工程施工直至通车运营的全过程各阶段工作的成功与失误,全面对照、总结,并对各阶段工作成果变化的内在联系与促成因果进行追踪的
工作。为不断提高决策、设计、施工管理水平,合理利用建设资金,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全面改进建设管理,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后评价成果的主要文件为“后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管理卡”。
“后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概述;
二、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主要指标的变化分析;
三、项目施工实施与设计文件主要内容的变化及原因分析;
四、考核期运营情况及其与决策、设计的预期目标的差别和原因分析;
五、建设项目最终的评价;
六、后评价的结论和建议。
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后评价报告还应包括国内、外咨询(评估)结果、贷款额及其使用情况和偿还能力等。
“后评价报告”的文本格式及其主要内容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
“建设项目管理卡”的表格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四条 凡属公路(包括独立大桥、隧道)建设的大中型及重点工程项目,均应按规定开展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各建设单位应于建设项目立项(即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开始填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建立起建设项目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各项管理
机制。
第五条 编制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必须以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各阶段的正式批准文件为依据,以科学数据为基础,通过科学分析、对比、检验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管理及通车运营各阶段主要指标及方案、物价、利率、汇率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及其因果关系;对比、分析建设规模、工
程概算、经济效益、财务效益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化及其原因,判别其变化是否科学、合理。
第六条 后评价依据的主要文件包括:立项决策、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成果及其审查意见、批复文件,施工阶段重大问题的请示及批复、工程竣工报告、验收报告和审计后的工程决算及主要图纸等。
第七条 建设项目后评价的主要方法是“对比”、“追踪”。科学的后评价工作,必须与完善的跟踪管理系统相结合,建立、健全“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和若干子系统管理卡,实行计算机统计跟踪管理,推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建立决策、设计、施工、通车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
档案,为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科学的技术经济数据。
第八条 建立建设项目考核期制度。根据项目特点,建设项目自验收通车至后评价工作开始的二、三年内进行交通量及运行车速调查,财务核算,检验设计通行能力、经济效益等各项指标的实际水平,为项目最终总结提供运营方面的可靠数据。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由负责该项目的交通厅(局)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研究编制后评价报告,经本单位行政领导和主管技术、经济的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自审后,邀集国家有关部门、设计与施工单位和公路管理方面的有关专
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人员共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要根据审查意见对后评价报告做进一步修改、补充,并报送交通部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最终成果。
上报的后评价报告编就后,由编制单位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公章,报送主管部门一式十五份。报告文本统一采用297mm×210mm(A4)装订、封面采用紫红色,报告及主要附件合并装订。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Ⅰ.封面格式
××—××公路后评价报告
(编制单位)
一九 年 月
Ⅱ.扉页格式
编制单位 ××××× (盖章)
单位负责人 ××× (盖章)
总工程师 ××× (盖章)
总经济师 ××× (盖章)
总会计师 ××× (盖章)
项目负责人 ××× (职务或职称)
报告主办人 ××× (职务或职称)
参加人员 ××× (职务或职称)
××× (职务或职称)
参加单位 ×××××
参加人员 ××× (职务或职称)
××× (职务或职称)
参加单位 ×××××
参加人员 ××× (职务或职称)
××× (职务或职称)
Ⅲ.目录
目 录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项目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的情况第三章 建设项目各阶段主要指标的变化分析第四章 项目考核期运营情况和评价第五章 效益评价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附件:1.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1)公路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卡表1-1、表1-2(2)公路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卡表2(3)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及效益管理卡表32.有关委托、招标、评审、批复等主要复印文件
Ⅳ.内容要求
第一章 概 述
一、建设项目的起终点(位置),项目立项、决策、设计、开工、竣工、通车时间。
二、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等各阶段主要指标的变化。
四、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如:养路费、能交基金返还、国内贷款、交通部车购费补助、利用外资等)。
五、建设项目后评价的主要结论。
第二章 项目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的情况
一、建设项目各阶段的依据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任务的委托,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完成情况,审查会议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
3.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
4.项目施工图设计情况。
5.项目开工、竣工、验收等文件的主要内容。
二、项目实施情况和评价
1.决定施工单位的方式。如用招标方式,应包括招标、投标、中标及签订合同情况。
2.施工单位名称及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内容和实施管理方法。
3.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内容和实施管理方法。
4.建设环境及施工条件等情况。
5.工程实施中的变更损益分析,包括变更原因、施工难易、投资增减、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的影响等情况。
6.施工质量检验、试验情况和结论。
7.施工的计划安排与实际进度的比较分析。
8.施工期各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内资、外资数额及其当年利率或汇率)。
9.工程决算与初步设计概算、立项决策估算的比较分析(按单项工程分内资和外资)。
10.工程验收的主要结论。
第三章 建设项目各阶段主要指标的变化分析
分析建设项目各阶段主要指标的变化及其原因。指标包括:建设规模、标准的内容及主要工程量、建设投资等。
一、分析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及其批复等立项、决策阶段的主要指标的变化及其原因。
二、初步设计与决策阶段相比,主要指标发生的变化及其原因。
三、项目实施结果与施工设计的差别及其原因分析。
四、工程投资节余或超支的原因,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分析。
第四章 项目考核期运营情况和评价
一、项目考核期运营概况
1.项目考核期的时间跨度。
2.考核期运营的交通量、运行车速及车型调查结果。
3.考核期是否达到交通量预测能力。
4.配套及辅助设施的建设是否必要和适宜。
二、考核期的评价
1.是否具备预期的效果。
2.实际交通量与预测交通量的差别及其原因。
3.项目达到预计目标的可能性分析。

第五章 效 益 评 价
一、经济效益评价
参考《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办法》,根据实际经济成本和考核期的运营实际效益,重新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并与决策阶段预测的经济效益比较。
二、财务效益评价
1.对于收费公路(独立大桥、隧道)根据财务成本和考核期收费的实际,重新进行项目的财务分析,并与决策阶段预测的财务分析比较。
2.进一步做出收费分析,以落实偿还能力。
3.说明物价上涨、汇率变化对财务效益,工程决算产生的实际影响。
4.项目的运输成本和效益计算中,应将每年的当地价格按换算率折合成基准年的价格。
三、社会效益评价
1.新建公路对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的分析。
2.新建公路对所在地区环境产生影响分析。
3.交通事故的分析。
4.其他社会效益。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根据项目考核期运营实践,从总体上评定项目立项和决策阶段确定的主要指标是否正确。
2.项目建设方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3.项目施工招标、施工监理的经验、教训。
4.建设投资(内资、外资贷款及国家补助)使用是否合理,有何经验教训。
5.预达到项目预期效益的措施。
二、建议
1.对未达到设计通行能力的项目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建议。
2.对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
3.对投资(内资、外资贷款及国家补助)安排及配套资金的合理使用提出具体建议。
4.其他。
Ⅴ.附件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填表说明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也适用于独立大桥及隧道建设项目,其标题改为桥梁建设项目管理卡或隧道建设项目管理卡。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由公路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卡表1-1、表1-2及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卡表2和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及效益管理卡表3组成。
表1-1、表1-2和表2应从项目立项开始时就进行填写,工程竣工通车时应编制、填写完毕。
一、公路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卡
(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在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竣工验收项内。
(二)上报及批准机关、文号填写在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及初步设计项内。
(三)各阶段工作发生的日期及时间按年月日至年月日填写在日期栏内。
(四)各阶段建设规模和主要的技术指标,应分别填写各阶段审查的(或上报的)和批准的各项内容。“上报文件”系指与“批复”相应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
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是指公路等级(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单位为km。主要技术指标可填写计算行车速度,单位为km/h;路基宽度,单位为m等。
桥梁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是指桥长(包括主桥和引桥),单位为m;两岸接线的公路等级、长度,单位为km。主要技术指标可填写桥面净宽,单位为m;车辆荷载(包括汽车和挂车);通航净空(航道等级);两岸接线路基宽,单位为m等。
隧道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是指隧道长,单位为m;两端接线的公路等级、长度,单位为km。主要的技术指标可填写隧道净宽,单位为m;隧道净空,单位为m;两端接线路基宽,单位为m等。
(五)项目各阶段估算、概算和决算的总投资分别填写在工程总投资栏内,单位为万元。
资金筹措分内资和外资,内资包括养路费、省能交基金返还、国内贷款、交通部车购费补助等;外资包括国外贷款、华侨及港澳同胞集资等。外资折合成人民币分别填入各栏内。
(六)项目各阶段估计或实际使用的四大材料分别按总用量(单位为立方米、t)和总价值(单位为万元)填写。
二、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卡
(一)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实施各阶段的投资、工程量等工程指标,应按各阶段最终批准的和实际实施的指标进行填写;外资按实际使用的币制折合成人民币填写。
(二)表内项目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减。估算投资因分项较少,可合并填写。
(三)独立大桥和隧道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卡的项目内容可参照有关工程投资估算项目表。
三、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及效益管理卡
(一)基准年交通量指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当年的交通量;考核年交通量指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时至考核年的预测交通量,考核年的实测交通量;预测年交通量指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考核年至该年的预测交通量。
(二)预测交通量的年份按需要划分,直至公路等级的远景设计年限。
(三)考核年实测交通量应进行OD调查,多次观察统计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交通量。
(四)效益评价指标应按《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附件4要求的评价指标进行填写。
(五)为了给效益评价提供科学数据,如有老路,应在新路未通车前对老路进行交通量和运行车速调查,车速调查依新解放和东风卡车的车速为准,同时注明车速调查时的小时交通量(最好在高峰时调查)。新路通车后,应对新老路同时进行交通量和车速调查,调查要求同前。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综 合 管 理 卡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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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阶段 | | 项 目 建 议 书 | | 设 计 任 务 书
|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
项目内容 | | 上报文件 | 批 复 | | 上报文件 | 批 复
----------|------|------|------|-------|------|-------
一、承担单位 | | | | | |
----------|------|------|------|-------|------|-------
二、项目负责人 | | | | | |
----------|------|------|------|-------|------|-------
三、上报及批准机关 | | | | | |
----------|------|------|------|-------|------|-------
四、上报及批准文号 | | | | | |
----------|------|------|------|-------|------|-------
五、日期 | | | | | |
----------|------|------|------|-------|------|-------
六、建设规模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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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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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技术指标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八、工程总投资 | | | | | |
----------|------|------|------|-------|------|-------
资金来源: | | | | | |
----------|------|------|------|-------|------|-------
1.内资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2.外资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续上表
------------------------------------------------------
建设阶段 | | 项 目 建 议 书 | | 设 计 任 务 书
|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
项目内容 | | 上报文件 | 批 复 | | 上报文件 | 批 复
----------|------|------|------|-------|------|-------
九、四材用料 | | | | | |
----------|------|------|------|-------|------|-------
1.木材(用量)| | | | | |
----------|------|------|------|-------|------|-------
(价值)| | | | | |
----------|------|------|------|-------|------|-------
2.钢材(用量)| | | | | |
----------|------|------|------|-------|------|-------
(价值)| | | | | |
----------|------|------|------|-------|------|-------
3.水泥(用量)| | | | | |
----------|------|------|------|-------|------|-------
(价值)| | | | | |
----------|------|------|------|-------|------|-------
4.沥青(用量)| | | | | |
----------|------|------|------|-------|------|-------
(价值)|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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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综 合 管 理 卡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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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阶段 | 初 步 设 计 | | |
|-------------| 施工图设计 | 工程竣工验收 | 各阶段变化简要说明
项目内容 | 上报文件 | 批 复 | | |
----------|------|------|-------|--------|---------------
一、承担单位 | | | | |
----------|------|------|-------|--------|
二、项目负责人 | | | | |
----------|------|------|-------|--------|
三、上报及批准机关 | | | | |
----------|------|------|-------|--------|
四、上报及批准文号 | | | | |
----------|------|------|-------|--------|
五、日期 | | | | |
----------|------|------|-------|--------|
六、建设规模 | | | | |
----------|------|------|-------|--------|
1. | | | | |
----------|------|------|-------|--------|
2. | | | | |
----------|------|------|-------|--------|
七、主要技术指标 | | | | |
----------|------|------|-------|--------|
1. | | | | |
----------|------|------|-------|--------|
2. | | | | |
----------|------|------|-------|--------|
八、工程总投资 | | | | |
----------|------|------|-------|--------|
资金来源: | | | | |
----------|------|------|-------|--------|
1.内资 | | | |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2.外资 | | | | |
----------|------|------|-------|--------|
(1) | | | | |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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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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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阶段 | 初 步 设 计 | | |
|-------------| 施工图设计 | 工程竣工验收 | 各阶段变化简要说明
项目内容 | 上报文件 | 批 复 | | |
----------|------|------|-------|--------|---------------
九、四材用量 | | | | |
----------|------|------|-------|--------|
1.木材(用量)| | | | |
----------|------|------|-------|--------|
(价值)| | | | |
----------|------|------|-------|--------|
2.钢材(用量)| | | | |
----------|------|------|-------|--------|
(价值)| | | | |
----------|------|------|-------|--------|
3.水泥(用量)| | | | |
----------|------|------|-------|--------|
(价值)| | | | |
----------|------|------|-------|--------|
4.沥青(用量)| | | | |
----------|------|------|-------|--------|
(价值)|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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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管 理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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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 工程量| 项目建议书 | 设计任务书 | 初步设计
工 设 | |-------|-------|-------
程 阶 | |工| 估 算 |工| 估 算 |工| 概 算
内 段 | |程|-----|程|-----|程|-----
容 | 单 位|量|内资|外资|量|内资|外资|量|内资|外资
------------|----|-|--|--|-|--|--|-|--|--
工程总规模 | 公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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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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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基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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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石方 | 立方米|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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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纵向排水工程 | 公里 | | | | | | | | |
------------|----|-|--|--|-|--|--|-|--|--
3.防护工程 |公路公里| | | | | | | | |
------------|----|-|--|--|-|--|--|-|--|--
4.其他工程 | 公里 | | | | | | | | |
------------|----|-|--|--|-|--|--|-|--|--
二、路面 |公路公里| | | | | | | | |
------------|----|-|--|--|-|--|--|-|--|--
1.沥青混凝土路面 | 平方米| | | | | | | | |
------------|----|-|--|--|-|--|--|-|--|--
2.水泥混凝土路面 | 平方米| | | | | | | | |
------------|----|-|--|--|-|--|--|-|--|--
3.路面基层 | 平方米| | | | | | | | |
------------|----|-|--|--|-|--|--|-|--|--
三、桥梁涵洞 |公路公里| | | | | | | | |
------------|----|-|--|--|-|--|--|-|--|--
1.大桥 | 米/座| | | | | | | | |
------------|----|-|--|--|-|--|--|-|--|--
2.中桥 | 米/座| | | | | | | | |
------------|----|-|--|--|-|--|--|-|--|--
3.小桥 | 米/座| | | | | | | | |
------------|----|-|--|--|-|--|--|-|--|--
4.涵洞 | 米/道|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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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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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年完成投资额(内资、外资)|施工决算| 备
|---------------|----|
| | | | |工 |内|
|××年|××年|××年|××年|程 |外|
| | | | |量 |资|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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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 工程量| 项目建议书 | 设计任务书 | 初步设计
工 设 | |-------|-------|-------
程 阶 | |工| 估 算 |工| 估 算 |工| 概 算
内 段 | |程|-----|程|-----|程|-----
容 | 单 位|量|内资|外资|量|内资|外资|量|内资|外资
------------|----|-|--|--|-|--|--|-|--|--
四、隧道 |公路公里| | | | | | | | |
------------|----|-|--|--|-|--|--|-|--|--
1.土质隧道 | 米 | | | | | | | | |
------------|----|-|--|--|-|--|--|-|--|--
2.石质隧道 | 米 | | | | | | | | |
------------|----|-|--|--|-|--|--|-|--|--
五、其他工程及沿线设施 |公路公里| | | | | | | | |
------------|----|-|--|--|-|--|--|-|--|--
1.清除场地 |公路公里| | | | | | | | |
------------|----|-|--|--|-|--|--|-|--|--
2.拆迁建筑物、构筑物 | 处 | | | | | | | | |
------------|----|-|--|--|-|--|--|-|--|--
3.平面交叉 | 处 | | | | | | | | |
------------|----|-|--|--|-|--|--|-|--|--
4.互通式立体交叉 | 处 | | | | | | | | |
------------|----|-|--|--|-|--|--|-|--|--
5.分离式立体交叉 | 处 | | | | | | | | |
------------|----|-|--|--|-|--|--|-|--|--
6.通道 | 处 | | | | | | | | |
------------|----|-|--|--|-|--|--|-|--|--
7.管理与养护设施 |公路公里| | | | | | | | |
------------|----|-|--|--|-|--|--|-|--|--
8.安全设施 |公路公里| | | | | | | | |
------------|----|-|--|--|-|--|--|-|--|--
9.服务设施 |公路公里| | | | | | | | |
------------|----|-|--|--|-|--|--|-|--|--
10.环境保护工程 | 处 | | | | | | | | |
------------|----|-|--|--|-|--|--|-|--|--
11.其他设施 | 处 | | | | | | | | |
------------|----|-|--|--|-|--|--|-|--|--
六、临时工程 |公路公里| | | | | | | | |
------------|----|-|--|--|-|--|--|-|--|--
1.便道 | 公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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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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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年完成投资额(内资、外资)|施工决算|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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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工 |内|
|××年|××年|××年|××年|程 |外|
| | | | |量 |资|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 | 工程量| 项目建议书 | 设计任务书 | 初步设计
工 设 | |-------|-------|-------
程 阶 | |工| 估 算 |工| 估 算 |工| 概 算
内 段 | |程|-----|程|-----|程|-----
容 | 单 位|量|内资|外资|量|内资|外资|量|内资|外资
------------|----|-|--|--|-|--|--|-|--|--
2.便桥 | 米/座| | | | | | | | |
------------|----|-|--|--|-|--|--|-|--|--
3.电力、电信线路 | 公里 | | | | | | | | |
------------|----|-|--|--|-|--|--|-|--|--
七、计划利润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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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税金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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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设备及工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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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购买费 |公路公里| | | | | | | | |
------------|----|-|--|--|-|--|--|-|--|--
一、设备购置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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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具、器具购置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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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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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其他费用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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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土地费 | 亩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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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09〕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省“两保一高”(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财政约束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整合和土地高效利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土地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以及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三条土地专项资金收支分别纳入省、市、县(市、区)政府基金预算和地方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其中: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全部缴入省、市、县(市、区)国库,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和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和耕地开垦费收入全额缴入本级国库,纳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入范围。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六)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八)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收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收款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管理。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和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省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四)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等,按照有关计提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土地出让业务费直接列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不再按每宗地的净收益计提。(六)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七)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八)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程序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的通知》(豫财办综〔2007〕71号)规定执行。(一)设立土地出让收入汇缴专户。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9号)规定,财政部门设立土地出让收入汇缴专户,用于办理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的清算分解缴库,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具体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收入汇缴专户的资金(包括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收款)缴入同级国库,不得人为滞压资金。(三)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收入,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宗地台账,实行宗地核算,以准确地测算出每宗土地出让净收益。宗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每宗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收入扣除代收代缴的税费、需要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上解省级收入和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余额。(四)多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未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投人缴纳的定金、保证金和预收款按规定程序予以退库。不涉及分成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划拨土地决定书以及缴款凭证审核确认后在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涉及省与市、县(市、区)分成的收入,先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加盖同级财政部门公章后,连同该宗地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划拨土地决定书以及缴款凭证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并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公章后,退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五)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7〕50号)规定,国有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应将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全部缴入市、县(市、区)国库;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费用应当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不得直接留给相关企业。

  第七条土地储备收入的收支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8〕144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管理

  第八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的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96号)规定,跨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其在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应当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在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新增建设用地,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应当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综〔2006〕85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人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资金来源是当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收缴程序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范围。(一)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采取土地整理方式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二)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以及对历史遗留的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和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进行复垦发生的支出。(三)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四)基本农田保护支出。是指为保护基本农田而发生的基本农田动态监管与维护、信息系统建设及其他基本农田保护基础业务支出。(五)土地调查支出。是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5号)规定,按照省、市、县(市、区)各自承担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任务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的支出。(六)其他支出。是指在实施基本农田基本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论证及实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等支出。

  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管理,有关费用的支出内容和标准按照《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规定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项目区以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10万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水库、防洪堤坝、干渠、干道和10千伏以上输变电等工程支出。

  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用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用小汽车等设备,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范围。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列明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土地平均纯收益的30%从土地出让总价款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在办理土地出让总价款缴库手续时一并缴入本级国库。具体计提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04〕103号)规定执行。

  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不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十二条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范围。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

  第五章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范围。

  市、县(市、区)政府按照规定在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中按2%的比例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不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范围。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开支。具体包括:(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是指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二)土地开发支出。是指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第六章 土地行政性收费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性收费是指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用于土地开垦、复垦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十六条耕地开垦费的收支范围。(一)征收范围。凡在河南省区域内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考虑耕地占补平衡问题;未做到占补平衡的,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投资。(二)征收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耕地开垦费按占用耕地类型和面积征收。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9—13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9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1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3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18—22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8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三)支出范围。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整理耕地,扩大耕地面积;新的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管理;编制或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土地复垦费的收支范围。(一)征收范围。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具体标准按规定执行。(二)支出范围。土地复垦费主要用于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的复垦。

  第十八条土地闲置费收支范围。(一)征收范围。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已经批准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未动工建设的视为闲置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土地闲置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5倍计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费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比例计收。(二)支出范围。土地闲置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垦。

  第七章 资金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完善“两保一高”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集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与各地“两保一高”绩效挂钩,鼓励地方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高效用地。

  第二十条从省级财政集中土地出让总价款和其他土地出让收入(不含补缴土地收入和划拨土地收入)的3%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按照奖励节约、补助挖潜、鼓励集约的原则,奖励土地挖潜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其余资金按照省政府“两保一高”要求,用于节约集约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中央安排我省和我省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省按规定安排的专项资金外,其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各市、县(市、区)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浇地面积、净增耕地量和省政府确定的土地管理重点工作完成量等因素分配,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向市、县(市、区)下达资金额度。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额度,连同市、县(市、区)管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扣除安排土地调查、项目监管等工作经费后编制项目规划,全部安排落实到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具体支出项目,并征求农业、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对项目规划汇总审查后联合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规划审查确认后,由省财政厅向市、县(市、区)下达项目支出预算。省分配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保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项目的支出不低于95%。

  因实施条件变化需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经同意后撤销项目并由省财政收回资金重新安排。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市、县(市、区)的项目资金安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设计审查论证并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概算的审查及拨付,省审计厅负责组织对全省土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分配下达给市本级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和使用。分配下达给县(市、区)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将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下拨到县(市、区),不得截留挪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范围使用资金。对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等项目的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有关规定。在项目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招投标制度、专家评审制度、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市、县(市、区)财政局要按照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和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应在每年的11月底之前,将上年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七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资金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结算和财务决算。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经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安排使用,资金使用计划应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等部门要对全省土地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强化对土地专项资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划转,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如实申报使用市、县(市、区)管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或不按省备案项目实施的,停止安排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并收回上年度下拨资金,同时停止市、县(市、区)的用地项目审批。

  第三十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划拨土地决定书等规定及时足额向财政部门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涉及分成的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按省与市、县(市、区)3∶97比例分成入库。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专项资金,不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依法履行核定、征收、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土地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全面、综合的绩效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实施进度、实施质量、后期预测、财务状况、执行结果、社会经济效益、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状况等。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规章制度,确定考评项目,配合、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财政部门关于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规定和要求,由市、县(市、区)人大、政协和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绩效考评委员会,对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根据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自7月15日以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已实施一个月,在各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平稳推进。目前,创业板相关准备工作正在加快进行,首批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时间日益临近,为进一步推进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引导投资者尽早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开通交易,确保创业板市场的平稳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明确制定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工作进度

(一)各会员在继续做好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工作的同时,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创业板市场安全运行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适当性管理实施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公司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公司力量,督促和指导营业部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二)各会员应当认真分析营业部客户数量、结构及分布等情况,制定明确工作目标,合理安排、有序引导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且有意愿参与创业板市场的客户尽早开通交易;特别要对重点地区、重点营业部制定专门的实施方案,加大工作推进力度,避免在创业板新股发行、首批企业挂牌交易等几个重要时点,出现客户集中办理《风险揭示书》现场签署工作而引发拥堵风险。

(三)各会员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给予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对公司无法协调处理的问题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映。针对会员反映的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不定期编写并向会员发布常见问题解答,为会员实施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详见附件1。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优化业务程序,提高实施工作效率

(一)各会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在公司网站首页、营业场所、行情及交易系统等醒目位置,或者通过邮件、短信及电话等多种方式,提醒有意愿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客户,尽早根据公司安排前往营业场所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并明确告知客户在签署《风险揭示书》后2个或5个交易日后才能进行交易,同时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也需事先完成上述手续。

(二)各会员应在满足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的基础上,优化业务办理程序,并强化技术支持手段,通过网上事先收集客户信息、进行风险评测等,提高业务操作效率,减轻营业部现场工作压力。

三、认真做好技术系统准备,保障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各会员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会员技术准备指南》(见附件2)的要求,抓紧自身技术系统调整,在10月9日之前完成创业板相关技术系统调整、测试与上线,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在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后按规定时限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防止未经办理开通手续的客户直接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和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拟于9月19日和10月10日安排举行两次全网测试,并将组织对会员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现场检查。会员应当认真按照要求参与系统测试,确保系统功能正常。

四、积极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将推进适当性管理工作与建立健全客户管理机制相结合

各会员应充分利用落实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契机,认真加强客户联络,完善客户分类管理,积极建立包括投资者教育、交易行为规范及产品业务服务等内容的全面适当性管理与服务机制。

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组织实施有效、业务操作规范、风险控制得当、服务模式有创新且具行业推广价值的会员的经验做法予以记录,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会员可以按照《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其实施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业务创新与成果,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请专业评价。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一: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问题解答(一).doc
附件二:创业板市场会员技术准备指南.doc

附件一 :
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相关问题解答(一)

1、问:《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中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是否意味着允许投资者网上签署风险揭示书?
答:《操作指南》规定证券公司可通过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是指客户提交申请、客户信息收集及风险测评等工作可在网上进行。为缓解营业部现场工作压力,我们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利用技术手段开展上述工作,以提高业务操作效率,但是客户风险揭示书的签署工作,必须在营业部现场进行。
2、问:《操作指南》中规定“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可以受理在本公司异地营业部开户的客户的开通申请和进行风险揭示书的签署”,证券公司所属各服务部是否也可以受理该业务?
答:可以。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开展方面,服务部等同于营业部。
3、问:对于机构客户申请,证券公司应做哪些准备?QFII客户是否可以申请?
答:《操作指南》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机构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不需要做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等工作。对于直接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机构客户,本所将统一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QFII客户等同于机构客户,可以直接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
4、问: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如何开通?
答:等同于机构客户业务,可以直接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
5、问:《操作指南》中规定,交易经验的核查标准有一条为“IPO与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如何理解新股认购与申购的区别?
答:新股申购是指投资者在新股发行期间申请购买的行为,新股认购是指投资者在新股申购中签后缴款购买股票的行为。如果一个投资者参与了新股申购但没有中签,则其申购行为将不能作为交易经验的计算。
6、问:证券公司对客户进行风险评测有无统一的评测标准和要求?
答:此次未对证券公司进行客户风险测评提供统一的标准。证券公司可根据收集到的客户信息,从客户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出发,对客户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进行评测,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己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的参考,这充分体现了证券公司对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也是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内涵所在。
7、问:如果风险测评结果显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低,可能不适合参与创业板,证券公司该作何处理?
答:如果风险测评显示客户可能不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证券公司应当将这一判断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如果客户仍坚持参与创业板,证券公司也可以按照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在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抄录特别声明后,可为其办理相应开通手续。风险评测结果以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副本必须交投资者留存。
8、问:客户签署的风险揭示书是否需要一式两份?
答:风险揭示书全文和签署页应当有两份,经客户填写后,一份由证券公司保管,一份交由客户保管。证券公司也可以将风险揭示书印刷成两联的形式,经客户填写后,正本由证券公司保管,副本交由客户保存。
9、问:对于交易经验不足两年且风险承受能力极低的、经公司劝说仍坚持要开通创业板交易的客户,证券公司是否应该要求此类客户在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风险揭示书》时,额外增加一段风险提示类的说明性文字?
答:从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的需要出发,证券公司可以视情况自行决定增加相关风险提示内容和程序。协会制订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属于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增补相关内容,更好的履行适当性服务的责任。
10、问:《操作指南》中规定“证券公司应以电子或书面方式,妥善保存客户信息及评测结果、交易经验核查结果及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客户风险评测需不需要保存调查表格,是否可以只保存客户最后的评测结果?交易经验的核查结果是保存数据还是保存查询动作记录?
答:对于证券公司通过网上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并进行风险评测的,可以将客户信息及评测结果以电子方式保存在系统里;对于证券公司以书面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和评测的,应当保留书面记录,也可以通过电子扫描方式进行保存。交易经验核查工作只需要保存最后结果。
11、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风险揭示书签署两个交易日后及五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交易日如何理解?如客户在周末签署风险揭示书,那么开通时间如何把握?
答: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客户,如果在T日签署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可在T+2日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客户,如果在T日签署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可在T+5日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其中,“T日”表示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自然日,“T+2”、“T+5”分别表示该自然日之后的第2个和第5个交易日。
如果客户在周五、周六、周日签署风险揭示书,按照两个交易日和五个交易日的要求,应当分别于次周的周二和周五开始创业板交易。
12、问:对于客户转移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情况,如果已在原营业部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在新的营业部办理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时,是否仍需要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并满足T+2和T+5的规定?
答:客户转移营业部后,如果能向新的营业部出示已签署过的风险揭示书,营业部在确认已满足T+2和T+5要求后即可直接办理交易开通手续。新的营业部也可根据客户管理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个人信息并作风险测评。
如果客户不能出具已签署过的风险揭示书,营业部自9月2日起,可以通过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实时开户系统,查询客户首次签署创业板风险揭示书的日期。查询时间为每个交易日8:30至17:00。
13、问:一客户若在多家证券公司同时开有交易账户,且希望均开通创业板交易,则该客户是否需要向每一家开户证券公司提出开通申请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答:同一客户如果在不同的证券公司交易,则需要向每一家开户证券公司都申请办理开通交易。如果在同一家证券公司的不同营业部交易,则只需在其中一家营业部根据要求申报个人资料,完成风险测评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其他营业部可根据客户出示的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副本同时查验确认满足T+2或T+5要求后直接办理开通手续。
14、问:是否具有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客户不需要抄录声明,直接签字即可?
答:交易经验满两年的客户,仍需要抄录由证券业协会提供的相关声明。
15、问:创业板市场交易开通是否包括新股申购开通?
答:包括,如果客户没有依照适当性管理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开通创业板交易,则不能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
16、问:证券公司为客户报送创业板交易开通信息时,如果其他证券公司已经报送过该客户的开通信息,结算公司的反馈数据有无不同之处?是否会报错?
答:不同证券公司对同一证券账户重复报送签署日期数据的,结算公司在回报数据(ZHGFHB.dbf)中不会报错,而是提示“数据报送成功”(HBCLJG字段为‘00’),但在统计日期字段(HBTJRQ)会反馈该账户首次成功报送的签署风险揭示书日期。该证券账户的风险揭示书签署日期以最早报送的证券公司的数据为准。
17、问:证券公司为客户报送创业板交易开通信息时,对签署日期信息的报送有何要求?
答:签署日期应以报送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自然日为准。该日期将作为重要的监控信息使用,证券公司务必准确报送。



附件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
会员技术准备指南


特别提示:为便于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者和相应IT提供商更好地理解创业板市场的各项业务,并尽快做好证券公司系统的技术准备工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或“本所”)编写了该指南,供有关单位参考。创业板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业务,除发布的创业板相关规则和相关通知外,参照主板A股的业务规则。
与本技术指南相适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版本号为Ver4.55及以上。

一、创业板市场基本要素
1、 股票代码
创业板股票代码使用【300000, 309999】区间,一般按发行顺序依次编码。
2、 交易单元
具有A股交易权限的深市所有交易单元均可参与创业板交易(含申购)。
3、 证券账户
只允许A股证券账户中的适当投资者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
A股证券账户中的适当投资者指:A股机构投资者,可实时开户并在开户当天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在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可为其开通创业板的交易权限;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并在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五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可为其开通创业板的交易权限。
4、 股份监控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前一交易日收市后提供的结算数据,对投资者卖出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进行股份监控,不允许股份卖空(经有权职能部门批准的融资融券等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T日买入的股票,T日不得卖出,T+1日可以卖出。
5、 资金监控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对投资者买入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新股申购、增发申购等申报进行资金监控,不允许资金买空(经有权职能部门批准的融资融券等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6、 税费标准
创业板的交易佣金、经手费率等,参照在我所上市交易的中小板标准执行。

二、创业板股票发行
创业板股票的发行代码为30xxxx。
创业板股票网下发行,同中小板股票网下发行,使用我所和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创业板股票网上发行,同中小板股票网上发行,采用资金申购定价发行模式,使用现有的交易、结算数据接口(《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55及以上版本)。

三、创业板股票交易
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代码为30xxxx。其交易以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符合规定的,也可进行大宗交易。除特别规定外,参照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关于中小板股票的相关规定。
1、 证券基本信息
通过证券信息库SJSXX.dbf/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发布给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者,供其技术系统使用或向投资者发布用。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时,挂牌的证券代码为30xxxx;上市首日,证券信息库SJSXX.dbf中的交易状态(字段名为XXJYZT)为“Y”,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中的证券状态(字段名为XXZQZT)为“Y”。

2、 竞价交易
通过委托库SJSWT.dbf申报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及其撤单申请;通过回报库SJSHB.dbf返回成交结果。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及其撤单申请的具体定义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
(1)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创业板股票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实施盘中股价异常波动临时停牌制度。
3、 大宗交易
参照中小板,由证券公司交易员在我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交易终端上完成协议交易的委托申报,委托申报时间为9:15—15:30;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在15:00—15:30进行成交确认,交易员可在交易终端上查询确认结果,也可通过回报库SJSHB.dbf查询确认结果。

四、创业板增发
创业板增发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7xxxx,后四位与股票交易代码30xxxx的后四位相同。
相关数据接口同主板A股增发业务。其中,证券信息库SJSXX.dbf中37xxxx证券的交易状态(字段名为XXJYZT)为“F”;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中37xxxx证券的证券状态(字段名为XXZQZT)为“F”,30xxxx证券的证券简称前缀(字段名为XXJCQZ)第三位为“J”。

五、创业板配股
创业板配股认购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8xxxx,后四位与股票交易代码30xxxx的后四位相同。
相关数据接口同主板A股配股业务。其中,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中30xxxx证券的证券简称前缀(字段名为XXJCQZ)第三位为“J”。

六、创业板上市公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开展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6xxxx,创业板网络投票的证券代码使用【365000, 368999】区间,根据对应股票的交易代码顺序编码,即300001股票的网络投票代码为365001、301001的网络投票代码为366001,依次类推。
相关数据接口同主板上市公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业务。其中,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中30xxxx证券的网络投票标志(字段名XXWLTP)为“T”、证券简称前缀(字段名为XXJCQZ)第三位为“V”。
与现有A股的网络投票指令一样,通过委托库SJSWT.dbf申报网络投票指令。
通过投票库SJSTP.dbf返回从交易系统所下达网络投票指令的累计预处理结果,详见《交易系统投票结果回报数据接口》,网络投票的实际处理结果最终由上市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确认。

七、创业板股票的非交易业务指令申报
与现有主板A股、中小板A股的非交易业务指令申报一样,创业板股票的转托管、质押、要约收购等非交易业务指令也是通过委托库SJSWT.dbf进行申报的,申报指令中的证券代码字段填对应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代码30xxxx,业务类别字段(WTYWLB)填相应的非交易业务类别值即可。

八、创业板交易信息披露
1、 实时行情信息
与中小板等其它产品一样,我所通过行情系统实时发布创业板股票的行情,接口为行情库SJSHQ.dbf。
2、 创业板的成交量统计指标
在行情库中增加创业板股票的成交量指标,代码为“395004”,简称为“创业板”,统计口径为所有创业板股票的成交量。创业板股票的成交量纳入市场总成交量指标395099的计算范畴。
原成交量统计指标395001更名为“主板A股”,统计口径改为“不含中小板、创业板的所有A股的成交量”;原成交量统计指标395002更名为“主板B股”,统计口径不变;原成交量统计指标395003更名为“中小板”,统计口径不变。
3、 指数计算
深证指数系列、深证成指系列、行业分类指数系列均明确为全市场指数,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股票均纳入这三个指数系列的计算样本范畴。
创业板指数的计算及发布将另行通知。
4、 创业板交易公开信息
同中小板股票,以公告文件发布创业板交易公开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公布交易公开信息。创业板指数发布前,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拟以中小板综指为基准,即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中小板综指涨跌幅。

九、证券公司系统支持创业板的注意事项
1、 支持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公司应进行技术系统调整,支持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记录申请开通创业板的自然人投资者交易经验类型、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日期等信息;按规定时限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按要求向结算公司报送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开通相关信息;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交易时,防止未经办理开通手续的客户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和交易活动。特别说明:机构投资者可实时开户并在开户当天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
涉及的主要技术修改点如下:
(1) 投资者创业板开通管理
改造投资者账户管理相关系统,使之能处理投资者开通创业板的申请,记录申请开通创业板的自然人投资者交易经验类型、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日期、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日期等信息,并能汇总生成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报送数据。
(2) 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开通相关信息报送
实现创业板账户数据报送功能:以法人为单位,通过D-COM系统,利用现有的账户规范数据接口(数据文件ZHGFWT.dbf),每日集中一次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文件方式报送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开通相关信息。收市后从结算公司接收ZHGFHB.dbf数据文件以获取反馈结果并进行处理。详细报送方案见附件《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方案》。
(3) 账户创业板权限的前端控制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实现投资者账户的创业板业务权限的前端控制。对于未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自然人投资者申报的买卖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新股申购、增发申购、配股认购等指令,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予以拒绝。
2、 支持创业板的发行、交易、结算等业务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参与主体,应通过参数配置或系统调整,并参加本所组织的创业板业务全网测试,确保技术系统正确支持创业板的发行、交易、结算等业务。
3、 关于行情揭示系统
行情分析系统,应能设置“创业板”板块,支持创业板股票行情的专板揭示,并在屏幕下方的指数栏预留创业板指数揭示位。


十、其它说明
1、参考文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认真做好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开通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56)》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
《交易系统投票结果回报数据接口(Ver1.02)》
2、本文未尽的创业板技术相关事宜请参照中小板执行。
3、技术咨询电话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55)25918186 25918200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0755)25946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