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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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
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988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科学和技术进步委员会直接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波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科学和技术进步委员会直接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5月17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间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日签订的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协定,一九八四年七月三十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一九八四年七月三十日签订的关于成立中波政府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为进一步扩大和加深两国科技主管部门的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科学和技术进步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议双方),在友好合作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议双方将根据各自主管范围就下列科学技术发展的主要方面和合作形式进行直接联系:
1.就科技发展计划的编制、科技管理、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问题交换情报和资料;
2.就上述领域进行科学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互访;
3.就科技发展的远景规划问题进行定期讨论,以便选定两国科技的重要课题;
4.支持两国对口部门和有关单位之间进行的共同科研和设计工作;
5.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和科学讨论会。
第二条 协议双方的合作将根据在中波科技合作委员会例会上双方主席确认的为期两年的直接合作的工作计划实施。
第三条 执行本议定书产生的费用按现行的中波科技合作非外汇对等交流科技人员共同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十年,在期满六个月以前,如果协议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每次自动延长十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七日在华沙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
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科学和技术进步委员会主席
宋 健 兹比格涅夫·沙瓦伊达
(签字) (签字)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五条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第六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X公司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或.rtf文件)。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募集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第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文件
1-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2募集说明书摘要
1-3发行公告(发审会后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2-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2-3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章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
3-1保荐人出具的公司债券发行保荐书
3-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截至此次申请时,近期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4-2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4-3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
4-4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4-5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6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4-7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为抵押或质押担保)
4-8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如有)
4-9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4-10承销协议(发行前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4-11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