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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0:26  浏览:87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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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暂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



一、为了使街道在社会工作中更好地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密切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保障居民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促进街道干部转变作风,组织驻街单位和群众共同创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生活便利的文明地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居民代表会议是街道辖区内的群众监督组织,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居民代表采取民主协商、提名推荐的办法产生,一般每个居民小组产生一至二名代表。包括驻街的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代表,热心街道工作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和各居民委员会主任。
四、居民代表会议代表一般任期为三年。主要责任是,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和帮助街道工作;对辖区内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提出建议;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居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议程是,评议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讨论辖区内重要社会事务;检查代表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筹备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六、居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可视情况建立代表定期或不定期的活动制度,视察、检查地区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和各代表组组长组成。有条件的居民代表会议可设立街道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落实代表
会议通过的有关事宜。
七、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198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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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3〕103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OO三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

  

  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劳动者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完善本市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个体经济的人员,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人员。

  第三条扬州市市区(邗江区除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承担。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1999)259号令精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统筹;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

  第六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缴费比例为9%;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缴费比例为2%。缴费基数都为扬州市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只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待遇。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登记、申报、缴费、审核等事项由市社保中心确定。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本人通过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由原代理机构负责参加医疗保险的申报、结算、变更、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应连续不间断缴费。

  第十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原单位缴费中止之月起就接续医保关系,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后,次月起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选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6个月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缴费6个月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其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需要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须按规定补缴,中断缴费3个月(以月度计)内补缴的,自补缴后次月起恢复相应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的,自补缴医疗保险费(含滞纳金)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第十二条补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费率以办理补缴时的本市市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医疗保险费率确定。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医疗保险后须连续缴费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

  (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

  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与享受待遇与在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相同;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2001年1月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作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不足10年的,须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医疗保险费,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顺延缴费,但顺延时间不超过5年,顺延后仍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三)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以市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继续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可以按半年或一年缴纳,也可以按平均寿命余命年一次性缴纳。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也可参加大病医疗统筹,持续缴费,持续享受。

  第十五条各县(市)和邗江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11日印发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2005-05-12

教高〔2005〕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教育部第二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的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和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我部决定在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基础上,评审建立一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提供示范经验,带动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采取学校自行建设、自主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选优推荐,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产生。从2005年至2007年,分批建立100个左右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形成国家级、省级两级实验教学示范体系。

  二、建设内容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要应具有:

  1.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

  学校教育理念和教学指导思想先进,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实验教学,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并落实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

  2.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

  从人才培养体系整体出发,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实验教学内容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实践密切联系,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入、集成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3.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

  学校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建立实验教学队伍知识、技术不断更新的科学有效的培养培训制度。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勇于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

  4.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

  仪器设备配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品质精良,组合优化,数量充足,满足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现代实验教学的要求。实验室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设计人性化,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5.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

  依据学校和学科的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理顺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体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6.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

  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建立有利于激励学生学习和提高学生能力的有效管理机制,创造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建立实验教学的科学评价机制,引导教师积极改革创新。建立实验教学开放运行的政策、经费、人事等保障机制,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7.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

  实验教学效果显著,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具有示范辐射效应。学生实验兴趣浓厚,积极主动,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实验创新成果丰富。

  8.鲜明的特色

  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实际,积极创新,特色鲜明。

  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审

  (一)评审范围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面向全国各类本科院校,一般应是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的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和学科综合实验中心,重点是受益面大、影响面宽的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以物理、化学、生物、力学、机械、电子、计算机、医学、经济管理、传媒、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等学科和类型为主。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为高等学校校、院级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教学覆盖面广,形成规模化的实验教学环境,具备网上开放教学、开放管理的条件,具有高水平教授负责、组合优化的实验教学团队,教学效果突出。

  2.申报程序。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由学校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选汇总后,统一向教育部申报。

  3.申报材料。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和相关支持材料(如实验教学中心录像,典型教学案例录像,典型教材样本、多媒体课件等)。

  (三)评审方式

  1.评审方式。教育部根据不同学科、不同类型实验教学中心申报的情况,组织专家采取网络评议、集中评审、学校答辩、现场考察等不同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2.受理机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和年度评审工作的具体部署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

  四、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设立

  通过教育部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中心,经网上公示后,授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予以公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上网展示主要内容,承担相应的培训,宣传推广经验,扩大受益面,充分发挥其在全国范围的示范辐射作用。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五年进行复审。其间,实行年度报告上网公布,并视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抽查。对不合格者将取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启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评审工作。(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