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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9:06:58  浏览:99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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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的批复

197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7〕津高法第11号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1978〕津高法第27号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补充报告、津高法〔1979〕34号关于赵淑珍诉侯国文等三人赡养案的补充意见均已收悉。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参照我院(62)法研字第61号批复精神答复如下:
(一)根据你院所报情况,侯国文等兄弟三人在其父侯志修死后与继母赵淑珍商定,每月由他们三人供给赵淑珍生活费,但家中财物赵不能变卖。后因赵淑珍变卖财物发生争执,侯国文等停付生活费。赵淑珍诉于法院要求侯国文等负责赡养。我们认为,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此案时,可再做侯国文等与赵淑珍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本着团结互助的原则,按双方原协议的精神协商解决。这样处理,既有利于照顾赵淑珍的生活困难,又便于将来解决侯国文等因继承侯志修和赵淑珍的房屋可能发生的纠葛。
(二)此案,如按原协议调解无效,必须由法院判决时,我们同意你院津高法〔1979〕第34号关于赵淑珍诉侯国文等三人赡养案的处理意见。我们认为,侯国文等虽称赵淑珍为继母,但赵对侯国文等并未尽抚养义务,因而,双方在法律上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庭不宜用判决方式强令侯国文等对赵淑珍履行赡养义务。赵淑珍本人有亲生子女,她的生活应由其亲生子女侯国红等负责赡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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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委托代征地方零散工商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委托代征地方零散工商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地税局拟订的《甘肃省委托代征地方零散工商税收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委托代征地方零散工商税收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大力组织收入,确保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代征的范围
各级地税征收管理机关对本地区内非固定业户涉及应缴纳的地方各税和其他税源分散、难于控管、征收成本高的零散税收,均可实行委托代征办法。
二、委托和代征单位
(一)委托单位,是指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和地、州、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二)代征单位,是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一定控管手段的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作为代征单位。
三、委托和代征单位的权限与职责
委托单位和代征单位必须签订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后由委托单位发给代征单位委托代征证书,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代征单位在规定范围内具有税收征收权和检查权,但不具备税收处罚权和税收政策解释
权。
委托单位对代征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如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废止或修订时,委托单位应及时通知代征单位。委托单位有权对代征单位代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代征单位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可依照规定作出处罚。
四、票证的管理使用及税款解缴
(一)票证的管理及使用。代征单位可以使用的税票是:《税收定额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本税讫是征收车船使用税的专用标志)。代征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税收票证的保管、领发、填开和报缴,配备具有一定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箱柜。
对使用中发现的缺号、漏号、重号票证应原本上交领发机关,不能擅自处理。对发生的票证被盗、遗失、毁损等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向委托单位报告,并协同调查处理。代征单位必须向委托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票证安全保证金,委托单位不得向代征单位收取票证工本费等不合理费用。否
则,一经发现,除没收非法收费外,还要视情节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二)税款解缴。委托单位与代征单位应建立票款结报制度,并发给《票款结报手册》。代征单位收取税款的报缴限期为10天,报缴时须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相互签章,严格票款结算,控制结存。代征税款数额的下达、报表的核算及制作由委托单位负责,代征单位只负责征收和报
解。
(三)票证、税款的监督检查。委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代征单位管理、使用票证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票证帐实相符,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代征单位占压、挪用税款,擅自少征、多征、减征应代征税款的,委托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委托单位应向代征单位提供一定数量的普通发票。代征税款时,纳税人要求开据普通发票的,代征单位应代委托单位向纳税人开据发票,同时代征应缴纳的各项税款。有关代征单位发票领购、开据、检查、缴销、处罚等问题,由各地根据各自实际,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六、各地原有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委托代征办法,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七、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9日

齐齐哈尔市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退休、退职(以下简称“双退”)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双退”职工的身心健康,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双退”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全市“双退”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由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负责,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退管办),负责日常工作,与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合署办公。
各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也应按上述规定,成立“双退”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机构。
第四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直企事业单位)都应建立“双退”职工管理服务组织,配备专职人员(“双退”职工较少的小型企事业单位可配兼职干部),负责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双退”职工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双退”管理服务机构和组织配备的工作人员,从各部门、各单位现有编制中解决。
第六条 各级“双退”管理服务机构和组织的任务:
(一)组织“双退”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双退”职工政治思想工作;
(二)组织“双退”职工参加业务技术咨询活动,以及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三)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娱乐活动;
(四)了解掌握“双退”职工的生活状况,并与有关组织搞好协调,及时帮助“双退”职工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县、区退管办负责办理“双退”职工重新参加工作的聘、留用手续。

第三章 经 费
第七条 市、县、区“双退”职工活动经费:
(一)从退休费社会统筹基金中提取5‰;
(二)县、区退管办在办理“双退”职工重新参加工作聘、留用手续时,按所聘、留用“双退”职工工资总额的6%,向聘、留用单位收取管理费,并按级分成(上缴市30%,县、区留用70%);
(三)按“双退”职工实有人数,对未参加市、县退休费统筹的单位,每人每年一次性计提十元。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双退”职工活动经费,按职工人数每人每年计提三十元,企业在营业外“劳动保险”项目中列支,事业单位从支付退休费科目中列支。
第九条 “双退”职工活动经费只能用于“双退”职工活动,以及其活动站(室)和聘用人员的开支。
第十条 市、县、区“双退”职工活动经费由同级退管办统一掌握使用;企事业单位“双退”职工活动经费由本单位“双退”管理服务组织统一掌握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