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59:19  浏览:9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新建住宅分配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即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合理分配住宅,是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各级领导必须充分予以重视。要真正着眼于职工的大多数,把有限的新建住宅首先分给本单位最困难、最急需的住户,坚决纠正分配住宅中的不正之风。
鉴于这个办法还需进一步完善,各单位在试行中应继续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将修改意见及时向市房管局反映,由房管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新建住宅分配试行办法
为了解决本市人民群众住房困难,使新建住宅得到及时、合理的分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宅分配须着眼于职工的大多数,首先解决最困难户的住房,并兼顾各方面的实际需要,逐步改善居住条件。
第二条 住房最困难户,主要是指:
无房户;
住房面积平均每人低于二点五平方米的拥挤户或居住水平在本单位为最低的户;
三代或两代并有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异性子女同居一室的不方便户;
晚婚并在本单位为大年龄的婚后无房或等房结婚,其家庭成员住房确属分不开的。
第三条 分配住房的数量,应视每户常住人口的性别、年龄、辈份的不同情况确定。一般的标准,按照新建住宅的自然间,一至四口的住户,分配一间;五至七口的住户,分配两间;八口以上的住户,分配三间。在一至四口和五至七口的住户中,家庭成员有三代或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子
女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分室安置的,可增加一间。
第四条 分房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居住水平,按困难程度排队,先解决最困难、居住水平最低户的住房。对本单位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包括已离休的)、烈属、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级以上知识分子和生产、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归国华侨、在津台胞、领独生子女证的
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分配。
第五条 对本单位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知识分子和县以上领导干部及相当这一级的人员,在住房数量上予以适当照顾,可在本单位一般职工居住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自然间。
第六条 凡要求分配住房的,一律向本人工作单位申请。男女享受同等分房权利,夫妇双方分别在两个单位工作的,由其自行选择向一方单位申请。(须持另一方开具的不再申请分房的证明)。现役军人在津家属申请住房,由家属工作单位负责分配。退休职工住房困难需要解决的,仍
由原单位负责。
按上述规定精神,各级领导干部的子女结婚申请用房,同样也应由子女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
在“文化大革命”中原住公产房屋被挤占、压缩的住户(包括被遣返、疏散的),住房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单位在分配新建住宅时负责解决。
第七条 分配住宅必须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有新建住宅的单位,由领导干部和职工代表组成分房委员会,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张榜公布,三榜定案,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监督执行。
第八条 新建住宅可采取预先分配的办法,做到房屋竣工,及时进住。凡发给房屋分配单后三个月不进住的,视为不需要住房的户,其房屋由分配单位收回另行分配。
在院内搭盖临建棚的住户,分到住房后,其临建棚由分房单位负责立即拆除;否则,由所在地房管部门强行拆除,以料顶工。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住宅分配的有关规定,不得个人批条子,不准搞特殊化。房管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索礼受贿。申请住房者要遵守分房规定,服从统一安排。对合理分配住房,勇于同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成绩显著,以及体谅国
困难,做到先人后己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私分或向建房单位索要住房。凡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采取各种手段私分或变相私分住房及向建房单位索要、强占住房的,除收回房屋外,给以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处。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群众有权揭发和检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对揭发检举者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有新建住宅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分房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督执行。



1982年11月1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中人民政府1996手8月7日批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1996年8月7日发布


一、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务员,应当对乘客主动售票,认真验票;对不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的乘客,按本办法处理。
三、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须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并接受乘务员验票。四、乘客乘车必须按下列规定购买车票,凭票乘车。
(一)按所乘路程的票价购票。禁止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禁止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
(二)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 l.l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1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三)携带行李、物品超过一个座位面积的,应当加购一张车票。
(四)车票限当次乘车有效,因特殊情况,由乘务员安排换乘的,所购未过站车票有效。
(五)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五、乘客乘车使用月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月票在票面的当月和次月3日前有效。
(二)严格按照月票的有效期限和种类使用月票,不持月票乘车的,照章购买车票。禁止使用过期月票和涂改、伪造的月票。
六、乘客下车前不购车票的;视为无票乘车。无票乘车或者不按本办法购票和使用月票的乘客,须按下列规定补交票款:
(一)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的,接超过的路程票价补票。
(二)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的,市区线路补交票款5元,郊区线路补交票款10元。
(三)使用市区线路月票乘郊区线路公共汽车、电车的,补交票款10元。
(四)使用过期月票的,从票面月份的次月l日起至发现日止,每日补交票款2元,但补交票款的总额不超过300元;
(五)使用其他征件冒充月票以及冒用他人月票的,补交票款150元。
(六)使用涂改、伪造的月票的,补交票款300元。
七、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补交票款后,乘务员须按所补票款额出具补票凭证。
八、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拒绝补票或者拒绝乘务员验票,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6日批准,市公共交通总公司1991年1月1日公布的《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8月7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现将《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实行《试行办法》的书刊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印发的(89)新出技印字第019号文规定的北京地区书刊印刷厂纸张加放率调整办法。(89)新出技印字第019号文中未予规定加放率的印刷品种暂不纳入奖励范围,待经有关部门核定纸张消耗定额后再执行《
试行办法》。
2、实行《试行办法》的书刊印刷企业印刷损耗的油污废纸、废书页、废封面纸等要与印刷装订过程中裁下来的纸边、纸头、下脚料等严格区分加强管理。出售纸边、纸头、下脚料等的收入应按财政部规定全部转入营业外收入,不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
3、书刊印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纸张低于消耗定额标准的视为节约的纸张。纸张节约量以企业为单位计算考核,节约量应扣除生产各环节超过加放标准耗用的纸张数量及其他各种原因浪费的纸张数量。
4、实行《试行办法》的企业,节约奖按年度计算考核,季度可按累计应提节约奖的60%预提,年终结算,少提部分予以补提。如企业实际用纸量超过纸张消耗定额的,除扣回已预提的纸张节约奖外,对超定额消耗纸张增加的成本支出,按同等的奖励比例计算罚款额,罚款额由企业
工资基金中列支,并相应冲减企业产品成本。
5、凡符合实行纸张节约奖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度一月份内报经总公司(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并报财政主管分局同意后方可执行此办法。今年可于文到后一个月内按以上程序报批。
6、实行《试行办法》的企业,均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制订企业内部具体的纸张耗用考核办法和奖罚办法,并报经总公司(上级主管机关)财政主管分局批准后实行。
7、实行本《试行办法》的书刊印刷企业不再执行财工制字第279号和(87)财工管字第423号文关于国营工交企业纸张原材料节约奖励试行办法。
8、实行此办法的企业按照附发的审批表格式报同级财政分局进行审批,审批表一式四份(市财政分局审批后留一份,报市财政局一份,退总公司(上级主管机关)、企业各一份)。主管部门年终要对节约奖执行情况加以汇总说明并随年度决算一并报送。
9、区、县书刊印刷企业是否执行纸张节约奖办法,由区、县财政局审批。
10、本《试行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199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