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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26:50  浏览:8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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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议案,鉴于这两项法规的基本内容在1999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应当统一执行国家的法规,决定废止《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在上述两项法规废止之前根据这两项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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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监察部


关于印发《“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财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中共中央纪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制定了《“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附件:

“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小金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资产的问题,经核查属实,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受理举报,建立健全相关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四条 举报人自愿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小金库”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由“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按照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罚款合计金额的3%-5%,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查处“小金库”无关的;

(四)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同一“小金库”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七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用于奖励举报人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应符合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及查处情况,确定有功举报人后,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奖励手续,查验并留存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登记用于领取奖励资金的银行账户,填写《举报“小金库”奖励申请表》。

联名举报同一“小金库”的,由第一署名人办理手续。

相关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视同放弃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或者联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办理。代办人代办领奖手续应当持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举报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办理手续。代办人应当持委托单位的机构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工作证等代办手续。

第十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收回的《“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按有关程序认定举报人或代领人身份、入库金额及奖励金额后,履行审批手续,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支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为其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及举报内容。《“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委托人或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申请手续的资料,涉及举报人信息的相关财务凭证等由“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二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和支付举报奖金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以及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联合供汽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联合供汽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同安县拥有锅炉的单位,其锅炉常年运行负荷在额定出力60%以下的,或能供应邻近单位用汽需要者,或属布局不合理的,应与半公里以内的邻近用汽单位,实行联合供汽。
第三条 一切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时,必须根据经济、布局合理的原则,先考虑与邻近已建的锅炉房实行集中供热,把锅炉房建设或改造同集中供热结合起来;新区开发建设,应按规划做好集中供热,由用汽单位按用汽量负担投资费用。
上述新建、改建和扩容的锅炉,须经市经委、建委、劳动局、环保局、消防大队、燃料供应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
已实行联合供汽的单位,如还有供汽余量的,应按本市供汽规划,扩大联合供汽范围。
第四条 供汽方式可分为长年供汽、季节供汽和互助供汽三种。供方负责向用方供汽,用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停用或拆除锅炉。在用或备用锅炉,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和完善消烟除尘设施。
第五条 实行联合供汽的供、用双方,必须本着协商、互利的精神签定协议书(或合同),由双方的主管部门、劳动局、环保局和燃料供应部门共同参加监证后生效。
供、用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协议(或合同),不得任意毁约。如发生毁约时,由市经委、劳动局、环保局和燃料供应部门组织调解。对责任一方的用煤实行部份或全部按计划外价格供应,直至追究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六条 联合供汽的用方,原用于锅炉的煤、水、电等指标,应由各业务口划归供方使用。
供方应计算每吨蒸汽的实际成本,合理地向用方收取费用。为了搞好联合供汽工作,鼓励供方供汽的积极性,可根据供汽数量,每吨蒸汽奖励供方0.5~1元,资金来源由用汽方提供。供方可用奖励供汽直接有关人员。
第七条 对有条件联合供汽而拒不实行的单位,由市经委提出限期联合供汽通知书,到期不执行者,除由市环保局按环保法规处理外,燃料部门对责任方的用煤加价20%。同时市经委提出第二次通知,到期仍不执行者,责任方的用煤全部按计划外价格供应,直至停供。
第八条 市经委负责联合供汽组织和管理工作,市劳动局、环保局、燃料供应部门协同市经委做好此项工作。有关主管局(公司)应指定人员负责系统内的联合供汽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经委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