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6年南京市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2006年南京市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培训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6年南京市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2006年南京市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
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乡统筹就业,鼓励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根据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的要求,我市为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工作,以此扩大就业空间,拓宽就业领域,促使农村转移劳动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切实增加收入。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培训中心和社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遵照本实施意见开展工作。
第二章 运作模式和机构职责
第三条 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运作模式,由政府出资补贴对本地区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非农创业培训的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培训中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第四条 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培指导中心)作为本市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机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培训中心)作为各区县农村转移劳动力非农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五条 市职培指导中心履行以下职能:
(一)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分解落实全市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目标任务;
(二)为区县培训中心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提供管理人员、师资培训等技术支持;
(三)对创业培训的实施、培训资金的使用进行督导检查。
第六条 区县培训中心履行以下职能: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的有关工作;
(二)指导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创业培训;
(三)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拨付创业培训补贴费用;
(四)按季上报创业培训统计报表。
(五)做好创业培训基础台帐管理和培训学员的后续帮扶工作。
第三章 工作目标和相关措施
第七条 2006年全市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非农创业培训1000人(各区县培训目标见分解表),培训合格率不低于85%。培训结束一年内,力争50%的培训合格人员实现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
2006年南京市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目标分解表
单位:人
区县名称
雨花区
栖霞区
江宁区
浦口区
六合区
溧水县
高淳县
合计
目标任务
100
100
200
200
200
100
100
1000
第八条 根据农村劳动力自身特点和创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具体形式包括:创业意识培训(GYB)、创业项目培训、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
各区县创业培训机构应为农村转移劳动力举办创业意识培训(GYB),广泛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在产业结构清晰、行业优势明显的地区推行创业项目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并有具体创业构思的人提供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为已经创业或自谋职业的农村劳动力提供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
第九条 建立创业见习基地。各区县培训中心要在辖区内选取一定数量的具有明显行业特征的企业,作为创业见习基地,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见习机会。
第十条 加强创业培训队伍的建设。各区县培训中心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配备专职的创业培训教师和组织管理人员,组建专(兼)职创业咨询指导专家队伍。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培训目标的一定比例预先拨付到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区县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人数、培训合格率、创业率等指标完成情况实施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农村转移劳动力非农创业培训的测算补贴标准如下:
(一)创业意识培训(GYB)为75元/人;
(二)创业项目培训和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的培训补贴为350元/人,后续跟踪(创业)补贴为150元/人;
(四)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的培训补贴为150元/人,后续跟踪补贴为65元/人;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督导工作,每年对各区县创业培训工作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强化目标考核和质量监控,以培训合格率、创业率、稳定经营率以及带动就业情况为重点,建立健全科学的创业培训绩效考评体系。各区县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用于创业培训的配套资金应不低于市级财政的补贴额度。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创业工作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认真落实。各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农村创业培训大纲和培训模式要求,制定并实施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 落实优惠政策,完善创业服务。各区县应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组成农村创业培训领导小组,研究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布局,统筹协调各项创业促进措施,落实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切实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扩大舆论宣传,营造创业氛围。各区县要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政府鼓励农村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在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培训机构的经验,宣传成功创业者的典型事迹。树立一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典型和创业明星,引导和带动更多农村转移劳动者走自主创业、能力创业的道路。
附件:2006年南京市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补贴办法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2006年南京市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补贴办法
培训项目
培训对象和目标
培训内容
培训要求
需提交的材料
市级补贴标准
创业意识培训(GYB)
针对广大农村转移劳动力,帮助树立正确的就业和创业观念,提高创业意识。
诚信教育、创业环境和政策、创业基本条件、创业者的自我评价、申办各类经济组织的方法和途径、创业培训的重要性和培训内容、适合农村创业的项目推介
不少于24课时
1、培训方案及教学计划;
2、备案表;
3、学员名册。
培训补贴:75元/人。
创办你的
企业培训
(SYB)
针对有创业愿望且有具体的企业想法的农村转移劳动力,逐步引导学员如何创办小企业。
诚信教育、创业者的素质要求、企业的类型、产生企业想法、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市场评估、法律形态和法律责任、预测启动资金、制定利润计划、工商税务知识及优惠政策、制定并完善创业计划书、个性化辅导、后续跟踪服务
1、总课时240,其中集中授课、个性化辅导和后续跟踪服务分别不少于80课时
2、培训合格率不低于85%
3、创业和自谋职业人数不低于50%
申请培训补贴需要提交:
1、培训方案及教学计划;
2、备案表;
3、学员名册及成绩册;
4、学员登记表、个性化辅导表;
5、学员的创业计划书。
申请后续跟踪(创业)补贴需要提交:
1、学员创业情况一览表和后续跟踪服务表;
2、创业学员凭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有效合伙(承包)协议、家庭型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1、培训补贴:350元/人。
2、后续跟踪(创业)补贴:
150元/人
培训项目
培训对象和目标
培训内容
培训要求
需提交的材料
市级补贴标准
创业项目培训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项目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
诚信教育、项目介绍、创业者的素质要求、市场评估、项目运作、创业步骤、财务分析、制定并完善创业计划书、个性化辅导、后续跟踪服务
1、总课时240,其中集中授课、个性化辅导和后续跟踪服务分别不少于80课时;
2、培训合格率不低于85%;
3、创业和自谋职业人数不低于50%。
申请培训补贴需要提交:
1、培训方案及教学计划;
2、备案表;
3、学员名册及成绩册;
4、学员登记表、个性化辅导表;
5、学员的创业计划书。
申请后续跟踪(创业)补贴需要提交;
1、学员创业情况一览表和后续跟踪服务表;
2、创业学员凭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有效合伙(承包)协议、家庭型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1、培训补贴:350元/人
2、后续跟踪(创业)补贴:
150元/人
改善你的企业
(IYB)
针对已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力的模块式培训,帮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保持并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诚信教育、市场营销、成本核算、财务知识、企业管理、采购、存货、企业计划、经济法规、优惠政策、融资等
1、集中授课不低于48课时;
2、个性化辅导和后续跟踪服务不低于22课时;
3、培训合格率不低于85%。
申请培训补贴需要提交:
1、培训方案及教学计划;
2、备案表;
3、学员名册及成绩册;
4、学员登记表。
申请后续跟踪补贴需要提交;
1、学员个性化辅导和后续跟踪服务表;
2、改善企业计划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化石能研究与发展合作议定书
中国煤炭工业部 美国能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化石能研究与发展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4月16日生效日期1985年4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署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化石能研究与发展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惠和互利的基础上根据本议定书进行合作。
第二条 根据本议定书,化石能合作领域可包括:
一、常压和加压流化床燃烧;
二、用于锅炉、燃气轮机和发动机的水煤浆;
三、煤炭地面气化;
四、直、间接煤液化;
五、以燃烧、煤结构及其有关化学和热物理性质为重点的煤炭科学;
六、与化石有关先进技术的工艺模拟;
七、选煤与破碎;
八、燃料燃烧产物包括净化和对环境影响的研究;
九、油母页岩的转换与燃烧研究;
十、提高原油采收的研究活动和现场试验;
十一、燃煤磁硫体发电技术;
十二、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的其它合作活动。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的合作,可采取以下形式:
1.交换并提供化石能领域的科学、学术和技术发展活动与实践的情报和资料;
2.互派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到对方的机构参加商定的活动。这种交流应依照本议定书第十条进行;
3.专家组或个人赴对方化石能机构的短期访问;
4.组织化石能领域商定的专门课题的讲座、讨论会和其它会议;
5.交换试验样品、材料、仪器和部件;
6.共同研究发展和试验并交流研究成果与经验;
7.经书面商定的其它科技合作形式。
第四条 在本议定书下的具体活动的条款和条件,包括费用支付的方式,应经双方逐项商定一致同意,并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
第五条 为协调本议定书及其附件规定的活动,每方各指定一人为协调人,负责整个协调工作。两协调人将通过信件联系,相互协商并确定合作活动及其它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商讨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经双方同意,各方可指定本国内的一个部门加入本议定书附件,进行本议定书范围内的合作活动,而且被指定的部门可作为该附件的一个签字方。
第六条 本议定书及其附件所规定的一切活动应在根据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十条所建立的中美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三条,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应是提供方所确信的和了解的准确情况,但提供方并不向接受方或第三方保证所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适用于任何特定的用途或应用。
第八条 双方已达成一个关于根据本议定书完成或构想的发明或发现的处理及版权保护的协议,以便进行具体的活动。该协议已包含在附件一内,该附件一附后,并作为本议定书整体的一部分。
第九条 双方同意,如发生根据本议定书交换或向对方提供用于合作活动的设备情况时,将逐项达成具体谅解。
第十条
1.凡按本议定书考虑任用人员时,挑选的人员应具有双方满意的必要的技术和能力。
2.每次任用人员时,应由参加机构通过换函确定议定书中未规定的费用和其它有关事宜。
3.各方应为对方任用的人员(及其家属)在行政手续、旅行安排和住宿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一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所有合作活动,须视所能获得的经费和人力而定,并须服从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
第十二条
1.有关本议定书或根据本议定书所进行的活动中产生的一切问题,应由双方以书面协议解决。
2.各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和规章授权的范围对本议定书合作活动中发生的损害承担承任。
第十三条
1.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书面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
2.任何一方都可按自己的意愿在任何时候终止本议定书,但欲终止方应在六个月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3.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按本议定书正在进行但尚未完成的具体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六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煤炭工业部 能源部
代 表 代 表
于 洪 恩 威廉·A·沃恩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以下简称双方)于本日,即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化石能研究与发展合作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第八条,双方同意:
一、除具有保密性质的情报外,各方根据议定书或附件对合作计划提供的一切情报以及由议定书或附件所产生的一切情报,均可通过科学杂志和通常用于传播科技情报的其它渠道发表。
双方同意,根据议定书或附件所交换的任何具有保密性质的情报(例如商业秘密和技术诀窍或任何一方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的情报)应受到保护。双方只有通过各自指定的代表或根据议定书第五条指定的协调人进行磋商,或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逐项达成协议后,才能做出引进和提供此类情报的决定。此类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应如本议定书第四条所述列入附件。
二、对于根据本议定书或附件所作出或构想的发明或发现,双方同意:
(一)如果此发明或发现是由一方人员通过双方交换情报,例如联合召开会议、研讨会或交换技术报告或论文,所作出或构想的:
1.作出或构想发明或发现的人员的一方(发明方)在所有国家有权获得此发明或发现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但须给另一方及其政府和国民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免交使用费的许可证。
2.如果发明方决定不在另一方的国内或某第三国获得此种权利和利益,另一方则可获得。但须给发明方及其政府和国民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免交使用费的许可证。
(二)如果此发明或发现是在科技人员交换中,由一方(派出方)人员派往另一方(接受方)独立地或联合地作出或构想的:
1.接受方在其本国及第三国有权获得此发明或发现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派出方在本国享有一切权利和利益,并拥有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免交使用费的许可证,由派出方及其政府和国民在第三国使用。
2.如果接受方决定不在第三国或某特定第三国获得此种权利和利益,派出方则可获得。但须给接受方及其政府和国民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免交使用费的许可证。
(三)如果此发明或发现是通过议定书第三条第5、第6、第7款所列的其它合作方式,例如合作研究,或是在上述第一条情况下由双方人员(共同发明者)所作出或构想的:
双方将规定适当的权利分配办法,并按议定书第四条所述列入附件。一般来讲,各方通常应享有在其本国的权利,而在第三国的权利双方则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商定。
(四)作出发明或发现的人员的一方应把此种发明及所选取专利或其他保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为另一方确定在此发明中的权利提供必要的文件。通知方可要求另一方推迟发表或公布此类情报,但是这一限制不得超过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
三、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同意的执行实体,对根据议定书或附件由该方及其执行部门所产生的著作,均可在其本国和第三国获得版权保护。而非生产著作的一方及其政府和国民则应拥有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免交使用费的许可证,以便翻译、复制、出版和发行这些著作。
四、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每方应负责向其本国国民偿付需要付出的奖金或报酬。
五、对在执行本附件时产生的其它问题和争议,双方应通过各自指定的代表或他们按议定书第五条指定的协调人进行磋商或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予以解决。
本附件自双方在议定书上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议定书期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