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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1:07:36  浏览:9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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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经贸资源[2001]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省市商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非法出售报废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结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对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拼装车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无资质的企业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和非法交易市场要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

  二、各级经贸委要依法行政,严禁任何形式的越权审批。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严禁以任何名义出台与国家现有规定相悖的地方政策,严禁审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严禁举办任何有关报废汽车及零配件交易会及相关活动。

  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是一项政府职能,各地经贸委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在地方机构改革中,逐步理顺工作关系,严禁工作机构设在企业或中介组织。中介组织未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从事任何有关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和举办相关活动,影响较大的跨地区的企业活动要报同级政府职能部门批准。

  四、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

请各地经贸委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检查工作情况于6月10日前报我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完)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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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发〔2005〕21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二OO五年八月十二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七日

  
  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其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表格、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四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历史的原始记录,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和信息资源,是国家的科技文化财富,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城建档案馆、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建设系统各单位、建筑施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较多的其它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
  逐步形成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有关单位工程档案管理人员为基础的工作网络,建立资源共享的城建档案信息系统。
  第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逐年增加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适应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接收和移交
  第九条 城建档案馆(室)接收和管理以下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灾工程等等。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与政策法规资料。
  (三)军事工程中穿越城市规划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军队其它非军事项目建设工程。
  (四)国家确定应当归档的其它城市建设档案。
  第十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领取城建档案馆(室)印发的《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内容、档案的编制要求和档案的移交验收程序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提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完整;
  (二)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记载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
  (三)工程文件材料的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的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发现工程档案不真实、不齐全的,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进行补充、整改;
  预验收合格的,城建档案馆(室)应在三天内签署《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档案未能达到验收要求或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通过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全部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报送城建档案馆(室)复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室)签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备案机关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项目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七条 规划部门和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收齐建设工程档案后,应予立卷移交,并与城建档案馆(室)商定,由城建档案馆(室)提供有偿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工作,同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档案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移交一套。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现代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要为利用档案提供方便,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利用城建档案,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危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在城建档案馆(室)查阅复制本单位移交的档案,只收档案复制成本费;查阅利用非本单位移交的档案,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利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建档案管理的业务技术规范,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
  1990年11月30日颁布的《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中国涉外经济法》内容简介、序言

内容提要

本书以我国现行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经贸条约为依据,对我国涉外经济的基本理论及其在实践的运用进行系统、详细地论述。其中除以较大的篇幅阐述外商投资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外,还论述了与外商投资和对外贸易密切联系的技术引进、货物运输、涉外保险、税收、外汇、海关监督等法律制度。

本书是作者总结十年教学实践经验后,经过调查研究,在讲稿的基础上,反复修改而成的。书中体例的安排,注意以我为主,面向世界;穿插实例,综合分析。全书资料翔实,说理透辟,是一本具有较高研究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法学专著,也可供高等院校作教材使用。
作者曾著有《中国涉外经济法概念》、《海商法新论》、《中国对外贸易法律》等,个人著述逾一百万字。
自序

涉外经济法是调整一国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从我国的立法现状看,涉外经济法的体系已基本形成。与此相适应,从事涉外经济法研究的专业人员不断增多,出版了不少涉外经济法论著。然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尚处于深入阶段,作为确定改革成果的经济立法必然受到影响并不断作出修改和补充,特别是1989年以来,我国制定和修订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继出台,使我国涉外经济立法趋于完善,原先出版的部分教材专著已经落后。基于这种情况,深入研究涉外经济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1984年,在庐山举办的首届国际经济法讲习班,我第一次接触到国际经济法的诸多问题。而后,从事国际法的教学实践,也多偏重于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探求。1986年,我国涉外经济立法逐渐增多,在深圳特区,对涉外经济立法的要求显得更为迫切,我开始转向涉外经济法研究。三年间,先后出版了《中国经济法概论》、《海商法新论》、《中国对外贸易法律》等专著。1991年,应美国政府的邀请,我访问了美国九大城市的法律机构,考察了美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在比较中,提高了对我国涉外经济立法的认识。回国后,更坚定了完成对我国涉外经济法进行系统研究的信心。

本书的写作,早在1989年我完成对外贸易法律研究之后便已开始。它穷四年之时间与精力,经深入调查研究、搜集资料、听取意见并在总结多年的教学实践与经验的基础上撰写而成。全书共分十五章,第一章为绪论;第二至第五章分别为涉外经济合同、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和技术转让等法律制度;第六至第九章是关于其他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问题的论述,包括合作开发、三来一补、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和租凭等;第十至第十四章分别论述了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密切联系的运输、保险、税收、外汇、海关等法律制度;第十五章为涉外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写作中,笔者注意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并形成本书的特点:

1、突出重点。本书用较大的篇幅对我国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的两大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的订立,审批、生效、履行、违约责任、法律适用以及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详细地论述。

2、资料新且翔实。本书的资料是在长期的工作实践和深入调查的过程中逐渐积累并通过查证而采用的。资料的截止时间为1993年6月,即本书开印的前夕。书中引用的资料和数字均注明出处,以便查证。
3、理论联系实际。本书既注重法学理论的研究,又重视结合实例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的见解。书中引用了许多有说服力的案例,以论证各有关的理论问题。

4、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本文以我国公布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各种与涉外经济有关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同时,对区域性尤其对经济特区的某些具体问题,则注意引用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加以分析、比较,使读者既掌握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又了解特区的特殊规定。

毋宁置疑,涉外经济法是一个崭新的学科,许多重大问题尚有待进一步的研究,许多重要规定尚须经受时间的考验。由于笔者水平有限,经验不足,书中疏漏、错误之处必定不少,衷心希望各界专家和朋友批评指正。
本书的编写和出版,得到了许多专家的指导和朋友的支持,在此,一并鸣谢!
沈木珠
199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