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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藏的哪了/潘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52:19  浏览:9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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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藏的哪了

潘佳
    从几件小事谈起。不久前在金瑞林老师的追悼会上,偶尔听到了吕忠梅老师,王树义老师身边朋友们的两句环境诉讼的讨论,于是想起了几年前吕忠梅代表在两会上的提议,建议公益诉讼的建立。据说,近几年的两会上收到的提案中总少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影子。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实践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地方规定也有的将检察官纳入规范范畴。事实上,个人意义上的公益诉讼,环保部门提起的公益诉讼实践我们一直在期待。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建设性的批评不在少数。客观的评价,我们的相关制度和时间都有了进步,如果和日本,美国比较,但就环境诉讼的案例就少得可怜,更别说公益诉讼了—
一个美国朋友,从北大法宝搜索,看到近三年的环境诉讼的数量后惊叹道,你们的环境纠纷这么少。我直接转移话题向他求教美国的环境诉讼问题—
前两天,和自己的大学同学发短信,问问他们市那里去年有什么典型的环境诉讼案例。他的回答很淡定。有,只有一起,是我们市那里环保局长被打的案子—
数量问题出在哪了?如果你要归咎于环境诉讼的制度障碍,公益诉讼个体的制度障碍多有强词夺理之嫌。如果你要说是司法的功能障碍,接不接招,执不执行也不是他们说了算。你要找环保部门说理,他也很尴尬,于是乎就找着替罪羊了,体制(政府)。似乎一切环境资源问题,包括环境纠纷的解决都是体制惹的祸,都是部门利益,权力边界,责任承担的矛盾。接下来,千篇一律的改革措施相继根基,什么问题都需要综合协调部门来管,来承担。反正纳税人的钱随便用,资源随便调配。改来改去,汤还是汤,药还是药。在政府机构改革上,我们习惯于拿美国,日本乃至我们实力相当的巴西,俄罗斯说事。看看他们的机构有多么精简,中央及国家部门数量是多么少。别忘了,再往下数一数,不同层级的国家机关复杂程度不亚于我们。不过是第一步他们迈的小点,我们大点罢了。终究还是要精简机构的,对于经意发动全身的但各部门改革,取其不变之道,设综合协调来协调姑且算作短期的妥协罢了,能源法迟迟不出来就是这个原因。并非否定体制的效果,只是这个东西谈多了我们容易束缚住,为什么一个通知了三十年的计划模式主宰了这么多年,始终跳不出来,计划前就没问题了么。市场化革命的一切问题似乎都是前一个三十年的问题。如果毛主席活着的话他都不会承认吧。其实,我们都心知肚明,不过是法制运行的传统文化障碍。正如贺卫方老师所言,行政机关的作用没能分离精神教化,我们的所谓早已习惯于他们的熏染。文化障碍的讨论很多,大多归咎于制度外因素,人伦关系社群关系以及情理事理法理的能动运动。基于此,不少人拿出来办法对付传统文化的老毛病,什么新思想,新文化不绝于耳。官方听得也不少,他们真不知道么,是不屑于知道,也无所谓知道。从一定角度,迫于“体制”文化的惯性,寻求法外之道确实为一条良策。可问题终究是要落实在制度的,转化进体制的。抛开文化的视角,我们看看当前的环境纠纷的解决。
环境问题出了以后怎么办,没有中国人第一个说会起诉的。找政府成为首选,企业则次之,最后才是法院。检察院,人大就更不会有人过问了。如果自己切身利益受到直接损害尚且遵循如此逻辑,如果作为仅仅吸一口高碳空气,喝口高碳水的可以忍受的“旁观者来说,就凑合过吧,还能忍,或许会有人管的。我国联邦行为主义的权力架构,省政府的权力实则最大。省的一纸文件可以决定县区是法院系统的接案权,处理权,执行权。如果省级缺位,下级政府的角色会替代过来。再加上同级政府的压力,利益纽带的牢固,环保部门已经疲于应付,再加上法院的闭门不迎,当事人的要么根本不知道环境问题还能起诉,要么动力逐渐被强大的行政成本内化了。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普遍性,经济发展的重要使命,使得地方政府害怕起诉,一旦问题普遍化就认为会导致群体性纠纷,在老百姓认为中央的合法性最高的基本假设下,唯一同上的路径被打压下去,想要社会民众心理平衡不造成新的纠纷是不可能的。观念的陈旧就很可的,中国人是长于私下解决纠纷的,善于私聊的,情理化的,什么问题都可以化,一旦正式化,规范化就“伤和气”,伤了双方和气,伤了上下级的和气。从中央到地方无不重视稳定,稳定压倒一切,于是,所有事件一旦牵涉人数过多就有伤稳定大雅,就不和谐,就得注意政治倾向。这种思维模式,把大多的合法利益宣泄直接堵住,结果是不稳定的利益表达,做贼心虚的心理不要仅仅埋怨政府,换做你我,谁都逃不了那个圈。多少满坏豪情的赤字进入政图不被中庸了,多少忠肝义胆进军学术圈不被攀比功利了,好比着急上班人多时你还希望自己上车,好不容易上来了因为又一个人拥挤你不想让他上来一样,角色心理束缚难以摆脱。渐进式的改革总是充满教科书式的教化色彩,卡看历史纪年表。每一次世界历史推进,哪一次中国的进步是渐进的,++无不充满了(此处略去20字)
环境问题的解决压力不光给了环保部门,更多的给了企业。企业社会责任在当代中国现实语境下的作秀色彩浓厚,如果拿内外成本收益,眼前与长远利益来说事,这样的秀,也是值得的。责任这个词在公有制环境下总到有感情色彩,似乎享受权利者就应该,责任和利润是成正比的,那么政府作为最大的利益群体和垄断组织,政府的环境社会责任和在?现如今,在中国谈政府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奢侈品。几十年前,有少数学者关注马基雅维利,弗兰西斯-培根,马克思韦伯的作品里都有谈到政府的社会责任。现如今我们习惯于政府的垄断和公务服务政府责任的侃侃而谈,在还弄不清政府的社会责任究竟是什么时,就大谈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明星社会责任,富人的社会责任,就理论研究者关注度而论,些许有些遗憾---
政府是习惯玩文字游戏的,于是解释法律,宣传法律,倡导环境正义的重任往往抗在ngo,媒体,学者身上。政府也有偷着乐的时候,你们说你们的,反正我装糊涂,该怎办怎办,实在不行另行对策。发了一顿牢骚,我们回顾三十年的环境法制历程,反思中国环境诉讼的发展演变,成绩是显著的,体制内的东西需要内外合力一点点解决,想贺卫方老师的一句话,忍辱负重的死才可贵。作为我们每一个民众,应保持基本的理性,用合法的方式解决环境纠纷问题,体制的变革,观念的更新,随着政治生态新鲜活力不断注入只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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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以下统称为旅馆),不论是全民、集体、合作、个体经营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经营,也不论是专营、兼营、季节性经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旅馆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合作或个体经营的,须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备案后,始准营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需停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原发照机关申请核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旅馆应建立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对投宿旅客要认真检验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问明住宿原因,按住宿登记单逐项填写清楚。
接待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旅馆,应有专人检验护照或其他有关证件。
第五条 旅馆应建立公安机关下发的协查单、通缉单的登记、核查制度。对协查单、通缉单,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并及时传给有关人员查对,不得泄密或遗失。
第六条 旅馆应加强值班和安全检查,发现旅客中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携带可疑物品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在旅馆执行检查任务时,旅馆工作人员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方便。
第七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进旅馆。军、警、司法人员因公携带的枪支、弹药,一律交旅馆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军事部门寄存。
第八条 不准在旅馆内酗酒,严禁斗殴、赌博、吸毒、嫖宿以及传播和放映反动、淫秽的书画、照片、录音、录像等违法犯罪活动。
不准在旅馆内任意喧哗吵闹或播放高音响,影响其他旅客休息。
第九条 旅馆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治安保卫工作,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积极落实各项治安保卫措施,预防刑事案件和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



1985年5月28日

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9〕3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