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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孙明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16:12  浏览:9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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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基本一致。尽管如此,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时候,究竟选择侵权赔偿请求权,还是选择违约赔偿请求权,这对受害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应该掌握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以便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赔偿请求权。
  一看诉讼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害人应该从诉讼是否经济、收集证据是否方便等方面选择管辖法院。
  二看损害发生前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侵权损害赔偿发生前,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是对世权,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违约损害赔偿发生前,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的权利是对人权,其债务人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侵权,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约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其请求将不会被支持。 
  三看赔偿范围。侵犯财产权利后要用相当的实物或者金钱赔偿,如果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加害人也应该赔偿;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非法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虽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违约损害赔偿中,通常依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虽然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了间接损失。这与违约赔偿有明显的区别。
  四看举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通常在受害人,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在一般情况下,不负举证责任。违约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在于债务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对方损害,就推定债务人有过错,因此,债务人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债权人对合同是否履行不负举证责任。在这一点上,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较为有利。
  五看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2年的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2年,《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时效为3年,《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为2年。违约责任的时效,一般为2年,但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时效为4年。可见,两类责任适用的时效期限是有区别的。受害人应当注意这些不同规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请求权。
  六看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违约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不影响违约金责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即使就不可抗力来说,当事人也可以就可不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在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认为对方可能有法定的抗辩事由能够对抗侵权责任的构成时,则可以选择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使自己的赔偿请求得到实现。
  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存在以上重要的区别,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法律后果的产生。因此,应该掌握两种责任的区别,正确选择请求权。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孙明放
  邮  编:463200
  联系电话:1393965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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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进行审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进行审计的通知
证监会



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精神,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下称“两所”)已划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目前,期货交易所清理整顿工作基本结束,为了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防范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风
险,我会决定对两所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由厦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进行审计;
2.由两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签订审计业务委托书,审计收费由会计师事务所按有关标准与两所商定,并由两所支付;
3.审计工作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须分别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两所提交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
4.两所要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1999年4月15日

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6〕3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共保业务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大量风险留在分支机构层面,总公司不能准确掌握整体风险累积情况,无法合理安排再保险,影响了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同时,也加大了再保险公司的累积风险,妨碍了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共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因不规范共保行为造成的风险累积,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的共保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被保险人同意由多个保险人进行共保;

  (二)共保人共同签发保单,或由主承保人签发保单,同时附共保协议;

  (三)主承保人向其他共保人收取的手续费应与分保手续费平均水平有显著区别。

  二、各公司应加大对共保业务的管理力度,及时发现不规范的共保行为并加以纠正。

  (一)提高对不规范共保行为危害性的认识,防范风险累积;

  (二)完善共保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共保业务操作流程的管理和监控,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上进行规范;

  (三)严格控制承保权限,对核保人员的承保权限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

  (四)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共保业务信息的统计,细划共保业务保单信息的统计要素,强化信息查询和统计功能;

  (五)准确、及时地向再保险人提供共保业务的有关信息。

  三、各保监局应密切关注大型商业风险的共保,对不规范共保行为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干预,并及时向保监会反映不规范共保行为新的表现形式。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