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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应怎样处理?/曾广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15:33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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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应怎样处理?

曾广荣


  对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但笔者认为,针对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应是驳回诉讼请求。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两者的区别。驳回起诉是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是对当事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时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据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以判决的形式予以拒绝的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否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只规定要有明确的被告,并未要求被告必须是适格的,如果以被告不适格而驳回原告的起诉是于法无据的。另外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它影响的不是原告的起诉是否成立,而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这已经属于实体问题了,故应当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其诉讼请求,而非以裁定的形式驳回起诉。
  实践中如果碰到这种情况,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可先向原告进行释明,建议其更换被告,如其不同意,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曾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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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褚静

第一,两种行为所遭受危险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正当防卫只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第二,两种行为的适用条件不同。紧急避险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唯一办法适用的;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个限制,只要在防卫限度以内,采取什么方法防卫都可以。第三,两种行为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一种和造成危险没有关系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只限于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的损害。第四,对两种行为要求的必要限度不同。紧急避险行为的必要限度,是指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则限制得不是这么严格,它所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或大于所制止的损害,只要是为防卫不法侵害所必需,且双方相差不悬殊的均视为防卫不超过必要限度。

关于印发《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府办〔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奖励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2888000(24小时接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中心,负责接受和办理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举报范围为《试行办法》第四条确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21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各县(区)、市直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受理中心转来的举报后,应按各自职责尽快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安委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对查实的安全隐患应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涉及的安全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 举报人直接向各县(区)、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由首接部门直接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受理单位应将核查、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通报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工作,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对举报人举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评估机构,对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分类,为开展举报奖励工作提供依据。
评估机构应定期召开评估会议,开展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分类及举报奖励定级工作,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评估机构的组成:
(一)本部门的有关人员;
(二)相关中介组织人员;
(三)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各县(区)评估机构、有关部门或中介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评估工作。
第九条 各县(区)、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处理和报告制度。组织核查时,应及时由事故隐患评估机构派员参加。对认为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应于下月5日前按要求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 对举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经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一条 一般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评估机构初评定级,统一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以确保本市范围内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等级评估、举报奖励标准的基本平衡和一致。重特大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由市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定级。
第十二条 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每月评审一次。每月中旬对上月的举报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并在当月的25日前颁发奖励金。
第十三条 受到表彰或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领取奖金资格。根据举报人意愿,奖励金可以选择公开或不公开领取。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不包括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