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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文书档案工作/闵 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1:33:04  浏览:82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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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文书档案工作

闵 涛


  档案是由文件转化而来的,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档案是单位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各项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既能指导现实工作又能为查考历史提供重要的凭据。如何做好文书和档案档案管理人员的历史责任。笔者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多年,结合实际工作谈谈对做好文书和档案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一、争取领导重视是做好文档工作的前提

  1、爱岗敬业,争取领导的重视。领导是否重视文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文档人员工作的满意度。因此,要想使单位的文书档案工作有起色,首先要争取领导重视,文档工作人员还要注重完善自我,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忠实肯干,发挥主观能动性,干出业绩,干 出水平,让领导满意,更好地为单位的发展服务。

  2、加强宣传,增强领导的档案意识。单位领导对文档工作不够重视,大多都是因为缺乏档案意识,认为文书和档案工作不是主要的部门,可有可无。这就需要文档人员经常向领导宣传文档工作。首先,要勤向领导汇报文书和档案工作情况,使领导受触动、受启发;其次,要努力做好档案服务工作,及时为领导提供上险恶机关和档案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材料,为领导提供档案利用信息,使领导逐渐认识到文书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二、实施文档管理现代化是加强文档管理工作的必由之路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文档管理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文件和档案数量越来越多,给保管和提供利用带来困难。管理方法手段的落后直接影响了文件和档案质量等,只有实现文档管理现代化,才能有效地加以解决。

  1、掌握现代化管理技能,提高综合素质。电子计算机技术在文档管理中的运用,使文件的形成、运行、积累、转换等各个环节与自动化办公相衔接,系统地完成文件的起草、修改、删减、检索、打印、登记、统计等工作,这种现代化管理技术,迫切需要文档管理工作者去掌握和运用。文档管理数字化、信息化是信息社会对文档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文档工作者的努力方向。所以,文档管理人员要结合本岗位工作,边学习边操作,在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特别要注重计算机知识、信息技术的学习,努力使自己成为综合型文档管理人才。

  2、利用现代化技术整理档案。纸质档案的整理工作繁琐,劳动强度大。而利用计算机整理文件,则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人工立卷时,立卷人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文件进行分类,虽然都按照统一的标准,但因每个人的理解同,对同一个文件的分类不尽相同,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分类不准确的,影响案卷的质量,给今后的利用工作带来不便。而按照新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不需要拟定案卷标题,以件为单位,不仅省时省力,而且利用计算机检索达到方便快捷,既降低了人为因素在文件归档工作中的影响,又可发挥计算机管理优势,提高了工作效率。真正达到了简化整理、深化检索的目的。

三、加强在职教育,提高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文书和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直接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为了使档案工作人员能够适应工作的需要,要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例行性,努力提高文档人中贩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由于文件及档案种类和载体的多样化,管理方法要不断更新,因此,对文档工作人员在业务知识、科学知识以及管理操作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来那些传统的业务知识与工作方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所以,必须对文档人员进行在职教育培训,尽快培养一批既能掌握新技术,又能熟悉文档专业知识的人才。

  1、进一步提高文档管理人员对文档工作的认识。增强管理意识。文档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管理人员既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乐于奉献的工作精神,又要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科技知识,尤其是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方法管理文档的基本技能。因此,文档管理工作人员只有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开拓视野、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才能做好新时期的文档管理工作。一是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档案法》、《档案人员职业道德》、《文书学》和国家有关文档工作规定,使文档案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搞好文档管理工作是自己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二是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和开发利用作为档案人员的职责范围,建立一个文档管理组织的领导体系,加强对文档工作的领导、检查和考核,不断提高文档管理工作水平。

  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培训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在职教育的长效管理制度,如省档案局及地市档案局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其次,要建立在职教育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约束和激励机制可以保全文档管理工作人员产生紧迫感和危机感,积极主动地参加在职教育,努力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比如,将在职教育与文书档案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挂钩,对不参加档案专业知识培训的聘资格,激励矿床浇花奥地利增强参加在职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明确在职教育的原则,选择课程内容。相对于正规学校教育而言,在职教育具有更直接的目的性、现实性和时效性。在职教育应从实际出发,按岗位、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方针,切实遵守学有所用、用有所长的原则。第一,学习文档专业知识。为文档专业人员提供系统学习文档专业知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观念的机会,弥补一次性教育的不足;第二,相关学样知识。文书和档案工作融会了许多相关学科知识,如哲学、历史学、心理学、行为学、公共关系学等;在职教育应注重对相关科学知识的补充和更新;第三,现代科技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是文档工作的特征之一,也是文档现代化管理的标志之一,文档工作者应加强对信息技术、计算机、科技软件等新技术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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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


  《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鸿忠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方便、安全、自主地通行和使用的服务设施。

  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建设标准依据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监督、协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产品的开发应用。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是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义务人。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所有权人应与使用人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依照前款规定负有无障碍设施建设责任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并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配套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条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设计规范》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予批准发证和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保证施工质量。

  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对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

  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指引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第八条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是该项目配套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人。

  无障碍设施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九条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批准该项目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逐步组织实施改造。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改造计划的要求,负责实施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改造计划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实施监督。未按照改造计划完成改造任务的,该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就同一项目申请扩建或改建时,有关行政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条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上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无障碍车辆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上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举办单位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举办单位应将无障碍设施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日常使用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日常使用、养护、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者。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和《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没有设计配套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或者无障碍设施施工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无障碍设施损毁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按规定规划、设计配套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不予处理的;

  (三)对重要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的实施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不履行无障碍设施养护管理职责或不履行督促无障碍设施养护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的;

  (五)对反映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批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实施〈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实施〈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秦淮河管理,根据《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列内秦淮河主流各段及各支流的界限分别为:
(一)主流各段:
(1)南段:东水关节制闸至西水关防洪闸。
(2)中段:桃叶渡河口至铁窗棂泵站防洪闸。
(3)东段:东水关河口至竺桥。
(4)北段:竺桥至中山路涵。
(二)各支流:
(1)珍珠河:市政府内武庙闸至珠江路南珍珠河口。
(2)九华山沟:北京东路至竺桥河口。
(3)青溪河:后宰门玉带河口至竺桥河口。
(4)玉带河:明故宫旧址东、西、北三侧、御道街二侧。
(5)香林寺沟:佛心桥至后宰门洞口。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河道设施包括堤防、驳岸、护坡、护底、护栏、档墙、泵站、前池、渠道、渡槽;水闸、消力池、消力坎、滚水坝、护坦、蓄水坝、进出水口、码头;截流管、检查井、事故排放口;界线标志、管理标志及管理用房等。
第四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内秦淮河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综合平衡、组织协调、监督服务。南京市排水管理处负责河道及其设施的行业管理工作。
区域建局是本辖区河道主管部门。区市政管理所或河道泵站管理所负责辖区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道保护线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河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河道的整治及其的更新、改造,应严格遵守建设程序,由市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计划,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市河道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确定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移交管理部门纳入正常维修管理。
建设和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时应按照国家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将竣工图表和有关资料移交河道主管部门及城建档案部门。
第七条 河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河道及其设施的管理:
(一)河道主管部门应协助街道办事处与沿河单位及居民签订爱河责任书,并组织督促检查。
(二)规划部门应配合河道主管部门加强对河道保护线的管理,并负责查处违法建筑。
(三)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污水排放和污染源治理的监督管理。
(四)园林部门应负责沿河绿化的规划、栽植和管理。沿河应留出适当通道,以确保河道排水、疏浚、整治和维修。因河道建设或维护造成沿河绿化的损坏,河道建设或维护单位应向园林部门报批,按原状恢复或赔偿绿化成本费。
(五)水利部门应协助河道主管部门做好防洪、排涝、引水、冲释等工作。
(六)公安部门应协助河道主管部门保护河道设施的完好。
(七)卫生部门应负责沿河的杀虫灭菌工作。
(八)环卫部门应负责河道两岸垃圾清扫、清运。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打捞水面漂浮物,就近运至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负责转运。
(九)交通部门应负责沿河通航水域范围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渡口设置、渡口发证和渡船检验。
第八条 对河道保护线范围内的已有建筑,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建筑,由规划部门限期拆除。
(二)发照部门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签发建筑执照的,由发照部门负责拆除,并承担损失。
(三)经1987年市房产普查登记发证的原有建筑,不得扩建、改建、翻建,并应根据河道整治需要逐步退出建筑退让线。
第九条 在河道未护砌地段沿河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对该段河道进行整治护砌,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河道主管部门监督执行。流经单位内部的河段,由所在单位负责按照规划护砌、清疏和管理,市、区河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临时占用和挖掘岸坡的,应向河道主管部门领取临时占用、挖掘执照,并交纳工程总造价1~2%的清理保证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岸坡原状。河道主管部门对岸坡复原验收合格的,应退还清理保证金,并收回临时占用、挖掘执照。对逾期
不清理者,河道主管部门可使用保证金清理。
第十一条 河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截流管及检查井、溢流井的保护,严格禁止在截流管,检查井井口四周各3米范围内新建建筑。为确保维修、疏通截流管,检查井井口到道路之间应保留不少于4米宽的运输通道。
第十二条 凡使用河道沟渠排水者,应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1986]17号文的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及损害补偿费。排污水质由市河道管理部门监测。
第十三条 《条例》中有关临时占用费和修复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河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内外金川河、惠民河、南玉带河、东南、西北护城河、南十里长沟、紫金山沟、唐家山沟、张王庙沟等属于市政管理的其它河道的管理,可参照《条例》及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