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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中摊贩利用公物合法化问题/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4:10  浏览:8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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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中摊贩利用公物合法化问题

刘建昆


  摊贩合法化的本质,是摊贩合法利用公共用公物的问题而不是摊贩身份合法化问题。摊贩作为商自然人,其商事身份的合法化,是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内容。然而摊贩利用公物进行经营的问题,则是公物法的内容。摊贩利用公物的合法化,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实现:

第一,通过设定或者变更公物设定实现摊贩利用公物合法化。

  公物的命名或者设定直接决定了改公物的用途。公物设定或者命名时已经包含了摊贩的利用,或者经过变更允许摊贩利用即属之。我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属于通过变更公物设定、改变公物用途,实现摊贩利用道路公物合法化的规定。我国民国学者范扬称之为“临时的特别使用”:“虽须官公署之特别认许,而现实为其使用时,不必每次请求官公署之许可。从而其使用,亦可与普通使用同视,不必认为特别之权利。”盖因其公物设定目的已经变更而言,故可以视为一般使用。因此德国法上也认为“在步行区销售报纸”属于一般使用,而“计划确定裁决(疑即公物变更决定)通常具有合并的法律效果,可以取代特殊使用许可。”

第二,通过公物警察权上的行政许可实现摊贩利用公物合法化。

  韩国学者金东熙认为,依据公物警察权的许可使用即“公共用物的一定使用这是指为维持公共秩序的警察目的使受到一般性的限制、禁止,但在不同情况下解除这种限制、禁止,使该公物可以合法使用的行为”,“在实定法上几乎没有具体的例子”;由于日韩对公物警察权的狭隘理解,这种看法其实是错误的。基于公物警察权,对于挖掘道路、占用道路的摊贩的解禁皆属基于公物警察权的许可使用。我国民国学者范扬云:“对有害公众使用之虞之使用,保留许可而禁止之”;“若得警察上之许可,仍得适法而为使用。”“此时其使用许可,不过回复私人固有之自由,而非赋予新之权能”。

  从目前的实定法来看,我国摊贩使用道路是不能通过行政许可来合法化的。但是在公物法的发源地法国和德国则是可以的。王名扬先生介绍法国法上“临时的特别独占使用”:“在这种方式下,使用者在地面的设施只和公产接触,不深入底土,不固定于公产上面。如展览摊、货架、咖啡桌等。”“临时使用的允许权和收费权属于享有交通警察权(疑即相当于公物警察权)的行政主体。”德国学者沃尔夫《行政法》亦认为“为销售食品或者饮料而设置小吃摊需要特殊使用许可。”“属特殊使用许可的情形是:在停放的汽车里销售商品”;同时沿线居民“在生活用品商店前的人行道上摆设水果蔬菜;在饭店门前摆设吃饭用的桌椅、咖啡桌或者冷冻饮料桌”不属于沿线居民使用权而需要特殊许可。这些特殊许可义务与街头行艺许可一样是“一种形式限制”“预防性的使用许可赋予的一种物权”。

  综上可见,摊贩的合法化有两个要点,一是基于公物用途本身的设定或者变更可以解除违法性,二是基于公物警察权的行政许可可以解除其违法性——而这种许可通常是收费的。这些理论对于我国目前城市管理中基于公物设定和公物警察权而对摊贩的管制立法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二○○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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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4〕103号


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2004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10日

2004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单位)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4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考核的意见》(市委办〔2004〕32号)精神和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20分)
  1、计划生育率 100%(5分)
  2、计划外怀孕率 1.5%以下(4分)
  3、综合避孕率 90%(4分)
  4、统计误差率 1%(2分)
  5、药具应用率、有效率、随访率 100%(3分)
  6、群众满意率 98%(2分)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任务和要求(10分)。
  (三)优质服务和统计改革(37分)
  1、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卡建卡率达100%,统计月报告单上报准确、及时、规范,得10分。
  2、开展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要求已婚育龄妇女掌握3种以上避孕方法,与生育一孩对象协议签订率达100%,得3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3、全面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计生报刊、杂志征订符合要求,育龄人群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普及率达95%以上,得2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
  4、按时参加街道组织的会议、培训,得10分,缺一次扣1分。
  5、每年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透环妇检一次以上,透环率达100%,得2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
  6、建立本系统下属单位外来、外出育龄妇女登记本,对外出人员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有联系,发证率达100%,得5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对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管理服务,验证率达100%,得5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
  (四)基层基础工作(3分)
计划生育各种资料保存完整,并装订成册,得3分。
  (五)加强领导(10分)
  1、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得5分。
  2、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年内召开计划生育会议不少于2次,得5分。
  (六)根据计划生育统计改革的要求以及“社区管理、单位负责”的原则,主动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抓好本单位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10分)。
  (七)认真抓好本系统下属单位、挂靠单位及县(市、区)相关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10分)。
  (八)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通知》(市委办〔1996〕12号)精神,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方法
  (一)由部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检查考核。
  (二)年初与市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14个部门(单位),根据签订的责任书,抽调人员会同市计生委进行考核。
  (三)考核扣分,扣完每项的基本分为止。
  三、考核年限和考核时间
  (一)考核年限: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二)考核时间:2004年12月21日—24日。

附:
  1、被考核部门(单位)名单
  2、年初与市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部门(单位)名单
附1:
  被考核部门(单位)名单
  1、党群部门(单位)(24个):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各民主党派机关)、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610办公室、市委政研室(市农办)、市台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委老干部局、市委党校、市信访局、市档案局、市侨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社科联、市工商联、市残联、金华日报社
  2、政府部门(单位)(39个):
市发展计划委(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资办)、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文体局、市广电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外侨办、市人防办、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体改办、市协作办、市内贸办(粮食局)、市供销社、市商行、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全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
  3、垂直管理部门(单位)(18个):
市气象局、市国税局、金华检验检疫局、金华海关、金华电业局、市邮政局、电信金华分公司、移动金华分公司、联通金华分公司、市烟草专卖局、人行金华中心支行、金华银监分局、市工行、市建行、市农行、市中行、市农发行、市无线处
附2:
  年初与市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部门(单位)名单
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计生委、市广电局、金华日报社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
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年末没有支用的当年财政补助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以及历年结转财政资金,包括单位实存资金账户的财政结余资金。

第二章 结余资金的分类

第三条 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以前年度结余。当年结余是指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以前年度结余是指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形成的累计结余。
第四条 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结余。
项目支出结余分为净结余和专项结余。净结余包括: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由于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原因,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预算批准年度至下一年年底止未全部支出形成的结余。专项结余包括:项目在预算批准年度部分实施或未实施且在下年度需要继续实施的结余;上年未实施或上年部分实施需要在当年继续实施的项目结余。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及财政部门指标清册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结转下年使用,主要用于增人增资等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第七条 项目支出净结余由市财政局收回后重新安排使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专项结余用途的,应报市财政局核准。
第八条 对省级或省级以上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余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由市财政局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调整和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第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级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批复之后一个月内将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上报的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具体要求以当年清理结余资金通知为准。

第四章 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应对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理和检查。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市财政局责成其纠正,并相应调减部门预算。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结余资金使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外,与市财政局有拨款关系的其他单位结余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