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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令赔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应如何适用、兼论立法中应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市政公用领域执法中民事调解职能/胡文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2:29:02  浏览:8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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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令赔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应如何适用、兼论立法中应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市政公用领域执法中民事调解职能

胡文苑 夏海


日前,在处理一个市政案子时,发现有一个问题很有意思,随后做一番法律评价后,发现这还是在市政公用领域行政执法过程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关系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权边界的界定和与行政相对人及第三人民事权的利益冲突博弈选择问题,故有必要审慎的做一法律分析。
在文章展开之前,交代一下案件的背景,案件的事实其实很简单,有一工地,因工地施工需要,调了台挖掘机(履带轮)到工地,在进入工地时,未采取防护措施,履带车直接在工地前新修建的柏油路(市政道路)上通行,结果造成了路面的有些损害。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通行履带车造成损害的是要责令赔偿并进行处罚的,本案事实虽然简单,但是却有特殊的地方,带来了两个全新的法律问题。特殊的地方在于,工地前这条道路虽然是市政道路,但是却还未被发包方区城管办(即政府)正式验收,但是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了。原来市政设施的验收均有惯例,也是行业规范,即市政设施要投入实际运营一年后才正式予以验收,之前可能交付使用已经很长时间了。案件这一特殊背景带来的全新的法律问题就是,未验收的道路,行政执法机关有无管辖权和应不应该责令赔偿,并且确定赔偿数额后将之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关于管辖权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未验收,那么该条道路还是施工阶段,是施工方管理,行政机关无权管辖。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简单的以验收作为行政机关取得管辖权的时间临界点。而应以实际情况来判断,比较科学的划分应以是否投入实际使用作为行政机关取得管辖权的时间临界点。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在施工阶段,一般施工方均有维护将施工场地与外界隔开,一般外界人员比较难以进入施工场所,普通人在施工阶段也无法利用在建的市政设施,故此时未有现实的公共利益利用问题。行政机关此时不宜介入,以施工方自我管理为主;但是一旦市政设施投入使用,所有的隔离措施均将被取消,公众可以自由出入,与正常验收后的设施无异。施工方也陆续撤离,只是作例行性的维护。可以说监管责任施工方一是无力,二是也没必要作24小时的看护。此时市政设施如果损害,必然损及公众利益,因为公众已经在使用过程中,这时基于公共利益,是必需要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来进行监管及行政保护,正是由于投入使用的市政设施存在公共利益,基于此行政机关取得管辖权,这一管辖权只能由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行使,而不能是有私机构如承包商来行使。否则必然导致利益代表的缺位和不具正当性。
解决了管辖权的问题,对于第二个问题,分歧的意见也很大,并且更具实质性,也是本文要着重探讨的问题,关于是否责令赔偿的问题,也是存在二种意见:一种是严格的条文派,认为法规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通行履带车造成损害的要责令赔偿并进行处罚。故应到市政部门取得该路段的造价表,提请市政部门对造成损害修复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确定赔偿金额,将之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市政部门大多持如此意见。还有一种意见,即我们的观点,认为该条道路还未被城管办正式验收,还处于施工方依照合同进行维护阶段,虽是合同的后期,但是依然未改变施工方养护管理的责任,否则如果出现道路有损害,发包方必定不予验收,施工方要承担修复的合同责任,即使这一损害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施工方仍然对此要负合同责任。并且此时的养护责任因未验收故还未由市政部门接手,验收前的道路还是在施工方的养护之下的。故施工方对于未验收的道路基于建设合同,具有合同利益,施工方对该条未验收的道路拥有民事权利是勿庸置疑。对与第三人损害道路的侵权行为,施工方有独立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使是发包方向第三人主张了赔偿的权利,其实质也是种代位求偿权;发包方势必要将其从第三方取得的赔偿转移支付给施工方,应以修补损害,如若不然,施工方有权提出增加合同造价的权利。所以仔细分析下来,赔偿实际上是施工方与侵权第三人之间民事赔偿关系,行政机关不应主张,即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只能做出处罚一项,即侵权第三人,也即行政相对人应负的行政责任,至于责令赔偿,应由施工方自行向侵害人主张,因为他们是平等的主体,涉及的是民事权利损害赔偿问题,如果行政机关责令了赔偿,即是主张了一个单独的民事主体的权利,这于行政机关应是公益的代表这一宪政本质不符,更为不妥的是剥夺了当事人即施工方的民事诉权。赔多少,就由行政机关一家说了算。没有体现民事关系平等协商,竞争性谈判的特点,对社会来说也不利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市政公用领域交由企业来运作,即使不多的所谓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如河道养护所,环卫站、运河管理处等等按照中央的要求在可预见的将来均要改制为企业。政府正从直接的管理、维护、运营的一线具体业务中,抽身出来,职能正单纯的朝监管化、目标考核化的转变中。而具体的业务正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交由企业来运作。用经济的手段规范企业的行为,通过市场竞争为全体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因为时代的变化却因立法的滞后,给了我们行政执法机关新的课题。在市绿化条例中法律责任中可以看到大量的责令赔偿的字眼。但现实的情况是,绿化是杭州市公用领域市场化最为彻底的一个部门,基本上主要道路两旁的城市景观绿化均以发包的形式外包给园林绿化公司养护,作为行政主观机关的绿化主管部门主要的只是掌握了养护权的发包和日常的监管,如果不达标,绿化办可以追究承包作业单位的合同责任的形式进行管理。故如果出现损毁绿化的案子,直接侵害的反倒不是绿化主管部门的利益,而是具体实施养护作业的园林绿化企业。因为,绿化办即使不从侵害人那里求偿,基于合同其亦可从绿化企业那里取得修复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绿化企业是不能因第三人的过错而产生对发包方的抗辩权,它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只能是向侵害人索赔。而由于绿化企业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决定了这种赔偿求索权必然是一种民事权,它与行政责任中的责令赔偿是不同的,回到前面的例子,这种赔偿只能由当事人自行主张,行政机关不能代替,更不能主动做出。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在市场化深入到我们日常生活和行政事务的今天,对于行政权的运作,我们一定要报审慎的态度,准确的界定行政权的边界,不要越位,否则因其不具正当性,也是行政越权的一种表现。故我们建议在市政公用领域的立法中在总则中加入一条原则性条款:“在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市政公用领域,如果发生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对损害人进行处罚;就损害赔偿可以组织损害人与市政公用设施养护单位进行民事调解,调解不成,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总之只有紧守权利的边界,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作者单位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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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课题研究的函

农业部


关于请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课题研究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局、委、办),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院:
为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及扩大农产品出口课题研究”,并编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规划。为做好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请你厅(局、委、办、院)协助研究,并提供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与问题。包括近年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与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引发的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工作进展以及有待深入的研究领域等。

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分析。包括生产环境、生产投入物品、生产技术、加工水平、质量控制、市场流通、经济效益、思想观念、监管制度等方面。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国际比较。本地各类农产品与国外农产品在质量安全水平方面的具体比较。

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战略。如品牌化战略、标准化战略、产业化战略、信息化战略等战略目标,以及标准建设、市场准入、源头监管、全程监测、信息服务等战略重点。

五、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策。从技术层次、管理层次、政策层次等多层次提出相应对策。

六、其他建议。包括对研究课题框架以及对研究课题的其他建设性意见。

请你厅(局、委、办、院)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填写附表。请于2003年8月8日前将研究报告及附表以文件形式和电子邮件送我司质量处。

电话:010-64193156;传真:010-64193315;E-mail:jindongsong@agri.gov.cn。



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等七部门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就2005年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解决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为目的;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依法行政,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统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推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在2004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基础上,已全面实行的省份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完善和落实工作。江西、安徽、吉林、陕西、青海5个只在部分地区试点的省份要抓紧出台实施方案,确保在2005年秋季开学时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进一步规范“一费制”办法,坚决纠正将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列入“一费制”,以及将“一费制”范围定得过宽,标准定得过高等行为,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及其家长负担。

  (二)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清理高校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继续保持稳定,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高校收费管理,禁止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之外的任何费用。高等学校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有关部门要对高校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要加强对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切实贯彻学生自愿的原则。

  (三)完善和落实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各地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做到事前公示,防止出现择校生人数偏多、分数偏低、钱数偏高的现象。要将择校生统一纳入公办高中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能突破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上限,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计划生指标。要按照报名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加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分档次依次录取,一次招满,并及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深化学校收费“收支两条线”改革

  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要按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政府要按规定的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拨付学校公用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要确保转移支付中的教育经费足额用于教育事业。要加强各级各类学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合理制定学校开支项目和标准,严禁将学校收费收入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股票、证券、期货和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及组织公费旅游等。坚决制止截留、挪用、统筹、挤占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严禁对学校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

  (五)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出版发行选用的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4号)的规定,在中小学教材的审定工作中,建立技术标准和成本价格的联合审定机制,印发《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教材价格;禁止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和搭售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状况。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充分认识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统一指导和协调治理工作的有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充分调动主管部门主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的积极性,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地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大对本地区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二)完善和落实收费监督管理制度,全力推行“阳光收费”

  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不断强化和完善预防制约机制。2005年,要继续加大建章立制的力度,对已出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抓好落实。继续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使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特别要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公示内容真实有效。制定对教育乱收费实行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办法、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的办法等,严格执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不断加大教育投入,确保学校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要贯彻落实《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投入,依法达到“三个增长”。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三保”投入保障机制,制定并落实好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对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不得再收取教科书费及杂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将教育投入落实情况纳入对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内容,确保教育投入达到法定增长。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加快薄弱学校的改造进程,缩小校际间办学条件和教学水平的差距。同时,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禁止各类学校超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盲目发展。要组织力量,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生问题进行调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四)严肃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督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情况,“两免一补”政策落实情况,高等学校收费情况,各地教育经费财政拨款落实情况。严肃查处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和面向学校的各种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行为;截留、挪用、统筹、挤占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滥印、滥发教材、教辅材料的行为和利用服务性收费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及高等学校与招生录取挂钩等任何形式的违规收费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部际联席会议将在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治理工作任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要继续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有计划地对一些学校教育收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努力扩大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范围,积极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

  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群众广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进展、规范收费的正面典型和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扩大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范围,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要认真组织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总结和推广一批依法办学、勤俭办学、师德高尚、收费规范的正面典型。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抓好各项治理任务的落实,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