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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21:23  浏览:9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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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通知

国公局发[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1]14号)关于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落实“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不断提升公务员队伍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政府和公务员队伍的公信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把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大规模培训、认真选树公务员职业道德楷模、持久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文化养成、不断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社会监督评议等有效载体和抓手,增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要把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与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将职业道德作为公务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准、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监督约束的重要手段,不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夯实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基础。请各地、各部门及时将有关经验做法报送我局培训与监督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大力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全面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二、培训对象

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重点加强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教育培训,着力加强基层一线、窗口部门等直接服务人民群众公务员的教育培训。

三、培训要求

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列入公务员初任、任职和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作为每个培训班次的重要内容。“十二五”时期,将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培训时间不少于6学时。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作为长期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推行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等有效方式,使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更具吸引力、感染力,更具针对性、实效性。

四、培训内容

【基础知识】

1.道德、职业道德的含义和作用

2.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内涵和作用

3.公务员的责任、义务和纪律

4.公务员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

5.中国古代如何加强“官德”修养

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要内容

7.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务员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有关要求

8.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做法

9.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10.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原则和实现途径

【专题一】 忠于国家

忠于国家是公务员的天职。

1.忠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忠于国家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权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3.忠于国家宪法,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执行公务,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

【专题二】 服务人民

服务人民是公务员的根本宗旨。

1.树立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尊重人民群众历史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永做人民公仆;

2.增强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坚持群众路线,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深入调查研究,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要求;

4.提高为人民服务本领,善于做群众工作,努力提供均等、高效、廉价、优质公共服务,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专题三】 恪尽职守

恪尽职守是公务员的立身之本。

1.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把个人价值的实现融入到为党和人民事业的不懈奋斗之中;

2.弘扬职业精神,勇于创造、敢于担当,顾全大局、甘于奉献,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应对突发事件等考验面前冲锋在前;

3.发扬职业作风,求真务实、勤于任事,艰苦奋斗、淡泊名利,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4.严守职业纪律,严于律己、谨言慎行,不玩忽职守、敷衍塞责,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专题四】 公正廉洁

公正廉洁是公务员的基本品质。

1.崇尚公平,履职为公,办事出于公心,努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正气在身,坚持真理、崇尚科学,诚实守信、为人正派,不以私情废公事,不拿原则作交易;

3.为政以廉,坚守信念防线、道德防线、法纪防线,不以权谋私,勇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弘扬传统美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典型案例】

1.模范践行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典型案例

2.公务员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有关职业道德的案例

3.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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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工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改进意见

化工部


关于化工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改进意见

1990年7月10日,化工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为了更好地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继续改进计划体制,适当增加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和比重,强化指令性计划的严肃性,加强计划的宏观调控与管理,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情况,针对当前化工生产计划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研究在现行的计划体制基础上,对《化工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必要的改进、调整与完善,以促进化工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具体改进意见如下:
一、调整化工部管理的化工生产计划产品目录
现由化工部正式下达的年度化工生产计划产品共有500种(类),另有专项衔接安排的品种(规格)计划约700种(类)。为适应生产发展和加强计划管理的需要,决定增加少数重要品种列入计划产品目录,减少部分品种交地方管理(见附件一)。
二、调整化工部管理指令性与指导性计划产品范围
⒈ 由国家计委管理属化工部归口的化工生产计划产品仍为11种(见附件二),其总产量实行指导性计划,其中硫酸、纯碱、烧碱、轮胎的统配(即由物资部统一分配)部分和硫铁矿、磷矿、合成氨、化肥、纯苯的国家任务(即由化工部或商业部分配)部分实行指令性计划,并指令到重点企业(轮胎指令到规格)。农药、浓硝酸全部实行指导性计划。
⒉ 化工部管理指令性计划产品品种决定由13种增加到27种(见附件三),采取全额指导、部分重点企业指令的办法。其它计划产品全部实行指导性计划。
⒊ 化工部归口管理的化工生产计划产品目录以外的化工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管理或实行市场调节。
三、关于计划调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十三条“企业有权要求调整没有必需的计划供应物资或者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的规定,凡承担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的企业,由于原料供应和产品价格等客观原因,完成原定计划确定有困难时,可提出要求调整计划,并通过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核实,其中属国家计委下达的指令性计划,需征求省(区、市)计委的意见后,报化工部和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审批,属化工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由化工部审批。计划调整后,从市场以议价购进原料生产的产品仍须执行原定合同,但价格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对指导性计划企业要求调整时,由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并报化工部备案。
关于计划产品的价格问题,应遵守国务院1988年1月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出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实行国家指导性计划的产品,凡国家基本上供应主要原材料的,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未供应主要原材料、执行国家定价确有困难的,应按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经过批准,其价格可在一定的幅度内浮动”。
四、关于强化农药计划管理问题
为支援农业,确保农药生产,在农药的计划管理上采取以下措施:
⒈ 化工部每年在安排农药分品种的生产计划的同时,对生产所需化工原料、中间体,进行分省(区、市)、分企业地详细核算,提出需要量,并对需要进口的中间体及外汇提出申请计划报国家计委。
⒉ 对农药和中间体生产需要的化工部管理分配和衔接的化工原料、中间体(包括国家外汇进口部分),根据农药生产计划戴帽分配到省(区、市),落实到企业。
五、对重点企业生产自用量的计划安排问题
从1989年开始,已对硫酸的重点统配企业实行了从指令性计划中扣除企业自用量,列出商品量计划,并按商品量进行调拨的办法,这对保证重点大中型企业的生产起到了一定作用。1990年将此办法推广到聚乙烯的重点企业。其它产品将根据情况逐步推行。
化工系统建材开发和橡胶制品行业生产所需聚氯乙烯树脂原料,根据计划需要进行专项分配。
六、进一步改进轮胎计划管理办法
⒈ 为促进轮胎出口,加强计划管理,出口轮胎仍列为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所需橡胶原料仍由外贸部门采取“以进养出”的办法解决。
⒉ 严格执行轮胎生产许可证发放制度。目前已对斜交胎的乘用车胎、载重车胎和轻卡车胎系列颁发了许可证。对已颁发许可证的轮胎,将严格实行凭证排产,无证者不予排产,也不准生产。
⒊ 为加强宏观调控,切实解决目前轮胎的盲目发展和重复生产问题,对计划外的轮胎生产厂点除不予排产外,尚请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加以控制与整顿。
七、省与计划单列市的计划衔接问题
国家计委规定,计划单列市的计划应包括在省内,并列出其中单列市的计划数。因此,各单列市的计划应先与省计划衔接,然后报化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化工部在上报和下达计划时,也要把单列市的计划包括在省内,并列出其中单列市的计划数,以利于计划的统一平衡和宏观调控。
八、搞好“双保”企业的计划落实
国务院确定对全国234个大中型企业实行“双保”,其中化工企业35个(见附件四)。各级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双保”企业的生产计划安排和管理,切实抓好生产所需原材料、燃料、电力、流动资金、运输等条件的落实,搞好“双保”企业的生产。
九、关于加强化工产品出口计划管理
为适应外贸体制改革,努力增加化工产品出口创汇,逐步缩小化工产品进出口逆差,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请各地化工厅(局、公司)计划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化工产品出口计划,并主动与地方外贸部门和各企业联系衔接,继续编好年度化工产品出口供货计划,专项报化工部。
十、化工生产计划要贯彻产业政策
为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完善行业管理机制,化工部颁发了《化学工业贯彻〔国务院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试行)》因此,在化工生产计划安排与管理上要认真贯彻执行。对《实施办法》规定重点支持发展的要优先安排;对限制生产的产品、落后企业、计划外的厂点,在计划上要加以控制或不予安排。
附件一 化工部管理的化工生产计划产品目录调整意见
一、增加品种:
双酚A、农药用水合肼、硫氰酸钠、三聚甲醛、醚醛、灭螨胺、敌害威、苏脲一号、赛福丁、DT杀菌剂、胶管中增列树脂管。
二、减少品种:
固色剂、拉开粉、防染盐、增塑剂的部分品种、硝酸钾、偏硼酸钡。
注:固色剂、拉开粉、防染盐改为专业衔接品种。
附件二 国家计委管理的化工生产计划产品目录
硫铁矿、磷矿、硫酸、浓硝酸、纯碱、烧碱、合成氨、化肥(其中:氮肥、磷肥、钾肥,其中:复合肥料)农药、纯苯、轮胎。
计11种
附件三 化工部管理的指令性生产计划产品目录
甲苯、二甲苯、萘、甲醇、丁醇(合成法)、辛醇、苯酚、丙酮、苯胺、苯酐、冰醋酸、硼矿、硼砂、硼酸、电石、黄磷、氰化钠、己内酰胺、聚氯乙烯、工业硝铵、红矾钠、氧化锌、铬酸酐、无水硫酸钠、硝基苯、氯化苯、难燃输送带。
计27种
附件四 “双保”化工企业名单
吉林化工公司、南京化工公司、大连化工公司、太原化工公司、衢州化工公司、锦西化工总厂、四川化工总厂、泸州天然化工厂、上海氯碱总厂、上海吴径化工总厂、沧州化肥厂、辽河化肥厂、赤水天然气化肥厂、云南天然气化工厂、青海钾肥厂、铜陵磷铵厂、南通碳素厂、下花园电石厂、上海天原化工厂、天津化工厂、南京化工厂、北京化工二厂、天津大沽化工厂、株州化工厂、天津碱厂、青岛碱厂、湖北省化工厂、自贡鸿鹤化工总厂、山东潍坊纯碱厂、河北唐山碱厂、江苏连云港碱厂、开阳磷矿矿务局、昆阳磷矿矿务局、荆襄磷化工公司、广东云浮硫铁矿企业集团公司。
计35个


浅谈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意义

伍国位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环境的要求越来越趋向于和谐、稳定、健康。监狱对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实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监狱工作不断发展,罪犯的教育改造越来越趋向于社会化,大众化,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对监狱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来。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来阐述社会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分析历史原因的基础上,对当前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几点建议,希望有助于推进社会帮教工作在今后教育改造上有进一步发展。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的任务,是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不仅需要监狱民警对其进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而且还要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帮助教育。
罪犯是犯了罪而被依法惩罚的人,是社会特殊的群体,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之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总体目标。因此,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罪犯教育改造成果,成为现代监狱民警的重点课题。而社会帮教工作,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个重要手段,显得尤为重要。
社会帮教,就是通过之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来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是监管改造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它的作用在于协助监狱民警做好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使之成为安心改造,遵纪守法的公民。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这项活动已进行了近二十年。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帮教活动的主要特点是:参加帮教的人员广泛,有党政机关的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机关人员;工会、青年团、妇联的代表;各行业的英雄模范;社会知名人士;社会上的老干部、老教师等;帮教的方式主要是社会帮教人员来到监狱看望罪犯,给罪犯作报告、讲话等;帮教的重点主要是法制、道德、理想、前途教育等。
由于这项活动对增强罪犯生活信心、鼓励罪犯接受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的帮教已成为中国改造罪犯工作的特色之一。这里先举一个发生在身边的例子:我监罪犯邱某(福建省永安市人, 23岁, 小学文化,犯故意杀人、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0年4月25日入监),入监以来,由于恶习较深,对自己要求散漫,监规纪律意识淡薄,服刑期间经常顶撞民警、打架斗殴,违规不断,民警对其多次谈话教育,均无效果,被监狱列为顽危重点控制人员。后在查阅该犯档案过程中发现,其家中还有父母、兄弟姐妹等亲人,但从未来探望联系过,经过多方努力,与其家属联系、沟通,协商帮教工作。经过近半年的帮教,该犯在思想、行为上有明显的改观,改造表现也有较大进步,并获得了减刑1年的奖励。该案例虽然是社会帮教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一个小小例子,但它反映出,帮教工作尤其是亲情帮教在促进监管安全稳定,教育改造罪犯中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可以唤回一个人的灵魂,找回失去的信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可以说,撇开社会帮教的教育改造工作是不健全的,是孤立的,只有把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社会力量对服刑罪犯的帮教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是全面的、行之有效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手段。
我国社会帮教的种类主要是“两个延伸”,即向外延伸和向后延伸。所谓向外延伸,是指发动罪犯亲属、罪犯原所在单位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监狱的改造罪犯工作,比如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来监狱做规劝、感化工作,组织表现出色的出狱人来监狱现身说法做报告,动员罪犯亲属来监狱做规劝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监狱与罪犯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的政府签订相互配合、共同教育改造罪犯的帮教安置协议。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在改造罪犯和社会帮教方面的职责及具体内容。监狱方面负责做到: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积极进行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他们参加文艺、体育等有益活动,为他们回归社会后安置就业创造条件;积极做好探监亲属的工作,对重点对象进行家访,经常向他们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充分发挥亲属的特殊作用,等等。地方负责做到:经常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到监狱对罪犯进行宣传教育,促进罪犯的思想改造;积极配合监狱做好罪犯亲属工作,帮助解决罪犯家庭遇到的具体困难,依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出狱人的入户、就业、就学问题,等等。 向外延伸包括亲情帮教和社会团体、个人帮教两个方面。所谓向后延伸,是监狱在罪犯出狱时,要如实向地方政府介绍其改造表现,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出狱人的安置帮教工作。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为刑释人员做好接收、教育、就业指导等帮教工作。如组织刑释罪犯在网上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为他们与用人单位见面提供条件,并邀请社会用人单位到监狱招聘即将刑释罪犯,提高刑释人员就业的竞争力。
经过二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这一做法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社会和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上的思想认识不高、重视不够。
长期以来,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受诸多传统因素制约,一直未能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使这一有效教育形式始终难以在高墙内找到应有位置。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靠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而对社会帮教在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高,导致对社会帮教工作不够重视。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原因,监狱机关处在一个封闭的社会环境中,社会对监狱缺乏了解,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缺乏认识,人们的意识形态中始终保留着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机关的责任,与社会没有关系的思想,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社会公众在观念上把监狱服刑罪犯看做是社会上的“渣滓”。只能严惩,不能施以帮助教育,否则就是“立场”不坚定。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随着科学地认识犯罪原因,社会公众心理也发生了变化,即对监狱服刑罪犯由完全排斥到逐渐宽容,认为他们既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害人者,又是需要社会力量予以帮助教育的一个特殊群体。但总体上对罪犯的帮教工作还缺乏认识,主动性不强。这是影响和制约社会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的主要因素。
二、社会帮教面窄,帮教形式单一。
在社会帮教过程中,由于社会参与帮教人员少,需要接受帮教罪犯较多,无法满足每一位需要帮教的罪犯,造成实际受帮教罪犯过少,只能从罪犯当中选出一小部分接受帮教。并且,参与社会帮教人员多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对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等方面内容教育,而对于一些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帮教人员较少,总体帮教面窄。在帮教形式上,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主要做法是请罪犯亲属来监看望、安慰、鼓舞罪犯,以促进罪犯能够安心改造;请社会团体到监对罪犯进行道德、理想、前途教育,增强改造信心等方式,缺少帮教“互动”,形式比较单一。
三、社会帮教活动次数少,流于形式。
由于思想上的不重视,以及随着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越来越注重生产效益,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所弱化,社会帮教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显然被忽视。主要表现在各种帮教活动次数太少,一般每年三到四次,且过多流于形式,没有取得较好实效。以我监为列,每年监狱都会邀请社会相关人员进监帮教,并分发慰问品,主要帮教人员有周边县、市政府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为罪犯做形式、政策、道德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就业指导等,但次数不多,且受帮教对象有限,一些地区边远特别是外省籍服刑人员,长期缺少社会帮教。
四、各地对社会帮教工作做法不一,参差不齐。
为了贯彻落实《监狱法》和中央综治委(199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改进和加强社会帮教工作,规范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深化监狱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社会帮教制度,但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只重视亲属帮教,而忽视社会团体、个人力量帮教;有的虽有进行帮教活动,但没有固定的帮教人员、时间、地点,没有签定帮教协议书;有的仅限于以书信来往的方式进行帮教,缺少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还有的在帮教活动中,主要采用做报告、讲话等形式进行集体教育,而缺乏“一对一”式的个别教育,以及帮教活动单向进行,不能深入发展,使帮教活动停滞在表面层次上。
五、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上缺乏长效考核机制。
由于社会帮教工作缺乏考核机制,监狱民警对罪犯的帮教活动主动性、积极性不够高,认为帮教活动只是流于形式,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没有实效;社会帮教人员在帮教过程中,应付了事,认为罪犯教育的好坏与自己没有关系,有来就行了,这些都不利于社会帮教工作的发展。
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对今后监狱社会帮教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监狱和社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罪犯帮教工作。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认清行刑社会化是我国监狱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教育改造罪犯不再只是监狱单方面的责任,而是全社会所有人的共同责任,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是实现行刑社会化的具体措施。这项活动的开展将有助于监狱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促进监狱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其次,监狱作为社会帮教的主导力量,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联络工作,制定出“整体规划、健全制度、形式多样、重在务实”的帮教思路,积极向罪犯心灵延伸、向罪犯家庭延伸、向社会理解支持延伸。对符合帮教条件、有帮教能力的个人、团体,与之签定帮教协议,建立长期的、有效的帮教机制;而社会作为帮教主体,应该本着乐善好施、济困救危的思想,积极地参与到帮教活动中来。第三,监狱和社会要明确指导思想,转变工作观念,重点实施“三个转变”,即使社会帮教由分散零散型向规范系统型转变,由单一的思想教育“看望型”向给罪犯送知识送技术和思想教育并重型转变,由单一的社会帮教型向社会各阶层各部门多方参与帮教型转变;二要加大对弱势罪犯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
二、扩大社会帮教层面,积极探索社会帮教形式。
罪犯是失去人身自由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很多,因此,需要帮教的人也很多,有的是关于婚姻的,有的是关于财产的,有的是关于法律案件的,有的是关于自身心理健康的,还有关于刑释就业的,等等。这就需要我们社会形成一个家庭亲情帮教,社会名人帮教,社会志愿者结对帮教,部门企业安置帮教,专业人员法律、心理帮教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全方位多层次辐射、齐抓共管的社会帮教体系,最大限度扩大帮教层面。我国《监狱法》第6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这一规定表明,社会公民有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帮教的义务。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既是对《监狱法》这一规定的贯彻执行,也是在新形势下对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的创新。
同时,要创新帮教活动内容,提升帮教质量。针对以往社会帮教限于“请进来”(既请社会帮教人员到监狱内对罪犯进行各种帮教活动)的单一模式,尝试“走出去”的帮教新思路,比如组织一些罪犯到社会企业、单位、公共场所参观、现身说法、警示教育,发展远程教育,加强与社会联合办学等方式,还可以再社会上建立若干个帮教基地,给罪犯广泛搭建展示自我的平台,把“请进来”与“走出去”两者相结合起来,探索社会帮教活动新形式。
三、积极推进社会志愿者帮教活动,逐步建立一支以社会志愿者为主的专业化、高素质的社会帮教队伍,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帮教活动。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帮教能力,即不仅能用正确的思想引导罪犯,还能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罪犯认识问题,并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和文明的言谈举止,这就要求帮教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法律、文化水平。就社会群体而言,高等院校的大学生比较适合从事社会志愿者帮教活动。帮教活动的次数少,主要是帮教主体少。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征集社会志愿者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并以社会志愿者为主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帮教的道路。
同时,要注重帮教实效,防止帮教活动流于形式。帮教的涵义是指帮教双方通过语言或文字进行精神上的交流,进而使被帮教一方接受引导、启发,达到教育被帮教者的目的。但一些参与罪犯帮教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用赠送书籍代替对罪犯的教育,使复杂的思想教育简化为赠书活动。被隔离于社会的监狱服刑罪犯,渴望着与社会的交流,尤其是与社会帮教人员在思想、前途、人生观等方面的交流。赠送一些思想性较强的书籍对犯罪是有益的,但不能代替帮教双方之间的情感交流。因此,帮教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从教育效果上下工夫,才能提高教育质量,达到预期的目的。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帮教长效考核机制,确保帮教工作的成效。一是激活帮教工作内在机制,提升帮教的活力。主要从制定并完善社会帮教工作规定,构建社会工作长效机制的法律机制;强化社会帮教工作目标责任制,构建社会帮教工作长效机制的考核机制(地方政府、社区、居委会及有关团体将社会帮教工作纳入地方“保一方平安,兴一方发展”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健全社会帮教工作信息化网络,构建社会帮教工作长效机制的信息机制。二是保持帮教活动的正常化,提升帮教氛围。如建立社会帮教日,开展“监狱开放日”活动等。对监狱民警,要制定年度考核目标,明确年终罪犯接受帮教的数量、次数及效果,并予以考核,根据实际完成目标情况、效果好坏,,给予一定的奖惩;对社会帮教人员,在帮教期间,监狱颁发帮教证书,帮教人员以此到监狱帮教罪犯,帮教期满后,对认真从事帮教活动的,予以颁发荣誉证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帮教人员予以表彰。
五、积极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罪犯在刑满释放后最大的问题就是就业问题,能否解决就业,关系到刑释人员的生存问题,也是刑释人员是否会重新走向犯罪的关键所在。刑满释放后如何就业,一直是监内服刑人员普遍关注的热点。本人认为,监狱与社会劳动部门要充分合作,可以开办监内就业服务热线,举办现场就业指导、咨询、招聘会,并在条件成熟的监狱成立临时监狱人才市场,实现刑满就业直线服务等,切实为刑释人员解决出路。
六、加强对社会帮教活动的教育效果跟踪。帮教活动是一个长期的工程,帮教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改造罪犯,使之安心改造,屏除恶习,成为社会守法公民。因此,对罪犯的帮教效果如何,体现出帮教活动的成败与否。具体看帮教前与帮教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有无进步,刑满释放罪犯一定时期内能否遵纪守法等。为了提高社会对服刑罪犯的帮教能力,达到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目的,有必要对社会帮教活动的教育效果进行跟踪、总结、交流,以进一步提高帮教水平。
运用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既是监狱交融社会的平台,又是社会了解监狱的窗口;既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一种形式,又是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手段。监狱今后还要着眼社会帮教长效机制的建立,使帮教形式、帮教内容更加贴进教育改造罪犯的实际,真正实现监狱社会的“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