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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3:02:17  浏览:84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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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技合作奖。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不超过2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每年不超过6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不超过5个。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和个人: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类、基础公益类、国家安全类、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组织和个人:
(一)同本市的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技术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组织。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获奖项目、奖励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该行业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及行业评审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行业评审组成员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由行业评审组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按得分高低排序,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初评结果。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市有关传播媒体上公示。
(三)异议与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的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四)提出奖励建议。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获奖项目、奖励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方案。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建议方案,应当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科技合作奖的建议方案,应当经评审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方案研究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获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各奖项的奖励标准为:重大贡献奖15万元,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科技合作奖2万元。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0日起施行。原《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金政发〔2004〕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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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印刷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印刷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印刷集团总公司:
为了扶持首都印刷工业的发展,加速行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市财政局决定建立北京市印刷工业发展基金,现将《北京市印刷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印刷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了扶持首都印刷工业的发展,加速行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经研究,决定建立“北京印刷工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现将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发展基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根据“两保一挂”承包协议,市财政局将印刷集团总公司“八五”后四年净上缴利润(即国有工业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利润抵减企业超承包返还后的净额)作为印刷工业发展基金。市财政局在市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建立专户,户名: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分局,帐号:014-144
219-73,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发展基金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主要用于“八五”期间技术改造计划内项目和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增加新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设备利用率,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开展综合利用,扩大出口创汇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得用于非科
技开发和技改项目性支出,对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款项目,经企业申请,市印刷集团总公司和市财政共同审核同意,可直接办理拨款。
二、使用发展基金的审批程序及方法
使用发展基金的企业,应向市印刷集团总公司、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途、必要性、使用期限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并应填写“北京印刷工业发展基金借款审批表”(代借款合同)一式三份(附件一)报印刷集团总公司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据此办理划转资金手续。借款
合同由市财政局留存一份,其余二份分别退给印刷集团总公司和借款企业。
三、发展基金借款期限和使用费率及偿还
1.发展基金借款期限根据项目的工期和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两年。
2.发展基金主要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少量占用费。一年期借款月占用费5‰,二年期借款月占用费6‰。
3.借款企业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占用费实行按季结转,到期不交占用费的,按银行规定占用费转入本金,同时计征占用费。还款时,请还市财政局在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开设的专户,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归还市财政局印刷工业发展基金借款。
4.借款企业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如有挪用除收回全部借款外,还要加收占用费,对按期归还借款、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市财政局将给予一定的减免占用费照顾。
5.市印刷集团总公司要按期对使用印刷工业发展基金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市财政局清理催收到期借款。
四、发展基金的监督管理
1.印刷集团总公司应按年编制印刷工业发展基金使用计划,经与市财政局工管处、市财政一分局联合会审确定后,根据批准的年度发展基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的审查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划转并监督企业合理使用印刷工业发展基金。
2.凡经批准使用印刷工业发展基金企业应加强对借款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年终要填写“北京印刷工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反馈表”(附件二),将发展基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情况,经济效益状况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一:北京市印刷工业发展基金审批表(代借款合同)
年 月 日
---------------------------------------------------------
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 | 用款日 |金额(万元)| 还款日 |金额(万元)
--------|------|----|------| 计 |-----|------|-----|------
地 址 | |电 话| | 划 | | | |
--------|------|----|------| 用 |-----|------|-----|------
经济性质 | |主管部门| | 款 | | | |
--------|------|----|------| 还 |-----|------|-----|------
借款金额(大写)| |开户银行| | 款 | | | |
--------|------|----|------| |-----|------|-----|------
借款期限 | |帐 号| | | | | |
--------|------------------|---|-------------------------
| |申 请|
借 | |单 位| 公章 负责人章
款 | |---|-------------------------
原 | |主 管|
因 | |部 门|
| |审 核|
--------|------------------|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章

| |---|-------------------------
| |市 审| |金额(大写)|
经 | | | |------|--------
济 | |财 批| | 期 限 |
效 | | | |------|--------
果 | |政 意| |占用费率‰ |
| | | |------|--------
| |局 见| 公 章 |负 责 人 |
---------------------------------------------------------
附二:北京市印刷工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反馈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企业名称: |主管部门:

项目名称: |用途: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
|产量: | |产量:
计 | | 实 |
划 |产值: 万元 | 际 |产值: 万元
经 | | 经 |
济 |利润: 万元 | 济 |利润: 万元
效 | | 效 |
益 |税金: 万元 | 益 |税金: 万元
| | |
|创汇: 万美元 | |创汇: 万美元
---|------------------|--------------------
|计划进度和完成时间 |实际进度和完成时间
| |
项 | |
目 | |
进 | |
度 | |
情 | |
况 | |
| |
-------------------------------------------
还款情况: 已还: 万元 签章:
未还: 万元
逾期: 万元
-------------------------------------------



1993年9月6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135号省人民政府令予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我省第一个全面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行为的政府规章。为保证《办法》的实施,4月1日市长办公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分别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确定了具体的贯彻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办法》的发布实施,是加快水利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其核心是强化水资源管理,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筹措资金用于水源工程建设,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各县市区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泛宣传,形成共识,提高全社会遵守执行《办法》的自觉性。水利、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搞好配合协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保证水资源费征管到位。

  二、水资源费征收权限的划分。自奎文、潍城两行政区和市属水利工程范围内取水的,其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潍坊市自来水公司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征收。其它范围内的水资源费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市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水资源费,分别由三区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三、征收标准的确定。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全省十七市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52号)文件精神,我市行政管辖区内水资源费征收实行统一标准:地表水,自备水源0.40元燉立方米,公共管网供水0.35元燉立方米;地下水,自备水源0.85元燉立方米,公共管网供水0.80元燉立方米。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水资源费分成比例。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县市区(含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市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省级分成比例15%,市级分成比例25%,必须按时足额上缴。

  五、水资源费征收实行“票款分离”制度,水资源费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六、所有取水单位必须做好取水计量工作,确保量水设施的安装率达100%,并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设施。对未按规定安装量水设施和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设施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上调后,市区自来水价格同步上调;各县市参照市区的标准自行确定自来水价格。

  八、本通知发布之前出台的规定、办法等,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ΟΟ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