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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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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三门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科学、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6号印发)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
  第三条 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和执法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五条 公物仓资产按照用途分为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对公物仓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确保各项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公物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公物仓运转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收缴、保管、处置、实施等事项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的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和收益上缴;
  (四)负责督促落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高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六)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资产收缴管理

  第十条 下列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范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展览和文体活动等购置的资产或接受捐赠的资产;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上缴的国有资产;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更新置换出来能够正常使用的资产;
  (四)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资(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所没收的物品除外);
  (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
  (六)经批准撤销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国有资产;
  (七)经批准合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多余国有资产;
  (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超编配置的国有资产;
  (九)其他按规定不应归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资产的收缴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凡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但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均应上缴公物仓。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理,所得价款按照财务制度执行,及时入账;
  (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展览和文体活动等的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公物仓;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更新置换出来的能够正常使用的旧资产,应在购到新资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
  (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各类物资应在案件结案后1个月内上缴公物仓统一管理;
  (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时,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机构撤销后的1个月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公物仓;
  (六)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合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全部移交并入单位。经财政部门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应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1个月内全部上缴公物仓;
  (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理和盘点后提出,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缴公物仓;
  (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缴公物仓;
  (九)其他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在1个月内上缴公物仓。
  第十二条 公物仓管理部门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缴资产单位开具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公物仓管理部门出具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

第四章 资产使用处置

  第十三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包括调出和借用:
  (一)调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追加经费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市财政局预算主管科室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
  (二)借用。经批准,市级临时机构和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公物仓不足安排的,由市财政追加预算,公物仓管理部门统一购置,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用,按期归还。
  第十四条 资产借用单位要确保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在借用期间发生资产非正常毁损的,由借用单位照价赔偿或从单位经费中扣回;对未按期缴回的,经过督促逾期超过3个月的,按资产原价从单位经费中扣回。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根据市财政局调拨通知,调拨给有关单位;
  (二)不需用的仓储资产,报经市财政局批准,采取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闲置的仓储资产、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需报经市财政局批准;房屋建筑物出租采用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公物仓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六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在网络或媒体上发布处置资产公告;
  (三)采用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发生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另行拨付。
  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监察、审计部门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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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 20 号

现发布《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我国出口蜂蜜的质量,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蜂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蜂蜜检验检疫工作。画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蜂蜜的检验检疫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实行卫生注册制度。未获得卫生注册的出口蜂蜜加工企业生产的蜂蜜不得出口。
  第五条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内容包括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出口蜂蜜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章 检验检疫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蜂蜜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规定的检验标准或方法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验检疫。对于农、兽药残留等卫生项目及国家检验检疫局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需要进行委托检验检疫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将签封样品寄送至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第八条 经检验检疫发现蜂蜜中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卫生指标以及国家检验检疫局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不符合进出口国规定或合同要求的,判为不合格,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允许返工整理。必要时由检验检疫机构加施封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蜂蜜的包装进行卫生及安全性能鉴定。出口蜂蜜包装桶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规定,包装桶的内涂料应符合食品包装的卫生要求。
  第十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出口批次进行检验检,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上除列明检验项目和结果外还应注明生产批次及数量。
  第十一条 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单进行查验,经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未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蜂蜜,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得放行。
  第十二条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结果的有效期为60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必须符合《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等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获得卫生注册的出口蜂蜜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加工企业卫生注册代号实行专厂专号专用,任何企业及个人不得借用、冒用、盗用及转让卫生注册代号。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蜂蜜实施批次管理。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应按照生产批次逐批检验,并按规定要求在包装桶或外包装箱印上该批蜂蜜的生产批次,厂检单应注明生产批次与数量。生产批次的编号方法附件1。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包括查看生产现场,检查原料收购验收记录、检验原始记录等,发现问题应督促加工企业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必须对原料蜜的收购加强把关,不得收购蜂群发生疫情或违反兽医部门用药规定的蜂蜜,不得收购掺杂掺假的、严重发酵或品质发生变化的蜂蜜。
  第十七条 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必须根据进口国对蜂蜜的品质与卫生要求对原料蜜中农、兽药残留以及国家检验检疫局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进行检测或委托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原料密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八条 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原料蜜收购记录及生产用料蜜的投配料记录,详细记录每批成品蜜所用原料蜜的蜜种、批号、产地、数量及品质情况等。
  第十九条 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应对成品密包装桶进行严格的验收并进行清洗干燥;对原料蜜包装桶加强管理,确保包装桶对原料蜜与成品蜜不产生污染。
  第二十条 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料蜜与成品蜜的储存管理,原料蜜与成品蜜均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地方,严防日晒雨淋,并做到标识明显,分批堆放。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各年度的具体要求,按规定抽取蜂蜜的官方样品送监测实验室进行监控检测。蜂蜜残留物监测基准实验室应协助国家检验检疫局做好监控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出口蜂王浆及其他蜂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的有关文件(见附件2)同时废止。
  附件1 出口蜂蜜生产批次编号方法(略)
  附件2
  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出口蜂蜜
  检验检疫的有关文件清单
  1、检土便[1991]001号 《关于下发出口蜂蜜标准的通知》
  2、国检验[1992]74号 《关于对日出口蜂蜜检验抗生素项目的通知》
  3、国检验[1992]315号 《关于加强对美出口蜂蜜农药残留检测的通知》
  4、检卫便[1993]012号 《关于加强出口蜂产品检验工作的通知》
  5、检检一函[1995]078号 《关于加强出口蜂蜜检验把关的通知》
  6、检检一函[1996]38号 《关于下发出口注槐蜜检验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7、国检监[1996]88号 《关于加强〈出口蜂蜜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国检检函[1997]180号 《关于加强出口蜂蜜检验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6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部制定了《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
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
(交通部)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以身作则,带头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为依法足额征收车辆通行费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力促进了我国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最近一段时期,特别是国家审计署在今年收费公路审计调查中发现,有一些地方擅自扩大范围,违规减免“特权车”和“人情车”车辆通行费,少数地方还以减免通行费作为交易,谋取小团体利益,严重扰乱收费秩序。为严肃法纪,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以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秩序,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为依据,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总体要求,坚持重点清理和分类整顿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力争从2007年2月1日起全面杜绝“特权车”“人情车”违规减免通行费现象,真正做到依法、规范征收公路车辆通行费。
二、工作任务与重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逐项列出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车辆的范围,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印制明细表,分发各收费站,作为收费工作人员执行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操作依据。凡是在公布明细表范围之外的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均应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二)集中查处各地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全面清理并集中收缴各地方交通部门及收费管理单位违规发放的车辆通行费“免费卡”、“减缴卡”、“公务卡”、“零折优惠卡”等。
(三)坚决纠正个别地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机构以收费减免作为交易谋取小团体利益等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四)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等省(市)除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外,对审计调查中所反映的问题,要逐一调查核实,认真纠正。
(五)加强对收费公路一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各地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在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站中认真开展专题教育活动,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依法征费、严守职责的责任意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抵制各种违规减免通行费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规范收费公路管理,保障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部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清理工作抓出成效。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首先对系统内部违规减免通行费的车辆进行清理和纠正。同时,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宣传等部门,做好全面清理整顿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清理工作中要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政务公开。要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国家收费公路有关政策和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确保国家政策家喻户晓,促进公路收费阳光操作。要通过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自觉按章交费的社会氛围。同时,对拒不纠正、仍然违规减免、或拒绝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特权车”、“人情车”,也要借助媒体公开曝光,予以查处。
(四)加强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工作出现的问题。对于清理工作中难以解决的实际困难,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同时,加大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要以收费站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导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和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特权车”、“人情车”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特别是对审计调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核实,要按照附件的格式要求进行总结、汇总。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地还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12月30日前报部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1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和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本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部也将对各地清理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三)总结阶段(2007年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清理工作认真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部。部将在分析、总结各地情况的基础上,将清理工作情况向全国通报,并报国务院。

附件:
“特权车”、“人情车”减免车辆通行费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类 别 减免车辆的范围明细 估计车辆数(辆) 批准依据 发放各种免费卡 (张) 年均减免费额(万元) 占应收费额比例 03-05年累计减免费额(万元) 占同期费额比例 备注
累 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
国务院及部委规定的
省级人民政府行文规定的
市县政府行文规定的
擅自违规减免的
其他临时性减免的
填表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