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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建设有关政策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09:27  浏览:8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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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建设有关政策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建设有关政策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推动西北地区人防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任务是:战时组织城市防空袭斗争,保护城市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避免和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夺取反侵略战争的胜利;平时为国民经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服务,补充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抗御自然
灾害,应付突发事件,增强城市综合发展能力和整体防护能力。人防战备建设是城市军民的共同任务,是一项群众性性战备工作,城市公民战时有得到防空保护的权利,平时负有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参加人民防空建设、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防战备设施的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受政府和军队双重领导,负责本地区贯彻和监督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实施人防建设与管理的职责。
(一)各级人防委员会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自觉地加强对本地区人防工作的领导,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人防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发展人防建设和平战结合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各级人防办公室是各级人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各级政府主管人防战备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平时各项人防战备建设和战时城市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1988〕49号文件要求,加强人防机构建设,保持机构的健全稳定,不得随意撤
销、降格或合并。
(三)各级人防办事机构的组织调整,由各级政府决定,要征求上级人防部门的意见。人防办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要随意抽调,长期脱离人防工作岗位。
(四)各人防重点城市的街道和重要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兼职的人防管理机构和人员。
(五)宁夏军区以及所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军分区,除参加同级人防委的工作外,要指定专人负责人防工作,与同级人防办合署办分。
(六)县级市和市辖区的武装部,隶属关系不论是属地方政府还是属军队,都要承担人防工作任务,主动协助人防部门做好工作。
第四条 认真落实国家人防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以下简称“结建”)。
(一)基建管理部门要共同把好“结建”项目审批关。凡符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要经城建和人防部门共同审查盖章,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原则上由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承担。未经人防和城建部门设计资格审查的单位,不得承担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三)防空地下室竣工后,由人防和城建部门共同组织验收,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技术标准实施,对未按标准修建的,要进行补建,对不能补建的,要缴纳补建费。
(四)对按国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因故而不能修建的,要经自治区“结建”人防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当地实际造价缴纳相应数量的“结建”经费。
(五)收取的“结建”费存入建设银行人防专用户,由人防部门根据人防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提出修建项目、经费使用计划,与城建部门共同研究安排。收取的“结建”费,主要用于“结建”工程和补助大中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挪用。
(六)收取的“结建”费中提取3----5%,用于人防和城市部门开展“结建”工作的管理费。
第五条 要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规定》,落实好地方自筹资金。大军区和自治区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地方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防经费。对国家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凡结合城市建设新建中大型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地方财
政也要安排一定的经费。人防工程建设可实行有偿投资和有偿投资与无偿投资相结合,也可实行集资、低息贷款和利用外资等办法。
第六条 要落实人防重点城市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自筹资金,按国务院《关于地方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人防工程经费的解决办法》的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来自缴纳国家税收以后的积累。各地要根据积累水平和人防工程任务的要求等不同情况,每年从其积累中拿出4~
5%的经费,用来修建人防工程”。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人防部门批准后酌情减免。收缴的方法可由人防部门代征或由主管部门每年从本系统上年决算中列出,由人防部门存入建设银行。经费使用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各人防重点城市要认真执行国务院〔1982〕133号文件规定,每年动员城镇职工总人数1~2%(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人防公共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企业抽调参加义务劳动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动用品、零星工具等四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企业(含事
业编制企业化管理)单位也可按参加义务劳动人员比例,向人防部门交纳上述四项费用,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
第八条 凡拟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城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办理立约手续。人防部门对平时利用使用人防工程及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收取工事使用费(兴办无经济收益的社会福利公共事业除外)。并坚持谁使用、谁管理,明确维护管
理制度和标准。人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工事使用费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第九条 人防工程坚持单位工事单位管理,并纳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责任制,做到人员、制度、经费三落实,保证战时和平时遇有灾害条件下即可投入使用。对工程维护管理不落实的单位,要向人防部门缴纳维护管理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维护。
第十条 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确因基建、城建需要拆除时,必须由拆除单位向市以上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原则上就地就近补建,如补建确有困难,由拆除单位按工程现行造价缴纳补建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筹建。对未经批准随意拆除和有意破坏
人防工程及设备的单位与个人,除按现行造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按照《人民防空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人防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批转试行的《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凡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回收的资金、收取的工事使用费、拆除人防工程的补建费及开发利用的资金收入,均要纳入人防经费预算内,统一管理,
用于人防战备建设事业,不准占用或挪用。
第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6〕9号文件精神,各级政府应从发展人防战备建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需要出发,在经济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实行优惠政策。
(一)新建的人防工程免缴投资方向调节税、增容费,减免电贴费。
(二)结合城市建设修建大中型平战结合工程的地面拆迁工作,由当地城建部门负责,必要时由政府协调组织;拆迁费原则上从城市维护费中解决或从城市维护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三)新建人防工程的选址、施工、出入口位置和与其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有关部门要提供方便。
(四)平时利用人防工事开办工厂、商店、旅馆等照明用电,按照明电价收费;对人防工程内的除湿、通风、抽水、采暖等设备和利用早期工事用电,均按非工业电价收费。
(五)待业青年利用人防工事开办的服务性项目,在三年免税后,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查批准,可酌情减缓收税。
(六)利用早期人防工事开办种植、养殖及储藏等项目,应免征税。
第十三条 在执行中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兰州军区人防委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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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的标准

作者:赵宏瑞 徐海凌


中国律师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快步迈进,律师也越来越多地介入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律师的形象同时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律师有时候被描述为正义的化身,但更多的中国老百姓接受了电视媒体对律师形象的塑造:律师是为富不仁的歹徒的帮凶。

这虽然与某些媒体记者个人的观点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某些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已经给老百姓留下了很不好的影响,他们本能的将律师分为两个部分:“好律师”和“坏律师”,后者是大量存在的,前者则寥若晨星。但面对什么样的律师事好律师这个问题,老百姓就只能凭感觉行事了。我们将“好律师”的标准总结成了八个字:厚德载物,理致人和。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每个人都是相熟的人际关系网的一个节点,办任何事都要找熟人、托人情。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将所有的商务活动推向了一个“生人社会”,在这个新的商业环境中,“厚德”,换言之为“诚信”,就成为一切商务活动的的价值核心。去年争了一年的“河南人惹了谁”问题的核心就是“诚信”。律师行业的特征对律师的诚信提出了更多地要求。律师提供的是专业的服务,律师只要稍稍偏离诚信轨道,当事人就会“吃不了兜着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赚取律师费的行为就会变成“不拿刀的强盗行为”。有人讲,在法制社会,最有权力的人就是能给别人合法伤害的人,就是说,给了别人伤害还可以逍遥法外的人是最有权力的人。作为法律专家,不诚信的律师就是这样的人。很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三令五申,无视职业道德规范,甚至“吃了原告吃被告”,给当事人双方都造成了经济上和心理上的伤害,也给整个律师行业“抹了黑”。北京理和律师事务所认为,一个“好律师”,也就是合格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坚持遵守律师的执业道德,以“厚德载物”作为执业的基本原则,以“诚信”贯穿法律服务的各个阶段,奠定自己和当事人合作的基础。

“理致人和”是针对中国国情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服务准则。“理”的本意是:顺玉之纹而剖析之,指的是治玉专家“剖石取玉”、“去粗取精”的治玉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关键是“顺玉之纹”,只有专家才能了解玉的纹理,也只有专家才有“璞中取玉”的能力。在现实的商务活动中,很多涉法事件让当事人摸不着头脑,“剪不断,理还乱”。没有专家的咨询和服务,当事人的权益会一直处于混沌状态,就好像没有经过处





理的璞玉。这个时候,如果当事人自己处理,或者随便聘请一个律师,那就有可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把可以产生“宝玉”的“璞玉”变成一堆废石,只有合格的“好”律师才能给当事人提出适时的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实现权利。“好”律师必须受过专业的中国法律教育,是“科班出身”,最好是毕业于名牌大学的法律专业,同时还要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只有这样的律师才有能力在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寻求和保护当事人的法律权利,才是真正的“治玉人”。

“理”的专业本领是“术”,执业的目的和动机才是“道”。据说,美国的律师一见到走进律所的当事人就会大喊:“告那家伙”,这是纯粹的“为打官司而打官司”,可能被归结为“美国特色”,适合有好诉传统的美国当事人,而不适合传统心理倾向 “和为贵”的中国人。中国的律师应该认识到,中国人处理法律纠纷的目的不是“打官司”或者仅仅是“打赢官司获得赔偿”,而是要取得最大的商业利益,有利于整体的商业运作和自己的人文生存环境。这就是“和”,也就是俗话说的“和气生财”、“家和”、“人和”。“好律师”的服务目标是“理”致“人和”,以“顺”万事。也就是说,好律师应该通过法律手段的“剖析”与“治理”,使当事人摆脱法律困境,在商务活动中达到 “和”的境界,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促使当事人的商务环境尽快恢复到或者提升到和谐的状态。

遵守“厚德载物”的道德约束,遵循“理致人和”的执业过程,这才是中国律师以“道”御“术”的好模式,这样的律师就是中国社会需要的“好律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
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
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止2005年6月30日现行有效的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规章进行了专项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内容与农村税费改革不相适应的两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云南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90〕195号)第五条第(三)项中
“征收乡(镇)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删除;第六条第(三)项中“按乡(镇)政府的规定征
收、筹集教育经费和民办教师报酬”的规定删除。

二、《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项中“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的规定
删除。

本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