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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34:02  浏览:8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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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 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可研报告审批的政府部门在审批可研报告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人提出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进行核准。行政监督部门应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严格审批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邀请招标和不招标,应当经政府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条 严格招标情况告知。招标人在发出项目招标信息前,应填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告知书》,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送达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原则上须在《告知书》送达当日受理并办结告知事宜。



第五条 严格招标事项备案审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进行审查备案。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㈠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设置过高资质等级、超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倾向特定投标人,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



㈡在评标办法中所列明的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㈢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有实质性的背离。



第六条 统一进场交易。对于《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规模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因条件所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法承接的招标投标事项,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证明之后,招标人可以另选地点。另选的地点必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并向监察机关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于规模以下的项目,应当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公开交易,可采用简易程序或实行多个同类项目捆绑方式进行发包。



第七条 实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等方式,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等资料,对工程建设的招标控制价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八条 严格控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招标项目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并不得作为投标让利竞争费用。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依法组织招标。以上招标活动均须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推行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需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条 明示详细评标办法。所有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用显著标识集中列出。不得设置不合理废标条款。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为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为细微偏差,不得评定为废标。



第十一条 改进招标投标流程。公开招标取消报名环节,由潜在投标人从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因特殊原因工程图纸不能上网的,由潜在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记名领取纸质图纸。招标人必须将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在招标公告中全部载明。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特殊项目无法自行踏勘现场的,报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潜在投标人网上无记名质疑,招标人在网上统一答疑。



第十二条 严格资格审查。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省属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在投标文件递交后进行。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以由招标人自主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人不得制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条所列投标人条件无关的审查内容。资格审查工作由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由招标人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自主确定本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后审相应投资规模额度标准。



第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用于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在开标前有关方面应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保密。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账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出,交易活动结束后退回原转出账户。



第十四条 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尽快组建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必须全部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招标人提出申请,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从其他专家库中抽取或直接聘请。招标人代表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须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需组建清标工作组进行清标的,工作组由招标人代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网络化进程。以业务流程为基础,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逐步实现信息发布、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直至合同签订、价款支付等全过程网络化。



第十六条 严格项目施工和监理人员管理。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等)、驻场监理人员押证上岗制度。中标人必须将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按现行规定和操作办法,交由业主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保存,之后方可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完成合同工程量80%以上后,才能将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退回。推行由项目经理担任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对项目的投标与实施全过程承担责任。



严格日常考勤,确保上述人员每月在工地工作的时间达到合同所要求的时间。项目业主要每日对上述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建立台账。



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项目总监、驻场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同意后,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分别在施工现场、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承包人未经同意私自变更上述人员的违约责任。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押证上岗、施工考勤、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变更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市场限制措施,对违约的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设计变更管理。业主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发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在其门户网站上设立公开栏,提供信息公开服务。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情况;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网上答疑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单和执业资格证书,在投标中出示的荣誉、业绩等);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人、中标价格等);中标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单及变更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以上信息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步公布。



项目建设期间,要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公告牌,将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资格证书等信息向公众公示。



项目竣工后,要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永久性标识,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责任人等信息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 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名录和违法记录信息库,对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的规定,对招标投标和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记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在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规范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04年第11号令)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恶意投诉,应依法予以严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行政监督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抓好落实。各级监察机关要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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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 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几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五个四”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为指导,全面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体制机制,逐步深化联网应用,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为认真落实“五个更加”的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进一步深化对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推进自身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更好地服务“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是加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内联应用、外联应用,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努力做到“五个四”和认真落实“五个更加”,打造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信息工商,建立更加和谐监管执法环境的迫切需要;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整合监管资源、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加强自身建设、锻炼监管队伍、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本领的迫切需要。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把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贯彻落实“五个四”和“五个更加”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重点,统筹推进。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按照建设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和效能工商的部署,准确把握“五个四”的深刻内涵,认真落实“五个更加”的工作要求,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不同业务系统间企业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大力推进监管方式集成创新,加强政府部门间企业监管信息的外联应用,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完善综合业务平台,建成“国家经济户籍库”;加强内联应用,基本形成全系统各层级、各条线之间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享;推进外联应用,基本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监管信息与外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打造公众服务平台,基本实现社会公众对企业登记管理基本信息的网上查询。

  (四)基本原则。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全面统筹、整体规划的原则。注重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兼顾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做到不同区域、不同业务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坚持科学分类、重点监管的原则。加强信用记录,完善监管分类,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监管,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通过整合、融合、改造、提升,做到监管、应用、服务协同推进。

  坚持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充分发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整体效能,形成监管合力,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科学分类,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五)夯实数据基础。按照“一数一源”和“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各类监管信息,确保系统内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和同一数据的一致性。按照“谁主管、谁归集,谁维护、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数据质量责任制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大力加强总局和省级局数据中心建设。严格执行总局数据标准,确保数据质量不断提高,到“十二五”期末实现数据准确率、完整率均达到99%以上的目标。

  (六)完善监管分类。《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按照守法诚信情况,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根据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充实信用分类监管标准。按照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设置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按照行业风险程度的情况,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和政府关切、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行业企业,设置重点、热点行业企业。按照区域重要程度的情况,对在商业集中区、旅游区、地下空间、校园周边等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置重点区域企业。按照动态警示的情况,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检测或者监测中涉嫌违法、申投诉、举报、立案未结案等需要加强监控的企业,设置预警企业。将企业守法诚信、行业风险、区域重要程度、动态警示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实现科学多维分类。

  (七)提高监管效能。把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加强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将现代信息技术综合应用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推进业务工作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通过整合系统、整合软件、整合数据、整合操作,将制度固化在信息化流程中,用信息化手段保证制度的执行,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下之间、地区之间、业务之间有机统一,形成监管合力。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创新监管措施,丰富监管内容,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三、整合资源,业务协同,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

  (八)加强监管信息内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市场主体准入、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直销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食品流通监管、广告监管、商标管理等业务部门,要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监管信息的记录、归集和日常维护工作,将相关业务监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系统,消除信息“孤岛”,实现静态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与动态的监管执法信息的相互关联、有机统一。

  整合监管执法资源。以企业登记数据为基础,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唯一定位标识,以履行法定职责为主线,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为目的,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在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上,整合、对接工商行政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条线的业务信息,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条线之间监管业务信息的高度融合和一体化,形成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动态更新、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工商行政管理综合监管业务平台。

  (九)强化监管信息内联应用。加大应用力度。根据工作职责和监管需要,充分运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的信息,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指导等手段,确定监管任务,明确监管重点,完善监管措施。加强联动监管,根据整合的监管信息,形成综合监管体系,发挥综合监管效应。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属地监管紧密结合,指导基层工商所开展综合监管工作。基层工商所要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加强属地监管,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增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拓展应用范围。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提示、警示、检测、监测、限制、处罚、监控、申投诉、举报等信息,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激励力度,让守法诚信的企业时时得到便利,加大对信用不良企业的约束力度,使违法失信的企业处处受到限制。提升应用水平。积极探索依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建立实用数据分析模型,分析辖区市场主体总体质量和经济秩序状况,为加强监管执法提供预见性参考,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投资提供高质量信息服务。

  四、信息共享,监管联动,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的外联应用

  (十)推进监管信息部门共享。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实际,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企业信用监管信息,不断扩大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的范围,逐步建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的整体效应。

  健全完善“国家经济户籍库”。积极参与国家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法人、统计等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建设,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信息资源支撑。按照地方政府安排,积极参与做好地方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建设和信息归集工作,推动地方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十一)推动监管信息外联应用。以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运用作为部门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的重要途径,充分运用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的监管信息,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全过程监管的重要信息资源支撑。参考和依据其他部门提供的监管信息,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堵塞部门间监管漏洞,实施更高效、更有针对性的市场监管。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切实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依法公开企业信用情况,增加企业失信成本,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推动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大力打造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依法向社会提供企业监管信息查询服务,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加大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运用服务力度,努力提升信息综合运用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进一步形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合力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领导重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统筹推进,形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合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县(市、区)工商局、基层工商所干部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识、责任和能力。

  (十三)明确职责分工。市场主体准入部门负责组织建立以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为基础的企业法人数据库;依法实施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管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管。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负责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直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直销违法案件、传销违法人员及案件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直销行为的监管,加大打击传销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场规范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合同监管、经纪人监管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抽样检测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广告监督管理、广告监测、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案件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广告市场监管。

  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商标注册和管理。

  信息部门负责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系统的维护、运行和技术保障工作,开发建设技术支撑平台,整合登记监管数据,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共享、数据交换效能。

  基层工商所要根据县(市、区)工商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十四)狠抓工作落实。建立综合检查机制,定期检查分工职责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建立综合监督机制,细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岗位工作要求,制定科学、具体、操作性强的考评指标,推进信用分类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对工商所属地监管的考评机制。研究制定区域性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评价办法,对经济户口管理、监管信息归集、联网应用等实行全流程、全过程管理。加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内联应用和外联应用工作机制,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舞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舞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舞会活动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办舞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标准的固定场地、必要的资金和设施;
(二)有适应需要的灯光音响设备;
(三)有掌握一定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四)有维持场内秩序的安全保卫力量。
第三条 各团体、各单位为本单位职工举办的群众舞会,由举办单位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其业务活动由当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公安部门协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文化宫、文化馆(站)等开设群众舞会的场所(舞厅、歌舞厅),必须出具符合条件的证明资料,经所在地的市、县(含县级市辖区,下同)公安机关检查合格,报当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本办法颁布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十天内补办申报手续。
第五条 文化宫、文化馆(站)等举办群众舞会,应采取单位包场或内部售票的办法,其收费标准由县(市)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禁止借包场转售入场票牟利。
第六条 大中城市和对外开放县城,具备较好设施和安全条件的宾馆、酒店、俱乐部和文化娱乐中心,可试办以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为服务对象的营业性舞会。
举办此类营业性舞会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检查合格,报请市(地)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根据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经营项目,方准营业。
营业性舞会的票价由县(市)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七条 举办舞会的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演唱(奏)和播放内容健康的歌(乐)曲,并以我国传统的和新创作的优秀歌曲为主。严禁播放和演唱(奏)内容反动、淫秽、庸俗的曲目。
(二)不得邀请未领取演出许可证的音乐团队或未经所在单位同意的特邀客串歌手、乐手进场演唱(奏)。
(三)不准雇用或专设舞伴。
(四)场内灯光要适度,不准跳熄灯舞。
第八条 严禁携带枪支、弹药、凶器、易燃品、剧毒品和恶臭物品进入舞场。禁止在场内喧哗、追逐、斗殴和闹事。严禁不文明、不健康的舞姿以及一切伤风败俗的行为。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擅自开设群众舞会场所和营业性舞厅,在限期内又不补办审批手续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二)对违反第七条规定者,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其关闭;属营业性舞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和取消该项经营项目。
(三)对违反第八条规定,扰乱舞会场内秩序,又不听从劝阻的,责令其立即离场;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管理不善发生治安事故者,或经公安部门指出后仍不改进经营管理者,要追究舞场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罚款最高限额为五百元。罚款统一上交给当地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可从直接管辖的各种舞会总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一的管理费。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