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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24:11  浏览:8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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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0〕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拟制的《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已经2010年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

  为加强对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使用成效,保证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订如下意见。

  第一条 前期经费年度预算由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于每年底负责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下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条 前期经费安排原则

  (一)前期经费实行集中使用,统一申报、统一安排、统一审定。

  (二)前期经费用于从项目筹划、机会研究到可行性研究完成之前所发生的工作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环评报告的调研、编制、审查、论证、报批等方面工作。鼓励开展项目规划、研究、开发和储备等超前性、前瞻性和预见性工作。

  (三)前期经费原则上安排用于市直部门开展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县(市)区重点项目原则上由各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业主负责筹措前期工作经费,若确需使用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的,由市重点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四)前期经费直接安排给项目业主单位或筹建单位,与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前期工作任务对应挂钩。

  (五)前期经费实行滚动使用。项目动建后列入项目成本,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回除用于报审等工作所使用的沉没性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安排前期经费总额的15%)之外的其它前期费用。

  (六)特大型和特殊项目按市里研究决定意见予以安排。

  第三条 前期经费安排范围

  (一)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已列入全市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表和年度市级重点项目表,以及以政府行为为主推动前期工作的市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

  (二)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专项规划、课题和项目开发研究经费。

  (三)重点项目前期报批等工作管理经费。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前期经费。

  第四条 申请前期经费应具备的条件:

  (一)明确年度前期工作阶段性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要求。

  (二)明确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业主单位,或已组建项目筹建班子。

  (三)已编制前期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包括使用前期经费的项目名称、申请金额和经费用途等);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标准以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前期经费的安排和拨付

  (一)年度前期经费原则上于每年6月、9月分两期进行安排。

  (二)市直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所开展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按要求向市重点办申报。

  (三)市重点办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研究后,提出拟安排前期经费的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及金额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四)前期经费安排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五)前期经费安排文件下达后,由市重点办与各项目业主签订《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明确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等,《协议书》送市财政局备案。

  (六)市财政局根据前期经费安排下达文件和《协议书》,开展前期经费拨付工作,并将拨付情况反馈市重点办。其中:

  1、前期经费安排额度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将前期经费全额拨付到项目业主账户。

  2、前期经费额度高于100万元的,分两个阶段拨付:

  (1)收到《协议书》后,拨付前期经费额度的50%至项目业主账户;

  (2)项目业主完成前期工作内容的中间成果并报市重点办审核后,拨付剩余的50%前期经费。

  (七)前期经费由市财政局实行专帐核算,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六条 前期经费的管理 

  (一)市重点办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项目业主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前期工作。

  (二)每年第四季度,市重点办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年度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三)项目业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前期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前期经费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最终成果应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2、保证前期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用好前期经费。

  3、每季度定期向市重点办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果以及前期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 前期经费的使用考核

  (一)提前保质完成前期阶段成果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项目业主单位及主管部门,在今后前期经费安排中给予适当鼓励。

  (二)未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最终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较差或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业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如因条件变化确需更改的,必须按有关程序报批,并报市重点办备案。

  第九条 本意见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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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新农办:

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起设立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请各县区财政局、新农办接到本通知后,认真按照有关要求,于2007年5月底前完成项目上报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起设立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新农村建设项目的专项补助。各县区财政应安排配套补助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办)共同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新农办主要负责项目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章 扶持原则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奖补结合的原则。专项补助资金不单独使用,用于扶持项目的后期补助,前期投入以乡村集体和群众投入为主;

(二)非重复补助的原则。原则上与其他政府性资金已予以支持的项目不重复交叉投入;

(三)务求实效的原则。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事项入手,真正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四)重点支持的原则。侧重支持发展现代农业,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

(五)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透明的支农资金管理机制;

(六)动态管理的原则。对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立即终止扶持,收回补助资金。对年度考核资金使用效果较差的者,下年度不再安排奖补;

(七)总量控制、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补新农村建设“十镇百村”示范工程、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项目、中央财政整合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试点县配套资金项目、十强乡镇表彰奖励资金项目以及新农村宣传、培训等。

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十镇百村”示范工程和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项目,分为农业生产及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村内道路建设奖补、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建设项目奖补、村内社会事业发展配套设施建设奖补等。其中农业生产及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50%。

(一)农业生产及基础设施建设奖补。主要用于支持发展现代农业和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引导示范村镇围绕现代农业建设,改善田、林、路、渠等农业生产条件,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促进农民增收。按项目投资总额的50%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村内道路建设奖补。示范点村、组内串通新建道路硬化及道路旁的下水道或排水沟建设按投资总额的50%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建设项目奖补。对列入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的村,进行污水垃圾处理、改厕改圈、沼气池建设、立面整饰等。村内“四清” (清垃圾、清污泥、清路障、清私搭乱建)主要依靠乡镇、村组组织农民自行实施,镇村适当补助。村庄整治行动计划建设项目由村委员会按照农民要求最迫切、受益最直接、整治最见效的原则,有重点的选择实施项目,进行一次性打捆申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污水垃圾处理。生活污水无法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中心村或基础村建设村庄小型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每村补助3万元;进行生态净化处理的,每村补助1万元;垃圾集中收集及建垃圾池(箱),每村补助5000元。

2、改厕改圈。村内新建公共厕所,每座补助3万元;农户新建或改建三格式厕所的,每座补助300元;

3、沼气池建设。村内养殖小区建设大中型沼气池,每口奖补2万元;农户新建沼气池,每口奖补300元;实行“一池三改”(建一口沼气池与改圈、改厕、改厨相结合),另外奖补500元。

4、立面整饰。对村庄房屋外墙及四周环境进行集中联片统一整修粉饰达20户以上的,奖补2万元。

(四)整治试点村社会事业发展配套设施建设。村内兴建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农民培训学校)、农村信息站、村民理事会、农技大院、党员活动室等建设项目,每村补助1万元;中心村卫生室,每个补助1万元;中心村村级农民体育活动场所建设,每个补助1万元。

第七条 示范镇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及示范村镇的规划奖补资金使用意见,由市建委按照《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报市新农办审核,市长审批后,另行制定补助办法。

示范镇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及示范村镇的规划资金主要用于列入“十镇百村”中的示范镇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以及“十镇百村”规划奖补及培训等,已享受过规划奖补的不再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项目申报

(一)凡属于本办法奖补范围,有受益区农民民主议定通过的项目建设筹资筹劳方案,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均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村委会进行项目申报。

(二)申报单位填写《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并附镇村规划、项目规划说明、相关图件、村民代表意见等附件。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由县(区)新农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于每年5月底之前联合行文上报市新农办、市财政局审核,否则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 项目审批

(一)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县(区)申报项目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核,确定项目内容和奖补额度。对通过民主议定、规划详实可行、配套资金落实、群众自筹比例大、申报积极性高、实施受益面广的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二)经审核后的项目由市新农办、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两次拨付。

(一)项目批准后15日内,市财政与市新农办联合印发奖补文件,将资金拔付到县(区)财政支农专户,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到帐后10日内由县(区)财政按50%的补助资金预拨给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启动资金。

(二)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验收报告和项目总结上报县区新农办、财政局初验,县区财政局、新农办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新农办,市新农办、市财政局办会同县区新农办、财政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奖补资金。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然通不过市级验收的,收回剩余的奖补资金。对市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占项目投资额50%以上(含50%)或项目奖补资金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将实行财务审计,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验收组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列明中央、省级、市级、县区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内容和金额。否则,各县(区)财政局不予拨付余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县(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到位不及时、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要限期纠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不再安排下年度该项目点其它项目资金。

(二)县(区)新农办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跟踪、评估项目实施情况,按时汇总上报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各项目单位要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区)新农办,县(区)新农办要及早组织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搜集整理和工作总结,同时要引导示范村镇积极探索新农村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下达的实施计划和建设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严格按规划施工,保证建设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标准、规划、地点和资金用途。项目因故中止的,由市新农办、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

乡(镇)、村组织负责,以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等为单位,对项目规划、上级资金补助、群众筹资、投工投劳进行事前公示;对项目实施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新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县区财政安排的新农村建设补助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格式可以在合肥市农业信息网(http://hf.ahny.gov.cn)上直接下载、复印


金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金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金华市“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专项规划》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金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健全和稳定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城建档案馆(室)的馆房建设、设备购置、科研活动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入计划,日常经费由财政、建设部门统筹安排,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城市建设事业同步管理、协调发展。
  第五条 金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三)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法规性文件、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金华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事业,并委托本地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实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或人员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六条 城建档案机构重点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矿山、电厂(站)、工业仓库、仓库、住宅、办公、科研、旅游、外事、文化、教育、宣传、出版、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商业服务、金融、保险以及物资、粮食、食品仓库和加油站等工程方面的档案材料;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广场、桥梁、排水、污水处理、路灯、涵洞、隧道、河道、水库、堤坝、驳岸、驳坎、泵站等工程方面的档案材料;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燃气、供气、供热等工程档案材料及其管网现状图,供电、电信、广播、电视、消防等地上、地下管线的现状图和工程竣工图;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港口、码头、航空等工程的现状图、工程档案材料;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古居、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工程的竣工图、文字材料及现状图、照片;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包括环境管理、污染普查、环境监测、环境治理、质量评估及自然保护等工程设施分布、规划图、白蚁防治和重要市容环卫工程档案材料;
  7、城市防洪、防汛、水利、抗震、防雷减灾、人防工程方面的规划图、水系图、设施分布图及工程建设档案材料;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方面的材料。
  本条款中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二)建筑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测绘、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或机构)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专题调查报告、论著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国家、省档案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第七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均应配备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标准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和监理过程及竣工阶段所形成的应当保存的文件材料,必须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一套完整和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原件。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等工程的建设单位、个人,在办理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同时,必须与当地的城建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凭城建档案机构与建设单位、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规划部门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应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撰写。
  第九条 组织建设工程验收,应当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列为专项内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的成员(单位)应当包括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
  凡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15天,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二)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建办〔1995〕697号);
  (三)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四)工程档案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并签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作为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要求,由建设单位列举档案移交目录,经城建档案机构认真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办理交换手续。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应当自竣工项目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至10年内,必须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至10年内,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并由城建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必须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移交到城建档案机构。
  对公用基础设施的道路管线工程进行改造、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据实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在城市的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铺设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或有关单位查清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需长期、永久保存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进馆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并配备必需的先进设备,采用新技术,进行科学管理,保管期内定期修复和复制,确保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其装具成本和保管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对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咨询、代理服务。经开发后的城建档案信息(包括地下管线信息),实行有偿利用。收取的费用列入专项资金,用于城建档案的保管、保护和信息开发事业。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机构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入库、编制检索工具,建立健全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七条 保存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装具设备。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雷击、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建设。
  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编纂必要的档案史料或文献参考资料,开发档案信息(下转第15页)(上接第20页)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建档案资料,确保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对在城建档案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逾期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暂停该建设单位新的工程立项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市政、监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工程项目的有关证书,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做好城建档案工作,因有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程项目档案无法移交或严重影响工程档案质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