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1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5年5月4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六章 劳动人事
第七章 优惠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高新区面积为12.64平方公里。范围包括杭州市区西北部的主区块11.44平方公里和余杭的下沙区块1.20平方公里。
第三条 高新区实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高新区应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科学管理经验和优秀人才,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第五条 高新区应当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高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六条 高新区按照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原则设立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高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报批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
(四)负责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技工贸一条街的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的征用、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税务、审计、统计、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和科技管理等工作,受托监管国有资产;
(六)审批或审核报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
(七)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八)保障高新技术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九)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高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由高新区管委会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高新区管委会为主。
第八条 高新区的金融、国税、保险、外汇管理、海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高新区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办理。
第九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为高新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 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天航空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学历的科
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一般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相关贸易收入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七)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八)有规范的企业章程和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高新区内非高新技术企业,经产业结构调整,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的条件,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新增效益部分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高新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核定,由省科委批准认定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经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高新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年度考核,经考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报请省科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充分行使企业自主权,可以实行技工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形成“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高新区管委会的监督。
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验证。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高新区根据国家划定的高新技术范围,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技术和生物医学工程、新材料、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等产业,大力推广发展对改造传统产业有明显效益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科技资源和市场需要,提出产业发展目标和项目指南,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鉴定、评审工作。高新技术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向省科委申报立项。
第十九条 高新区可建立技术市场和高新技术产品专业市场,促进技术贸易,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高新产业的发展项目,增加信贷规模,优先安排资金。
经有关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高新区可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建立风险投资公司和科技信用社。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引导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拓展国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外办厂。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年创汇达到规定额度的,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内不得兴办下列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兴办的。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的地域规划分为新建区和非新建区。
新建区系指:“五园一街”,即西斗门、葛家庄、毛家桥、塘北、下沙科技工业园和文三路技工贸街。
非新建区系指高新区范围内除“五园一街”以外的地域。
第二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直接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建设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审批或审核报批,并优先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新建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及设计方案、施工管理,由高新区管委会统一负责。
非新建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非高新技术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规划定点及设计方案,均应征得高新区管委会同意。不符合高新区发展规划的项目,不得新建、扩建、改建。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内各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有关部门应按计划优先组织实施。
第六章 劳动人事
第二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用工、工资制度、分配方式和人才培训,以及聘用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和专家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重奖。
第二十八条 在高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子女就学等方面可享受杭州市常住户口的待遇。
国内其他地区的中、高级科技、管理人员以及国外学成归来人员到高新区工作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核,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杭州市区落户。
第二十九条 凡应聘到高新区工作的本市和外地专业技术人员,高新区管委会可为其建立档案,工龄连续计算。
第三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依法建立工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高新技术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十一条 高新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和人才流动争议,可向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章 优惠待遇
第三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六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认可的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可免征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自使用土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比照先进技术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高新区内投资开办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足5
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还的所得税税款。
第三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进口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和外国专家携带进口自用的生活用品,除国家规定外,凭有关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准,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第三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第四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四十一条 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海关批准,可在高新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
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物品,还应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出国、赴港澳地区进行技术考察、技术交流和本企业商务活动,按有关规定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报有关部门备案,可以在本企业业务范围内直接招聘外国专家,邀请外商开展合作研究、国际交流和各种业务洽谈。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人可办理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和多次往返的入出境签证;华侨、港澳同胞可办理暂住证;台湾同胞可办理多次入出境签证或暂住签证。
第四十四条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科研生产和配套用房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高新区内技、工、贸业务用房的固定资产投资,确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其技、工业务用房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比照适用零税率。
第四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生产用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实行快速折旧。
第四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生产性建设项目和技、工、贸业务用房,免缴旧城改造补贴费、配套费和人防“结建”费。
第四十七条 高新区内直接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供服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企业,经批准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款,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在国家规定年限内新增部分全部返还高新区,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区的建设。
第四十九条 高新区内的校办企业、科研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军工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择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或校办企业、科研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军工企业的税收政策,并可享有高新技术企业其它优惠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高新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报经国家科委审定,可适当扩大区域范围。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高新区的优惠政策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4日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 科学技术部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令
科 学 技 术 部
二○○一年 第 1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本办法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部长 徐冠华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学技术部
目录格式说明
目录格式:
编 号:(1)××××××J(X)
技术名称:(2)_______________
控制要点:(3)_____。(出口条件)
说明:
(1)编号:共7位
年度代码 + 分类号 + 技术名称 + 控制等
类目号 级代码
2位数字 2位数字 2位数字 1位字母
年度代码由目录编制年度的后两位数字构成
分类号和技术名称类目号与排序索引表中相应数字 (粗体字为分类号) 对应
控制等级代码中“J”表示禁止出口,“X”表示限制出口。
(2)技术名称:某一类技术的总称。
(3)控制要点:该类技术中需要控制的技术内容、特征及范围。
(4)出口条件:
①“△”表示技术(软、硬件)禁止或限制出口,产品可以出口;
②“◇”表示技术软件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硬件及产品可以出口;
③“▲”技术(软、硬件)、产品均禁止或限制出口。
注:
(正文中〔方括号〕部分是对前面词语或字母的注释。)
(正文中(圆括号)部分是对前面概念的一般性说明。)
排序索引表
01 工程通用技术
01、真空技术
02、声学工程技术
02 测绘技术
01、大地测量技术
02、地图制图技术
03、精密工程测量技术
03 地震监测技术
01、地震观测仪器生产技术
04 气象技术
01、雷暴探测与报警技术
05 地质技术
01、地球物理勘查技术
02、地球化学勘查技术
03、地质找矿勘探技术
04、油气田勘探技术(见石油类目)
06 医学技术
01、中医医疗技术
02、潜水医学保障技术
07 药品生产技术
01、生物技术药物生产技术
02、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
03、天然药物生产技术
04、药用辅料及中间体制备技术
08 中药生产技术
01、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
02、中药的配方和生产技术
03、中药饮片炮制技术
09 医疗卫生器械生产技术
01、医用诊断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
02、医用治疗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
03、医用材料及制品生产技术
10 农业技术
01、农作物(含牧草)品种及其繁育技术
02、经济作物品种、繁育及加工技术
03、农用机械制造技术
04、化学农药生产技术(见化工类目)
05、生物农药生产技术(见化工类目)
11 林业技术
01、林木种质资源及其繁育技术
02、园林植物、观赏植物繁育技术
03、林木生长调节剂制造及应用技术
04、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
05、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保护技术
06、林产化学产品加工技术
12 畜牧兽医技术
01、畜牧品种及其繁育技术
02、畜禽饲料及兽用生产调节剂生产技术
03、畜产品加工技术
04、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加工利用技术
05、蜂类品种、繁育和蜂产品采集、加工及利用技术
06、兽药生产技术
07、兽医卫生检疫技术
13 水产技术
01、水产品种及其繁育技术
02、水产病害防治技术
03、水产品加工技术
14 计量技术
01、计量基、标准制造及量值传递技术
02、计量测试技术
15 工程材料制造技术
01、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2、陶瓷材料生产技术
03、耐火材料生产技术
04、低维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5、人工晶体生长与加工技术
06、金属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07、无机非金属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08、聚合物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09、金属材料制造技术(见冶金、船舶、航空、航天类目)
10、有机高分子材料制造技术(见化工类目)
16 矿业工程技术
01、矿山建设技术
02、采矿工程技术
03、选矿工程技术
04、钻井工程技术
05、矿山仪器、设备制造技术
06、矿山产品生产、加工与利用技术
17 石油、天然气开发工程技术
01、油气田勘探技术
02、油气井钻井工艺
03、石油钻采装备制造技术
04、石油、天然气集输技术
18 冶金工程技术
01、钢铁冶金技术
02、有色金属冶金技术
03、稀土的提炼、加工、利用技术
04、非晶、微晶金属冶金技术
05、轧制加工技术
06、冶金专用耐火材料生产技术
07、冶金仪器、设备制造技术
19 机械工程技术
01、铸造技术
02、热处理技术
03、通用设备制造技术
04、通用零部件制造技术
20 仪器、仪表技术
01、热工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
02、机械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
03、无损探伤技术
04、材料试验机与仪器制造技术
05、计时仪器制造技术
06、精密仪器制造技术
21 动力工程技术
01、燃气轮机制造技术
02、汽轮机制造技术
03、内燃机制造技术
04、锅炉制造与燃烧技术
05、制冷与低温工程技术
22 核技术(另行公布)
23 电工技术
01、电工材料生产技术
02、电线、电缆制造技术
03、电机生产及控制技术
04、电池制造技术
05、电器制造技术
06、电气测量技术
24 电力工程技术
01、火电工程技术
02、水电工程技术
03、输电线路施工及检修技术
04、输配电及电网控制技术
05、核电技术(见核技术类目)
25 电子技术
01、电子元件制造技术
02、电子器件制造技术
03、半导体器件制造技术
04、集成电路制造技术
05、传感器制造技术
06、激光技术
07、微波技术
08、雷达制造技术
09、光电子技术
10、目标特征提取及识别技术
26 通信技术
01、有线通信技术
02、无线通信技术
03、光纤制造及光纤通信技术
04、通信传输技术
05、通信网络技术
06、广播电视技术
27 自动化技术
01、机器人制造技术
28 计算机技术
01、计算机硬件及外部设备制造技术
02、计算机网络技术
03、信息处理技术
04、计算机通用软件编制技术(专用软件见有关各类目)
05、计算机应用技术(单一用途的技术见有关各类目)
29 化学及石油化学工程技术
01、化学原料生产技术
02、化肥生产技术
03、化学农药生产技术
04、生物农药生产技术
05、染料生产技术
06、涂料生产技术
07、催化剂生产技术
08、橡胶制品生产技术
09、感光材料生产技术
10、合成纤维生产技术(又见纺织类目)
11、合成树脂及其制品生产技术
12、聚合材料及其制品生产技术
13、高能推进剂原材料生产技术(另行公布)
14、稳定同位素生产技术(又见核技术类目)
15、石油产品及其生产技术
30 民用爆炸物工业技术
01、工业炸药及其生产技术
02、工业雷管及其生产技术
03、焰火、爆竹生产技术
31 轻工技术
01、造纸技术
02、工艺品制造技术
03、日用陶瓷及其制品生产技术(又见材料类目)
32 食品加工技术
01、粮食加工技术
02、糖加工技术
03、肉类加工技术
04、蛋品加工技术
05、饮料生产技术
06、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
33 纺织技术
01、纺织天然纤维及其加工技术
02、纺织天然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
03、纺织化学天然纤维及其加工技术
04、纺织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
34 建筑工程技术
01、中国传统建筑技术
02、建筑结构与地基处理技术
03、建筑环境控制技术
35 建筑材料生产技术
01、非金属建筑材料生产技术
36 海洋工程技术
01、海洋环境仿真技术
37 铁路运输技术
01、机车工程技术
02、轮轨技术
38 道路工程技术
01、筑路材料生产技术(又见材料、建筑材料类目)
02、桥梁建造与维修技术
03、隧道施工技术
39 水路运输技术
01、港口设备制造技术
02、液体货物运输技术
40 船舶工程技术
01、船型设计与试验技术
02、船用设备制造技术
03、船舶建造工艺
04、船用材料制造技术
41 航空技术
01、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02、航空器零部件制造及试验技术
03、航空材料生产技术(又见材料类目)
42 航天技术
01、航天器测控技术
02、空间数据传输技术
03、空间材料生产技术(又见材料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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